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共同侵权责任

合集下载

第四编侵权责任法练习题.(2)分析

第四编侵权责任法练习题.(2)分析

第四编侵权责任法练习题与答案(2015年12月修订)第十五章侵权行为概述(第三十七章)一、单项选择题1.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推定过错原则D.过失责任原则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3.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A、劳动法律关系B、婚姻法律关系C、经济管理关系D、税收关系4.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A、独立性B、无形性C、专有性D、法律确认性5.下列各项权利中,不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A、健康权B、监护权C、用益物权D、选举权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把(C )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二、判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从2009年12月 26日起施行。

(错)2.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对)3.侵权行为与合同都是债的发生依据。

(对)4.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财产损害的一种。

(错)5.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行为人所实施行为应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

(错)6.有过错就一定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一定不会承担责任。

(错)7.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对)8.人身权是和生命联系在一起的,法人是组织体,谈不上什么人身,故其没有人身权。

(错)9.李某家苹果树枝伸至田家,大风吹落苹果至田家院中,田子食之,构成不当得利。

(错)10.侵权行为既可能是违反法定义务也可能是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

(错)三、简述题1. 简述侵权责任法律特征(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

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

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侵害公民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名誉、荣誉、肖像、隐私、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版权、专利权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对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同一行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则应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第二章责任的构成和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如果行为人被推定有过错,并且不能证明他没有过错,他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其规定。

第八条两人以上共同侵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教唆他人实施侵权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两人以上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以上造成他人损害,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的,每个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两人以上分别侵权,造成相同损害,可以确定责任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难以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平均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如果难以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平均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最新课件

侵权责任法最新课件

(三)无过错责任 4.情形: (1)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工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 (3)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4)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5)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章)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四)公平分担损失——非归责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顺序: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特殊侵权)——过错责任(一般侵权)——公平分担
三、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一)概念与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主体的复数性 过错的共同性 结果的同一性 责任的连带性
(二)共同侵权责任类型 1.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 (1)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全部责任 (3)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 (1)分别实施——无主观上的关联 (2)同一损害——客观关联 (3)每一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4)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间接结合——非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2条) 后果:过失、原因力大小——平均分担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行为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侵权行为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第六部分侵权行为法习题集第三十六章侵权行为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依传统民法原理,侵权行为的对象不包括()。

A.物权B.名誉权C.债权D.知识产权2.下列行为中,属于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是()。

A.诽谤他人名誉B.假冒他人姓名C.假冒他企业名称D.在马路旁开挖坑道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致过路人损害3.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是()。

A.履行职务致人损害B.故意伤害致人损害C.地面施工致人损害D.污染环境致人损害4.下列对侵权行为与债的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大陆法系民法典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B.《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与债分开规定B.英美法系也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D.英美法系没有债的概念,侵权行为法是独立的法律制度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侵权行为可以分为()。

A.单独侵权行为B.一般侵权行为C.共同侵权行为D.特殊侵权行为2.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

A.生命权B.物权C.知识产权D.身体权3.根据侵权行为的形态,侵权行为可以分为()。

A.特殊侵权行为B.作为的侵权行为C.一般侵权行为D.不作为的侵权行为4.下列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的是()。

A.正当防卫致人损害(未超过必要限度)B.自助行为致人财产损害C.警察追捕罪犯时致罪犯损害D.交警将乱停放的汽车拉走三、名词癣释1.侵权行为2.一般侵权行为3.特殊侵权行为4.单独侵权行为5.共同侵权行为第三十七章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B.公平责任原则C.无过错责任原则D.严格责任原则2.下列选项中,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

A.高速运输工具造成的损害B.剧毒产品生产造成的损害C.成年人打架斗殴造成的损害D.核原料生产造成的损害3.下列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A.公平贲任原则主要适用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B.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公平观念为基础C.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结果限于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D.公平责任原则既适用于侵权,也适用于违约二、多项选择题1.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包括()。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讨论稿·201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杨立新课题组成员杨立新张秋婷岳业鹏王丽莎谢远扬朱巍宋正殷陈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

