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北京营建事宜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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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北京营建事宜述略
【原文出处】历史档案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64
【原刊页号】23~32
【分 类 号】K24
【分 类 名】明清史
【复印期号】200701
【作 者】高寿仙
【作者简介】高寿仙,北京行政学院学报编辑部副研究员 北京 100044
【正 文】

明代北京的营建项目,有宫殿、坛庙、城垣、城楼、陵寝、王府、官衙、仓庾、寺观、桥梁等多种,其中宫殿、坛庙、城垣、城楼、陵寝等工程,规模都很浩大。经过修缮或重建,这些宏大的建筑物不少都保存下来,成为北京文化遗产中最壮丽的部分。关于这些建筑物,特别是紫禁城、天坛、十三陵等,已有大量介绍性的书籍和文章。但对于营建方面的具体事宜,还缺乏比较系统的研究。本文拟对明代北京营建的一些基本情况,如营建管理、经费筹措、物料采办、匠役征用等,进行初步探讨,敬请方家教正。
一 营建管理

明代,工部是专门掌管营建事务的国家机构。工部尚书、侍郎总管全局,“掌天下百工营作”是其重要职责之一①。工部下设营缮、虞衡、都水、屯田4个清吏司,除陵寝、坟茔营造属屯田清吏司职掌外,其它营造事务均归营缮清吏司掌理。营缮清吏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分掌宫府、器仗、城垣、坛庙经营兴造之事”②,“凡大内宫殿、陵寝、城濠、坛场、祠庙、廨署、仓库、营房之役,鸠力会材而以时督程之”③。由于位居六部之末,工部一向被仕进者视为冷局,“嘉靖间兴大工,添设工部官,比曩时数倍,营缮司尤盛,郎中多至十余员,得骤升京堂,或有先赐四品服者,人始慕之”④。营缮司下设一些分司,“其分司为三山大石窝,为都重城,为湾厂(通惠河道兼管),为琉璃黑窑厂,为修理京仓厂,为清匠司,为缮工司(兼管小修),为神木厂(兼砖厂),为山西厂,为台基厂,为见工灰石作”。各分司分掌某方面的具体事务,如三山大石窝掌烧造、开运各工灰石之事,都重城掌报修坍塌城墙,湾厂掌转运建筑材料,琉璃、黑窑厂掌烧造砖瓦及内府器用,修理京仓厂掌京仓修理事务,神木厂储存各省采到木植,

山西厂(又称大木厂)、台基厂掌储存木材兼为造作之场,等等。其中神木厂、山西厂、黑窑厂、琉璃厂、台基厂,合称“大五厂”。此外还有“小五厂”:营缮所,木工;宝源局,金工;文思院、王恭厂,俱丝工;皮作局,革工。其中营缮所由营缮司管理,设所正1员、所副2员、所丞2员⑤。

除工部外,宛平、大兴二县也参与营建管理工作。永乐年间,宛、大二县工房设南、北科司吏各1名、典吏2名,其中南科管工部等衙门买办物料,北科管惜薪司等衙门夫役以及在京居住诸色人匠等事,后因事繁难治,洪熙元年(1425年),令二县增设工房匠科司吏1名、典吏2名⑥。宣德四年(1429年),又增置宛、大二县县丞各1名,专督营造⑦。万历六年(1578年),并军匠事入粮马厅,令革去县丞1员,十二年复设如故⑧。此外,京卫中的武功三卫,因所管军士皆为工匠,亦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营建管理⑨。

明代宦官广泛参与各项事务管理,营建也不例外。内府负责掌管营建事务的是内官监,它“掌木、石、瓦、土、塔材、东行、西行、油漆、婚礼、火药十作,及米盐库、营造库、皇坛库,凡国家营造宫室、陵墓,并铜锡妆奁、器用暨冰窨诸事”,“凡国家营建之事,董其役”⑩。而且,内府宦官的管理权力,往往超过外廷官员。永乐时营建北京,北京行部“庶务丛脞,而工曹尤甚,凡中外造作材物,率取具焉。董作役者皆中官,气势不可近,六曹官往往被棰系”(11)。永乐以后,宦官权势愈来愈盛,更非工部官员所能匹敌。沈德符谈到:“工曹修造诸差,多与内监同事,迕之未免得祸,若与协和,必同染腻秽,为清流所薄,后日吏议每从此搜抉,以故有志者类托故辞之。”(12)


凡有营建项目,第一要务是做出总体规划和设计,估算所用经费物料,以便筹措施工。明制规定,“凡宫殿、门舍、墙垣,如奉旨成造及修理者,必先委官督匠,度量材料,然后兴工”(13)。总体规划和材料度量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有丰富的营建知识和经验。明代在这方面,出现了一些优秀人才。如交趾籍太监阮安,“长于工作之事”,修营北京城池、九门、两宫、三殿、王府、六部诸司公宇,“皆着劳绩,工曹诸属,一秉成说而已”(14)。官至工部尚书的吴中,虽人品卑下,但在工程管理方面成绩卓著,“勤敏多计算,先后在工部二十余年,北京宫殿,长、献、景三陵,皆(吴)中所营造,职务填委,规划井然”(15)。工匠出身的工部侍郎蒯祥,精于工程技术

