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及时、准确依据本办法进行统计。
第三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上报,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分为“法人单位事故”和“非法人单位事故”两类进行统计。
(一)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法人单位事故”统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参照本办法统计。
(二)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非法人单位事故”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统计、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的原则开展。
经事故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核销。
第六条经事故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后,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确认事故原因是偷盗、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致命性疾病(而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和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的。
第七条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批复确定的意见核销,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批
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相关证明文件等。
(二)地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核查结果。
第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抽样调查制度,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质量抽查工作,定期公布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数据及其相关情况。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
一、总说明
1.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开展,并根据第四条规定进行分类统计。
2.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每起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A1)、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A2)规定时限直报。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记录,并在24小时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上报;事故发生7日内,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每月7日前,完成上个月事故统计数据汇总。
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全面、如实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抽样调查制度,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质量抽查工作,定期公布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数据及其相关情况。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
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等在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予以公布。
二、统计表式
(一)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
填表单位(签章):事故标识:□法人单位事故 / □非法人单位事故
填报说明:1.本报表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报。
2.甲区域内容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送;乙区域内容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送,30日内逐步补充完善,并对甲区域内容进行核实更新;丙区域内容在事故调查结束后报送,并对甲、乙区域内容进行核实更新。
3.受伤指事故造成从业者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下同)。
(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
填表单位(签章):事故标识:□法人单位事故 / □非法人单位事故
填报说明:1.本报表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报。
2.本报表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送,30日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3.文化程度:按(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学;(7)硕士以上。
(三)填表说明
1.表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与原行业领域分类对应情况
A 农林牧渔业:农用机械(01农业);渔业船舶(04渔业);其他。
B 采矿业:煤矿(06煤炭采选业);金属非金属矿山(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非金属矿采选业,11其他采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C、F、H 商贸制造业:化工(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制造);轻工(13农副食品加工,14食品制造业,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家具制造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烟草(16烟草制造业);纺织(17纺织业,18纺织服务,服饰业);建材(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冶金(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机械(33金属制品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仪器仪表制造业,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F 批发和零售业;H住宿和餐饮业;其他。
E 建筑业: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交通建设工程;其他。
G交通运输和仓储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其他。
D、I-T其他行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I-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
织;T-国际组织。
2.事故单位情况
(1)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
未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2)单位规模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填写。
(3)登记注册类型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填写。
(4)管理分类
指发生事故按现有安全生产监管行业(领域)分类。
(5)所属行业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
(6)事故单位划分原则
①建筑施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填写施工单位,A1表中的“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凡分承包单位在经济上为独立核算的,纳入承包单位统计;非独立核算的,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凡未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单位的建设活动与分包合同不一致的,不管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
同时,应在A1表中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所属行业。
从事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
②乙单位在甲单位中租赁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
核算法人单位,纳入乙单位统计;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
乙单位人员(派员)参加甲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纳入甲单位统计。
③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纳入本单位事故统计。
④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的,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3.事故概况
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简要原因分析及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4.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
主要填写事故单位隶属关系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5.事故详细情况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填写,主要内容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责任人处理情况、伤亡总人数(指未纳入统计的总伤亡人数)、起因物、致害物等情况。
6.死亡和失踪人数
指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在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死亡,或失踪超过30日(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超过7日)的人数。
7.受伤人数
指造成从业者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人数。
8.职业死亡\职业受伤人数
事故中,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死亡\受伤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