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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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未成年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因长期受到同学小李(化名)的欺凌,忍无可忍之下,在一次放学后约小李到学校附近的空地,持刀将小李刺伤。

事后,小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1. 小明和小李同年级,平时关系较好,但小李经常以各种方式欺负小明,如辱骂、殴打等。

2. 小明在遭受小李的欺凌后,多次向班主任和学校领导反映情况,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3. 一次放学后,小明约小李到学校附近的空地,持刀将小李刺伤,致其重伤。

4. 小明在作案过程中,未满14周岁。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小明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明未满14周岁,但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小明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小明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小明是否应当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刑罚,应当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本案中,小明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应依法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小明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小明未满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针对本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刑罚应当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五、建议1.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未成年致人损害的赔偿原则有哪些

未成年致人损害的赔偿原则有哪些

一、未成年致人损害的赔偿原则有哪些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未成年致人损害的赔偿原则有哪些二、未成年人实施伤害行为怎么处罚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是指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故意伤害他人达到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才会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达到轻伤程度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不管是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在量刑时都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未成年人何时承担责任已满16周岁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现代社会中,学校作为人们学习和生活的场所之一,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但在校园中,由于各种原因,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屡屡发生。

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
事故,除了要对伤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外,对学校的侵权责任问题也应该引起重视。

但目前对于学校侵权责任的探讨还不够充分和深入,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
故中学校侵权责任进行研究。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和适用情形,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规定及其特点;
2. 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
3.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的适用情形;
4. 学校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完善机制。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法进行研究。

四、预期研究结果
通过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可以总结出学校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完善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水平,保障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和
合法权益。

五、研究实施计划
本文预计在3个月内完成,并于学术期刊上发表。

未成年人维权网络侵权与个人隐私保护

未成年人维权网络侵权与个人隐私保护

未成年人维权网络侵权与个人隐私保护网络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网络侵权和个人隐私泄露问题也日益突出。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网络侵权和个人隐私泄露可能带来更大的伤害和影响。

本文将讨论未成年人维权网络侵权以及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网络侵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1.1 引言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上通过各种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欺凌、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等。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侵权行为,将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个人发展造成严重的伤害。

1.2 网络欺凌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网络欺凌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对他人进行言语、图片、视频等方式的恶意讽刺、羞辱和威胁的行为。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他们的心理脆弱,容易受到网络欺凌的伤害,甚至可能导致自杀等极端行为。

1.3 网络谣言对未成年人的冲击网络谣言是指在网络上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编造事实以引起公众关注或实施其他不正当行为。

未成年人对信息的判断能力较差,对网络谣言的敏感度较高,容易受到谣言的误导和影响。

1.4 网络诽谤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网络诽谤是指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贬低、中伤、诋毁等行为。

未成年人在网络上的名誉容易受到损害,被网络诽谤给他们的成长和未来带来困扰和麻烦。

二、未成年人维权的重要性2.1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不仅影响他们个人的发展,也会削弱整个社会的道德风险。

2.2 培养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的意识维权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维权行动来培养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

只有未成年人具备了正确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3.1 个人隐私的定义与价值个人隐私是指个人在私人领域中享有的不被干扰和泄露的权利。

保护个人隐私既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需要。

3.2 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容易受到网络平台、他人的侵犯和侵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简介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责。

本文将重点探讨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个体被视为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益和保护。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行为能力方面存在一定限制,但仍然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虐待、遗弃、剥削、性侵犯等。

法律责任的划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将面临不同的法律责任。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个人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视情况而定。

刑事责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事追究。

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犯罪者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罚。

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责任。

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侵权方主张经济赔偿,以弥补受损的经济损失。

行政责任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将面临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可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

结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并存,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上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的简要介绍,希望能有所帮助。