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民法(第六版)》是一本2016年9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魏振瀛内容简介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目录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的性质第五节民法的本位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平等原则第三节自愿原则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1]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六节公平原则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责任与债、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监护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成立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五节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七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八节法人的登记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第二节合伙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第二节物第三节有价证券第四节智力成果第五节其他客体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第九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除斥期间第四节期限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变动第六节物权的保护第十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十三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第三节共同共有第四节准共有第十四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第十六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三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第十八章债的类型第一节种类之债第二节货币之债第三节利息之债第四节选择之债第五节连带之债第十九章债的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第二节债的担保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第二节债的消灭第二分编债权分论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1]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第四节不安抗辩权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违约责任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赠与合同第四节借款合同第五节租赁合同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第七节承揽合同第八节建设工程合同第九节运输合同第十节保管合同第十一节仓储合同第十二节委托合同第十三节行纪合同第十四节居间合同第十五节技术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第四编继承权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遗嘱的设立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第四节遗赠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二节遗产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第五编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与意义第三十五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生命权第三节健康权第四节身体权第五节姓名权与名称权第六节肖像权第七节名誉权第八节隐私权第九节信用权第十节自由权第十一节贞操权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第三十六章身份权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荣誉权第三节其他身份权第六编侵权责任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行为第三节损害事实第四节因果关系第五节过错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第六节侵害隐私权和自由权的行为第七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第八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适用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数人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第四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第五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第二节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产品责任第四节高度危险责任第五节环境污染责任第六节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七节物件损害责任第八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九节监护人责任第十节医疗损害责任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十三节校园伤害责任第十四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第十五节网络侵权责任缩略语词条索引第六版后记第五版后记第四版后记第三版后记第二版后记第一版后记。

学生在课间受伤的责任由谁承担?

学生在课间受伤的责任由谁承担?

学生在课间受伤的责任由谁承担?小编希望学生在课间受伤的责任由谁承担?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孩子的天性都是比较活泼好动的,但同时也容易受到意外伤害。

孩子在学校受伤的情况是十分常见的,有时候家长们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受伤的赔偿问题,或者靠学校参与一部分的赔偿或与双方协商,那么我国法律规定学生在课间受伤的责任由谁承担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形态作了明文规定,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例外的情况是:只有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的损害时,才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故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未成年的学生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预见在离花圃很近的地方嬉戏,有可能会摔进花圃危及到两人自身安全。

故对董某的损害,乐某与董某两人自身也有过失,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各自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对共同侵权的共同性要件采取了严格立场,只认可主观上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要求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为必要要件,立法没有采取行为关联共同的客观共同侵权。

因此,学校的未尽管理义务的过失与学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属行为关联共同的客观共同侵权,两者主观上没有共同过失,故学校与过失方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的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这种打闹事件在学校经常发生,稍不注意就会造成伤害事件。

为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学生、学校要极为重视。

同学间应和睦相处、互相谦让。

职校生活泼好动,个性较强,易发生冲突,因此同学间不要搞恶作剧,不要与同学开玩笑过火,引发升级版的打架事件。

同时,中职生还要培养自己的耐性,不能一言不合而大打出手,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

民事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问题

民事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问题

民事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问题(2013年3月18日下午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问题1:《侵权责任法》第40条中"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是在校学生之间的侵权行为,侵权的学生是否属于该条规定中的教育机构以外的人?该条中,学校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在整个责任中承担相应部分,还是对侵权人赔偿不能部分进行补充赔偿?回答这个问题,须要将第40条与前面的第38条、第39条联系起来进行理解和解释。

这三个条文规定的是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制度。

这样的制度,在传统民法上是没有的,传统民法将未成年人受害作为一般侵权案件处理。

本法之所以创设第38、39、40条规定未成年人在校园受伤害的侵权责任制度,是因为国内外校园伤害案件的频繁发生和后果特别严重。

立法目的在特别保护脱离法定监护人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立法者将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分为三种:(1)非他人原因伤害(如自己摔倒受伤);(2)未成年人相互伤害;(3)校园外人员伤害。

顺便提及,这里不涉及学校建筑物造成学生伤害案件(本法第11章)、校方人员造成伤害(本法第34、35条)。

第38、39条规定第(1)种伤害案件和第(2)种伤害案件,第40条规定第(3)种伤害案件,即校园外人员造成伤害案件。

按照第38、39条的规定,校园内发生的非他人原因伤害(如自己摔倒受伤)案件和未成年人相互伤害案件,由学校承担管理瑕疵责任;按照第40条规定,校园外人员造成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请看条文: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02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202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202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202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1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教学课件第四十六章侵权责任

