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港口口岸开放水域新增作业点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闽口海[2003]41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港口口岸开放水域
新增作业点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沿海各设区市口岸海防办(口岸办):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海港口岸开放水域新增作业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我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福建省港口口岸开放水域新增作业点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福建省港口口岸开放水域新增作业点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福建省港口口岸开放水域新增作业点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口岸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港口口岸开放水域新增作业点报批和管理工作的实际,经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特制订本规定。
一、新增作业点的分类
港口口岸开放水域新增作业点分为A、B、C、D四类
1、A类作业点。港口口岸已建成的码头对外开放后,由于外贸业务的发展,按港口原有规划进行二期、三期码头工程建设和在开放水域岸线扩建、新建货主专用码头或合资的商业性码头,均为永久性码头,投入生产并对外开放后成为整个港口口岸的组成部分,列为A类作业点。
2、B类作业点。港口口岸开放区域因建设新项目在建期间需要进口设备,要求在其专用码头停靠外籍船舶的;货主在专用码头临时靠泊外籍船舶进行若干批次接卸作业的;在开放水域范围修建简易码头进行装运毛角石等出口的,这些都是阶段性、临时性作业点,列为B类作业点。
3、C类作业点。港口口岸开放水域内修建的造船厂具备各类船舶维修能力,可以承修外籍船舶的船厂(舾装码头和船坞),列为C类作业点。
4、D类作业点。在港口口岸开放水域内划定一定区域,进行外贸货物锚地过驳作业的临时性作业点,列为D类作业点。
二、新增作业点的报批
新增作业点对外开放的申报要遵循以下的程序:
l、由港口口岸所在地口岸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口岸开放水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本着“管得住、放得开”的原则,提出开放水域新增作业点的规划,按经济发展需要分年度向省口岸海防办报计划,对未报计划的将不予受理,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申报,时间必须提前1个月,否则不予受理。
2、列入申报计划的新增作业点要逐个履行报批手续,由口岸所在地口岸主管部门征求口岸查验单位同意并进行初步验收后报省口岸海防办,同时抄报省内查验各主管单位。
3、省口岸海防办接到申请后1个月内进行审理并组织验收,对设施不够完善的作业点,限期整改,委托申报单位组织补充验收。
三、新增作业点的启用和关闭
l、省内口岸查验主管单位要对新增作业点的验收条件分类列出标准,送省口岸海防办综合审定后另文公布实施。
2、A类作业点是港口口岸的作业区,要按一类口岸进行配套建设和管理,审批权限按国函[2002]120号文件第一点规定,由省口岸海防办牵头,会同省内查验主管单位及交通港务部门对其生产、安全、查验和监管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启用,同时报海关总署备案。如需增设查验机构、增加查验人员编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3、B类作业点由省口岸海防办按上述办法和B类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合格后直接批准启用,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新作业点使用完毕即发文予以关闭。
4、C类、D类作业点由省口岸海防办按分类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后直接批准启用,委托口岸所在地口岸主管部门牵头,对C类作业点每年审议一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直至关闭;对D类作业点每半年审议一次,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不合格者随时关闭。
四、新增作业点的清理与考评
1、各口岸所在地口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港口口岸开放水域新增作业点进行全面清理,按公布的分类验收标准组织查验单位逐一复核验收,并将结果报省口岸海防办,同时抄报省内查验各主管单位。
2、省口岸海防办根据各口岸上报的清理整顿材料,按本办法第三点规定,符合条件的作业点予以补办审批手续。
3、省口岸海防办对所有新增作业点采取建档考评办法,评估作业点的经济效益和监管情况,考评结果每年公布一次。
本暂行规定自二OO三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