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利用)【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为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确保创新活动得到合理回报,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吴汉东是中国著名学者、教授,他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研究和教学经验。
本文将从吴汉东的角度出发,总结和介绍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核心概念、法律制度、保护措施以及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概念知识产权法主要涉及四个核心概念,分别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专利权是指对发明的独占性权利,保护发明人的创造,并使其能够享受经济利益。
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占权,为作者提供保护和回报机制。
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独占性权利,保护商标的独特标识和商品来源的真实性。
商业秘密则是企业拥有的不公开的商业信息,需要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制度由国际法、国家法和地区法构成。
在国际层面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最重要的国际组织,负责制定和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为不同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础框架。
在国家层面上,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知识产权。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组成。
这些法律法规细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程序和制裁措施,为创新者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地区层面上,一些地区也会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满足特定的需求和条件。
例如,在欧洲,有《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著作权公约》等地区性的法律制度。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法律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法律保护是指通过合法的法律手段确保知识产权的权益,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的注册和许可。
行政保护则是指政府部门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的保护行为,如执法检查、行政许可等。
司法保护是指通过法院起诉和判决等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权益。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第二十四章 商标
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1.商标注册无效的概念商标注册的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其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注册无效,或称商标权无效是一种通行的制度,依各国法例,注册无效的事由分为两大类:①不符合显著性等绝对条件;②不符合相对性条件,如与在先权利冲突、损害驰名商标等。
2013年修订《商标法》时,明确区分了无效和撤销程序,并分别规定发起程序和决定效力。
根据可以请求宣告无效主体的差异,《商标法》分别在第44条第1款和第45条第1款规定了商标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要件,其中绝对无效是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 商标注册无效的概念 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 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 他人在先权利的主要类型 因违反相对条件无效 他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 无效程序的启动 时限 申请的途径 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 无效宣告裁定及其司法审查 注册无效的效力商标注册的无效(第10~12条),相对无效是指“侵害他人驰名商标”(第13条)、“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其他商业伙伴在先使用商标”(第15条)、“滥用地理标志”(第16款)、“与已注册、初步审定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混淆”(第30、31条)、“以不当手段强制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损害他人其他在先权利”(第32条)。
2.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使用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是导致注册无效的主要原因。
(1)《商标法》第10条列举了8项禁用标志,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标志、官方标志、有碍于公共秩序、带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这些是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禁用标志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已注册的商标含有其中任何一项的,其注册都应被宣告无效。
(2)《商标法》第11条禁止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内在因素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
但这些标志不是绝对被禁止注册,当它们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时,可以考虑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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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Word版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第一章:知识产权法的概述1.1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意义1.1.1 知识产权的概念1.1.2 知识产权的分类1.1.3 知识产权的意义和价值1.2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1.2.1 合理保护1.2.2 公平使用1.2.3 激励创新1.2.4 促进技术进步1.3 知识产权法的国际趋势1.3.1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1.3.2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特点1.3.3 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第二章:专利法2.1 专利法的基本概念2.1.1 专利的定义和分类2.1.2 专利权的取得和保护2.1.3 专利侵权行为和责任2.2 专利申请和审查2.2.1 专利申请的条件和程序2.2.2 专利审查的原则和方法2.2.3 专利申请的撤回和无效宣告2.3 专利权的限制和合理使用2.3.1 补偿制度和授权许可2.3.2 专利权的限制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2.3.3 开放式创新和专利防守策略第三章:商标法3.1 商标法的基本概念3.1.1 商标的定义和分类3.1.2 商标权的取得和保护3.1.3 商标侵权行为和责任3.2 商标注册和审查3.2.1 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程序3.2.2 商标审查的原则和要求3.2.3 商标的异议和无效宣告3.3 商标的使用和管理3.3.1 商标的使用要求和保护期限 3.3.2 商标的许可和转让3.3.3 商标的监督和管理措施第四章:著作权法4.1 著作权法的基本概念4.1.1 著作权的定义和保护对象 4.1.2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4.1.3 著作权侵权行为和责任4.2 著作权的申请和登记4.2.1 著作权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4.2.2 著作权登记的作用和效力4.2.3 著作权的终止和解除4.3 著作权的使用和许可4.3.1 著作权的使用范围和限制4.3.2 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4.3.3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社会公益第五章:法律保护措施5.1 反不正当竞争法5.1.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5.1.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处罚 5.1.3 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解决途径5.2 网络侵权与维权5.2.1 网络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5.2.2 网络侵权的预防和维权措施5.2.3 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和追责途径5.3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5.3.1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机构5.3.2 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理程序5.3.3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指独立的技术创新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教材:《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主编,2003年7月第1版一编:总论(选、简)一、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广义: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
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
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
