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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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川办发〔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药械)集中采购制度,以药械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推进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健全医保支付标准与药械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械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健全药械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实行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管理。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整体推进,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在全省推行新的药械分类采购政策。

2021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实现全品种全类别采购。

2023年,全省医药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同)基本纳入药械集中采购管理。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川财库〔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库〔2017〕34号省级各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9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六章附则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相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相关机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四川省[1999]XXX号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租赁商品、获取劳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集中进行;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采购单位应当编制采购计划建议书,随同财务收支计划一并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各单位的资产情况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议标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协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无法进行竞争的一种协议价格采购方式。

第八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凡一批次政府采购项目估价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财采〔2012〕4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第四条询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询价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六条采购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二)现货货源充足;(三)价格变化幅度小。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虽有国家、行业标准,但市场上的具体生产标准未统一的;(二)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或者虽不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但市场上货源渠道有限,无法随时提供的;(三)同类产品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四)其他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

四川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四川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四川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旨在规范并指导四川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具有采购资格的组织,对定点采购进行管理。

定点采购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委托特定供应商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本办法将明确定点采购的程序和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具有采购资格的组织,以及其相关合作单位。

三、定义在本办法中,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供应商:指具有相关资质并能够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2.定点采购: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为满足采购需求而选择特定供应商进行商品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四、定点采购的程序1.需求确定:采购机构应当明确定点采购的具体需求,并制定相关采购计划。

2.供应商选择:采购机构应当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供应商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其信誉、实力、价格和服务等因素。

3.定点采购合同签订: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应当签订定点采购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采购监管: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五、定点采购的要求1.公平透明:定点采购应当依据事先制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透明,确保采购的公正性。

2.合规操作:定点采购的过程应当符合相关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且采购机构应当做好相关档案和资料的保存工作。

3.经费合理性:定点采购的费用应合理,不得超出预算限额,并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4.供应商合格性: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应具备相关资质和实力,并能够按时提供所需的商品或服务。

5.合同履行: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保证采购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要求。

六、定点采购的监督与考核1.定点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2.采购机构应当及时报送定点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和报告,并按要求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3.对于违反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川财采〔2012〕54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川财采〔2012〕5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8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以及质疑投诉评审复议等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评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单一来源采购评审小组,下同)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进行审查、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政府采购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

采购人成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提供保障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评审复议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投诉评审复议有关的监督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4•【字号】川府函[2003]140号•【施行日期】2003.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3]140号2003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实施。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贯彻《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

依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四川省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争取在3年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实施。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

结合我省正在实施的政府财政信息网络建设工程,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初步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和执行工作的信息化,逐步形成全省和全国政府采购的统一市场。

2.合理分工,相互制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离,依法划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执行部门的职责分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建立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

3.兼顾效益与效率。

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范围。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一般不高于同类商品的市场最低销售价、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对经常性、小批量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以定点采购为主的采购方式,简化工作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4.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操作行为、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评标行为和供应商的投标及合同履约行为;对符合公开招标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川财行〔2015〕239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行〔2015〕239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实施细则》印发后,各市(州)财政局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三、各市(州)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本地区2015-2016年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务必于12月25日前完成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并在党政机关会议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同时,汇总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等相关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2)报省财政厅。

四、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充分考虑各级各部门召开会议的实际需要,尽量扩大会议定点场所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酒店、宾馆、会议场所等,尽可能纳入会议定点管理,以确保满足不同类型、不同标准会议需要。

五、请各地区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反馈给我们。

附件:1.四川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2.四川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情况统计表(略)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11月26日附件1四川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政府采购基础培训课件

政府采购基础培训课件
(二)执行主体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
机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社会代理机构。 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注意:评审委员会不属于执行主体的范畴。
2、(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 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 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 会另行制定。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号)第八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 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商务部和有关部门颁布的 部门规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政府采购基础培训课件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政府采购法制框架。 第二部分是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 第三部分是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基本概念、基础知 识。 第四部分是政府采购评审操作实务。 第五部分是政府采购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 评审专家应当做好的工作。 第六部分是政府采购发展趋势。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制框架
、燃料、设备、产品等。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基本概念、基本知识
B、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C、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 对象。
6、性质:行为。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基本概念、基本知识
(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
1、(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 用招标投标法。
·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基本概念、基本知识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5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5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
知川财规[2021]15号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
【摘要】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137-141)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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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7号)5.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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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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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培训
吴正新 2015年5月
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基本法制框架 二、政府采购基本概念、基本知识 三、政府采购活动基本流程 四、采购人权利、义务、职责 五、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几项重要权利 六、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
前言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 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欧洲 ,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作为引领公共财政支出 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 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历 史背景下应运而生,也有国外欧美国家的推动,从 1996年开始试点到1998年全面启动。我国2003年 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政府采 购进入法制化轨道。
一、政府采购基本法制框架
(四)全国性政策制度文件 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2、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5、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 6、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
行办法; 16、四川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17、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 18、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一、政府采购基本法制框架
19、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 20、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 21、四川省省级电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22、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23、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24、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25、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3]6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3]6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3〕6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现将《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实行定点办会和定点住宿,未实行定点办会和定点住宿的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二、2013-2014年度省级党政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统一使用中央党政机关采购的定点饭店。