,被称为“蒯鲁班”,“能主大营缮,永乐十五年(1417年)建北京宫殿,正统中重作三殿及文武诸司,天顺末作裕陵,皆其营度”,“每宫中有所营缮,中使导以详略,用尺准度,若不经意,既造成,以置原所,不差毫厘”(16)。嘉靖年间徐杲亦以木匠官至工部尚书,在建筑规划方面很有才华,当时营建三殿,“三殿规制,宣德间再建后,诸将作皆莫省其旧,而匠官徐杲能以意料量,比落成,竟不失尺寸”(17)。

在北京营建经费的估算方面,宦官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国家营建,在朝廷者属内官监,在诸司者属工部。凡遇内府兴作,内官监估计,转行工部。工部以三分为率,量减一分,盖曲为节省计耳。近该监估计,已知三分扣一定规,往往过为加增,以图侵克。”(18)
明代北京的营建项目,大多数属于“在朝廷者”,都要先由内官监初估,再由工部复核,工部不敢得罪内官监,只能以内官监的初估为基础,加以一定幅度的削减。作为专门工程设计场所的台基厂,也由内监实际掌管。

营建项目正式开工后,则要委派重要官员督理。凡是规模较大的营建工程,一般都遣文武大臣、太监董理其事。如永乐十五年营建北京,命泰宁侯陈珪掌营缮工事,安远侯柳升、成山侯王通副之,又命行在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李庆同陈珪等总督,并命成山侯王通,兴安伯徐亨,都督薛禄、金玉、章安、谭广各督一事(19)。正统元年(1436年),命太监阮安,都督同知沈清,少保、工部尚书吴中率军夫数万人修建京师九门城楼(20)。正德九年(1514年),营建乾清、坤宁宫,令御马监太监谷大用、司礼监太监张雄总理,内官监太监张银及署都督同知朱宁提督(21)。嘉靖十五年(1536年),修饬七陵,命武职大臣1员、工部堂上官1员总督工程,礼部堂上官1员总拟规制,兵部堂上官1员总督官军,于各衙门选取才干官1员协同工部堂上官兼理工程,并命内官监官二三员提督工程(22)。

总督、提督之下,根据工程规模大小,还有数量不等的一般监督人员,以分理各项事务,他们都由工部司员和内官监太监充任。由于有利可图,监督人员常超出规定数额,不得不加以限制。弘治十八年(1505年)规定,山陵监督等官,多不过30人,但嘉靖七年,提督山陵太监傅平奏上管工太监70余人,被工部复奏驳减(23)。此外,每项工程,都有科、道官巡视。监督与巡视在职责上是有清楚区别的,“监督者,总理之任;而巡视者,纠察之权也”。但在实际工作中,巡视科

道常常侵分监督官员之职权。万历二十四年重建两宫,工部官员认为,“若监督徇私冒破,巡视者止宜据实而纠劾之,倘兼监督之任,未免一柄两持,事体必多掣肘”,遂奏请申明职掌,令监督、巡视“各守乃职,收受钱粮之际,监督官与内官监提督将钱粮逐项验收,巡视科道监察之,果有冒破、以小作大、以轻抵重、以滥恶抵美好等弊,点记于册,钱粮收完,实时声说某项有弊,随时察究,果有入己之赃,参究罢黜,但不得吹毛洗垢,以堕任事之心”(24)。

由于匠役众多,物料繁杂,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明初规定,凡有兴作,“其工匠早晚出入,姓名数目,务要点闸关察机密”。永乐时规定,凡夫匠出入,“令各处上工人匠,俱照旧印绶监起牌上工,不许擅自拔取”;“内府上工人匠,一牌上止写一人名字,不许双名相合”(25)。万历时重建两宫,题准:“照得夫匠众多,该管员役,最易冒破,以五作十,并庸匠稚病残疾人夫,希图搪塞。合行定立规式,某匠作某料尺寸若干,即注匠名料上,前一日分派,当日申刻验收,某人夫某项用若干,俱预先分派,当日抵晚验工,如有名无人,有人无工,工匠扣除工食,军人不与日粮,仍行送问。如干碍内外官员,奏请究问。”(26)
天启时营建庆陵,题准:“每日上工收料,务从实查记,十日清算一次,使钱粮皆得实用,勿致虚冒。”(27)
二 经费筹措

明代北京的营建工程,所耗财力十分巨大。以殿宇为例,正德十年,重修太素殿,用银20余万两(28)。武宗初建豹房,自正德二年至七年,所费价银24万余两(29)。嘉靖十六年,修沙河行宫,议价200余万两(30)。十九年,工部奏,营建四郊,费银46万两,慈宁宫48万两,乃今慈庆宫已用银71万余两、一号等殿已用银76万余两,“费渐侈矣,而工犹未完”(31)。二十年,改建太庙,“捐数百万之费”(32)。“嘉靖间午门、三殿灾,万历间慈宁、乾清灾,动费四五百万金”(33)。天启时,重建三殿,费银595万余两,当时已称“工倍费省,未有如斯举者”(34)。再如陵寝,以长、永、定三陵规模最大,费银各达800余万两(35)。天启初修建庆陵,工部“请帑金一百五十万两,及玄宫告成,而帑金匮矣”(36)。熹宗去世时,国家财力极度匮乏,但营建德陵,预估经费仍达200余万两(37)。

