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1年10月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管理水平,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等的变化。
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3篇)
第1篇摘要: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是我国交通运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加强国际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概述入手,分析了项目管理的内涵、原则和特点,重点探讨了项目策划、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方法,以期为我国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提供参考。
一、引言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是指为满足航运、港口、航道、港池等水运设施建设需求,对相关工程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运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项目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本文旨在探讨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内容,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概述(一)项目管理的内涵项目管理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资源条件下,为实现项目目标,对项目进行规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过程。
在水运工程项目建设中,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策划、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
(二)项目管理的原则1. 目标导向原则:以实现项目目标为出发点,确保项目按照预期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
2. 全面管理原则: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包括技术、经济、环境、安全等方面。
3. 系统管理原则:将项目视为一个系统,从整体上考虑项目的各个方面,确保项目协调、有序进行。
4. 动态管理原则: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管理策略,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三)项目管理的特点1. 目标性:项目管理以实现项目目标为核心,确保项目按计划、高质量、安全、经济地完成。
2. 系统性:项目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需要协调各方资源,确保项目整体推进。
3. 动态性:项目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整。
4. 复杂性:水运工程项目涉及多个专业领域,项目管理具有复杂性。
三、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关键环节(一)项目策划1. 市场调研:对项目所在地区的航运、港口、航道等市场进行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设计变更不可避免。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效益,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定义和分类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遵循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的原则。
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可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通常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等方面的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则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二、设计变更的原因导致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不充分,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地质、地形等条件与原设计不符。
2、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技术、工艺或材料,需要对原设计进行调整。
3、国家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修订,使得原设计需要相应变更。
4、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对工程造成破坏,需要进行设计变更以恢复工程功能。
5、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了优化工程布局、提高工程效益或满足环境保护等要求,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三、设计变更的管理原则1、先批准,后变更原则。
任何设计变更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2、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设计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实行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分类管理,明确不同类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3、质量安全优先原则。
设计变更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保障水平。
4、投资控制原则。
《港口与航道工程》2024年-山东省-一建-3月份-真题冲刺卷A卷
《港口与航道工程》2024年-山东省-一建-3月份-真题冲刺卷A卷一、【单选题】1. 干船坞陆上群桩沉桩的顺序错误的是()。
A、先坞墙、后坞室B、先长桩、后短桩C、先中间、后四周D、先坞室、后坞口正确答案: A2. 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单位是( )。
A、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B、各地安全监督部门C、中国海事局D、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正确答案: D3. 下列土工织物的性能指标中,属于产品形态指标的是( )。
A、织物厚度B、材质C、有效孔径D、单位面积质量正确答案: B4. 关于疏浚工程疏浚区勘探点布置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应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等确定B、应根据地貌复杂程度等确定C、应根据水深大小等确定D、应根据岩土层复杂程度等确定正确答案: C5. 宜预设缩缝或锯切成缝的碾压混凝土基层,其28d强度设计值指标是()。
A、抗压强度2B、抗压强度3C、弯拉强度2D、弯拉强度3正确答案: D6. 高桩码头沉桩后进行岸坡抛填时,应( )进行。
如设计另有规定,应满足设计要求。
A、由岸向水域分层B、由水域向岸分层C、由岸向水域D、由水域向岸正确答案: B7.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202—2—2011规定:海水环境下南方水位变动区钢筋混凝土最小保护层厚度为()。
(注:箍筋直径为6mm时主钢筋的保护层厚度)A、 30mmB、 40mmC、 50mmD、 60mm正确答案: C8. 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合格后报( )。
A、建设单位B、质量监督单位C、监理单位D、企业质检部门正确答案: C9. 地基堆载或卸载的表层垂直位移观测,观测标志需升高或降低时,应在升高或降低前、后各观测( )。
A、三次B、两次C、一次D、四次正确答案: C10. 出海拖航的拖轮(包括使用外单位的)应为( )。
A、客轮B、散货轮C、内河拖轮D、专供拖带用的出海拖轮正确答案: D11.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说法错误的是()。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搞好中小河流治理,严格基建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确保治理成效与工程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对国家规划内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省规划内河道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设计变更类型本通知所指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图阶段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共分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一)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工程布置、主要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设备等方面,对工程的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符合下列内容之一的均视为重大设计变更:1、工程任务方面。
一是保护对象发生调整,如由农田防护调整为县城防洪或由防洪整治调整为生态建设的;二是治理范围发生调整,由原确定的范围调整为另一治理范围的。