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1.1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1.2 知识产权的分类及相关法律1.2.1 著作权1.2.2 商标权1.2.3 发明专利1.2.4 实用新型专利1.2.5 外观设计专利1.2.6 商业秘密保护1.3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第二章著作权法2.1 著作权的基本概念2.2 著作权权利与限制2.2.1 保护作品的权利2.2.2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2.3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2.3.1 著作权的创作和登记2.3.2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2.4 著作权的权利认定和维权途径2.4.1 著作权的权利认定2.4.2 著作权的维权途径2.4.2.1 协商解决2.4.2.2 仲裁或诉讼解决第三章商标法3.1 商标的定义和种类3.2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3.2.1 商标的申请和注册程序3.2.2 商标的权利保护3.3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和维权途径3.3.1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3.3.2 商标维权途径3.3.2.1 行政救济3.3.2.2 诉讼救济第四章专利法4.1 专利的定义和种类4.2 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保护4.2.1 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4.2.2 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4.3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4.3.1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保护4.3.2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保护4.4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和维权途径4.4.1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4.4.2 专利维权途径4.4.2.1 专利授权许可4.4.2.2 专利权诉讼第五章商业秘密保护5.1 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5.2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5.2.1 保密协议5.2.2 内部保密制度5.3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和维权途径5.3.1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5.3.2 商业秘密维权途径5.3.2.1 议和和调解5.3.2.2 诉讼解决附件:附件1:著作权申请表格附件2:商标注册申请表格附件3:专利申请表格附件4: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著作权: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商标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23章商标权的保护1.何谓商标的反向假冒?答:(1)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假冒者将他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买来后,撤掉原来的注册商标,换上假冒者自己的商标,再把商品投向市场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他人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被称为商标的反向假冒。
这是我国《商标法》2001年修改后新增加的一项内容。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其商标法中将反向假冒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2.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
答: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①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即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差别不大,就构成商标相同。
②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假冒者将他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买来后,撤掉原来的注册商标,换上假冒者自己的商标,再把商品投向市场的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①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④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将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反不正当竞争)【圣才出品】
第32章反不正当竞争一、概念题商业诋毁行为(北科2008年研)答: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商业诽谤行为,商业诽谤行为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
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业信誉,包括商品声誉,是对经营者的积极社会评价,是经营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证。
这种信誉或声誉,在民法中属于法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判断分析题1.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只有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根据该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利用)【圣才出品】
第7章著作权的利用1.著作财产权的全部转让与卖绝有何区别?答:(1)概念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著作财产权的全部转让与卖绝的区别关于著作权能否卖绝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但不能将著作权之全部转让理解为著作权卖绝。
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例如,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修正后的《著作权法》新授予的权利,如果双方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订立了著作权转让合同,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著作权转让之时不是转让标的。
此外,有的国家的版权法明确规定版权不能卖绝。
2.著作人身权能被转让吗?答:著作人身权不能被转让,具体分析如下: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指向的全部是著作财产权,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因此根据此规定可知,著作权转让的客体是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3.著作权转让能否在本国内划分地域进行?答:由于著作权具有地域性,所以相同种类的权利在不同的法域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彼此独立的。
所以著作权转让可以在本国内划分地域进行。
以改编权为例,著作权人可以将它按不同法域进行分别转让,也可以向不同的人转让。
如将作品的中文戏剧作品改编权在我国内地转让给一个人,在我国台湾地区转让给一个人,在我国香港转让给一个人。
各个受让人的权利在各自的地域范围内受保护。
与此同理,著作权人还可以将改编权按不同的国家来分别转让,受让人各自在自己的受让国家享有所受让的权利。
4.著作权转让与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有何区别?答:(1)与著作权转让相比,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所获得的只是对作品的使用权。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商标权的内容、取得与终止)【圣才出品】
第21章商标权的内容、取得与终止一、概念题1.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武汉理工2007年研)答:关于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具体阐述如下:(1)两者的概念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我国实行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权的取得根据注册原则确定。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我国,商标权实际上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的具体内容:①包括专有使用权,即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②收益权,亦即许可权,商标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许可人获得对价或报酬的权利,此即学说上的许可权;③处分权,包括转让、出资、质押和抛弃。
(2)两者的关系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2.商标权与著作权(中南财大2010年研)答:关于商标权与著作权具体阐述如下:(1)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概念①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而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用来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同类商品的标志。
②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2)二者之间的比较①著作权和商标权在取得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
②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既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③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识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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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反不正当竞争1.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答:我国法上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经济活动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存在于经济活动之中,因为只有在经济活动中才能存在竞争行为,这是该行为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特征。