谁为少年侵权负责?——浅谈未成年人侵权责任

谁为少年侵权负责?——浅谈未成年人侵权责任

关于未成 年人 的侵权 责任 , 民法通则 》 一 《 第
百 三十 三条规 定 : 1无 民事行 为 能力人 、 “. 限制 民事
体, 故有特殊保护之必要 ; 同时 , 受未成年人侵害的 受害人同样需要法律救济 , 才符合社 会公平正义 。 随着未成年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范围的扩 大, 他们
维普资讯
第 4卷 第 l 0期 20 0 6年 l 0月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CONOMI AND C SOCI AL DEVEL0PMENT
VOL. No 0 4. .1 OCT. 0 6 20
谁 为 少 年 侵 权 负 责 ?
监护 人 的除外 。该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 十 周岁 以上 ” 二 “ 的未 成 年人是 限制 民事 行 为能 力 人 ” “ 及 不满 十 周 岁 的未 成年人 是 无 民事行 为 能力 人 ” 。
害的现象逐渐成为严重 的社会 问题 。然而 , 就未成 年人 不法 侵害 他 人 权 益 在 何 种情 况 下 构 成 侵 权 以 及未成年人应负什么样 的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 , 我 国现行的《 民法通则》 并未作出明确 的规定。“ 在
关系 、 过错和行 为的违法性等要件组成 ; 法国则是 主张 由前三部分组成。我 国《 民法通则》 的规 定与 《 法国民法典 》 的规 定相似 , 侵权 责任的规பைடு நூலகம் 主 但 要针对 完 全 民事行 为 能力 人 。笔者 认 为 , 若对 青少
年类 推适 用这 样 的规 定有 欠公 平 。
因故 意或 过失不 法 侵害 他人 , 至造成 较 严 重 的损 甚
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 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 以适 当减轻他的民 可 事责 任 。2 有 财 产 的无 民事行 为 能力 人 、 . 限制 民事 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从本人财产 中支付赔 偿费用 , 不足部分 , 由监护人适 当赔偿 , 但单位担任

未成年人的网络侵权与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网络侵权与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网络侵权与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网络侵权与法律责任】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中的参与程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伴随着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未成年人在网络上可能涉及的侵权行为。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在网络中的侵权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特点1.1 网络欺凌网络欺凌是指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威胁、诋毁、恶意揭露个人隐私等行为。

这类行为普遍性较高,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

1.2 知识产权侵权未成年人在网络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包括文字、音频、视频等,侵犯了知识产权。

这类行为不仅对原作者的创作权益构成威胁,也违反了版权法相关规定。

1.3 个人隐私泄露未成年人在进行社交网络活动时,可能会泄露自己或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

这种行为不仅容易导致自身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也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2.1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三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在网络侵权行为中,未成年人侵权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等。

2.2 行政责任未成年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涉及到依法行政的范畴,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罚,例如责令删除侵权内容、关闭侵权网站等。

2.3 刑事责任一些严重的未成年人网络侵权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利用网络进行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防范和应对未成年人网络侵权行为的措施3.1 家庭教育家长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明确网络行为的底线,不进行违法、不良的活动。

3.2 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网络教育,开展网络安全课程,教导未成年人了解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提醒他们在网络中要保持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3.3 网络平台的监管网络平台应落实用户实名制,严格审核未成年人注册信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如设置防止网络欺凌的举报机制,强化审核机制等。

未成年身边法律案例分析(3篇)

未成年身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起未成年人身边的典型案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介绍2019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

被告人小王(化名),男,17岁,因家庭贫困,在学校学习成绩较差,结识了一群不良少年。

一天,小王与这帮人一起,持刀抢劫了一名中学生,抢得现金1000元。

案发后,小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批捕。

三、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小王17岁,已满十六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2.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1)家庭教育缺失。

小王的父母因工作繁忙,对他的关心和照顾较少,导致他缺乏家庭温暖,容易受到不良影响。

(2)学校教育不到位。

小王在学校学习成绩较差,教师对其关注不足,导致他感到自卑和失落,容易走上歧途。

(3)社会环境的影响。

小王结识了一群不良少年,受其影响,逐渐走上了犯罪道路。

3.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小王犯抢劫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1. 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要关心孩子的成长,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为孩子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

2. 提高学校教育质量。

学校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在侵权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被告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由于未成年人情况复杂,再加上其未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及责任意识,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该做出一定的差别对待。

一、未成年人侵权案例未成年人侵权案例的类型非常多,比如未成年人因玩具争吵引发打斗,未成年人酒驾致人死亡等。

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不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失,而且还会对未成年人本身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必须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责任追究和界定。

二、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认定和界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对于未成年人所从事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作为被告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如何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对于其成长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民事赔偿责任是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处理的重要方式。

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未成年人侵权后,及时进行调解和赔偿,帮助其认识错误,纠正侵权行为。

如果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处理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由于其未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及责任意识,因此在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上,应该做出一定的差别对待。

一方面,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实际能力和情况,不能给未成年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带来影响;另一方面,对于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教育、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2009年5月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M ay.2009箜箜鲞筮兰塑』卿鱼丛!螋迪趔!竖竖峻丛№丛型煎(塾丛墅s堕箜》巡:箜№:圣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阿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问题虽然是特殊侵权不可或缺的传统组成部分,但是相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其他特殊侵权类型,在学术上所受到的关注程度始终不足。