教学课件第四十六章侵权责任

2024/3/10
9
四、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一)一般人身伤害的赔偿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 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 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 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 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 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上述八种责任方式可单独适用,亦可合并适用,视侵 权的具体情况而定。如适用一种责任方式不足以补偿受害 人所受损失的,则可同时适用其他责任方式,直至不法行 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受害人所受损失相适应。根据 《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 件,除适用上述责任方式以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 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如对拒不赔礼道歉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训诫,并将处理结果以登报等形式公布, 费用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负担。
2.自然人的身份权受到非法侵害的场合。
2024/3/10
19
3.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非法侵害,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 神痛苦的场合。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 灭失或毁损的场合。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人原则上为受害人本人,但在自 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 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 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没有上述近亲属的,可以由其他 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 得让与或者继承,但侵权行为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 金钱赔偿,或者受害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新选举法的五大民主看点

新选举法的五大民主看点

目录新选举法的五大民主看点《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四改一增”2010年司法考试: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别2010年司法考试:侵权行为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论述题:商经法新选举法的五大民主看点3月14日,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按下表决器,为亿万人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获得通过。

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瞬间——这一刻,成为我国选举制度向前迈进、不断完善的见证,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平等: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修改实现了选举法的平等性原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说,“选举法一个很重要的主旨就是选举权的平等,但这种平等又要按照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来看待。

无论是1953年的8比1,还是1996年的4比1,都应该说是合理的,现在的1比1,也反映了今天的客观现实。

”全国人大代表丛斌表示,这一修改的时代意义在于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城乡差别,使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平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则指出,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强调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

“三者是相互密切联系的统一体,要综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开来。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表示,这次修改选举法,使得城乡居民选举的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更加统一,这样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透明: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而原来的法律规定的是“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陈家宝说,原来的“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弹性空间大,改为“应当”,增加了对这一规定的刚性约束。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
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 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 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 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
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 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 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 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
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 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其 构成要件为:数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共同实施危 险行为、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加 害人不明。 共同危险行为是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采取法 定的因果关系推定方式,由各参与危险行为人承 担连带责任。参与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属于 “选择因果关系”或者“择一因果关系”。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 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 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 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 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 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 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实践中,损失额本身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 价格计算,同时考虑判决时间距离损失发生 时间的长短和损失额本身大小等因素,可以 合理确定是否同时判令侵权人支付相应期间 的利息损失。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 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 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 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 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 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此条旨在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 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 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 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应包括避险行为导致本人合法权益损害的 情形,以利于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倡导。

2022年(新教材)新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课件:第三十九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2022年(新教材)新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课件:第三十九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考点一
考点二
[微研深究——明方法]
命题点一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例题❶】 接到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举报后,北京市工商局于15日组
织全市执法力量,对16个区33家涉嫌侵犯某注册商标的糕点店进行了现场
检查,发现多数门店均在门店显著位置和所售糕点的外包装、食品袋上使
用该注册商标字样,且不能提供有效商标注册证及授权手续。多数门店承
考点一
考点二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 (1)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 (3)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考点一
考点二
2.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 (1)依照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2)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 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 (1)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 的利益。 (2)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担的民事责任有( )
①消除危险,停止侵害 ②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 ③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④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考点一
考点二
答案 C 解析 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多数门店使用 该注册商标,侵犯了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多数门店均 在门店显著位置和所售糕点的外包装、食品袋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售假行 为侵犯了名誉权,故③④符合题意;②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案例说明商 标权受到侵犯,没有涉及“消除危险”,①错误。

疑难法律案件举例(3篇)

疑难法律案件举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不乏一些疑难案件。

这些案件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困难、当事人诉求多样等原因,使得案件处理难度较大。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疑难法律案件,以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一)案件名称: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二)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在外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9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抚养费如何承担。

三、案件分析(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不久即发现李某有外遇,夫妻感情严重破裂。

因此,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购置了一套房产,一辆汽车,以及一些银行存款。

对于房产和汽车,法院应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和贡献程度进行分割。

对于银行存款,法院应按照双方的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合理分割。

(三)子女抚养权归谁,抚养费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儿子尚未满10周岁,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法院应判决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张某支付抚养费。

具体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和子女实际需求确定。

四、案件处理结果(一)法院判决: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婚后共同财产按市场价值分割,并由李某抚养儿子,张某支付抚养费。

侵权责任法思考题集解析

侵权责任法思考题集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1.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2.《侵权责任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完成,必将成为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有力法律武器,发挥重要作用。

3.应当如何准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的概念?有什么特征?p3-4概念:侵权责任法是指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以及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后果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极具复杂性(3)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相当完备而且系统(4)侵权责任法是具有强制性的法系4.应当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p7(1)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5.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有哪些基本区别?p14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是什么?p17基本区别:(1)适用范围的区别《侵权责任法》是侵权普通法,它的适用范围是普遍的,即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

