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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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渝规发〔2019〕168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方案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方案

城市建设工程停车位设置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证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建设项目停车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建设,如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等。

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操作语言2.1停车场: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类室内外场所。

2.2城市建筑配套停车位: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等效小型客车标准车:4 ~ 5座小型客车为等效小型客车,可作为各类车辆转换为停车位的等效车型。

3一般规定3.1本规范停车位指标为不同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规划管理区划分如下:ⅰ类区是指大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重要地段;二类地区是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地区是指小城市和中等城市的其他地区。

3.2对于本规范要求按建筑面积计算停车位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相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应当以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配置停车位。

原建筑停车位不足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改建、扩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公众开放。

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其改建、扩建的规划许可申请。

3.4配给建设项目的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配给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给停车位本身的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的停车位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私家车拥有量的增加,停车难成为了很多城市居民的头号烦恼。

为解决这一问题,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政策,旨在推动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并提高城市停车管理的效率。

二、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1. 住宅小区停车位设置标准针对住宅小区的停车位设置,南京市规定按照建筑面积和住户数量来确定停车位的设置数量。

在划分住宅小区停车位时,要合理考虑到周边道路交通情况,确保停车位能够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不会对周边交通造成不利影响。

2. 商业综合体停车位设置标准对于商业综合体的停车位设置,南京市规定要根据商业综合体的业务规模和客流量来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商业综合体还应该配备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停车位,以满足残疾人和特殊群体的停车需求。

3. 公共服务设施停车位设置标准针对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政府机关等,南京市也规定了相应的停车位设置标准。

在保障服务设施正常运转的要合理规划停车位的设置,确保停车位数量能够满足日常需求。

4. 公共交通枢纽停车位设置标准作为交通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南京市规定公共交通枢纽应该配备充足的停车位,以方便市民换乘和停放车辆。

5. 临时停车位设置标准针对临时性活动和突发事件,南京市也规定了临时停车位的设置标准,以保障临时停车秩序和安全。

三、对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个人观点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出台,有利于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的水平。

然而,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实际执行中存在着标准不够严格、监管不够到位等情况。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细则,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范落实,进一步优化城市停车环境。

总结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颁布,是城市管理不断优化的体现。

通过明确规定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题,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

车位/1000名旅客 (最高集聚人 数)
1.5~2.0
4
[4]
机场
4.0~6.0
中小学校 车位/100名师生 0.5~1.5 70


大、中专院 校
车位/100名师生
1.0~2.0
30
高档商品住 宅
住宅 中低价位 商品住宅
车位/户 车位/户
0.8~2.0 1 0.5~0.8 2
工 业 工业厂房 车位/100m2建筑 0.2~0.6 70 [5] 面积
2.3 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 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 范要求的规定。
2.4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 m2~35 m2,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 地面积宜为25 m2~35 m2,非机动车(自行 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5m2~1.8 m2。
二类体育场 馆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1.5~3.0 40 [3]
1.0~2.0 30
影剧院
电影院 剧院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2.5~5 45 3.0~5 35
自然风景公 车位/1公顷占地

面积
1.5
5
游览场所
其他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 面积
5.0~10
1
火车站、长
对外交通

建筑 汽车客运站
1.2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必须 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满足 道路动态交通及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1.3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 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
1.4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的设计,除执行本 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设计 规范标准。 2 一般规定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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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3.2 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1.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1 停车场(库)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2.2 配建停车位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是城市规划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缓解交通压力、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需要制定一些规则和配建标准。

本文将从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的规则和配建标准。

一、规划阶段: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停车需求和交通流量,合理选址并规划停车场,确保可达性和容量满足需求。

具体规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容量规划:根据城市的规模、发展预测和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停车场的总容量。

2.区域分布: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将停车场合理布局在各区域,以满足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

3.建设标准:确定停车场具体的建设标准,包括停车泊位的数量、布局和尺寸等。

4.可达性:保证停车场与周边道路的连接,方便车辆的进入和退出。

二、设计阶段:在停车场的设计过程中,应从空间布局、交通组织、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考虑,以提高停车效率和交通安全。

具体设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泊位设计:确定合理的泊位类型和数量,包括普通泊位、残疾人泊位、电动车泊位等,并确保泊位尺寸能够容纳不同类型的车辆。

2.交通组织:规划合理的车辆行驶路径和停车流线,保证车辆的顺畅进出和停车。

3.通风与照明:确保停车场内通风良好和照明充足,提高用户体验和安全性。

4.设施设备:设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如入口和出口闸口、电子收费系统、监控设备等,提供便利和安全的停车服务。