(2)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公平的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凡是违反上述基本原则的交易行为,都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扰乱社会正当交易秩序的危害后果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以损害竞争对手来谋利的行为,因此该行为具有伤他性,其直接后果是妨碍正常的市场运行机制,扰乱和谐的市场交易秩序。
2.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系及其理由。
答:(1)立法体系从立法体系来看,多数国家都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归类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中。
①《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将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与制止不正当竞争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②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也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知识产权的调整范围。
③《知识产权协定》强调缔约方应当遵守《巴黎公约》的有关条款,即认可《巴黎公约》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组成部分的规定。
(2)理由①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即对于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法条竞合及优先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律不能规制的客体给予保护,以弥补单一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真空地带”。
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接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该法是知识产权领域中所涉范围更为广泛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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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商标权的利用1.何谓商标权的使用?答:对商标权的使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概念商标权的使用是商标权人基于其对商标所享有法定权利而对其进行支配和利用的一种事实状态。
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因为如果将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仅其本身的作用无法体现,而且还会对他人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困难。
(2)商标权使用的意义只有通过不断的使用,商标才会显示出其价值,体现出其权利的存在,并为商标注册人带来经济利益。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3)商标权使用的方式①注册人自己使用。
如在商品或其外包装上使用,在商业文件、发票、说明书上使用,在商品的广告宣传上、展览会上或其他业务活动中的使用等。
②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2.商标权许可的种类有哪些?答:商标权许可的种类主要有:(1)独占使用许可①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得许可他人在该约定地域和时间使用该注册商标。
②独占使用许可具有排他性;同时被许可人还可以行使禁止权,他人如果实施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被许可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排他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三种许可的方式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有所差别,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当对许可的种类、期限、地域和方式等作出具体的约定,以免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知识产权法(看书笔记)
知识产权法 [2003年版 ] 主编:吴汉东第一编总论1-1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是人们.. 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94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签订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协定。
狭义的... 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可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 , industrial property , 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2-2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可简答或论述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在于其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 特征。
⑴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⑵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⑶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⑴专有性它同所有权一样,⑵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
⑶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7-3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地位(了解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从世界范围说,知识产权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属于民法的范畴。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正文: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1.1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使用和交易知识产物时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激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1.2 知识产权的分类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几个大类。
每一类权利都有其特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
1.3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体系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依赖于国际组织和国际协议。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负责协调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章:专利权的保护2.1 专利权的定义和要求专利权是一种在特定领域内对发明进行保护的权利。
要获得专利权,发明必须具备创新性、实用性和可工业应用性。
2.2 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专利申请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并经过审查和授权程序。
2.3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取决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而专利权的期限通常为20年。
第三章:商标权的保护3.1 商标权的定义和要求商标权是一种对商标进行保护的权利。
商标是用于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如商标名称、商标图案、商标口号等。
3.2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商标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才干享有商标权,并可以使用商标进行商业活动。
3.3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的名称、图案、颜色等特征,并且商标权的期限可以无限期延续。
第四章:著作权的保护4.1 著作权的定义和要求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进行保护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对原品的复制、发行、展示、表演等权利。
4.2 著作权的和登记著作权是在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的,但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登记来加强权利保护。
4.3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涵盖了作品的具体表达形式,著作权的期限通常为作者终身加之固定年限。
第五章: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5.1 诉讼保护当他人侵犯你的知识产权时,你可以通过起诉对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1. 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2. 知识产权的分类2.1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新发明、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享有的独占权,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2.2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的权利,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2.3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文字、音乐、绘画、雕塑、摄影、电影等。