而大量的侵权特别法的规定,仅适用于特定领域和特定事项;(2)对人效力的区别侵权普通法适用于一切侵权人具有普遍适用性范围;而侵权特别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侵权人;(3)具体内容的区别《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是普遍适用的,包括侵权行为的概念、归责原则等;而侵权特别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在具体内容上总是有区别。

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区别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实事求是和综合分析原则6.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作为侵权责任法渊源有哪些重要意义?p18对于侵权责任法适用具有何种作用?p20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作了大量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正式版最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正式版最新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详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详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详解如何将纸面上的权利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呢?对于权利的保护以及救济是《民法典》存在的意义之一,侵权责任编是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编撰修订形成的。

它体现了《民法典》作为权利救济法的属性,旨在解决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应当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

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最后一编,具有浓厚理论意义的同时,也具有现实操作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我国的侵权责任体系作出较大且全面的修改。

大家也感受到该编顺应时代变化所作出的改变以及完善,例如,针对于精神损害的特点,进行新的梳理以及完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增强了保护力度,反映了时代需求。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般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解读,深度理解法条背后的理论意义。

一、被侵权人的救济路径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请求权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作用,一是保护被侵权人,二是减少侵权行为。

本章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权益被侵害构成侵权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编调整对象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从《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民事主体享有的权益主要有:•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第113条规定的财产权利。

•第114条规定的物权。

•第118条规定的债权。

•第123条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124条规定的继承权。

•第125条规定的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126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127条规定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完整版)第七编民法民事责任习题(含答案)汇总

(完整版)第七编民法民事责任习题(含答案)汇总

合同责任(一)单项选择题1 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执,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

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

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司考)A 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B 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C 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 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A 乙的人身伤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B 乙的人身伤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C 乙的人身伤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D 乙的人身伤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份由甲承担3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 A 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 A 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 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 (司考)A 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 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 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 由甲自己承担损失4 高中生钱某于 1980 年9 月 2 日出生。

1998 年 6 月 1 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 2 000 元。

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

1999 年 2 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

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 (司考)A 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 18 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 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 18 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 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 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有关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A 两者的实现方式不同B 两者赖以维持的基础不同C 两者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D 违反民事义务并非引起民事责任承担的惟一原因2 甲和乙合伙开一饭店,甲出资,乙负责炒菜。

一日,乙炒菜不慎,使顾客误食有毒蘑菇,受害人损失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十九章共同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例]2002年10月20日晚22时,刘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罗某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至肇事处,其摩托车前部不慎撞在顺行停车并由伊某驾驶的大型货车后部,造成两车损坏,刘某受伤,乘车人罗某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伊某因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停车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

罗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伊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争议]意见一:事故的发生是刘某与伊某的共同过错造成的,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应向罗某的亲属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意见二:对于事故的发生,刘某与伊某都负有过错,其中刘某负有主要过错,二人的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向罗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分析]对于罗某的亲属来说,有两种救济方式可供选择,既可以基于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要求刘某对乘车人罗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可以基于二人侵权的事实要求刘某、伊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例中罗某的亲属选择了后者,即侵权之诉。

意见一与意见二的分歧,在于刘某与伊某之间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二人的过错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也称共同加害行为、共同致人损害,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为了正确界定共同侵权行为,首先须弄清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历来有不同的主张,主要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观点。

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

客观说认为,引起同一损害结果的各个侵权行为以及致害的各种因果关系,在客观上具有关联性,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比较分析,以主观说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更为可取,其理由是:第一,决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最本质特征,是主观原因。

把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归结为客观行为或因果关系或结果,注重的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外在形式,而没有抓住其内在的实质。

客观说强调行为上的联系,强调各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联系,强调结果的共同,忽视了共同加害人主观上的联系,因而不能准确反映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将各个共同加害人联结在一起的,将各个加害行为构成为一个整体的,只能是各加害人的主观因素。

只有抓住这一点,才能准确揭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第二,我国司法实践素来以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即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作为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标准,因此,应采用主观说。

第三,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过错决定了损害的共同性和行为的共同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和结果,都必须是共同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各行为人的共同过错在起决定作用,各行为人认识或意识到其行为对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作用,因而各自的行为统一为共同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也必然是共同结果,而非各行为人的单独行为所致,也不是各自分散的结果。

根据以上的本质分析,可将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概括如下:第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个人,即共同侵权人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构成。

共同侵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犯罪不同,不仅是共同故意可以构成,而且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

