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8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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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8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审判白皮书

序言: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保障的前提,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是处理其他劳动争议问题的基础,因此确认劳动关系影响重大。劳动关系有时呈现出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其他民事关系比较相似的外观,给确认劳动关系带来很大难度。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和新经济形态的不断涌现,企业用工形式变得愈加多元,以互联网平台类企业为代表的新型用工方式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新挑战。为综合反映近三年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审判情况,促进辖区法院适法统一,优化上海营商环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我院”)特制作本白皮书,以期总结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妥善处理相关纠纷、促进规范用工提出合理建议。

一、2016-2018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收案情况

2016-2018年,我院共受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212件,其中2016年73件、2017年63件、2018年76件,分别占当年我院劳动争议二审总收案的3.66%、3.50%和4.84%,在所有劳动争议案由中仅次于劳动合同纠纷居第二位。但实际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占比更高,一些其他案由案件的复合诉请中也会包含确认劳动关系的

请求。

图表 1

(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结案情况

2016-2018年,我院共审结二审劳动争议案件5173件,其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结案207件,占比4%。在审结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支持确认劳动关系67件,占比32.36%;不支持确认劳动关系83件,占比40.10%;调解16件,占比7.73%;撤诉41件,占比19.81%。

图表 2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偏离整体水平较多,比整体水平低6.09个百分点。但从审判实践分析,此种偏离并非偶然。如前所述,确认劳动关系诉讼本身不涉及实体劳动权益处分,而是用于解决工伤、社保、工资等实体性权利,因此对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调解必然要牵涉工伤、社保等问题,而涉及到这些问题的纠纷往往比较复杂,当事人不肯轻易调解。

(三)案件涉及行业分布情况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所涉行业分布较为集中。2016-2018年,我院审结的207件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传统物流运输业65件,占比31.40%,建筑装饰工程业54件,占比26.09%,生产加工制造业40件,占比为19.31%,(餐饮、营业、保洁等)服务业17件,占比8.22%,互联网平台企业6件,占比2.90%,其他25件,占比12.08%。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集中分布的几个行业有两个共同特征:一是行

业用工混乱,传统物流运输行业个人车辆挂靠运输公司的现象普遍,建筑装饰行业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乱象,加工制造行业用工主体多为不具资质的个人小作坊,这些行业用工极不规范,几乎不会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相比其他行业,这些领域事故风险大,且由于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频发工伤纠纷,在物流运输和建筑装饰工程两个行业表现尤为突出。

图表 3

(四)确认劳动关系诉讼目的情况

因为确认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和主张劳动权利的前提,当事人多以此为其他诉讼的基础。在2016-2018年审结的207件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诉讼目的为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有136件,占比为65.70%;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和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件分别为20件、17件,各占9.66%、8.21%;其它目的的案件为34件,占比16.42%。

图表 4

二、确认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一)用人单位采用各种方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高发行业均属于利润率低且业务量波动很大的物流、制造、服务等低端产业领域,从业者流动性强、组织性差。出于成本控制需要,相关企业更希望采用灵活用工方式来取代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最典型的是建筑装饰工程行业,其工程量波动大、工期变化快等因素造成短时间内对劳动力需求量差异很大,因固定用工制度的灵活性不够,单位往往怠于办理相关手续。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许多企业避免直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更多地通过违法分包、转包将任务层层分解。

(二)劳动者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淡薄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的从业劳动者主要是外地来沪打工者,而且绝大多数是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劳动者往往更看重实际到手的工资,而对工作条件、作息时间、社会保险等其它劳动

保障权益并无更多深入了解,往往同意以劳务合作等方式签订协议。而有些劳动者更是主动要求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以换取更多的到手工资。另外,劳动者在工作中也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导致纠纷发生后无法完成法律要求的最基本的举证义务。

(三)“职场碰瓷”现象屡有发生

从诉讼情况看,除用人单位刻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外,亦有个别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管理中存在的疏忽或缺漏,通过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些劳动者更是在尝到甜头后频繁换工作重复以上操作。这种“职场碰瓷”的行为给许多中小企业带来很大困扰,也增加了社会的诉讼成本。

(四)新型用工方式的定性存有较大争议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新产业催生了新型的用工方式,这些新型用工方式在工作场所及时间、准入退出机制、任务发放、收入报酬及分配、绩效考核等方面,呈现出与传统企业用工明显不同的特点,但同时仍保留部分劳动关系的特征。如果严格按照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不认定劳动关系,劳动者便无法获得最基础的劳动保障。然而一旦确认劳动关系,随之而来的大规模诉讼风险将对这些新型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的发展带来较大阻碍,对社会就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不利于行业发展和社会创新。近两年涉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劳动纠纷大量集中在劳动关系的确认,但目前立法部门尚未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给此类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压力。

(五)劳动保障体系弹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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