三、建设阶段:在停车场的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

建设阶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场地准备:对选址的区域进行土地平整、排水处理等,确保建设质量。

2.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等,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行。

3.建筑结构: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筑结构施工,确保建筑安全和使用寿命。

4.设备安装:安装停车场的相关设施设备,如闸口、电子收费系统、监控设备等,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34 配建停车位指标5本规范用词说明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J10628—20052005-08-04 发布2005-08-01 实施浙江省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5 年8 月 1 日浙江省建设厅文件建科发[2005]168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二O O 五年八月四日前言为进一步适应我省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规范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03]函规字35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建设部、公安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3一般规定
3。0。1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应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
3.0。1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主体建筑与配置停车场(库)不在城市道路的同侧所带来的车辆和人流横穿道路现象,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堵塞及交通事故。因此,要求位于城市道路,特别是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应按标准分别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配建停车位。
3.0.5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守本标准第4章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3。0.5本条文规定是为确保基地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畅通。
3。0。6本标准规定的配置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其他类型车辆应按表3。0.6规定的车辆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核算车位总指标。
3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不应超过3个。
4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不应超过4个,且基地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
4。1。5-7在道路上设置基地出入口越多,对城市道路交通的畅通及安全影响越大,但出入口设置过少,又会影响基地内车辆的交通疏散及通行。因此,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条文。
2.0.5停车场(库)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garages)
指各类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
2。0.6大城市big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2.0.7中等城市medium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范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修订)以下是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一、总则为规范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和停车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建设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

三、基本要求1. 基本标准:根据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计算机动车停车位个数,按照不低于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的10%的标准进行配建。

2. 分配比例:机动车停车位的分配比例为私家车位和公共停车位之间的比例为6:4。

3. 停车位类型:根据需要,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上停车位和立体停车位,满足不同类型机动车的停车需求。

4. 停车位布局:停车位布局应合理、科学,保证停车位之间的间距和通行线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 停车设施:停车位应配备相应的标示标牌、占位锁和停车防护设施,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 残疾人停车位: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适量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满足残疾人停车的便利性和无障碍要求。

7. 非机动车停车位:除机动车停车位外,还应配建适量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满足非机动车停车的需求。

四、监督管理1.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备停车位配建方案及相关资料。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3. 主管部门可以对配建停车位进行抽查和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4. 对于违反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建筑工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的,可以采取停工整改、罚款等措施。

五、处罚措施1. 对于未按规定配建停车位的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2. 对于严重违反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停工整改、暂停使用等措施,并处以较高金额的罚款。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1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于本省小、中、大城市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定居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自持机动车停放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自持停放泊位可以使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用户本标准建议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建议。

2一般规定第五条本标准自持停放泊位指标针对相同的区域使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并作具体内容确认,规划管理区域分割如下:通常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关键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小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减少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建议自持停放设施,原建筑自持停放设施严重不足的由奇吉改为、改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不予补建。

第八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自持停放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当分别与有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自持停放泊位总数应当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排序后展开总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严禁占用规划出核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放泊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自持停放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当。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制定相应的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中,需要合理确定停车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充分考虑周边交通状况和人口密度等因素,确保配建停车设施能够满足周边居民和商业区的停车需求,减少交通拥堵。

其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

停车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到不同类型车辆的停放需求,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位等,同时要满足消防通道和紧急疏散的要求,确保停车设施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此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

在停车设施的建设过程中,需要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要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停车设施,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容纳能力。

最后,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管理和运营的要求。

在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停车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营模式,包括收费标准、停车信息公示和智能停车设备等,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为城市交通管理提供更多的便利。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交通管理和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规范和完善配建停车设施的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和商业区的停车需求,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交通管理的水平,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动城市交通管理和城市建设迈向更高的水平。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1 总则1.0.1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 (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 (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

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

2.0.3 配置停车场(库)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指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 停车场(库)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 (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

2.0.6 城市 Big 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2.0.7 中等城市 medium 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2.0.8 小城市 town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渝规发〔2006〕168号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且建设单位在出售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第七条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以方便使用。

在规划方案中应明确标示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

为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在满足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前提下应临街设置。

第八条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扣除教学用房以后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项目,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

附表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

第十条 本细则中工业类建筑系指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划分的传统工业项目,附表中厂房、仓库的停车位标准仅为规划参考值,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楼宇工业等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按照附表中办公建筑的标准执行。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范用词说明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总则1.1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关于发布《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由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编制的《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公安局二○○九年六月八日附件2(试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公安局二○○九年六月1总则1.0.1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

