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采区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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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矿井采区及工作面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严格规范、高效利用的原则,确保煤炭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矿井采区回采率管理第四条矿井采区回采率是指矿井采区内所有工作面实际采出煤量与动用储量之比。

计算公式为:采区回采率 = (采区采出煤量 / 采区动用储量)× 100%第五条矿井采区回采率应按照煤层厚度分为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

各类煤层的回采率标准如下:(一)薄煤层:不低于85%;(二)中厚煤层:不低于80%;(三)厚煤层:不低于75%。

第六条矿井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合理的采区设计方案,确保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矿井应加强采区回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回采率指标的实现。

第八条矿井应定期对采区回采率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影响回采率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三章工作面回采率管理第九条工作面回采率是指工作面实际采出煤量与工作面动用储量之比。

计算公式为:工作面回采率 = (工作面采出煤量 / 工作面动用储量)× 100%第十条工作面回采率应按照煤层厚度分为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

各类煤层的回采率标准如下:(一)薄煤层:不低于97%;(二)中厚煤层:不低于95%;(三)厚煤层:不低于93%。

第十一条矿井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面设计方案,确保工作面回采率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矿井应加强工作面回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回采率指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矿井应定期对工作面回采率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影响回采率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矿井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煤层最低开采厚度及回采率的规定

煤层最低开采厚度及回采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对《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主任张平2012年12月9日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第十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采区回采率=采区采出煤量(t)————————采区动用储量(t)×100%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9月制定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和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各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产矿井应认真贯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回采率指标。

在条件允许、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第三条矿长、矿总工程师对完成本矿回采率负直接责任。

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

地测部门负责提供地测图纸资料、计算、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各类图纸、台帐,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及开采程序上,保证开采设计达到技术政策规定的回采率指标;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完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施工生产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施工和回采,不得滥采乱掘。

第四条矿召开的生产作业计划及开采设计审查会议,要有资源管理人员参加,并尊重资源管理人员对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提出的建议。

第五条生产矿井要在每年11月底之前,根据生产计划安排提出下一年度采区回采率计划指标,每年元月20日之前做好上一年度的煤炭资源回收总结,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行损失量交换图制度,各矿要在每月4日前,连同月报表一并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二章标准及规定第七条可采煤层标准见表一:表一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逐级上报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工作面回采率采用下式计算:工作面采出量(吨)工作面回采率=----------------------×100%工作面动用储量(吨)工作面回采率标准:1、厚煤层(3.5米以上)采用分层开采的,每一分层的回采率不得低于93%。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寨崖底煤业)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寨崖底煤业)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寨崖底煤业)1、矿井储量回收率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由技术科设计,地测部门考核,配备储量管理员。

2、矿井各种储量回收率在矿井整体采掘规划设计时必须进行考虑、确定。

全矿合理开采煤炭资源和保证各类回采率指标计划要求。

3、因储量管理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储量管理人员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因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采掘队长负责;因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

4、在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由采掘工作面技术人员及时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工作面技术人员负责。

5、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出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综采队长、技术员和造成损失的跟班副队长、班长负责。

6、矿井“回采率”考核指标:根据国家矿山资源回收规定,矿井资源回收率应满足以下要求:⑴、采区回采率:薄煤层(1.3m以下)不低于88%,中厚煤层(1.3m 至3.5m)不低于83%,厚煤层(3.5m以上)不低于78%;⑵、回采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7、每月初由技术科根据采掘计划制定,各工作面回采率考核指标,月底进行回采率奖罚考核。

8、过程中由地质储量管理人员及时探测煤厚、采高,搜集统计产量,煤质化验资料等,作为计算实际回采率的依据。

当发现不合理丢煤或即将丢煤时,由地质储量管理人员下达《丢煤通知书》,经矿分管领导签字后,交采掘工作面限期整改。

9、储量管理人员应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报批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储量数据以地质人员提供的数据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10、矿生产技术科、调度中心、安全科、地测部门及其他科室的生产管理人员均有权制止随意丢失煤炭资源的行为。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专家技术论证,能够保证安全可靠合理开采的由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中的回采率管理,提高矿山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三、制度目的
1. 规范煤矿回采率管理,提高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率;
2. 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高效运行;
3. 促进煤矿生产科学化、标准化。

四、管理要求
1. 制定煤矿回采方案,明确回采区域、回采方法和回采进度;
2. 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规定,保证煤矿生产安全;
3.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回采作业监督和指导;
4. 定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

五、管理措施
1. 制定回采计划
煤矿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回采计划,明确回采区域、回采方法和回采进度,确保回采率的达标。

2. 加强技术培训
煤矿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保障回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3. 安全生产管理
煤矿应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规定,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4. 监督检查
煤矿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六、管理责任
1. 煤矿负责人应对煤矿回采率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回采率的达标。

2. 技术人员负责回采作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回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3. 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七、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八、其他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经煤矿负责人审批后生效。