明代北京营建经费很高,除工程规模确实浩大外,估算过高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前所述,营建经费例由内官监初估

,他们为了从工程中获取最大利益,往往漫天估价。李廷机曾评论说,国家工役,“估计皆内相、匠头、胥吏为政,彼但科算己之所得,而务取盈焉,故一倍至二三十倍”(38)。沈德符也指出:“天家营建,比民间加数百倍。曾闻乾清宫窗槅一扇,稍损欲修,估价至五千金,而内珰犹未满志也。盖内府之侵削,部吏之扣除,与夫匠头之破冒,及至实充经费,所余亦无多矣。”(39)
万历三十八年,正阳门楼毁于火,内监同工部官估计重建费用,内监谓当用银13万两,“素以负气称”的营缮司郎中张嘉言则谓:“此楼在民间,当费三千金。今天家举事,不可同众,宜加倍为六千。”对于张氏之言,“诸大珰忿极,气满口重,不能辨诘,但奋于拳欲殴之,时监督科道在列,亦不出一言剖析,但劝解散去,次年大计,张竟以不谨被斥”。最后此楼“动工银三万,盖初估为张所诎,其后终不能满内珰之欲也”(40)。可以设想,如果不是张嘉言负气力争,而是按照惯例办事,此楼用银恐怕不会少于数万两。

按照规定,凡营建工程,“兵部拨军,户部支粮,工部止于办科”(41)。也就是说,兵部调拨军士充当役夫,户部向当役者提供口粮,而所有物料均由工部筹办。明代前期,营建所需的各种物料,基本上都是通过赋役制度强制征取,工部支出不多。中叶以后,许多赋役项目都逐渐折银征纳,营建所需物料通过采买方式获取的比例越来越大,工部需要支出的现银也就越来越多。但是,工部本身的现银收入,只有竹木抽分、矿银、匠银、芦课、四司料价几项,其中数额最大的四司料价银,嘉靖后期每年不过50万两,天启末增至86万两(42)。不要说这些收入皆有常规用途,即使全部用于营建,也远远不敷。因此,工部不得不千方百计筹措银两,以满足营建工程的巨额需求。

最常见的一种筹银办法,是让工部以外的其它部门出借或协济银两。这种办法从嘉靖年间开始经常使用。如嘉靖四年,时世庙工程方兴,又令修建仁寿宫,“海内在在灾伤,材木料价采征甚难”,题准借用户部钞关、兵部马价、工部料价,并查取两京各库颜料、各抽分厂木植及司府无碍官银(43)。十三年,议处太庙及各宫殿工费,命借太仓银70万两、太仆寺银50万两(44)。十六年,时修饬七陵、预建寿宫及内外各工,多达19所,每月费常不下30万金,而工部库贮仅百万,题准借太仓银40万两,兵部马价、柴薪银30万两,光禄寺银10万两,并取收纳的通惠河岁省脚价银(45)。十九年,因经费无措,工

部题准于户部每年扣省通惠河脚价银3.614万余两、崇文门商税2.7万余两、皇庄并各草场子粒8.9万余两、两淮余盐47.74万余两,光禄寺积余厨料银内借支15万两,兵部缺官等项银内借支20万两,各兑送用(46)。三十六年,重建朝门午楼,除工部预处银30万两外,令户、兵二部亦各预处30万两,并敕两京科道官,清查各监局库厂收贮各省年例物料解用(47)。万历十五年,营建寿宫,令南京工部凑银30万两解部济工(48)。天启二年(1622年),工部以陵工乏用,借南部存积银10万两(49)。六年,陵工急需钱粮,河道见贮银33.7万余两,令量取一半以济燃眉(50)。

另一种常用的筹银办法,是开纳事例和纳赎。所谓事例,就是出卖监生、官员资格,纳赎则是允许犯罪者交纳银两以免刑罚。明代开纳事例始于景泰时,所得粮草、银两主要用于边镇军需。将事例银用于营建,始于嘉靖年间。嘉靖四年,为筹措料价,“开纳事例以佐其费”(51)。十年,以营建仁寿宫及先蚕等坛殿采办大木料价不敷,开各项纳银事例以补运费(52)。十六年,因陵工等乏费,广开纳事例,“各儒学廪、增、附生员停降者许加银以原旧名色,民间子弟亦许纳银,俱入国子监肄业,其知印未及一年者亦准加银起送”,并准罪犯收赎,“凡文武官吏、监生公罪及军职立功等项,并军民人等徒罪以下,俱准收赎有差”(53)。三十六年,为筹措重建朝门午楼经费,广开事例(54)。万历二十四年,重建两宫,议开事例,进银500两者给与冠带,1000两者遥授七品京衔,并免杂差(55)。四十年,以营造皇贵妃坟园,题准扣事例银15万两(56)。天启三年,准于营缮、水衡二司开纳例银,专管工程,不许别项支用(57)。七年,营建德陵,题准陵工开纳事例二十六款,详细规定了各种捐纳事宜,如规定民间俊秀子弟纳银2600两,准以试中书入试,除中式外,经两试者实授(58)。