共同故意侵权一般比较容易鉴别,而如何界定共同过失侵权,在实践中往往不容易把握。

所谓共同过失,是指各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或懈怠而没有认识和预见,以至于发生了这种损害结果的共同的心理态度。

第三,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否有分工,都造成一个统一的损害结果,而不是把每个加害人的独立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机械相加。

如果没有共同的损害结果,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尤其是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更是如此。

第四,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尽管对共同的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会相同,但必须都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原因力。

第五,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这种连带侵权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确定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目的,是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处于优越的地位,保障其赔偿权利的实现。

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在于数人均具有共同的过错,共同过错使数人的行为形成为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各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构成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因而,各行为人均应对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

以上法律特征,以行为人的共同过错为统率核心。

案例中罗某的死亡,是刘某、伊某两人的过失行为相结合造成的,符合数人侵权的处部特征,但二人的侵权行为是不是共同侵权呢?这就需要透过外部行为特征去考察行为的本质,即主观过错。

伊某在夜间行驶中停车,违反了确保安全停车的注意义务,对事故损害的发生犯有轻过失,但他不可能也不应当预见到刘某会酒后无证驾驶摩托在其货车后部追尾;刘某夜间酒后无证驾车,严重违章,对事故的发生犯有重大过失,但他也不可能不应当预见到伊某的不安全停车;刘某与伊某对其二人过失行为的结合促成事故发生的必然性,也都不可能事先有所预见。

因此,二人在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联系,不构成共同过失,其行为也就不构成共同侵权,而成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即不仅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而致受害人同一损害。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法律特征在于:第一,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

第二,各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

这也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所在。

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各行为人通常没有任何身份关系和其他联系,彼此之间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会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

若各行为人能够预见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与他人的行为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则构成一般共同侵权。

第三,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

由于数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只是因为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联络人的各行为偶然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因而使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

第四,数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所有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第五,由于各行为人之间无共同过错,因此不能使行为人共同负连带责任,而应依据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各自所应负的责任。

从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出发,由于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不能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只能使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

民法对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人规定连带责任,是因为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主观上的共同过错使数个行为人之间的行为结成为一个整体,因而各行为应负连带责任,而某人仅因为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偶然结合,而使其负连带责任,则过于苛刻,尤其是让轻过失的行为人连带承担重过失行为的侵权责任,既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观念,也与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案例中意见二的处理方式比较妥当。

来源:中国招生考试在线共同危险行为之民事责任王祥[案情介绍]1998年5月的一天下午,某小学学生许某(7岁)、曾某(9岁)、张某(9岁)放学后一同回家。

路上,他们三人偶然遇见了精神病人冯某。

当时,冯某正坐在路边的石头上唱歌。

许某等三人见状便走上前去取笑、戏弄冯某。

冯某被激怒,站起来追打许某等三人。

许某等三人吓得转身逃跑。

跑了一会儿,不见冯某追来。

许某等三人觉得还不过瘾,合计再去戏耍冯某。

许某等三人于是又去寻找冯某,最后看见冯某正在路边折野花。

许某等三人于是藏在暗处,用泥土、小石子等袭击冯某。

冯某见有人袭击他,大叫着冲了过来。

许某等三人吓得胡乱抓起地上的东西向冯某掷去,其中的两块击中冯某(但不知是谁扔的),冯某当即倒在地上痛得直打滚。

许某等三人见情形不妙赶忙跑回了家。

冯某被他家里的人送往医院。

经检查,其中一块石子击中头部,造成轻微脑震荡,并伴随短暂意识障碍;另一块石子击中眼睛,致使右眼暂时失明。

经住院治疗,冯某康复,但视力有所减退,并花去医疗等费用3000多元。

冯某的监护人找到许某等三人的父母,要求许某等三人赔偿给冯某造成的损失。

许某等三人的父母均声称击中冯某的石子非他们的儿子所为,拒绝赔偿。

冯某的监护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案件。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且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

我国法律对何谓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有关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未作明确规定。

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往往比照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确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因此,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这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数量特征,也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

一个人即使实施数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也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在质的方面的要求。

这种危险性指的是造成他人合法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损害的可能性。

没有致人损害可能性的行为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第三,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在数人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

第四,这种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就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本身看,它的危险性虽然只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来看,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

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五,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如果数人均有加害行为而致损害,而这一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全体行为人的行为所致,这是共同侵权行为,而非共同危险行为;如果这一损害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的行为所致,谁是加害人已经确定,这便是一般侵权行为或共同侵权行为,而非共同危险行为。

只有损害事实确已发生,并且可以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而不能确实谁是加害人的情况,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