学理上对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归责基础的研究尚不充分,特别是具体规则的内在逻辑等问题还处于含混不清的状态。

此外,在2008年12月18日公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次审议稿中,法律起草机关仍然延续了《民法通则》和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中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规则,这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还存在着一定立法水平上的差距。

[关键词]未成年人侵权;民事责任能力;监护人义务[中图分类号]13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215(2009)03—0100—04一、概述(一)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概念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侵权行为而由自己承担或由其监护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大陆法系,根据最终的责任主体的不同,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又可以分为未成年人的自己责任和监护人责任。

但由于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其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往往不承担自己责任,而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界对此种特殊侵权行为形态引发的责任也通常称之为监护人责任,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性质一是替代责任说,也称为无过错责任说或他人行为说,英语上称“vi car i ous l i ab i l i t y”,有“代人受过”的意思,认为只要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监护人都应当承担责任,即使法律规定了监护人没有过失可以免责,也只是一种免责事由,而不是过错责任。

杨立新教授认为,未成年人在侵权时并不具有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实际上就是监护人责任。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案例分析摘要:未成年人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动力所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呢?应该怎样来担责呢?接下来法律我为您整理了相关案例为您分析,供您参考。

一、案例陆某、韦某均为刘某所经营的跆拳道馆大班的学员,刘某是该校负责人并兼任教练。

该校大班冬季的上课时间为10:40至12:10。

2012年11月3日上午10时20分许,同为跆拳道馆大班学员的小杰、小琴、小光等人来到该校报到,刘某正给跆拳道馆小班学员上课。

小杰等学员向刘某提出先到平利县女娲广场跑步热身,刘某令众大班学员等候,待10:30分小班下课后其带队外出跑步,随后继续给小班上课。

当日该馆仅刘某一名教练在校执教。

因天气较冷,在教室外等候的众大班学员随自行到平利县女娲广场操场上跑步热身,陆某、韦某途中加入跑步队列。

在跑步过程中,陆某辱骂韦某,韦某随追打陆某,二人追逐奔跑中,陆某将同在广场上活动的83岁的肖某撞倒致使其受伤。

肖某受伤后被送往平利县医院检查,支出门诊治疗费638元,当日转往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一、中医诊断:左股骨颈骨折;筋骨损伤,气滞血瘀;二、西医诊断:1、左股骨颈骨折;2、高血压病;3、脑梗塞;4、右肺感染,其在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1日,支出住院治疗费48860.31元,以上医疗费合计49498.31元,另购买伤残辅助器具拐杖支出77.20元。

肖某住院期间,刘某为其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陆某的监护人陈某某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

2012年12月10日,肖某的伤情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被评定为:被鉴定人肖某因外伤致左股骨颈骨折,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伤残等级属七级。

肖某支付鉴定费840元。

法院查明,陆某的监护人系母亲陈某某,韦某的监护人系父亲韦某某、母亲吴某某。

刘某经营的跆拳道馆系自负盈亏的民办教育组织,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亦未取得其它行政许可执照。

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

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4— 0 2 8
是《 德国民法典》 第8 2 3 条、 第8 2 6条 、 第8 2 7条 、 第
基金项 目: 贵 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 目“ 未成年人侵 权责任承担机制分析” [ 校学生科研 2 0 1 3 ( 1 1 3 ) ] ; 贵州 民族科 学 研究 院2 0 1 2年招标课题 “ 未成年人侵权 责任承担规 则研 究”
立 法者 对 过错 能 力 ( 侵权责任能力 ) 问 题 的 立 场 不
承担的侵权责任。第 1 3 8 4条第 6款规定 : “ 小学教
师 与家庭 教师 及手 工 艺 人 , 对学 生 与 学徒 在 受 其 监 督 的 时间 内造 成 的损 害 , 负赔 偿 之 责任 。 ” 在 法 国司
法 实践 中 , 对 教师进 行 了扩张解 释 , 它 不仅仅 涉及 小 学 教师 , 而且 一般地 说还 涉及 中等教 育 的教 师 , 甚 至