加征赋税,也是当时曾几次使用的筹银办法。如正德时,因建乾清宫,增加天下田赋100万两(59)。嘉靖十三年,为因营建太庙及各宫殿费用匮乏,令天下司、府、州、县,将库贮、羡余及赃罚等银,立限解京,不足则均派于丁粮,共征银80万两(60)。嘉靖后期重修三殿,“吏科给事中刘贽题,各省直丁地内,岁加四,派银一百万两,特差御史林腾蛟、唐自化等官催攒”(61)。天启七年九月,筹措陵工费用,向各州县加派银两,“大者派二百二十两,中者派一百□十两,派(小)者派一百两”(62)。崇祯元年(1628年)十二月,题准“照天启六年殿工例,加各运司盐课银,仍征崇祯元年一

年,计银一十四万余两,二年豁免”(63)。二年七月,又题准加征荆关、杭州、清江、中河、芜湖、龙江等6处榷关余银共1.4万两,“以济陵工急需”(64)。

工部官员在束手无策时,有时不得不请求皇帝拨发内帑银两。嘉靖年间,因营建经费缺口很大,工部几次恳请发内帑,世宗以“内帑银乃备宫中用者”,不准拨发(65)。熹宗初年,因庆陵工急,曾先后两次拨发帑银100万两,以济陵工(66)。天启七年,营建德陵,工部尚书薛凤翔求发帑百万,诏命半之(67)。

此外,明代后期,朝廷还常劝令官员捐献银两以助大工。嘉靖时,营建最繁,“经费不敷,乃令臣民献助”(68)。天启三年营建庆陵,令内外各衙门有自愿捐助者,不拘数目,即行解部,籍而优叙之(69)。五年,因两门三殿工程浩大,工部挪借术穷,内帑搜刮殆尽,后妃、诸王、公主并司礼监等衙门,各监局司库掌印、管事、牌子及内外私家闲住太监等官,恭进助工银共40万两,大学士顾秉谦等捐俸金200两助工,各衙门捐助有差,武清侯李诚铭进助大工银3万两,又命各王府量力捐助(70)。七年九月,营建德陵,“议内外大小诸臣捐助,各照殿工捐俸”,不久,大学士黄立极等各捐银200两(71)。

明代历朝营建不断,费用浩繁,给国计民生带来很大影响。如永乐时,邹缉曾指出:“工大费繁,调度甚广,冗官蚕食,耗费国储,”“征求无艺,至伐桑枣以供薪,剥桑皮以为楮。加之官吏横征,日甚一日。如前岁买办颜料,本非土产,动科千百。民相率敛钞,购之他所。大青一斤,价至万六千贯。及进纳,又多留难,往复辗转,当须二万贯钞,而不足供一柱之用。其后既遣官采之产所,而买办犹未止。盖缘工匠多派牟利,而不顾民艰至此。”(72)
弘治时,给事中张宦等奏称:“京城内外,土木大兴,军民两困。”(73)
嘉靖时,“营建最繁,十五年以前,名为汰省,而经费已六七百万。其中增十数倍,斋宫、秘殿并时而兴。工厂二三十处,役匠数万人,军称之,岁费二三百万。其时宗庙、万寿宫灾,帝不之省,营缮益急。经费不敷,乃令臣民献助;献助不已,复行开纳。劳民耗财,视武宗过之”(74)。万历年间,神宗派遣大批矿监税使,四处搜刮白银,神宗对此曾解释说,“开矿抽税,为因三殿两宫未完,帑藏空虚,权宜采用”(75)。可见,“营建乏资,计臣束手”,是矿税大兴的重要原因之一(76)。
三 物料采办


上节提到的一些建筑费用额,主要是由工部统筹的现银开支。而营建所需的各种物料,多数是通过强制性徭役获得的,并未计算在总建筑费用额之内。因而,明代北京各种营建项目的实际费用,要远远大于官方所公布的数字。

在营建所需的各种物料中,以木材采办耗费的人力物力最多。宫殿建筑需要各种规格的木材,一般木料在华北、南方都可以采伐,而用作梁柱的巨型楠、杉以及板枋,则只能在湖广、四川、贵州的深山中才能采到。明代采木始于永乐四年,当时为营建北京,遣工部尚书宋礼诣四川、吏部右侍郎师逵诣湖广、户部左侍郎古朴诣江西、右副都御史刘观诣浙江、右佥都御史仲成诣山西督军民采木(77)。终永乐之世,宋礼先后5次入蜀提督采木(78)。永乐以后,曾多次谕令采取大木。如宣德三年,命行在工部尚书李友直、刑部左侍郎樊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胡廙往四川,吏部右侍郎黄宗载、刑部右侍郎吴廷用往湖广,采宫殿材(79)。正德九年,命升湖广巡抚、右副都御史刘丙为工部右侍郎兼右都御史,总督四川、湖广、贵州等处,采取大木,而以署郎中主事伍全于湖广、邓文璧于贵州、季寅于四川分理之;次年又设工部署郎中二人催运大木,一自仪真邗沟至卫河达于京师,一自湖至大江达于仪真(80)。嘉靖二十年,遣工部侍郎潘鉴、副都御史戴金于湖广、四川采办大木,二十六年复遣工部侍郎刘伯跃采于川、湖、贵州(81)。嘉靖三十六年题准,川、贵、湖广3省采木,差大臣1员,郎中2员,添设川、湖副使各1员,又差郎中2员,一往山西、真定采松木,一往浙江、徽州采鹰架木(82)。万历中,为重建宫殿,采楠、杉诸木于湖广、四川、贵州(83)。此时采木“止责成抚按,一官不遣”(84),抚按则委派本处官员分督,如四川分设川西、上川东、下川东、上川南、下川南、川北、建昌七总,各按分派数额采取(85)。除委官采办外,明代后期还兼行召商采木之法(86)。

