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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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

杜德郡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论文摘要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理论上存在个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是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分歧,这两种观点既关系到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也关系到连带责任适用的范围。我国虽然在09年颁布了《侵权责任法》而且规定了共同侵权的相关内容,但是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本文通过对不同学说的分析,阐明笔者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看法,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说明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的承担。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因果关系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问题,学界大体上有以下两种观点:主观共同说和客观共同说。主观共同说认为想要认定行为是共同侵权,各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着意思联络,而且各侵权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过错。客观共同说认为各侵权行为人不需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只要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害结果不可分即可。但从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共同侵权的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来看,既没有采用单一的主观共同说,也没有采用单一的客观共同说。其中,第八条的规定明显采用的是主观共同说,既必须要存在共同过错。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共同故意肯定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共同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根据共同的意思做出了相对应的统一行为,从而产生了统一的风险,因为共同的疏忽从而使风险得以发生,从而产生了连带责任,要将共同过失与过失的竞合相区分。第九条与第十条是对第八条的扩展和补充,第九条中的教唆行为就是共同过错中的共同故意,而第十条虽然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但是却与共同过失有着实质的一致性。但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显采用的是客观共同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是毫无联系的单独侵权行为,但是因其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且不能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大小,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既承认了主观共同说,也承认了客观共同说,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到底如何认定,而单就其规定的共同侵权问题,其实已经非常全面和详细,这给我们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提供了相关的方向。

无论是主观共同说,还是客观共同说,都不能完全的包括共同侵权行为的各个类型,这也是造成共同侵权问题十分复杂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应将共同侵权分为主观共同侵权与客观共同侵权,主观共同侵权以共同过错为基础,因共同过错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客观共同侵权则以可能因果关系为基础,各个行为可能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部分原因或者全部原因。据此,可以将第八条至第十条划分到主观共同侵权中,而将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划分到客观共同侵权中。这样既明确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也可以使《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更加的合理。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一)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

当认定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构成共同侵权,则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其中的一个行为人或数个行为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损害赔偿。当受害人免除某个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责任时,免除部分应当在总额中扣除,其他行为

人无需再就免除部分进行赔偿。当受害人与部分行为人和解时,和解的效力要追及未参加和解的行为人。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上基本上采取了连带责任的形式,但十四条却是其中的例外。笔者认为,十四条中的当连带责任人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有待商榷,根据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受害人首先要证明符合客观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还需对侵权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进行举证,这样不利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这种平均责任是将原本属于连带责任人内部之间的责任划分用来直接对抗受害人,并且责任较轻的行为人要承担较重的义务,这对行为人内部的追偿进一步增加了难度,所以应该将十四条中的平均责任改为连带责任,这样既可以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可以在行为人内部责任划分中具化每一个人的责任。

(二)行为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应当采取比例责任关系,但问题是怎么确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比例。《侵权责任法》关于行为人内部的责任划分问题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这在司法实践中就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哪些因素?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行为人之间关于内部责任分担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来确定即可。如果没有约定应该把因果关系贡献度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因果关系的贡献度越大,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份额就应该越高。另外,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依据过错程度来划分行为人的责任比例时,可以将伦理上的负面评价精细的实现在法律效果的确定上,不过要将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联系起来确定比例。如果这些因素都不能指向不同比例的责任分担时,所有的侵权行为人应该平均分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内部的责任划分是内部关系的核心问题,只有确定了行为人各自之间的比例,才能判断出已给付的行为人是否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才能保证他们有效的行使求偿权。

参考文献

[1]叶金强:《共同侵权的类型要素及法律效果》[J],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2]李新:《数人侵权形态划分及其责任承担标准的法律探析》[J],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3]杨立新:《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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