引 言
1 3 8 4条 第 4款 、 第 6款 、 第 7款 、 第 8款 。 l 1 总 的 来 说, 法 国法 区分 了父母 、 教 师与 师傅对 未成 年人侵 权
侵 权 责任是 根据 法律 的规定 对 于 行 为人 的“ 越
轨行 为” 予以“ 惩罚” 的表 现 形 式 , 其 间 的 责任 分 担 则乃此 形式 的重 要保 障机制 , 因此 , 侵权 责任 的分担 规则是 确保 侵权 法落 到实处 的关键 。对 于未成 年人 侵权 责任 的分担 规则 , 应 该说 并不 是一个 多 么前沿 、
为学徒 的未成 年人 , 若 他 们 与其 师 傅 生 活 和居 住 在

起, 则 其师 傅对他 们负 有教育 和监督 的职责 , 一目

未成年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承担方式探讨

未成年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承担方式探讨

未成年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承担方式探讨发布时间:2021-12-22T01:22:53.067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1年第20期作者:马佳[导读] 近几年,中小学校园伤害侵权案件不断发生,社会各界对相关事件十分关注。

马佳贵州省龙里县县人民检察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550400摘要:近几年,中小学校园伤害侵权案件不断发生,社会各界对相关事件十分关注。

校园伤害侵权案件给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同时也严重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对此,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群体,加强教师与学校的责任。

本文针对未成年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承担方式进行深入性的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未成年;校园伤害;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承担方式随着义务教育的开展,我国中小学在校人数不断增加,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但同时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校园伤害事故。

所谓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校内教学活动或者校外组织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后果的事故。

对此,应当更好的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减少未成年校园伤害事件。

(不通顺)一、未成年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在大多数校园伤害事故中,其发生原因与学校、教师有着较大的关联,比如,学校的基础设备设施缺少定期管理与维修,从而使学生在对设备进行使用时出现意外情况造成损伤,学校应当对此种事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1]。

另外,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有一定的责任,一旦学生在校园发生任何意外情况,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帮助、救援,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或是由于部分教师缺少一定的素质问题,缺少对学生的责任心,出现对学生殴打、辱骂的行为发生,使学生受到了一定的身心伤害,教师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学校能够对学生进行管理职责,学校与教师也并没有出现任何不当行为,那么校园中所出现的伤害案件,学校与教师将不需要承担或只需要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关于学生法律经典案例(3篇)

关于学生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12岁,某中学六年级学生。

一天放学后,小明在回家的路上与邻居小华发生了争执,争执中,小明用石头将小华打伤。

小华的父母将小明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性质本案属于未成年人侵权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 监护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的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小明在学校的表现。

如果小明在学校表现良好,没有发生过类似打架斗殴的行为,则可以认为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

(2)监护人是否对小明进行过教育。

如果监护人平时对小明进行过教育,引导其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则可以认为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

(3)监护人是否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明的侵权行为。

如果监护人及时发现并制止了小明的侵权行为,则可以认为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

3.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追偿。

在本案中,小明的监护人赔偿了小华的损失后,可以向小明追偿。

4.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家庭、学校、社会应共同努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提高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及时发现并制止其侵权行为。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护人的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明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判决小明及其监护人赔偿小华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孩童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孩童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明,男,10岁,系某小学四年级学生。

某日,小明在学校操场玩耍时,不慎被一块从高处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导致头部重伤。

经抢救,小明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将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事故发生前,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案的关键。

首先,学校在事发操场周边设置了警示标志,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其次,学校对操场进行了日常的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最后,学校在事发当天,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综上所述,学校在事发前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小明仍然发生了意外伤害。

这说明,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绝对,而是在合理范围内。

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学校存在过错。

学校在事发当天,未能及时发现花盆坠落的风险,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因此,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