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13.9.13

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13.9.13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煤层最低开采厚度及回采率的规定

煤层最低开采厚度及回采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对《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主任张平2012年12月9日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第十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采区回采率=采区采出煤量(t)————————采区动用储量(t)×100%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掘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

采掘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

采掘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
采掘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
1.矿井采区、区段布置合理,采区、区段煤柱留设符合规程规定,不任意留煤柱。

2.工作面布置合理,分层开采工作面设计与支护设备选型相统一,避免因支护材料所限而任意丢顶底煤。

3.工作面回采率达到规程规定,一次采全高工作面煤炭回收率必须达到95%以上,分层开采工作面煤炭回收率必须达到93%以上。

4.工作面浮煤必须清理干净,要求工作面在2M2内浮煤平均厚度不得超过30MM。

5.工作面采高设计合理,支护设备选型与工作面采高统一,采高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更必改作业规程中的采高与支护设计。

6.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7.采掘工作面质量检查员验收工程质量时必须上尺上线,发现不按照设计采高开采时,必须及时汇报并由相关单位罚款处理。

煤矿回采率规定

煤矿回采率规定

煤矿回采率规定
煤矿回采率规定是指煤矿开采过程中,能够回收和提取出的煤炭占煤矿总储量的比例。

煤炭作为我国主要能源资源之一,煤矿回采率的规定对于煤炭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矿山安全生产都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回采率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标准:根据国家规定,我国煤矿的回采率一般不低于50%。

这是保障煤炭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也是保持煤矿生产
供应的基本要求。

2. 矿山规划:煤矿回采率的规定也需要结合具体的矿区状况和煤层条件来确定。

在矿山规划和设计中,应根据地质勘探结果、采矿工艺和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煤矿的回采率。

3. 煤矿业务考核:为了提高煤矿回采率,有些地方会将回采率作为煤矿研究和生产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通过考核回采率的高低来评价煤矿的开采效果和管理水平,对于促进煤矿科技进步和整体效益提升具有督促作用。

4. 促进措施:为了提高煤矿回采率,国家和地方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如鼓励技术创新,提高采矿装备和工艺的技术水平,增加煤炭回收率。

同时,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环境的安全稳定,减少资源浪费。

总之,煤矿回采率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保障
煤炭供应,并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遵守和提高煤矿回采率规定,有助于促进我国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回采率管理办法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回采率管理办法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回采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延长矿井服务年限,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区域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煤矿回采率”是指煤矿所开采出来的原煤占它可采储量的百分比。

第五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

第六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按照实际地质采矿条件,针对目前在回采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相应的煤炭回采率管理细则,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公司对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体制,推行从上到下层层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及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对全公司煤炭资源和提高回采率负领导责任;各单位总经理和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对该企业煤炭资源和提高回采率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公司生产技术部作为煤炭资源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全公司煤炭资源战略规划、制定煤炭资源管理和回采率提高的办法,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对煤炭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企业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地质测量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本企业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生产技术机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章回采率指标管理第十条根据煤层厚度将煤层分为以下几种:(一)薄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1.3米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米以下的煤层。

根据国家要求,薄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5%,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97%。

(二)中厚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1.3~3.5米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10米的煤层。

2014三率指标要求及最低开采规模及服务年限

2014三率指标要求及最低开采规模及服务年限

重要矿产“三率”指标和云南省主要矿产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云南省国土资源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印2019年11月第一章重要矿产“三率”指标要求一、煤炭“三率”指标要求(一)煤矿采区回采率1.井工煤矿薄煤层(<1.3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1.3~3.5米)不低于80%;厚煤层(>3.5米)不低于75%;对于采用水力采煤技术的井工煤矿,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分别不低于80%、75%和70%。

2.露天煤矿薄煤层(<3.5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3.5~10.0米)不低于90%;厚煤层(>10.0米)不低于95%。

(二)原煤入选率煤炭矿山企业的原煤入选率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

(三)煤矸石及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国家鼓励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及综合利用煤矸石以及及煤共伴生矿产资源。

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也要对煤层气、黄铁矿、镁、铟、高岭土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指标要求。

其中煤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均应达到75%以上。

二、铁矿“三率”指标要求(一)开采回采率1.露天开采(1)大型露天矿,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

(2)中小型露天矿,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露天矿生产建设规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208号)的规定确定。

2.地下开采根据铁矿矿床的围岩稳固性和矿体倾斜度等自然赋存条件的注:①根据《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将矿体围岩稳固性划分为稳固(Ⅰ级、Ⅱ级、Ⅲ级)、不稳固(Ⅳ级)和极不稳固(Ⅴ级)三类;②缓倾斜是指矿体倾角α<30°、倾斜是指矿体倾角30°≤α≤55°、急倾斜是指矿体倾角α>55°的矿体。