2、工程规模方面。
一是设计投资规模(不包括移民征迁)较批复概算变化10%以上的;二是治理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治理长度缩短、河槽设计断面减少10%以上、险工段护砌工程量减少10%以上、涵闸建设数量减少10%以上、堤防加固设计断面减少10%以上、防汛道路长度或宽度减少10%以上。
3、设计标准方面。
一是设计防洪标准或排涝标准提高或降低,并使堤防和建筑物级别发生相应变化的;二是设计洪(涝)水流量等主要水文成果变化在15%以上的。
4、工程布置方面。
一是堤距缩窄,堤身轴线向河道中轴线移动2米以上的;二是桥涵闸等主要建筑物位置发生较大变化的。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诸多社会问题,如灾害频发、环境污染加剧、水质降低、水能利用效率低等问题,都与水利工程建设密不可分。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水利工程建设长期投入大量的资源和经费,以及计划、设计及实施等各个环节的变更,水利工程建设缺乏有效的变更管理机制,导致水利工程运行质量不达标,成果劣化耗费巨大,甚至延误建设进程。
为此,2016年9月1日,中国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具体要求。
《办法》首先提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需要坚持法定程序,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确保实施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其次,《办法》明确了设计变更的分类,包括临时变更、设计过程中变更和工程施工变更等。
临时变更是指在设计文件实施之前,由工程投资方和设计单位主张的变更措施。
设计过程中变更就是在施工设计过程中因技术要求等发生的变更,工程施工变更是指施工工艺变更、设备、材料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等措施。
同时,《办法》还详细介绍了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其中包括设计变更通知书、设计变更申报书、变更审查意见书、变更审批决定书等。
这些文件要符合法规标准并附有具体实施要求,以确保设计变更的全程管理有序进行。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设计变更会审制度,要求设计变更审核会应由设计申报方、投资方、监管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组成,共同听取审核相关意见。
《办法》的出台,不仅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进行了有序且规范的管理,还能够更好地促进水利工程业务的发展。
总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是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它面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和发展提供了完善的机制,保障其有效性,使水利工程建设更加持久、安全、可持续的发展。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济交建管[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通知(济交建管〔2011〕4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完善公路建设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鲁政发〔2008〕94号)、《山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除应由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设监督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和相应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外,全市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及农村公路县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市管项目)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乡道、村道及小型桥涵建设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县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指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安装工程等。
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提升监理工作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理人员管理第三章打捆集中监理第四章监理合同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提升监理工作质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良性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本指南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关键岗位监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常驻的监理工程师(含副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章监理人员管理第四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在其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许可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山东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公路水运工程、各类经济组织投资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公路水运工程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前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对涉及海事、安监、建设等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施工通则》(JTS201-2011)的公告 交通部[2011]34号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施工通则》( JTS 201-2011)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现发布((水运工程施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本《通则》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 201-2011,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通则》第2.0.5条、第3. 6. 1条、第3. 8. 1条、第3. 8. 4条、第3.8.5条、第3. 11. 2条、第5. 1.2条、第5. 1. 6条、第5.3.3条、第5. 4. 1条、第5.5.6条、第6.1.1条、第6. 2. 5条、第7.2.8条和第8. 1. 13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部组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制定说明本通则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水运工程施工管理的经验,归纳了现行行业标准对水运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借鉴了有关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反复修改而成。
主要包括施工管理、临时工程、通用工程、港口水工建筑物及道路堆场、疏浚与吹填、航道工程、船厂水工建筑物和设备安装等技术内容。
本通则主编单位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单位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江航道局和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和管理不断加强创新,水运工程施工中应用了大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水运工程建设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尚无统一的通用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准则,为进一步适应我国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推动水运工程建设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编制《水运工程施工通则》。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和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方案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及养护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费用变更、价格调整、费用索赔、工程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审及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以及工程项目运营期间所需的维护费用。