(2)学校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合理范围内的赔偿”。

本案中,学校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但赔偿金额应限于合理范围内。

浅议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

浅议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
浅 议 未 成 年 人 侵 权 责 任 承 担
李建省
摘 要 :未 成 年 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于其 意 思 能 力 尚 未健 全 ,其 主 观 方 面 不 一 定 能 意识 到 自 己行 为 的 法律 后 果 ,现 实 生 活 中未 成 年 人 侵 权 案件 屡 见 不 鲜。本文根据我 国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主体数 目、行为发生地、行 为方式等 因素 ,对未成年人侵权 责任 的承担 ,作 出
了具 体论 述 。
关键 词 : 未成 年 人 ;侵 权 ; 责任 承 担
尽的义务 。同时 ,正是基 于其职能范围 ,其义务领域仅 限于学校 、幼儿 园 以 及校 车接 送 过 程 中 。 我 国侵 权 责 任 法 针对 不 同 的侵 害人 ,对 于 校 方 的 责 任作 出 了具 体 的规 定 。 “ 不 法 行 为 ” 表 示 ,但 其 本 意是 一 种 侵 害他 人 权 利 或 利 益 的 行 为 。对 于 侵 权 行 为 的 概念 ,理 论 界 尚未 达 成 统 一 的认 识 , 目前 主 要 有 以下 四种 学 ( 2 )童工雇佣单位 的责任 说 :一 、过错 行为说 ,持此观 点的学者认 为,侵权 行为就是 一种过错 , 童 工 是 指未 满 1 6周岁 , 与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发 生 劳 动 关 系 从 事 有 经 济 是 违 约 行 为 之 外 的 民 事 过 错 行 为 ; 二 、违 反 法 定 义 务 说 。英 国 学 者 温 收 入 的 劳 动 或者 从 事 个 体 劳 动 的少 年 、儿 童 。 对 于童 工 的 雇 佣 单 位 ,应 菲尔德认为 ,侵权行 为的责任是 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 的义务 引起 的,此 当区分为合法用工单位及违法用工单位 。依据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相 种义务是针对一般人而言 的。因此 ,侵权 行为是指违反 了法律规定 的、 关规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 ,单位与未成年人 的法定代理人签 针对一般人的义务 ,而不是 违反 了当事人 自行协 定 的针 对特定 人 的义 订 了合法的雇佣合 同,在职务范围内,发生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时 ,应 当 务;三 、责任说 ,侵权行为常常被称为民事不法行为 的责任 。大 陆法系 由单位承担赔偿 责任 ,监护人有过错 的,承 当相应责任。对于非法雇佣 的学者偏爱使用 “ 责任”这一概念来表述侵权行为 ,而且侧重于构成要 童工 的单位 ,其合 同无效 。但是 由于未成年人 已经进人单位从事生产经 件 的规 定 ,并 突 出过 错 责 任原 则 ; 四 、不 法 侵 害他 人 权 益 说 , 因 故 意 或 营活动 ,接受单位的管理 。笔者认为 ,此种情况下发生未成年人侵害他 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故意以违背善 良风俗之方 法 ,加害于他人之 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 ,非法 用工单位 基于其 对场所 以及 童工 的管理义 务 ,理 应 承 担 相 应 责任 。 行为。 关于未成年人能否实施侵权行为 的问题 ,学界和实务 界均予以肯定 ( 3 )委托监护人的责任 的答复。未成年人侵权行为 ,由于其实施主体的意思能力 的特殊性而成 委 托 监 护 ,指 监 护人 处 于 种 种 原 因 而暂 时将 被 监 护 人 交 由监 护 人 之 为一种特殊的侵 权行 为。关 于侵权 行为 的认 定 ,笔者认 为应 当对 “ 过 外的人予监管 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是受托人暂时具有 了监 护权 错” 采用客观过错认定原则 ,即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的义务及是否侵害 中的部分权能 ,当然 ,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其有过错 时与监 护人 了他人合法权 益为认定标准 ,正如王利明先生所说 ,对于未成年人侵权 承担连带责任 。 的认定 ,应当在不考虑其年龄及意思能力 的情况下进行判定 。 三 、 数名 未 成 年 人 侵 权 责任 承 担 二 、未 成 年 人侵 权 责 任 承 担 对于数名未成年人侵权 行为致 相对人 人身 财产损 害的责 任承 担问 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 的责任承担也具有其 题 ,我国法律未作 明确规定。