1.0.3本《实施细则》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分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术语2.0.1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配建停车设施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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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34 配建停车位指标5本规范用词说明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总则1.1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

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2.1停车场(库) 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2.2配建停车位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当量小型客车standard car:以4~5座的小客车为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3一般规定3.1本规范的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3.2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

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

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3.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建筑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停车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车位计算。

3.5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不同性质的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3.6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局。

3.7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商业、服务性等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地面停车率不宜低于15%。

3.8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3.9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3.10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

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城市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米;距主要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米。

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3.11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满足视距要求。

3.12 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及其出入口设置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配建停车位指标4.1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配建装卸车车位、出租车车位和无障碍车车位,配建指标见表4.1。

表4.1建设项目配建装卸车、出租车与无障碍车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无障碍车位住宅 车位/10000 m 2 — 1.0 每100个车位设置1个办公 车位/10000 m 2 1.0 3.0 商业 车位/10000 m 2 3.0 3.0 宾馆 车位/100客房 1.0 2.0 餐饮娱乐车位/1000 m 2 1.03.0医院车位/100床位按实际需要设置救护车位1.0影剧院、体育场馆车位/300座位-1.0(最多30个) 交通类建筑车位/300设计旅客容量-1.04.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设计应采用标准车型。

停车位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见表4.2。

4.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安排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位应按照表4.3所列的换算值分别折合成当量小型客车的停车位或者自行车的停车位进行计算。

表4.2 停车位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车辆类型设计车型外廓尺寸(m)总长总宽总高机动车Ⅰ微型汽车3.5 1.6 1.8Ⅱ小型汽车5.0 2.0 2.0Ⅲ轻型汽车7.0 2.1 2.6Ⅳ中型汽车9.0 2.5 3.2Ⅴ大型货车10.2.5 4.0Ⅵ大型客车12.2.53.2非机动车自行车 1.90.6 1.2 4.3停车位换算系数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摩托车微型小型轻型中型大货大客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换算系数0.30.7 1.0 1.7 2.5 2.7 3.2 1.0 2.5 1.5 4.4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4.4的规定。

表4.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类别单位指标机动车自行车Ⅰ类区域Ⅱ类区域Ⅲ类区域住宅别墅车位/每套2-≥120m2高档商品房车位/每套 1.5 1.2 1.0 1.0 90-120m2普通商品房车位/每套 1.2 1.00.6 1.0 <90 m2普通商品房车位/每套0.80.60.6 1.5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注1车位/每套0.50.30.2 2.0办公行政办公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20.80.6 4.0商务办公注2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20.80.6 3.0其他办公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00.60.4 5.0商业大型超市、商业中心注2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20.80.610.0市场车位/100 m2建筑面积0.80.60.58.0其他商业车位/100 m2建筑面积0.60.40.3 6.0餐饮、娱乐车位/100 m2建筑面积2.0 1.5 1.03.0续表4.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类别单位指标机动车自行车Ⅰ类区域Ⅱ类区域Ⅲ类区域旅馆三星级以上宾馆泊位/客房0.60.40.3 1.0其他普通旅馆泊位/客房0.40.30.2 1.0医院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注2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00.60.5 4.0其他医院车位/100 m2建筑面积0.60.40.2 5.0文化博物馆、纪念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车位/100 m2建筑面积0.60.40.2 5.0影剧院电影院车位/100座 4.0 2.5 1.030.0剧院车位/100座 5.0 3.0 2.020.0体育场馆一类体育场馆注3车位/100座 3.0 2.0 2.030.0二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 2.0 1.0 1.025.0游览场所市区公园车位/100 m2游览面积0.080.060.040.1其他公园车位/100 m2游览面积0.070.020.020.01续表4.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类别单位指标机动车自行车Ⅰ类区域Ⅱ类区域Ⅲ类区域学校大中专院校车位/100位师生2.540.0中学车位/100位师生0.570.小学车位/100位师生0.520.幼儿园车位/100位师生0.5 5.0对外交通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车位/100旅客(平峰日) 3.0 2.0 1.0 3.0机场车位/100旅客(平峰日) 5.0-注1:此类建设项目停车位指标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微降低;注2:此类建设项目停车位指标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微升高;注3:体育场一类:座位数≥15000,二类:座位数<15000;体育馆一类:座位数≥4000,二类:座位数<4000。

4.5本规范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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