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住房货币分配政策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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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住房货币分配政策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是:住房货币分配是职工住房分配上的重大改革。我市的住房货币分配政策于1998年3月出台,对1997年9月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和未参加单位福利分房房改的老职工,通过发放住房补贴,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逐步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工资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从根本上适应广大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将有利于加快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紧缺问题;有利于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与发展,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加快整个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供应、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要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住房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住房运行机制。
(二)要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
则的基础上,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逐步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工资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从根本上适应广大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
(三)要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住房资金的原则,在核定职工工资中现有住房消费资金含量的基础上,根据现行住房价格水平和职工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应增加给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数量。
(四)要正确处理职工住房的合理需求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的有机结合,在加大住房货币分配改革力度的同时,注意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行。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单位: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央、省、外地驻穗单位。
(二)实施对象:
1.1997年9月29日(含9月29日)之后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人员(即“新人”);
2.1997年9月29日之前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人员(即
“老人”),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愿意申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含离退休人员)。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做法
我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实施后,新旧住房政策接轨运作了几年,1999年底房改备案的房屋大部分已得到了妥善解决,2002年底基本完成了房改备案的职工房改问题。今后各实施单位对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均按月按本人职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住用单位的公有住房,必须以市场租金承租或以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给每个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年限为累计25年,即300个月。
发放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次年1月份;其他人员为市房改办批准其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申请的次月。
五、住房补贴标准
(一)1998年度机关各级职务人员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办事员:233元;科员:280元;副主任科员:327元;主任科员:373元;副处级 420元;处级 467元;副局级:513元;局级:607元;副市级:747元;市级:933元。
(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
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一)住房补贴视同住房公积金,由市房改办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二)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以职工本人名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房改办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房改办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五)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累计至25年满为止。
(六)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如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巳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七)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也可在购房时一次性支取。
(九)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十)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为止。
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