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共同侵权行为概述

一、法律规范整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司法实践历来是以原因力可分与否作为适用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的标准。对于加害不明的情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并不作为共同侵权处理,而是分别责任大小按照按份责任处理”1

“一种观点认为,在加害人明确而只是原因力即加害部分不明时,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家还不发不明的具体处理,应区分不同情形:如果每个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乳沟每个人的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就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

《侵权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也称共同加害行为》

“在我国法上,加害部分不明的多数人侵权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应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该法第67条只是对环境污染者内部责任分摊的规定,并非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例外。”2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

1程啸:《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载《暨南学报》,2011年第5期。

2程啸:《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载《暨南学报》,2011年第5期。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按份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将共同过失作为共同加害行为必定要有“造成同一损害”的限制条件,如此则使得《侵权责任法》第8条与第11、12条难以区分。《侵权责任法》第8条并未如第11涛与第12条那样,要求数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给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也就是说,无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一个或多个损害后果,他们都应就全部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将第8条中的“共同”理解为共同故意,理论上就可以很容易地解释第8条与第11、12条为何有此差别。这是因为,数个侵权人基于

共同故意而协力造成受害人的损害时,因共同故意已将所有侵权人的行为进口了一体化评价,他们的行为被当作了一个侵权行为,所以受害人遭受的无论是一个还是多个损害,都是因该侵权行为所致。……如果认为第8条的“共同”包括了共同过失,那么在多个侵权人基于共同过失给受害人造成了不同损害的时候,理论上就无法解释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每一个侵权人不仅要对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还要对他人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3

二、台湾、德国民法规范解析

台湾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依第一八五条第一项前段之规定:“数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赔偿责任。”关于数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在何种情形,始可认为“共同”,学说山共有两种间接:客观说。认为数人之行为,在客观上发生统一结果,即应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其主观上有无意思联络,在所不问。主管说。认为各加害人间须有意思联络(即共同意思),至少限度,亦须有共同之认识始可,否则若偶然的数人行为相竞合时,即难认为共同侵权行为。”4

3同上。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335页。

“共同侵权行为,谓数人共同不法对于同一之损害与以条件或者原因之行为。……共同行为人须有故意或过失:有故意或过失之人,与无故意或过失之人(包括有免责错误之人)共同者,惟于有故意或过失者之间成立共同侵权行为。”5

准共同侵权行为(危险责任)“数人不法共同侵害他人之权利,不知孰为加害者,其关于侵权行为之人,视同共同侵权行为人。其与纯粹之共同侵权行为人不同者,非因全体之行为使其发生损害,惟因其中之某人之行为而使其发生结果,然不知其为谁之时也。”

德国民法典第830条【共同行为人和关系人】

(1)数人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各人对损害均负责任。不能查明数关系人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亦同。

(2)教唆人和助手视为共同行为人。

“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二字,首先出现在《德国民法典》第839条的规定中。德国立法尽管没有明确规定规定共同的含义,但是,依据德国法院之判例及权威学说,该句中的“共同”应该是指“共同的故意”,也称“共谋”,即要求行为人鼻血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各行为人都明知且意欲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采纳了主观说的观点。但是随着近几年产品责任、专家责任和公害责任等的发展,德国学者和立法者认识到完全采取共同故意说未免过于狭窄,所以,确定了在上述情况下使用特别法来调整的立法模式以解决特殊侵权行为中的共同侵权问题,而不再适用民法的共同侵权原则加以解决。”6

三、共同侵权的学说

主观说“持主观说的学者认为各个加害人之间不仅须有行为之分担,且须有意思之联络(即共同意思),即使没有共同同谋的意思,至少必须对损害的共同的认识,否则若干偶然竞合在一起的多人的行为不能处理共同侵权。主观说又可分为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和共同认识说。意思联络说也称共同故意说或共同意思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处理以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之间应有“通谋”,过失行为不能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说十分强调各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共同意思,而对各行为客观上的关联关系则不予重视,应属于最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论。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有的学者采用传统的意思联络这一表达方式,明确区分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

5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73页。

6同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