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运营过程中,按照造价管理规定和造价标准,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查和造价控制、监督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造价全过程控制、监督及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等制度,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逐步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造价管理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实现工程造价各阶段控制目标。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二)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办法及规定,编制公路水运工程补充定额等计价依据;(三)承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核和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四)定期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注册管理,以及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审核工作;(六)参加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竣(交)工验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一、主要问题1.1设计变更认识问题实际工作中,不同的单位、人员对设计变更的理解也不一致。
项目法人的职责是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对初步设计进行的变更应为设计变更,但在执行过程中,很多参建单位以招标文件为参照物,认为对招标文件的变更才是设计变更,导致管理混乱,加之有些招标文件在发售前未进行审查或者施工图也未进行审查,本身就与初步设计不一致,给工程实施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1.2设计变更界定问题长期以来,设计变更一般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两类,但究竟什么是重大设计变更、什么是一般设计变更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分究竟在哪里却没有统一的规定。
因为缺乏量化、细化的指标,在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管理混乱,一般设计变更当作重大设计变更处理的案例较少,但重大设计变更当作一般设计变更处理的案例极多,有的项目在实施中工程的地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却按一般设计变更处理,不履行审批手续。
1.3设计变更报批问题按照规定,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即可实施,重大设计变更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但很多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管理程序缺乏充足的重视,经常先实施后报批。
如,某工程在施工中发现道路的路面结构需变更,在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完成了施工,待第二年检查时发现未办理相关手续,才向主管部门申请设计变更,主管部门面对既成事实,只得按照实施后的方案进行批复,造成审查批准流于形式,起不到规范设计的作用。
1.4设计粗糙导致数次变更问题因为客观原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在所难免,但一项工程在同一部位、同一个问题上设计方案多次发生变更就缺乏严肃性。
比如,某工程因为地形原因,在施工中对初步设计进行了变更,并履行了审批手续;但是在继续施工中,发现变更的设计仍然与实际条件不相吻合,于是对已变更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再次变更,已批复过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认为再次由其批复变更缺乏严肃性,遂委托下一级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进行了批复。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明确设计变更的分类、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其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涵盖了水库、大坝、渠道、泵站、水闸等各类水利设施。
设计变更的分类是《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通常涉及工程规模、工程任务、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工程布置等方面的重大调整,对工程的安全性、功能和效益产生显著影响。
一般设计变更则是在不改变工程规模、工程任务、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和工程布置的前提下,对局部工程设计的优化和调整。
在审批程序方面,重大设计变更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设计变更进行充分论证,并形成设计变更报告。
设计变更报告应当包括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分析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等。
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报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暂行办法》还对设计变更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和控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和深度,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监理单位应当对设计变更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设计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
有的是由于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不充分,导致设计方案存在缺陷;有的是由于工程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如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施工中发现新的文物古迹等;还有的是由于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等。
对于这些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设计变更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合理的设计变更可以优化工程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而不合理的设计变更则可能导致工程延误、投资增加、质量下降等问题。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和水利工程建设的推进,项目设计中的变更需求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变更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设计阶段中的变更管理,包括设计概况、水文水资源、水力学计算、工程地质、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变更。
三、变更类型1. 设计方案变更:包括工程布置方案、主要工程构筑物类型和选址等方面的变更。
2. 技术指标变更:包括设计水位、设计洪水、使用年限等技术指标的变更。
3. 施工工艺变更:包括工程施工方法、施工顺序和施工工期等方面的变更。
4. 工程量变更:包括工程量计算和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变更。
5. 材料设备变更:包括材料和设备的替换、更换等方面的变更。
四、变更管理流程1. 变更申请:项目部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充分的技术论证和合理的理由。
2. 变更评估:设计单位对申请进行评估,审核申请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3. 变更审批:设计单位将评估结果提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审核并批准变更申请。
4. 变更设计:设计单位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变更设计,并及时更新设计文件。
5. 变更落实:设计单位将变更设计方案及时传达给项目部,并进行技术交底和现场指导。
6. 变更验收:项目部进行变更工程的验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五、变更管理要求1. 变更申请应明确变更内容、原因和影响范围,并提供充分的技术数据和论证材料。
2. 变更评估要全面准确,确保变更内容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设计要求。
3. 变更审批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并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确保科学决策。
4. 变更设计要及时进行,确保变更方案能够顺利落实,并及时更新设计文件。
5. 变更工程的落实要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现场指导,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正确无误。
6. 变更工程的验收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确保变更后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六、变更管理措施1. 建立变更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交水发〔2006〕330号 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文件交水发[2006]330号日期:2006-07-14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的关键环节,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