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市(州)财政部门在4月1日前与定点饭店补签《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协议》。

三、2013-2014年度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址:/clf2013/和。

附件: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3月6日附件: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2号)、《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和《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川委厅[2007]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含省级直属行政单位和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省级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省级一、二类会议以外的会议原则上应通过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经批准确需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办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防控政府采购活动风险,促进政府采购良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范,全面推进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将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本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全流程、各环节,重点加强对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和重大风险事项管理。

全面建立健全内部机构之间,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优化流程衔接,合理安排分工,提高采购绩效。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岗位设置和人员执业控制管理制度1、工作岗位设置方面。

内容:针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处理询问质疑、保证金收取退还等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岗位间相互制衡、定期轮岗等岗位管理制度,对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建立定期专项检查、审计等风险管控制度。

目标:实现按照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

2、执业监督制约方面。

内容:建立重要业务2人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制度和重要业务主要责任人管理制度。

目标:实现重要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之间能够形成相互监督制约作用,保障重要业务办理的合法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658号•【施行日期】201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658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规范政府定价程序,促进经营者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成本管控机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现印发《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2月28日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规范政府定价程序,促进经营者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成本管控机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以下简称:成本信息),包括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信息。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成本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常态化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成本信息由经营者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要求和公开方式制作发布;成本监审结论信息由定价机关依法制作发布。

第五条成本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简洁、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成本信息公开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经营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信息实行制定价格前公开。

2017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手册

2017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手册

2017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手册一、政府采购概念、立法目的和宗旨、基本原则(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1)(《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3)(《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4)根据国务院、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药品由卫计部门实行不受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药品集中采购。

2、非政府采购(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2)根据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的规定,目录以类的一些采购项目没有达到相应的数额标准的。

(二)政府采购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三)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政府采购基本法制框架(名录)(一)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川财采[2015]3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等法律制度,结合四川政府采购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11月2日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等法律制度,制定以下规定。

一、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编制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预算项目库内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进行审核。

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细化具体、预算资金安排是否科学、采购类型是否合法等内容。

二、采购人应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包括采购时间、金额、数量、采购形式等内容,并与预算执行进度相衔接。

采购人应当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30日内将当年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4月25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一)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相关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和灵活性。

准确定位集中采购功能,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发展。

对采购需求标准难以统一及非通用类货物和服务,或者采购量较小难以形成有效规模的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二)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

系统性加强采购人在邀请供应商、评审专家抽取、社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选择等方面的自主权。

精简供应商材料要求。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川财库[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的通知(川财库[2003]18号2003年8月11日)省级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为建立省级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第一条为建立省级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省级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均按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省财政厅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拟定下一年度的《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省级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省政府采购中心是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除定点采购项目和特殊需要外,采购人不能指定采购品牌或供应商。

第七条采购人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部门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九条集中采购项目需编制集中采购计划。

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前向省财政厅部门管理处汇总提交所属单位下季度的集中采购计划及采购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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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川财库[2003]1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8.13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川财库[2003]19号2003年8月13日四川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减少采购环节,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采购是指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含工程项目,下同)所实施的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

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经常性采购项目和非经常性采购项目。

经常性采购项目包括办公消耗用品,交通工具的保险、加油和维修,会议服务,公务服务等项目。

非经常性采购项目包括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交通工具等项目。

第三条定点采购的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的工作情况确定。

第四条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定点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与管理
第五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
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和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企业规模;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和售后服务队伍;
6、具有履行政府定点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维修能力或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确定: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省财政厅向省政府采购中心下达《定点采购项目委托书》,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定点采购项目的要求,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发布
招标公告,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

招标工作结束后,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招标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七个工作日内如无投诉,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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