(二)选矿回收率根据含铁矿物的主要自然类型和磨矿细度的不同,铁矿的选矿回收率指标应达到表2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2 主要铁矿类型的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注:①磁铁矿是特指磁性铁占有率大于85%的铁矿。

【推荐】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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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对《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原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主任张平2012年1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表略)缺煤地区可采煤层标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第十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采区采出煤量( t )采区回采率= ----- ×100 %采区动用储量( t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为强化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煤炭资源,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现予以公告。

附件: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2012年9月20日附件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煤炭企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

经研究,确定其指标要求如下:一、“三率”指标要求(一)煤矿采区回采率。

1.井工煤矿。

薄煤层(<1.3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1.3~3.5米)不低于80%;厚煤层(>3.5米)不低于75%;对于采用水力采煤技术的井工煤矿,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分别不低于80%、75%和70%。

2.露天煤矿。

薄煤层(<3.5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3.5~10.0米)不低于90%;厚煤层(>10.0米)不低于95%。

(二)原煤入选率。

煤炭矿山企业的原煤入选率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

(三)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国家鼓励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煤矸石以及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

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也要对煤层气、黄铁矿、镁、铟、高岭土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指标要求。

其中煤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均应达到75%以上。

二、监督管理(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Extract Recovery Rate开采回采率指采矿过程中采出的矿石或金属量与该采区拥有的矿石或金属储量的百分比。

开采回采率越高,说明采出的矿石越多,丢失在矿井里的矿石越少,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效益越好。

采矿贫化率Mining Dilution Rate采矿贫化率是指在采矿过程中,实际采出矿石的品位比原矿石的品位降低的百分率,损失的工业储量与报销的工业储量的百分比。

它是测定地下资源利用程度的指标之一。

开采回采率和采矿贫化率,这两个指标从数量上表示地下资源的利用程度。

煤矿开采回采率、开采率、回采率的区别开采回采率是指矿山企业计算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矿石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

开采回采率是衡量矿山企业开采技术和开采管理水平优劣、资源利用程度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资源储量开采率=资源开采数额/测定的资源储存总数额资源有效开采率=资源开采生成产品数额/(资源开采生成产品数额+资源开采损失数额) 回采率:已经上报停采的矿物资源的再开采的出产量占勘探总量的比重为什么有的地方回采率也是指资源储量开采率开采回采率是衡量矿产资源利用程度和矿山开采技术水平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

露天和地下开采的矿山,在采矿过程中,从开采区域内(矿坑或露天采场中)所产出的矿石量叫回采矿量或矿石采出量,一般是直接计量而得。

而动用该地段内所消耗的地质储量称之为该区域内消耗的工业储量,包括回采矿量及采下或未采下损失在矿坑或露天采场内的矿石。

开采回采率是指开采区域采出的矿石量(或回采矿量)与该区域内消耗的工业储量之百分比。

即:回采率=日采矿量(吨)/消耗的工业储量(吨)×100%比如“有“山东采煤第一面”之称的山东淄博矿业集团许厂煤矿第一个5.5米大采高综采工作面4302工作面,到目前已经投产一个月,工作面回采率达98.5%,居全国领先水平。

”这里的回采率应该是指开采回采率吧?想问下:这三个称呼到底是什么关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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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量及回采率情况
三量:兴隆煤矿截止至2012年底三大煤量为:开拓煤量:481.8万吨可采期限为8.0年,准备煤量为324.1万吨可采期限为64.8月,回采煤量为8.1万吨可采期限为1.6月。

设计采区回采率:5煤85%、8煤80%。

设计工作面回采率:5煤97%、8煤95%。

实际回采率
2012年全矿井动用储量16.4万吨,采出量12.1万吨,损失量4.3万吨,其中永久煤柱摊销2.6万吨,采区动用量12.8万吨,采出量12.1万吨,损失量0.7 万吨。

矿井回采率73.8%,采区回收率94.5%,工作面回采率98.2%。

计算依据:
1、1501工作面倾角29度,煤厚为1.5米,工作面出煤5.1万吨,巷道出煤0.2万吨,工作面落煤损失0.1万吨,采区阶段煤柱0.2万吨。

2、1502工作面倾角27度,煤厚为1.5米,工作面出煤6.1万吨,巷道出煤0.6万吨,工作面落煤损失0.1万吨,采区阶段煤柱0.3万吨,水文损失1.0万吨.摊销量为2.6万吨,摊销块段为:5煤块段WB333-2-8断层煤柱。

截止2012年末保有储量18675.0万吨,可采储量12369.5万吨。

储量增减:2012年度动用储量79.2万吨,其中块段
WB331-2-3,减少18.4万吨(陷落柱损失12.7万吨),WB332-1-1减少8.1万吨,块段WB333-2-8断层煤柱,减少2.6万吨,块段BB331-2-3,减少29.1万吨,块段,SB331-1-2,减少11.2万吨,块段SB333-3-6,减少9.8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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