随着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为适应当前水运工程建设形势,进一步提高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改进初步设计审查管理方式(一)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是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按国家规定其他应由交通部审查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由交通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二)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实行委托咨询制。
对于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沿海水运工程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内河水运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审查咨询单位名单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对于技术简单或投资额低于上述规定的水运工程可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审批,或者直接审批。
(三)审查咨询费用根据审查深度要求和工作内容不同,以建安工程费为基数进行计算。
审查咨询费用列入工程概算二类费用中,收费标准按《初步设计审查收费计算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程序(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部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批初步设计。
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通过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逐级报送交通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加强设计过程中变更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程序第二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报告等方面的变更。
设计变更程序依次为:设计单位初审、业主单位审查、水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变更内容,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控制第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审核,审查内容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方案等是否符合要求。
设计变更经初审合格后,提交给业主单位进行审查。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程序第四条设计变更需要经过设计单位初审后,由业主单位进行审查。
业主单位应根据设计需要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评估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并做出审查意见。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确认和记录第五条水利管理部门应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并确认其合法、合规。
设计单位应将设计变更及相关审批文件备案保存,以备工程验收时查阅。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是对水利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法规进行规范和制定的法规文件。
2.设计任务书:是工程项目开展设计工作的指导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任务及要求等内容。
3.设计图纸:是工程设计的主要表达方式,用于直观地表示工程的形状、尺寸、构造和安装方法等。
4.设计计算书:是工程设计过程中用于计算各种参数和数据的一种书面形式。
5.设计报告:是对工程设计过程中各个环节和结果进行总结和说明的文档。
附件:1.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格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备案登记表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应根据具体需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此文档仅供参考,请谨慎使用。
2024年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三篇)
2024年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
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
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21〕14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第三章项目法人主要职责第四章项目法人职责履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履职行为,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研阶段的技术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
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开展之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第五条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下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双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应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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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办理程序1、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建议(书面)2、项目法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会论证可行性,形成会议纪要3、项目法人出具设计变更书面审查论证报告4、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变更初步方案设计5、法人向主管部门提交设计变更申请,港航局重点关注的设计变更的必要性,目前是技术层面的原因,同时投资不会增加的才能接收6、设计变更申请批准后,编制施工图,并再组织审查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山东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水运工程的设计变更,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法人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合理设计周期,达到要求设计深度,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各级设计审批部门须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计变更活动要接受各级纪检监察、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安全优质、高效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设计变更:(一)在保证原设计标准前提下,可降低投资或节约资源的;(二)在保证原设计标准前提下,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较少,但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能明显缩短建设工期的;(三)虽增加部分投资,但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提高使用功能、工程质量或节省后期养护维修费用的;(四)由于地质、水利、公路、铁路、管道、工矿、文物、城建、电力、电信、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的;(五)原设计虽然可行,但存在较大优化余地的;(六)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条设计变更须符合国家和省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若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平面布置、永久用地、岸线使用、海域使用、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环境评价等与原审批或核准主要内容不一致时,项目法人须取得原批准或核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设计变更工作。