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健 全的意思能力 ,不 特殊性 ,具体而言 ,包 括主要 以下几种责任 承担方式 : 能 对 其 行 为 的法 律 后 果 作 出正 确 的 判 断 ,对 侵 权 行 为 危 害 性 认 识 不 足 , 也就不存在一般侵权意义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换言之 ,数 名未成年人实 1 . 监 护 人 承 担 责任 未成年人 由于意思能力不健全 ,不能有效的判断其行 为所产 生的法 施侵权行为不存 在法律意义上的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即不存在共 同 律后果 。当其实施民事侵权行 为时 ,对侵权行为危 害性认识不 足 ,也就 侵权 问题 。然而 ,基 于年龄 、智力及精神状况 ,具有与各 自年龄相 当辨 不存在 主观意义上的故意或者 过失 。然而其又不 同于成年人在无 意识 状 识 能力 ,在数名未成年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 、原因力结合或原因力竞合 态下 的致害行为 ,因为结合未成年人 的年龄 、 智力及精 神健康状况 ,其 侵权行为进行责任分 配时,应 当对此予以考虑 。 对其行 为的对与错又是具有一定是非辨别能力。那 么,其侵权 责任能力 笔者认为 ,对于损 害赔偿 ,应当在坚持侵权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对分 是 否具 有 特 殊 性 就 成 为 侵 权 责 任承 担 中不 得 不 面 对 的 问题 。 离 原则 的基 础 上 ,参 照侵 权 责 任 法 中 关 于 多数 人 侵 权 中分 别 侵 权 之 规 定 在 未成 年 人 侵 权 责 任 能 力 问题 上 ,大 陆 法 系 有 两 大 立 法 例 :一 是 以 予以责任划分 ,承担与其辨识能力及数人侵权 中所起 的作用 由监护人 承 教唆”他人 同时或者 《 法国民法典》 为代表的法国模式 ,其否认未成年 人侵权责任 能力具有 担赔偿 责任 。此外 ,对于未成年人数次实施 或者 “ 特殊性 ,认 为任何行为致他 人受到损害 时,因其过错致行 为发生之人 , 单 独 实施 显 著 有 悖 于 其 辨 识 能 力 的侵 权 行 为 的 , 由法 官 据 此 进 行 裁 量 , 应对该他人 负赔偿之责任 。规定了过错认定采用客观过错标准 即以该行 可 引 入 社 区服 务 令 制 予 以惩 罚 及 矫 正 。 四 、 总 结 为是否存在过错 的 “ 善 良家父”标准 ,并不会为未成年人设定特殊的标 准 ;二是以 《 德 国民法典》 为代表 的德 国模式 ,其肯定未成年人在侵权 在司法实践 中对于未成年人侵权纠纷 ,应当以赔偿责 任主体与行为 责任能力问题上存在特殊性 ,认为应对未成年人作一分为二 的划 分 ,一 主体相分离为原则 ,参考侵 权主 体的人 数、行为方 式 、智力 水平 等 因 部分未成年人因不具有 相应 的辨 识能力 或判 断能力 ,故 无侵权 责任 能 素 ,作 出合法合理的赔偿责任分配 ,对于多次实施显著有 悖于其辨识能 力 ,由此规定该部分未成年人侵权 ,其本人无需承担责任 ,由其 父母 或 力 的侵权行为的 ,引入社 区服务令予 以行为矫正 ,从而保 护未成年人及 其他 监 管 人 依 法 承 担 。 而另 一 部 分 具 有 足 够 辨识 能 力 或 判 断能 力 的 未 成 他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 作 者 单 位 :西 南政 法 大 学 ) 年人才具有侵权责任能力 ,其本人需承担责任。 由上述可知 ,无论是否承认未成年人责任能力存在 特殊性 ,在未成 年人侵权责任最终承担问题上 ,法德两种模式都规定了由未成年人的监 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鉴于此 ,我 国立法者承认未成年 人侵权责任承担 参 考 文 献 具有特殊性 ,采取 了侵权行为主体 与责任主体相对分离的方式 ,对于一 [ 1 ] 王利明 :“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 法理 由 ・ 侵权 行为法编》, 般情况下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 ,首先 由未成年人本人财产予 以赔偿 ,本 北 京 :法律 出版 社 ,2 0 0 5年 版 。 人没有财产 或者财产不足 以支付赔偿 费时 ,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 2 ] 罗结珍 :“ 法国民法典”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1 9 9 9年版 。 2 . 监 护人 之 外的 特 定 对 象承担 责任 [ 3 ] 《 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中国法制 出版社 ,2 0 0 7年版。 ( 1 ) 学 校 、幼 儿 园 的 责任 [ 4 ] 姜战 军:“ 未 成 年 人 致 人 损 害 责任 承 担 研 究”, 北 京 : 中 国人 民 大 学 出版 社 ,2 0 0 8年 版 。 学 校 、幼 儿 园 ,基 于 其 对 未 成 年人 的教 育 、管 理 及 保 护 职 能 ,保 护 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以及防止未成年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亦是其应 [ 5 ] 《 侵权责任 法》 ,北京 :法律 出 版社 , 2 0 1 1 年版 。

