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传播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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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传播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

谈到群体性传播与群体事件的关系,我们必须首先明白什么是群体事件,什么是群体传播。我们首先可以从定义上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比对和分析。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群体传播主要是指群体内部或外部的信息传播活动。群体传播在形成群体意识和群体结构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而这种意识和结构一旦形成,又反过来成为群体活动的框架,对个人的态度和行为产生制约,以保障群体的共同性。因此,群体传播是群生存和发展的一条基本的生命线。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群体传播依附于群体事件,群体传播的内容需要有群体性事件,才能传播开来。群体传播的广泛性等特性也是跟随群体性事件自身的本质和大小的变化而变化。下面,我将从群体事件中的群体传播流程,群体性事件中群体传播的方式和特点,群体性事件中群体传播带来的影响等方面来阐述我的观点。

一、群体事件中群体传播流程。

在群体事件整个过程中,群体传播主要存在三个发展阶段1,社会大众的关注焦点集中于突发性质案件本身的议论,不能口口相传,此为群体伊始唤醒议论纷纷的阶段;2、社会大众出现对事件之外相关的种种联想,开始集聚现场,出现了演讲等舆论动员的信息传播方式,情绪较为激烈,此为群体事件形成的流言四起的阶段;3、社会大众重点由对事件本身真相的追究转移,集中到权利体系和当局,情绪激化,冲动、暴力行为发生。此为妖言惑众阶段。在议论纷纷的意识唤醒阶段时期,群体传播主要呈现以口口相传为只要方式,具有较强可信度,但由于主要是随机传播,信息往往容易失真。在流言四起的意识形成阶段,信息集中,核心信息出现,核心信息集中于案件细节的惊人,骇人之处的描写和深层次原因的剖析,并转向社会原因。同时信息领袖,群体中心形成,这表明事件已经由自发阶段向组织阶段升级。在这一阶段信息传播方式多样化,文字信息成为主要载体。在谣言惑众的群体行为阶段,群体的情绪多少焦虑,不安,愤懑等,甚至出现原始本能宣泄尤其是暴力的冲动主宰群体的现象。在这一阶段,谣言信息成为主流。这种谣言信息目标明确,攻击性强,信息传播频率加快,口头语言成为主要方式,在此期间的流言传播会变得越来越迅猛,内容越来越离奇。

二、群体性事件中群体传播的典型代表案例及思考。

在我国先阶段。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大多有一定的或然性,组织化群体领袖还没有生成,因此当群体性事件发生之时,政府等部门对行为的控制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往往形成组织不力而过度宣传的局面,当暴力事件发生时,谣言传播的主导者变成各路人群,大家情绪激昂,但盲从度更高,相互感染,只有暴力行动才能发泄愤怒。

瓮安事件完全符合上文推演的信息传播流程。2008年6月22日凌晨2时27分,瓮安三中初三女生李树芬溺水身亡,法医初步鉴定后,其家属被告知死因为自杀式溺水身亡,三位当事人被释放。第二天,死者之父李秀华提出质疑,当日上午,死者父亲等人到瓮安县雍阳镇派出所询问案情,被告知已交到瓮安县公安局刑侦队负责。刑侦队告诉他们,李树芬系自己投水死亡,与当时在场另外三名青年无关,要求家属自行埋葬尸体。死者父亲等人不服,提出要进行法医鉴定。当晚,瓮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科的法医到现场作鉴定[1]。由于怀疑李树芬并非自杀,她的家属用冰棺将尸体冷冻后停放在出事现场,同时从附近的居民点

接来电线,还用竹竿和编织布搭起棚子遮盖冰棺。当时有六七十人围观。法医在做完常规检查后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由于当时家属没有质疑是奸杀,法医并没有检查死者外阴。死者家属在签字后认为鉴定只是“拿着手电随便照了照”,过于随便,因此到黔南州公安局申请第二次复检。同时有传言说女生可能是被两名当地青年强奸后掐死并抛尸河中[2]。

25日,黔南州公安局派来的法医进行了第二次尸检,按照死者家属委托书中的要求做了解剖并对死者死前有否中毒和性行为进行了检验取样。26日检验结果公布,称排除了服毒和强奸的可能性。但死者家属认为法医“取走了部分器官”,并且没有公布结果。这时往停尸处围观的人增多,有传言说元凶是瓮安县委书记的侄女,另外两个参加行凶的男生和当地派出所所长有亲戚关系。又有传言说元凶是副县长的孩子,死者的“叔叔、爷爷、奶奶因上告被打住院抢救,妈妈被打得说话含糊,已失去理智,婶婶被剪去头发关押到派出所”

[1][3]。另外,死者的二叔瓮安县玉华乡中学教师李秀忠在离开公安局途经当地保险公司门前时,遭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士打伤而入住医院(此前曾有李秀忠为公安局唆使的黑社会打至重伤,并于28日死于医院的传闻,但死亡一说已被李秀忠本人证伪)。[4]女孩的同学前去问询,也被殴打。民众纷纷前去围观,有人辱骂警察,结果有三人被打,入住医院,引起民愤。15时,两名学生引导。数万群众尾随,游行至县政府及公安局大楼前请愿,4小时请愿无果,群众烧砸大楼,六二八事件正式发生。由此可见,群体传播对于群体性事件有深重的影响力和促进作用。

三、群体性事件中群体传播的方式和特点。

1、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传播者与受众往往合为一体。在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一般都具有两点共性,非理性和情绪性。人们往往同情弱势群体,仇富仇腐,因此,他们传播的信息也具有此特点;2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是一种特殊信息。传播者带来的信息有可能是亲身经历,也有可能是道听途说,传播和接收的内容只是正常信息的碎片,如果这种特点被犯罪分子操控的话,在危机状态散布谣言,从而使这种情绪刺激加剧成为某种传染,从而使这种情绪性信息迅速成为整个群体的主导意识,加剧破坏性。3、群体性事件中群体信息传播过程简单且带有强制性。容易导致一错再错,错上加错;4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行为具有匿名性,这种状态下使参与者失去社会责任感与自控能力,在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支配下,作出种种宣泄原始本能冲动的行为。

四.群体性事件中群体传播的信息管理。

在近年来的一些重大群体性事件看似突然爆发,但实际上都经过了民意到民怨再到民怒的过程,并非不可逆转和无法控制的。作为社会主流信息的提供者,当前政府信息传播应遵循传播规律,并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提高信源的可信性,取信于民。应加强政府及主流媒体的建设,提高他们在公众中的美誉度和公信力;其次。提高信息开放度,加强舆论引导。,消除噪声干扰-------谣言止于真相。减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途径是真正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最新动态消息,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实现公众的民主权利,引导舆论。第三,保持政府主流信息传播渠道的畅通,在群体性事件中,由于来自正式渠道信息不足,导致谣言不绝于耳。因此,要及时公布信息,最大限度消除群众的不安情绪和紧张心理,使得大规模破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没有了可能。

群体传播在群体性事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群体传播的方向引导了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要迅速采取合适收到,控制群体传播,有效引导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最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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