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员工诉求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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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集团员工诉求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联想集团职工民主管理纲要》,推进基层民主,畅通员工诉求通道,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确保员工队伍稳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求人范围为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诉求服务中心工作原则: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第四条诉求服务中心受理的诉求事项:

(一)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二)促进公司和谐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包括:厂务公开、安全生产、劳资关系、节能减排、班组建设等方面;

(三)生活困难、邻里纠纷、心理烦恼、思想包袱等思想精神方面;

(四)遗留问题、劳资矛盾、合同纠纷、法律援助、福利待遇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了加强员工诉求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特成立员工诉求服务中心组织机构:

主任:公司工会主席(兼)

副主任:公司工会副主席(兼)

成员: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工会办公室)、技术调度控制中心、各基层工会。

公司在工会设立员工诉求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员工诉求的受理、确认、转办、跟踪、督办、反馈、满意度调查、定期汇报、下发简报等各项工作。

公司在各基层单位设立员工诉求服务分中心,各基层单位工会主席为诉求服务分中心主任及公司诉求服务中心联络员,负责受理本单位员工诉求并及时反馈本单位员工思想动态、热点问题及需要公司帮助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申请与接待

第六条员工诉求申请可通过面对面谈话、打电话、发邮件、写信、填写“阳光卡”、填写“民主管理信息卡”,或者通过网络诉求信箱等方式提出。

第七条员工申请的诉求,应当如实向诉求服务中心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负责。

第八条诉求服务中心在收到员工诉求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紧急或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当即确认。

第九条诉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待诉求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诉求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诉求人;

(二)按照诉求工作的办理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地办理诉求事项,不得扣压诉求材料,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诉求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扩散诉求人的隐私和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

(五)对诉求人相关诉求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建立健全诉求档案,妥善保管诉求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条诉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处理诉求事项时,与诉求人或者诉求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受理与办理

第十一条受理和办理员工诉求事项,按照“统一受理、集中议事,责任归口,跟踪督办、受理反馈、定期汇报”的工作机制运行。

第十二条诉求事项受理:

(一)诉求服务中心对受理的诉求事件,及时进行记录,同时要与诉求人确认诉求内容的准确性,做到当日受理、即时记录、现场确认签字;

(二)经确认后予以受理的事件,诉求服务中心应按照“人资”、“生产”、“生活”、“法律援助”等分类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诉求事项办理:

(一)诉求事项确认后,诉求服务中心应在2日内提出诉求事项办理的成员单位或部门,将诉求事项转办到诉求服务分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

(二)员工诉求服务中心针对诉求内容,对于无法由单一部门或单位解决办理的诉求,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会议,针对员工诉求事项进行议事,做出会议决定。相关职能部门针对诉求事项,按责任归口办理,提出明确意见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三)相关职能单位按照决定,及时办理诉求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以邮件形式返回诉求服务中心;

(四)对于无法达成处理意见的,由员工诉求服务中心汇总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诉求事项办理时限:一般诉求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周内办结,单一事项办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重大及特殊诉求事项办理期限为自

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诉求服务中心通过询问承办单位,经负责人同意,可申请延时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五条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诉求服务中心办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诉求事项。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办结,应及时将具体情况告知诉求服务中心,同时承诺新的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诉求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书面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诉求服务中心。

第五章跟踪与督办

第十七条诉求服务中心要及时跟踪诉求事项办理的全过程。督促和监督承办单位负责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结,无法按时办结的,诉求服务中心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和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超时未办结的重大诉求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无法办结原因的书面材料,由诉求服务中心领导小组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十九条对受理或办理员工诉求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无故拖延、推诿扯皮、不作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工作的,在月度员工绩效考核工作中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反馈与回复

第二十条诉求事项办结后,诉求服务中心应在办结当日,以电话或当面告知的形式将办理结果反馈或回复诉求人。

第二十一条对于特殊诉求事项,由于受企业、行业所限,涉及到社会其他层面或其他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解决或短时期内无法解决的诉求,要详细向诉求人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

第七章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二条员工诉求服务工作办理情况满意度,可以通过“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现场答复”等方式进行。由诉求服务中心督办人负责调查,调查结果要记录在“员工诉求服务信息卡”内,以备查阅。

第二十三条满意度调查按“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方式进行。

第八章定期汇报、下发简报

第二十四条员工诉求服务中心主任每月审阅一次员工诉求事项受理情况汇总,对每件诉求事项签批审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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