关于小学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小学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意识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普及。

然而,由于年龄、认知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小学生对法律的认识相对较为浅显。

本篇案例分析旨在通过对小学生法律案例的深入剖析,提高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小明的“盗窃”行为小明,一名10岁的小学生,一天放学后,在回家的路上发现了一位老奶奶的钱包掉在地上。

小明心想:“反正老奶奶也找不到,不如拿走用一用。

”于是,小明将钱包拿走,并花掉了里面的钱。

不久,老奶奶发现钱包不见了,向警方报案。

分析:小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案例二:小丽的“抄袭”行为小丽是一名12岁的小学生,在一次数学考试中,她发现同桌小芳的答案与自己一模一样。

原来,小芳在考试前将答案告诉了小丽。

小丽心想:“既然她愿意告诉我,那我就不用自己思考了。

”于是,小丽在考试中抄袭了小芳的答案。

分析:小丽的行为构成抄袭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案例三:小刚的“霸凌”行为小刚,一名13岁的小学生,经常在课堂上欺负同学,故意给同学起外号,还动手打人。

一天,小刚又欺负了同学小强,将其推倒在地,导致小强受伤。

分析:小刚的行为构成校园霸凌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三)侮辱、诽谤他人,情节恶劣的;(四)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五)破坏或者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未成年人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未成年人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明,13岁,系某中学初中生。

一天,小明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经过一家超市,看到超市内正在促销一款新型玩具。

小明非常喜欢这款玩具,但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无法购买。

于是,小明决定采取一些特殊手段来获得这款玩具。

当天晚上,小明在超市内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款与促销玩具外观相似的玩具。

购买过程中,小明谎称自己已经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超市工作人员在未核实小明真实年龄的情况下,便同意了小明的购买请求。

小明购买玩具后,在回家的路上发现该玩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玩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爆炸,小明受到了轻伤。

小明及其家长认为超市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超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小明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超市是否尽到了对未成年人购买商品时的审查义务?3. 超市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小明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小明年仅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小明在购买玩具时,其法定代理人应代为处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二)关于超市的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超市在销售玩具时,应尽到对商品质量的审查义务,确保所售商品符合安全标准。

同时,超市还应核实消费者的真实年龄,防止未成年人购买不符合其年龄、智力水平的商品。

(三)关于超市的法律责任1. 超市未核实小明的真实年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存在过错。

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侵权的几个相关问题的探讨

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侵权的几个相关问题的探讨
止学 生校 园人身伤 害亦 成 为各方 普遍 火 的 : 学校 任职任 教人 员侮 辱 、 打 、 殴 体罚 学生 的; 任职 任教人 员
等 0 条 第十 条则列 出 关注 的一 个社会 焦点 问题 。本文 就 中小学校 对未 成年 叶小 学生 未 履行职 责或 违反 工作要 求 的, 等 。 该 《 例》 I 校园人 身伤害侵权 有关 的几个 问题进 行简单 的阐述 , 以期能对 未 了学 校不 用承担 损害 赔偿 责任 的几种情 形 , 如学生 自行上 、 例 放
是对与 校园侵权 相关 的各个侵权 法规范起 人身 伤害侵 权应 当发 生在法 律规 定的 L小学 校对 未成年 学生 负 事 责任 的根据 和标准 , I 】
有 教育 、 理和保 护义 务的期 间及地 点 , 管 除此 之外 的伤害 事件不 统率作 用的立 法指导方 引 , ‘ 也是 司法机关 处理校 园侵权所应 遵循 属 于中小 学校对 未成年 学生人 身伤 害的侵 权 。 上海 市中 小学校 的基本 原则 。 《
随着 社会及 经济 的发展 , 们的权利 意 识也逐渐 增 强, 人 与此 上 海市卫 生 、 全标准 的 ; 安 学校 组织 的体力 活动超 出学 生一般 生 同时 我们对 未成 年人权 利 的关注度 和保 护程度 也越 来越 高 。未 理承 受能力 的: 学校 在知悉学 生之特 异体质却 在特定情 况下未 给 成年人 的成 长过程 有很大一 部分时 问是在 中小学校园里 度过 的, 予必要 照顾 的; 学校 未积 极及 时采取措施 防止损 害事故进 一步扩
则, 最后 针对 中小学校 食 堂食品 卫生安全 侵权 的责任 承担进 行 了 简要地 分析 并得 出了相 应 的结论 。 关键词 侵 权 归责原 则 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 号 : 905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22 1)0040 10 — 9 ( 01—6 -2 0 0

未成年人侵权之责任承担

未成年人侵权之责任承担

浅析未成年人侵权之责任承担摘要: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在对被害人进行赔付的时候,应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的经济状况,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当的关护。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时候,应寻求受害人利益与未成年人责任之平衡。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释宪申请案;人格权;《台湾民法典》第218条;责任保险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结构的特殊性,在发生未成人侵权案件时要对未成年人给予适当的关爱和保护,采取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32条就是对于未成年人损害赔偿机制的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第二款规定如下:”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更多着眼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却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与关护未成年人心理及未来生存之间的平衡。