从深山采取大木并运到水次极为艰难。据记载,“楠木一株,长七丈,围圆一丈二三尺者,用拽运夫五百名,其余按丈减用。沿路安塘,十里一塘,看路径长短安设。一塘送一塘,到大江”。“计木一株,山林仅十余金,拽运辄至七八百人,耽延辄至八九月,盘费辄至一二千两之上”。大木运到水次后,“督木同知将放出木头赴督木道交割,八十株扎一大筏,召募水手放筏,每筏用水手十名、夫四十名,差官押运到京”(87)。大木沿长江顺流而下,“出三峡,道江淮

,涉淮泗,以输于北”(88),“越历江湖,逶迤万里,由蜀抵京,恒以岁计”(89),“有时是两三年才能运到首都”(90)。采木给地方财政造成很大负担。嘉靖三十七年,贵州抚按奏称,本省采木经费,当用138万余两,“费巨役繁,非一省所能独办”,经工部题复,令将广东、云南、江西、山西原派盐课大工银督发应用(91)。万历中采木湖广、四川、贵州,费银930余万两,皆征诸民间(92)。采木也给当地百姓带来深重灾难。嘉靖年间,奉命采木于蜀的龚辉曾作《采运图说》奏进,备述采木之苦,谓“徒以应用营建所需之故而伤陛下赤子,曾楩楠杞梓之所不若”(93)。万历年间,采木四川建昌,“采运人夫,历险渡泸,触瘴死者,积尸遍野”(94)。吕坤在奏疏中,曾极论采木之害:“深山穷谷,蛇虎杂居,毒雾常多,人烟绝少,寒暑饥渴瘴疠死者无论矣。乃一木初卧,千夫难移,倘遇阻艰,必成伤殒。蜀民语曰:‘入山一千,出山五百。’哀可知也……臣见楚、蜀之人,谈及采木,莫不哽咽。”(95)


砖瓦是营建必需的另一项大宗物料,例由官府设窑烧造。为了加强管理,明代常派遣官员督理烧砖。如永乐四年,命泰宁侯陈珪、北京行部侍郎张思恭督军民匠造砖瓦(96)。后专差工部侍郎1员,于临清管理烧造,提督收放,自直隶至山东、河南军卫、州县有窑座者俱属统辖。宣德二年,令河南、山东二都司并直隶卫所,拨军夫50名,于沿河一带烧砖,以添设官15员分行提督。弘治八年,令停止派遣烧造官员,由河南、山东、南北直隶巡抚官委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及府州县官提督管理烧造(97)。正德九年,命署郎中主事张惠于南直隶、署员外郎主事唐升于北直隶,俱烧砖(98)。嘉靖五年,令差工部属官二员,一往南直隶各府,于苏州有窑处所,烧造方砖;一往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府,于临清有窑处所,督造方城、斧、券等砖(99)。大体说来,明代北京宫殿所用琉璃瓦分为板片、宛筒两种,均由在京琉璃厂烧造,琉璃砖由在京黑窑厂烧造。其它各种砖则主要在临清、苏州烧造。临清窑烧造城砖、副砖、券砖、斧刃砖、线砖、平身砖、望板砖、方砖,型号有尺七、尺五、尺二几种,至明后期则只派造黑白城砖和斧刃砖,数额为每年城砖100万个,斧刃砖40万个,嘉靖后期城砖减为80万个(100)。苏州窑烧造细料方砖,有尺二、尺七等规格,凡遇营建宫殿,内官监开数,工部题行,应天、苏、松抚按官均派应天、池、太、苏、松、常、镇,各委佐贰官,于苏州地方立窑募夫,选拔长洲县谙练匠作团造。此外,宣德、正统年

间,还曾设蔡村窑烧造砖瓦,旋停止。万历初,又在武清县设立窑座,每年烧造城砖30万个。为了将砖瓦运到北京,明代规定,凡船只都要顺带砖瓦,所带数额时有增减。如天顺年间,令粮船每只带城砖40个,民船照依梁头,每尺6个。嘉靖三年规定,粮船每只带砖96个,民船每尺带10个。嘉靖四年以后,还屡次谕令临清、苏州砖厂,雇民船运砖,雇价由有关地方官府支付(101)。