2.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市场秘密等,需要采取保密措施。
3. 知识产权的保护3.1 国内保护针对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申请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方式获得法律保护。
3.2 国际保护针对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国际专利合作组织(WIPO)等国际组织进行申请和保护。
4. 知识产权的侵权与维权4.1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版、仿冒、滥用商业秘密等,需要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
4.2 知识产权的维权方式知识产权的维权方式包括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保护自己的权益。
5. 相关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专利申请书范本附件2:商标注册申请表范本附件3:版权登记申请表范本6.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2. 盗版:未经授权复制和传播他人的作品,侵犯著作权。
3. 仿冒:制造和销售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品或服务,违反商标法。
4. 商业秘密保护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对泄露商业秘密行为进行惩罚。
7.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复制品审查难题:如何判断一件商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可以借助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2. 跨国维权问题: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以寻求国际组织的帮助,加强国际合作。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目录第一章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1.1 知识产权的概念1.2 知识产权的种类1.2.1 专利权1.2.2 商标权1.2.3 著作权1.2.4 商业秘密第二章专利权的获取和保护2.1 专利权的获取2.1.1 专利申请2.1.2 专利审查2.1.3 专利授权2.2 专利权的保护2.2.1 专利权的行使2.2.2 侵权处理第三章商标权的获取和保护3.1 商标权的获取3.1.1 商标申请3.1.2 商标审查3.1.3 商标注册3.2 商标权的保护3.2.1 商标维权3.2.2 商标侵权第四章著作权的获取和保护4.1 著作权的获取4.1.1 著作权登记4.1.2 著作权认定4.2 著作权的保护4.2.1 著作权行使4.2.2 著作权侵权第五章商业秘密的保护5.1 商业秘密的界定和特征5.2 商业秘密的保护5.2.1 商业秘密合同5.2.2 商业秘密诉讼第六章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6.1 知识产权的运用方式6.1.1 许可6.1.2 转让6.2 知识产权的管理6.2.1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6.2.2 知识产权的评估与交易第七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7.1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7.2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构7.3 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结语本文档是以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专题讲座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法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的模板范本。
文档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获取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在注释方面,本文档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知识产权:指人们在社会生产、科学研究和文化创造等活动中所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2、专利权:指对发明者创造的新技术、新产品或者新应用而赋予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3、商标权:指对商标的注册人所享有的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利。
4、著作权:指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等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5、商业秘密:指企业与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商业信息,具有保密性和商业价值。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圣才出品】
第24章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1.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相比有何特点?答: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
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相比,其特征主要有:(1)驰名商标使用的时间比较长。
驰名商标不管注册与否,其使用一般都有较长的历史。
(2)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
驰名商标的商品一般是质量稳定和可靠的、消费者认知程度很高的商品。
商品的质量高,附着在商品上的商标自然为人们所称颂。
(3)驰名商标为公众所熟知。
由于驰名商标的所有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信誉卓著,其产品或服务质量优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深得消费者信赖。
人们会逐渐了解、熟知该商品的商标,这就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消费群体。
(4)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更具有显著性。
驰名商标的设计一般比较突出、醒目,消费者易认易记,有很强的识别性。
(5)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其特殊性。
各国立法都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不论驰名商标是否注册,商标所有人都有禁止他人使用和注册的权利。
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
2.简述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答: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巴黎公约》作了原则性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
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有两类:(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
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2)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商标权的利用)【圣才出品】
第22章商标权的利用一、概念题商标代理(上交2002年研)答:商标代理是指代办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事宜。
我国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商标事宜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在其他国家,多数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要委托在注册国有住所的人或开业律师代理商标申请注册事务;在其本国内商标申请注册虽未规定要通过代理,但这些国家的企业习惯上还是要找一个律师代办。
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成立。
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二、判断分析题1.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必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才可以在市场销售。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根据该条规定,题目中“未经核准注册的,必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才可以在市场销售”说法错误。
2.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该条规定,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而不是合同签订之日,题目说法错误。
三、简答题简述商标权的许可使用。
(人大2005年研)答:关于商标权的许可使用具体阐述如下:(1)商标权许可使用的含义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具体体现为:①专有使用权,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②禁止权,指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③许可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④转让权,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商标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第25章商标权的限制1.简述商标权限制的含义和类型。
答:(1)含义商标权的限制是指因商标权和他人的权利及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对商标权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作出限制的规定。
(2)类型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
