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处方的审查要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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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审查点评要点
反冲力
2008.4.26
内容提要
一、审核过敏试验
二、审核使用权限
三、审核注射剂溶媒
四、审核与临床诊断的一致性
五、审核给药剂量
六、审核剂型与给药途径
七、审核给药次数(使用频率)
八、审核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九、讨论:不规范用药问题;对药师的要求
《处方管理办法》对药师如何审核处方用药的合理性提出了详细的指导意见,对药师药学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院应该重新制定了处方审核制度,将工作重点逐步由对处方书写规范方面的审核转向对处方用药合理性的审核。现就如何审核门诊抗菌药物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讨论,供参考。
一审核过敏试验
《处方管理办法》要求:注明皮试结果。
皮试结果的注明:皮试应该写(阴性)不应该以(—)表示,皮试阴性后需要连续使用可以写“续用”或“免皮试”。
依据:《药品说明书》、《临床用药须知》、《诊疗常规》等。
对说明书及有关规定必须做皮试的抗菌药物,要注意处方医师是否注明了过敏
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如注射用青霉素钠、注射用头孢唑林钠、注射用阿莫西林钠、注射用头孢噻肟钠等,如未注明皮试(阴性)或皮试(免)或续用,绝对不允许发药。
二审核使用权限
《抗菌药物使用指导原则》要求:分线分级管理。
审核处方医师是否根据临床诊断及患者的病情来选择适合级别的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1.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应首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2.对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患者或病原菌只时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患者,才能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其处方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
3.如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时,患者病情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其处方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医师同意并签名;
4.紧急情况下,处方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三审核注射剂分散媒
3.1不宜以葡萄糖注射液为溶媒的药品
青霉素类:除苯唑西林等异恶唑类药物有耐酸性质,在葡萄糖注射液中稳定,可以用葡萄糖注射液作溶媒外,其它青霉素类抗菌药如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在近中性(pH6~7)条件下较稳定,其酸性或碱性增强均可加速其分解,所以宜用氯化钠注射液或注射用水作分散媒。
大环内酯类如乳糖酸红霉素在葡萄糖注射液中效价明显下降,在氯化钠注射液中产生盐析形成沉淀,故应先用注射用水完全溶解后,再加入到氯化钠注射液中,且药物浓度不宜超过0.1%~0.5%。
亚胺培南、头孢哌酮、头孢塞肟钠粉针剂、碳酸氢钠注射液也不宜用葡萄糖注射液做溶媒。
氨基糖苷类如阿米卡星在近中性溶液中稳定,iv时不宜选用酸性或碱性溶液进行稀释,宜以氯化钠注射液作为溶媒。
忌盐病人需使用葡萄糖注射液配制抗菌药处置
必须用葡萄糖注射液时,可以加入5%碳酸氢钠注射液(0.5~1.0ml)将PH 值调节在6左右后配制,有利于抗菌药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新编药物学》(第14版)推荐在500ml葡萄糖注射液中加入5%碳酸氢钠注射液0.5ml比较合适。
儿童输液量较小,按每100ml溶媒中加入0.1ml5%碳酸氢钠注射液的相应比例调配即可。
5%碳酸氢钠注射液加入到葡萄糖注射液中必须先混匀再加抗菌药。
3.2不宜用氯化钠注射液做溶媒的药品
氟喹诺酮类如甲磺酸培氟沙星与含氯离子的注射液联用易产生沉淀,故不能用含氯离子的注射液作溶媒,宜选用5%葡萄糖注射液。
两性霉素B粉针剂不可用电解质溶媒配置,如氯化钠、苯甲醇等,只可用灭菌注射用水或5%葡萄糖溶液,且pH不得小于4.25,否则将导致沉淀生成。
注意im青霉素和普鲁卡因青霉素等,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用灭菌注射用水。
3.3溶媒使用量或配制的药物浓度
3.3.1青霉素及头孢菌素类,静脉输液量为100ml~200ml为宜,输注时间控制在0.5~1.0小时,溶液量过大(500ml),溶液浓度过稀,减低抗菌效果,输注时间较长,则会增加药物降解及致敏机会。
3.3.2氨基糖苷类、林可霉素类,静脉输注,如果液量小,浓度大,输注快,则会增加对神经肌肉接头毒性,抑制呼吸。如阿米卡星静滴时,每0.5g至少加液
体200ml,林可霉素每0.6g至少用200ml,滴注时间要维持1小时以上,用药才安全。
3.3.3乳糖酸红霉素则要求用溶媒稀释浓度一般小于0.1%。
3.3.4氯霉素注射液为非水溶媒,每0.25g (1支)至少用稀释液100ml稀释,以防止氯霉素析出。
四审核与临床诊断的一致性
4.1年龄禁忌:审核处方医师是否根据抗菌药物适应证及患者的病情来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治疗,如给上呼吸道感染的患者开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给妊娠期妇女和8岁以下患儿开四环素类抗菌药物,给18岁以下未成年患者开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给新生儿及2月龄以下患儿开磺胺类抗菌药物,均为选药不合理。
4.2针对临床不对症用药问题:不对症用药现象临床上时有发生,例如药品说明书标明的适应证或功能主治为治疗甲病,医师根据多年的临床经验,却认为其对治疗乙病也有效果,因此处方用于治疗乙病,扩大了临床适应证(即所谓的老药新用)。
药品对症治疗才能治病救人,不对症使用反而会延误病情。所以,任何一种药品其适应证(有效性)和安全性在经过临床前动物实验证实以后,还必须经SFDA批准进行进一步的临床试验,经注册后方可上市;随着对上市药品的认识与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当发现其还有新的适应证时,也必须依照国家药品注册的有关规定,注册审批后方能使用。
《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第6项规定: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按假药论处。该项规定有两点值得强调:一是适应证或功能主治范围“超出”规定,而非指变更;二是所标明的“标”,表明超出功能主治规定范围的内容有资料记载,也即一定有载体承受,这样的规定,排除了口头表达夸大适应证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