砖瓦烧造不计成本,极为精细。如北京所造琉璃砖瓦,“其土必取于太平府,舟运三千里方达京师,参沙之伪,雇役、掳船之扰,害不可极”(102)。苏州窑烧造细料方砖,“其土必取城东北陆墓所产干黄作金银色者,掘而运,运而晒,晒而椎,椎而舂,舂而磨,磨而筛,凡七转而后得土。复澄以三级之池,滤以三重之罗,筑地以晾之,布瓦以晞之,勒以铁弦,踏以人足,凡六转而后成泥。揉以手,承以托版,砑以石轮,椎以木掌,避风避日,置之阴室,而日日轻筑之,阅八月而后成坯。其入窑也,防骤火激烈,先以穅草熏一月,乃以片柴烧一月,又以棵柴烧一月,又以松枝柴烧四十日,凡百三十日而后窨水出窑。或三五而选一,或数十而选一,必面背四旁,色尽纯白,无燥纹,无坠角,叩之声振而清者,乃为入格。其费不赀”。嘉靖中营建宫殿,张问之被派到苏州督造,“凡需砖五万,而造至三年有余乃成,窑户有不胜其累而自杀者”。张问之悲悯民艰,曾撰《造砖图说》,进之于朝,冀以感悟(103)。

明代北京营建所需石料,特别是巨型大石,主要取之三山(房山马鞍山、顺义牛栏山、怀柔石径山)和房山大石窝,“白玉石产大石窝,青砂石产马鞍山、牛栏山、石径山,紫石产马鞍山,豆渣石产白虎涧。大石窝至京城一百四十里,马鞍山至京城五十里,牛栏山至京城一百五里,白虎涧至京城一百五里。折方估价,则营缮司主之”(104)。其中大石窝“产白石如玉,专供大内及陵寝阶砌栏楯之用”(105),“莹彻无瑕,俗谓之白御石”(106)。每逢大规模取石,常遣专官董其事。如嘉靖中重修三殿,钦差工部侍郎黄光升总理,又差主事2人分理,并差1主事理刑;万历中鼎建两宫,差工部主事郭知易督理。大石料“大者折方八九十丈,次者亦不下四五十丈,翻交出塘上车,非万人不可”,装运极为困难。沿途运输也很艰难,嘉靖时三殿中道阶级大石,长3丈,阔1丈,厚5尺,派顺天等八府民夫2万,造旱船拽运,派府县佐二官督之,每里掘一井以浇旱舡、资渴饮,计28天到京,官民之费,总计银11万余

两。到万历时,督理其事的郭知易发明了较省力的运石办法,即造16轮大车,用骡1800头拽运,计22天到京,费用不足7千两(107)。万历四十三年,著名文人袁中道“见前门以车绁会极门础,高可丈余,用騠駃四千蹄,一础已费十万金矣”(108),耗费巨大。

明代北京营建所需石灰,是在马鞍山、瓷家务、周口、怀柔等处设置灰厂,俱由武功三卫军夫采烧搬运赴京。天顺年间,令差指挥、千百户等官分管提督,5年一换。后又罢用军夫,拨用工役囚人采造。营建所需苘麻,则在河南、山东、北直隶各州县、卫所有93处厂地,每年种解苘麻。隆庆元年(1567年)题准,从二年起,一律解银输纳,以备买银支用。万历初额征苘麻2.8179万余斤,每斤折价1分8厘,共折银507两余。营建所需苇席,永乐年间,设置杨村南北口、尹儿湾南北及掘河5厂,选差指挥督率军夫打苇织造。后厂地被军民侵占,差官踏勘,立石为界。天顺二年(1458年),规定每地1亩,征席3片、苇1束,差武功三卫指挥等官,协同有司催办,5年一替,仍行通州管河郎中管理。嘉靖十年,免征本色,每亩征银2分,十三年又革去武职,由各该州县掌印管粮官督征,仍札委通州管河郎中兼管督催。岁用苇额43万斤,每百斤价银2.5钱,给批铺户纳完领价(109)。营建所需颜料,俱于内府甲字等库关支,不足则各向司府派征。嘉靖三十六年,因大工曾令云南采解买办(110)。
四 匠役征用

明代北京营建所需的工匠和夫役,基本上也是无偿征用,只发给一点微薄的工食。到了明代后期,才部分采用雇役之法。

明代北京规模较大的营建工程,需要大批劳动力同时供役。永乐时期营建北京,役用人夫极多,“以百万之众,终岁在官供役”(111)。洪熙元年,因营建山陵,先后敕令平江伯陈瑄发运粮军5万人、南京守备襄城伯李隆等以军士1万人、南京海船厂及附近江北府、卫起旗军、工匠11.8万人赴京,又令河南、山东、山西以及直隶凤阳、大名诸府州起民夫5万助役(112)。宣德三年,据行在户部尚书夏原吉奏,当时军匠、民匠、人夫在役者凡25.9万余人(113)。七年,筑东安门外黄墙,计用6.5万人,工部以民夫不足,奏请以成国公朱勇所部士卒3.5万人助役,命秋凉后兴工(114)。十年,营建山陵,发军匠人等10万人兴役(115)。正统元年,修京师九门城楼,用军夫数万人(116)。五年,建三殿二宫,发现役工匠、操练官军7万人兴工(117)。正德十年,修理京都城垣,拨三大营、团营官军共2.5万员名(118)。嘉靖初

