技术评审工作管理办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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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水务局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和《湖南省水利厅关于集中开展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湘水2016〕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及水务工程项目技术评审制度改革,规范技术评审工作,根据我区深化水利改革需要,为切实提高项目质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事权划分由区水务局承担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各类水务项目,在工程建设中涉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事项技术评审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评审,是指对建设单位申请评审的水务项目,由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评审会,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标准,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相应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第四条区水务局是区水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业务由区水务局总工室组织承办。区水务局总工程师负责评审成果的技术把关,严格审核审定。各业务归口部门给予积极配

合。

区水务局总工室负责技术评审组织工作,编制评审方案及计划。负责组织专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政府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局相关科室和项目当地乡镇村组参加评审会议。组织协调评审的全过程和控制评审工作进度,对评审结论进行汇总整理,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五条技术评审严格遵守相应的评审流程。

一、项目单位(建设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相关评审资料。

(一)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需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

2、初步设计成果及相关文件:

(1)立项批准书及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出资项目)

(2)初步设计成果(全套)八套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勘)原件一份

(4)征地拆迁相关手续

(5)《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原件各一份

(二)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需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

2、施工图设计成果及相关文件:

(1)立项批准书(政府出资项目)

(2)初步设计批复设计红线、设计要求及方案批复意见

(3)施工图设计成果(全套)八套

(4)完整的计算书一份(明确使用的软件名称)(软盘和打印资料)

(5)施工图预算一份

(6)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勘)原件一份

(7)《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原件各一份

(三)办理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需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

2、设计变更方案及相关文件:

(1)立项文

(2)技施图纸(全套)一套

(3)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原件一份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勘)原件一份

(5)设计变更方案八套;

评审人员对不满足要求的设计资料,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作出相应修改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二、通过申请的项目由区水务局总工室制定评审方案和计划。

1、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总工室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邀请专家及相关各方参与会议。

2、评审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包括技术、造价等方面的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技术评审人员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项目进行评审。涉及特殊专业领域的工程可以特邀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工程规模较小、技术相对简单的项目也可组织小范围的专家审查。

3、评审组专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相关规定及标准、项目资料,从公共安全、技术可行性、经济优化等方面客观公正地对评审项目进行审查,针对项目存在问题、疑问同相关各方进行交流,(被评审单位有需求时,可共同探讨问题解决办法)给出评审意见,并填写审查意见表。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对评审情况进行评述,对所评技术项目给出通过、不通过、再次评审三种结论。

三、评审结束后,区水务局总工室对评审结论进行汇总整理,并出具审查意见。评审意见必须经评审组专家多数通过,并签名确认。审查意见应当由区水务局法人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并给被评审单位(建设单位)一份。

四、被评审单位(建设单位)收到评审意见后,按照审查意见,组织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送专家组各专家签字后报送一份至区水务局总工室,总工室在5个工作日内

对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作出批复。

第六条技术审查内容

(一)设计文件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行业相关规定、标准等要求;

(三)是否与上阶段评审批准的内容一致,如有设计变更,是否通过相应文件批准。

(四)设计文件是否达到相应阶段要求的设计深度。

(五)基础资料(水文、地勘资料、引用文件成果等)是否齐全,是否满足相应设计阶段要求,所采用的指标是否合理;

(六)设计说明书、图纸是否完整齐全。

(七)引用标准图集

(八)图纸签署、盖章是否符合规定。

(九)设计标准、设计依据是否正确。

(十)建筑物平面布置是否合理。

(十一)水文及水力计算、基础设计、防渗排水设计、建筑物设计与结构计算、机电设备与安装设计、观测设计、施工导流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材料指标、经济评价指标等是否满足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十二)建筑枢纽总图、平面图、结构图、钢筋图等是

否满足行业制图标准要求。

(七)河道、堤防、大坝等工程的质量技术指标是否合理,土方平衡是否可行;

(八)建筑物的抗滑、抗倾、抗浮、结构沉降、边坡稳定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地基处理、防渗、消能防冲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九)建筑物混凝土的抗压、抗渗、抗冻性能指标及其他耐久性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十)机械、电气、自动化等设备的性能指标及其安装设计,金属结构制作及其安装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十一)围堰、导流等重要临时设施的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十二)设计方案是否达到工程建设目的。

(十三)设计方案对周边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影响。

(十四)投资是否符合计划要求。

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程序

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一、水务工程施工中,若必须进行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调查研究变更原因、确定变更内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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