本文将从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切入点,探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未成年人要承担赔偿损害责任,法理基础在于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若成立侵权行为,自应就自己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如何赔付、赔偿多少的问题,法条却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未成年人赔偿范围做出合理的限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问题,世界上一些国家做出了相关规定,参考这些国家的立法模式有助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未成年人的利益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一、国外立法例(一)德国法上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违宪争议《德国民法》第828条第2项规定,未满7岁的未成年人有识别能力时,就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负损害赔偿。

德国法学界有一项共识,此种损害赔偿将使未成年人长期负担债务,致影响生计,未来生涯规划(包括结婚、就业),而妨碍其人格发展,因为发生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问题,尤其是此项使未成年人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否违宪的争议。

对于这一问题,德国高等法院celle在对一起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出释宪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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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李小宝与黄明居住在同一小区,均为小学二年级学生。

20xx 年3月1日下午,李小宝把正在小区花园看书的黄明推倒在地,导致黄明受伤。

出事后,双方家长协商解决办法,但最终因分歧太大而无果。

为此,黄明诉至镇海区法院要求李小宝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对如何确定李小宝及其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发生了分歧。

观点一:以李小宝为被告,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观点二:以李小宝的监护人为被告。

观点三:以李小宝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其监护人同时又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损害赔偿 __件,但如上述,对于此类案件由谁做被告处理不一。

[1]
案例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杨秋阳诉罗俊、罗成彬、李宗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
被法院追加为被告,同时为被告罗俊的法定代理人任永玖诉张贵琴、庹国恩、庹清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法院追加为被告
被告,同时为被告庹清朋的法定代理人
梁君定诉叶俊人身损害赔偿 __
被告
被告叶俊的法定代理人
曹根生诉曾令昌人身损害赔偿 __
被告
被告曾令昌的法定代理人
吴凯诉朱超、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 __
被告
被告朱超的法定代理人
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诉讼地位的问题,更涉及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究竟由其本人承担责任,还是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基础又是什么等深层次的问题。

本文以被告主体为视角来探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

[2]
二、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分析
(一)观点阐述及分歧实质
持监护人仅作法定代理人的观点的人认为,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主体没有法
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诉讼中可以成为适格当事人,是因为监护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替代责任。

持监护人作被告的观点的人认为,监护人有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是就自己的监督过失承担责任。

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歧实质是,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情况下,监护人承担责任时,究竟是为本人行为负责抑或是承担一种所谓的替代责任。

(二)监护人承担责任性质:为本人行为负责
1、历史演变视角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立法源于罗马法。

罗马时期,家长享有对家属(包括作为家庭成员的未成年人)、奴隶、牲畜和其他财产的支配权,因此在家属对第三人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形下,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家长,而承担责任的形式则被称为委付之诉。

[3]
及至欧洲中世纪,根据日尔曼法,妻子和子女都处于作为丈夫和父亲的家长的权力支配下,家长对于其家子加害于他人的损害,应负绝对的责任。

[4] 同样,在中国古代,家族制度根深蒂固。

未成年人
与其他家属一样,都受家长权力的支配,即使因其个人行为导致他人损害,作为一家之主的家长也承担一切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

这不仅取决于作为家庭支配者的家长对家庭成员的未成年人的身份支配关系,还根源于家长对整个家庭财产的绝对支配权。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主义思潮的流行,人们开始注重由子女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独立负责的主张。

近代个人主义损害赔偿理论的风靡和盛行也使得延续数千年的家族本位的损害责任的承担走向末路。

从《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5]和《德国民法典》第832条[6]可以看出:虽然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在某些情形下,仍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责任,但是,其理论依据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已经不再是父母或其他责任主体对未成年人的身份的统制或对家族的支配这一客观的 __形式,而在于父母或其他责任主体对未成年人的监督、教育义务的违反和未履行。

2、理论视角
未成年人生活始终是在他人的管理、照顾之下。

当未成年人从事超越其年龄、智力的法律行为时,需要监护人的意思来补足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而在未成年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同样由监护人用自己的理性来填补未成年人理性的不足。

在西方国家,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天然关系,多数的国家的家庭法都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
负有监督、教导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7]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从对未成年人侵权的风险的防范而言,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教导是非常重要的。

未成年人因为其智力发育的不健全,对许多行为的风险认识不够或者没有认识,从而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以至于给他人造成损害。

如果监护人能够给未成年人以良好的教育,启蒙未成年人的道德理性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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