,太监崔文督修九门城濠,日役3万人,经岁不竣(119)。三十六年重建大朝门兴工,拨军夫10万人,四班践更应役,又雇募民夫4.68万余人(120)。
明代北京营建所需夫役,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工匠。明代在北京服役的工匠分为轮班匠和住坐匠两种,前者隶属于工部,平时分散居住于原籍,按照编定的次序轮流到北京应役,后者是永乐年间从南京、浙江等处起取到北京的,宣德五年令附籍于大兴、宛平二县,由内府内官监管理(121)。除住坐匠和当值班匠外,凡有重大工程,还常征召轮休班匠到京服役。如永乐四年,因营建北京,命工部征天下诸色匠作,于次年五月赴北京听役,半年更代(122)。由于工期紧迫,工匠到期很难放免,成祖曾命营缮工匠过期未得代者,加赏钞、米、棉布(123)。因工程量极大,匠户之家丁男往往全部被征。宣德元年,命凡工匠户有二、三丁者留一丁,四、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余皆放回,俾后更代;单丁则视年久近,次第放免;残疾老幼及无本等工程者,皆放免(124)。但此规定并未真正实行,宣德五年,阁臣杨士奇曾指出,“工匠之弊尤多,四方远近,每户不问几丁,悉征在京”(125)。按照规定,住坐匠每月支给3斗至1石不等的月粮,上工期间则按日领取直米,一般为每日8合(126)。轮班匠没有月粮,如给予则属特例。如永乐四年,命赴京工匠每人月给米5斗(127)。宣德三年,令在京营造民匠月支粮4斗(128)。正统二年,令民匠月支米5斗,余丁匠3斗(129)。从成化末年开始,轮班匠陆续改为输银代役,由工部根据需要临时雇役,但住坐匠则仍需以身应役(130)。

二是军士。明代常拨军士从事营建工作。永乐四年,命在京诸卫及河南、山东、陕西、山西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隶各卫选军士,于次年五月赴北京应役,半年更代(131)。洪熙元年末,时营建献陵官军达11万余人,因供役已久,宣宗令分为两班,每5个月一更(132)。正统以后,“京师营建,率役京军”(133),京军成为营建的主要承担者。参加营建的京军,起初主要来自三大营,设立团营后,“简选三大营余者,名曰老家儿,专备营造差用”(134)。但实际上,团营军士也大多被用于营建。成化十九年(1483年),保国公朱永奏称,团营军现额9.34万余名,各处更番赴工者达5.2万名,“一有警急,率难调集”(135)。弘治十四年,兵科给事中丛兰曾指出,“凡土木之兴,团营军疲于就役,面不习操练”(136)。嘉靖七年,曾规定“团营专备征调”,“不许侵役”(137),但

嘉靖年间营建最繁,此项规定不过具文而已。外卫赴京操练的班军,“在京只供营缮诸役”,万历二年,科臣言“班军非为工作设,下兵部,止议以小工不得概派而已”,“军士苦役甚,多愆其不至”,后更“专以班军为役夫,番上之初意尽失矣”(138)。大量军士参与营建,严重影响了军队的武备功能。嘉靖初,兵部指出:“京营军士本为团操振威,武护京师,非以为役也。顷来营造,尽役营军,驱使烦劳,人不堪命。”(139)
参加营建的官军,因为都在原卫支取月粮(一般是每军月支1石),所以“例支行粮、赏米,而无月粮”(140)。但有时朝廷为表示优恤在工官军,会增加一点粮额。如正统二年,令在京修盖城楼旗军每名月添支米1斗,军匠每名月支米3斗。景泰六年(1455年),令修理城垣官军,每月添支口粮1斗(141)。天顺八年,增山陵督役指挥米月3斗,指挥以下并军士2斗(142)。

三是民夫。明代征佥民夫到北京从事营建,主要是在永乐至宣德年间。永乐四年,命河南、山东、陕西、山西等布政司,直隶凤阳、淮安、扬州、庐州、安庆、徐州、和州选民丁,期次年五月俱赴北京听役,率半年更代(143)。洪熙元年,令河南、山东、山西以及直隶凤阳、大名诸府州起民夫5万助修献陵(144)。起取到京的民夫,除给予口粮外,有时还免除一些杂役。如永乐时令赴北京营造民夫,人月给米5斗,凡征发军民之处,一应差役与门办银课等项,悉令停止(145)。洪熙元年,以天寿山营造民夫勤劳,“令原籍有司,免其户丁役,役事毕仍旧”,又令起民夫5万助工,“择丁多之家起取,候秋成毕赴工,满三月即放,仍令有司免其家两丁差役三月”(146)。宣德三年,令在京营造民夫月支粮4斗(147)。正统以后,“国家营建旧规,止派拨官匠、官军就工”(148),基本上不再起取民夫。天顺七年,重建弘仁桥,命雇工匠民夫为之,内阁首辅李贤等认为“雇民夫莫若用军士,一月人与一两,彼亦乐为之,不惟军士得济,抑且力齐而工易完,上从之”(149)。这次工程虽仍由官军承担,但已带有雇役色彩。到嘉靖年间,因工程繁多,“军数不足”,“权议动支兵部马价银两添雇夫匠”(150),“岁募民充役,费二百余万”(151)。尽管朝廷强调这种做法“本非令甲”、“原非常例”,但由于军数不足,雇佣民夫在明后期实际上成为通常做法。如嘉靖三十六年,重建大朝门,雇募民夫4.68万余人(152)。万历元年,发太仆寺银9千两为陵工募夫之费(153)。五年,重修乾清宫,因班军不敷,令兵部支募夫银、户部支口粮银,送工部募夫凑