第六条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主体工程、主要水工建筑物及疏浚工程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并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同意的;(二)主体工程、主要水工建筑物及疏浚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确需调整,并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同意的;(三)主体工程、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尺度发生变化的;(四)港口工程码头前沿装卸工艺及主要设备配置发生变化的;航道工程主要工艺及主要设备配置发生变化的;(五)航道工程单个合同段内的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且相同类型变更累计投资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单个合同段内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且整个项目相同类型变更累计投资变化超过1000万元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主体工程、主要水工建筑物及疏浚工程以外其他陆域配套等工程的平面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结构型式、尺度发生变化的;(二)堆场等生产、装卸工艺及主要设备配置发生变化的;(三)港口工程单个合同段内的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且相同类型变更累计投资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单个合同段内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且整个项目相同类型变更累计投资变化超过1000万元的;(四)航道工程单个合同段内的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50万元且相同类型变更累计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或单个合同段内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50万元且整个项目相同类型变更累计投资变化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五)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七条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经省厅港航局同意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报交通运输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经省厅港航局同意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审批,属于京杭运河主航道除港口外相关水运工程的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京杭运河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审批,设计变更审批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运工程设计变更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肢解设计变更以规避审批或简化审批程序。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除紧急抢险工程及其他特殊规定情况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九条航道工程施工图设计相对已批复初步设计发生了设计变更时,所发生的设计变更可在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确认,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对设计变更情况予以单独设计编制成册。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相对已批复初步设计发生了重大设计变更时,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必须待设计变更得到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方可批复设计文件。
第十条项目法人须加强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及时汇总设计变更情况,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可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也可直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详细说明变更原因。
设计变更建议提出后,须征求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意见。
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经监理单位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调查核实、审查论证。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
项目法人应当出具设计变更书面审查论证报告,参加调查、审查的所有人员及被邀请专家均应当在审查论证报告上签字,对结论和报告内容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建议按照本办法规定征得有关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初步方案设计(含估算造价)。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建议经审查论证通过,完成初步方案设计后,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审批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变更类别、工程参建单位、设计变更名称、变更提出单位、原批复设计概况及存在问题、批复概算投资、变更主要原因、变更内容及拟解决问题、估算投资增减、变更设计单位、变更审查论证情况、有关单位意见等(详见附件)。
(二)附件资料1、原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2、原项目立项、岸线及海域使用、土地、环保、安全、水利等审批或核准部门书面认可意见(如有必要,则需提供);3、原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书面意见;4、工程监理单位调查核实书面意见;5、项目法人审查论证报告;6、工程变更初步方案设计(含估算造价);7、工程变更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审批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调查核实及审查论证情况,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申请批准后,项目法人方可根据已批准的初步方案设计(含估算造价),组织编制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并可对初步方案设计中已明确的工程先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依法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深度。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报送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文件(二)附件资料1、原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2、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申请书(复印件);3、设计变更说明;4、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及原批复设计对应图纸;5、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细目概、预算文件;6、变更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审查、报批或备案工作。
一般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在15日内完成审批和备案工作。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在15日内组织完成初步审查和修改完善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上报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备案或转报工作。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须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在上述期限之内。
第十八条对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能够说明紧急抢险情形的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审批部门审查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应当按照《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相关配套定额及项目合同文件等核定。
第二十一条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且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承担设计变更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项目建设管理费、征地拆迁费、海域使用金等发生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设计变更文件的;(二)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或简化审批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