用(154)。天启初修建庆陵,官军每人每天需给盐粮银3分,足可雇1民夫,故当时“多从雇觅”,有许多民夫与官军相兼供役(155)。

除匠、军、民外,还有部分囚犯参与营建。永乐十五年,命除十恶、强盗监候审决,其杂犯死罪及流、徒以下,悉纵还家,营路费赴北京输役赎罪(156)。十七年,令做工罪囚并杂犯死罪囚,准并工运砖。其后还常令囚犯运送灰炭等物。到嘉靖二十二年题准,凡法司送到工部囚犯,如本人不愿做工运灰炭,可以折纳工价。二十七年又议准,凡法司送到囚徒,年力精壮者责令做工,如贫病不堪,照例每月出办工价银1钱,委官雇人上工(157)。

综上所述,朱明一代,在北京兴建了许多巨大工程,给我们留下一笔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但这些建筑,都是耗费巨额财力建成的,而且所需物料和匠役,主要依靠专制统治强制获得,给当时的国计民生造成很大损害。
注释:

①②(13)(25)(47)(54)(82)(97)(99)(100)(101)(109)(110)(121)(126)(129)(130)(141)(154)(157)万历《大明会典》卷181、181、181、181、181、181、181、190、190、190、190、190、195、189、189、41、189、41、181、188。
③(64)孙承泽《天府广记》卷21、21。
④龙文彬《明会要》卷32。
⑤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3—5;万历《大明会典》卷190。

⑥⑦(79)(112)(113)(114)(124)(128)(132)(144)(145)(147)《明宣宗实录》卷12、59、43、2、45、91、21、45、12、4、4、45。
⑧沈榜《宛署杂记》卷3。
⑨《明宣宗实录》卷28,100;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3。
⑩《明史》卷74;刘若愚《明宫史》木集《内府职掌》。

(11)(19)(77)(96)(122)(123)(127)(131)(143)(145)(156)《明太宗实录》卷230、185、57、57、57、198、57、57、57、57、186。
(12)(39)(40)(106)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19、19、6、24。
(14)叶盛《水东日记》卷11。

(15)(59)(68)(72)(74)(76)(81)(83)(92)(95)(133)(138)(151)《明史》卷151、16、78、164、78、305、82、82、82、226、194、90、194。
(16)康熙《吴县志·人物志·艺术》。
(17)(104)于敏中等编纂《日下旧闻考》卷34、150。

(18)(22)(23)(30)(31)(32)(41)

(43)(44)(45)(46)(51)(52)(53)(60)(65)(91)(119)(120)(137)(139)(140)(148)(150)(152)《明世宗实录》卷361、186、94、201、238、249、238、54、168、200、238、54、126、200、168、54、200、456、26、456、94、56、188、238、238、456。
(20)(115)(116)(117)(149)《明英宗实录》卷23、1、23、65、351。

(21)(28)(29)(80)(98)(118)《明武宗实录》卷117、127、99、129、129、117。
(24)(26)(55)(61)(84)(107)贺仲轼《两宫鼎建记》卷中、中、中、上、上、上。

(27)(34)(36)(49)(50)(57)(66)(69)(70)《明熹宗实录》卷33,87,27,27,74,33,1、5,33,58、61。
(33)王士性《广志绎》卷3。
(35)(58)(62)(63)(71)《崇祯长编》卷2、2、2、16、2。
(37)(67)谈迁《国榷》卷88、88。
(38)李腾芳《李文庄全集》卷9。
(42)万历《大明会典》卷207;谈迁《国榷》卷88。
(48)(56)(94)(153)《明神宗实录》卷193、491、313、14。
(73)(136)《明孝宗实录》卷117。
(75)文秉《定陵注略》卷4。
(78)(85)(89)雍正《四川通志》卷16。
(86)参见(韩)金弘吉《明末四川皇木采办的变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4期。
(87)嘉庆《四川通志》卷71。
(88)吕毖《明朝小史》卷3。
(90)(意)利玛窦、(比)金尼阁《利玛窦中国札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页。
(93)龚辉《采运图说》,《明经世文编》卷211。
(102)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中。
(103)《四库全书总书》卷84《史部·政书类存目二》“造砖图说”条。
(105)谢肇淛《五杂俎》卷3。
(108)袁中道《游居柿录》卷10。
(111)邹缉《奉天殿灾疏》,《明文海》卷48。
(129)《国朝典故》卷47。
(134)黄瑜《双槐岁钞》卷5。
(135)(142)《明宪宗实录》卷240、2。
(155)《明清史料》乙编《兵部行营建大行皇帝陵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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