商标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不仅有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等限制,还应当从权利内容方面加以限制。
如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均有对专利权和著作权的限制的规定。
但是我国《商标法》经过两次修改,对商标权的限制仍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的商标法和《知识产权协定》,可以看到商标权的限制的类型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商标合理使用、商标连带使用、商标先用权以及商标权的用尽等。
在现实生活中,只要他人是善意正当地使用商标,商标权人就无权干涉。
2.试述商标合理使用的条件。
答:商标合理使用的条件包括:(1)使用者主观上出于善意他人在商业活动中善意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主观上没有搭便车或侵权的动机。
(2)使用者未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使用者以善意的、正常的方式说明或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质量、产地等特点,不可避免地使用注册商标所含的文字、词语等,没有将其作为商标使用。
(3)使用者有自己的商标在善意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时,使用者同时也标注了自己的商标。
(4)使用目的不会造成混淆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不会使人们产生使用者和商标权人存在某种关系的联想,或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总之,符合上述条件的使用,客观上未引起混淆,主观上是善意使用,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3.为什么商标连带使用不构成侵权?答:(1)含义及表现形式商标连带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者为了说明有关的真实信息,在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
商标连带使用的方式很多,如汽车生产商保留其采购的发动机的原有商标;比较广告中用他人的商标来说明被比较的产品;网络链接的标识通常也是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2)《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商标权的利用)【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商标权的利⽤)【圣才出品】第22章商标权的利⽤1.何谓商标权的使⽤?答:对商标权的使⽤可以从以下⼏⽅⾯理解:(1)概念商标权的使⽤是商标权⼈基于其对商标所享有法定权利⽽对其进⾏⽀配和利⽤的⼀种事实状态。
对注册商标的使⽤既是商标权⼈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因为如果将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不仅其本⾝的作⽤⽆法体现,⽽且还会对他⼈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困难。
(2)商标权使⽤的意义只有通过不断的使⽤,商标才会显⽰出其价值,体现出其权利的存在,并为商标注册⼈带来经济利益。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的,任何⼈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3)商标权使⽤的⽅式①注册⼈⾃⼰使⽤。
如在商品或其外包装上使⽤,在商业⽂件、发票、说明书上使⽤,在商品的⼴告宣传上、展览会上或其他业务活动中的使⽤等。
②许可他⼈使⽤注册商标。
2.商标权许可的种类有哪些?答:商标权许可的种类主要有:(1)独占使⽤许可①独占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个被许可⼈使⽤,商标注册⼈依约定不得使⽤该注册商标,也不得许可他⼈在该约定地域和时间使⽤该注册商标。
②独占使⽤许可具有排他性;同时被许可⼈还可以⾏使禁⽌权,他⼈如果实施了侵犯商标权的⾏为,被许可⼈可以要求停⽌侵权并赔偿损失。
(2)排他使⽤许可排他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个被许可⼈使⽤,商标注册⼈依约定可以使⽤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许可他⼈使⽤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许可普通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许可他⼈使⽤其注册商标,并可⾃⾏使⽤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使⽤其注册商标。
三种许可的⽅式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有所差别,当事⼈在订⽴商标使⽤许可合同时,应当对许可的种类、期限、地域和⽅式等作出具体的约定,以免⽇后合同履⾏过程中出现纠纷。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一、引言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的独创性作品或技术,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2.1 版权版权是指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占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是作品创作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以经济权利和非经济权利为内容的个人权利。
邻接权则是指对与作品有关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的经济权益保护。
2.2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是以图形、文字、颜色等形式来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商标权保护的对象是商标的独立身份和特性。
2.3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权。
专利权是一种法定的独占权,是给予发明人或其他人利用其得到的技术进步而获得的权利。
2.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经过保密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工艺、设计、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是商业信息的机密性。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两种。
3.1 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是指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获得与其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并对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3.2 技术保护技术保护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技术保护主要包括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防伪技术等。
通过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其知识产权作品不被非法复制、篡改或侵权使用。
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来实现。
4.1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指由多个国家组成,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为目标的国际机构。
其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该组织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4.2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指多个国家签订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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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利用
2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
1.商标使用的含义及意义
(1)含义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
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2)意义
商标使用对商标保护具有重要影响,体现在:
①关系着商标权的维系
在大多数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虽然并不要求申请商标注册时提交使用证明,但却无例 商标使用的含义及意义 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正确使用 使用许可的概念及其意义 使用许可的方式和种类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 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商品质量控制、商标权的维护 可 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 注册商标的转让:概念、方式、限制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移转 注册商标的移转 商标权质押的含义 商标权质押 商标权质押的条件 商标权质押的办理 商标权的利用
外地要求注册后的使用。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②对受保护水平产生影响
保护驰名商标首先要对商标是否为驰名做出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
上述因素都与实际使用有直接联系,反映了使用的时间、程度和广度等。
由此可见,商标的使用足以决定其是否能够成为驰名商标而享受特殊保护。
2.商标的正确使用
商标的正确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册商标的使用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做出改变,否则,其使用不被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该注册商标还有被撤销的危险。
(2)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
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标明注册标记,有利于防止侵权行为,当发生侵权时,容易证明侵权人的主观意图,还可以防止商标变为商品通用名称。
(3)防止商标显著特征的退化。
防止商标退化的有效方法首先是注意区分产品名称和商标,避免将商标作为产品名称使用。
其次应当正确使用商标。
此外,应注意保存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1.使用许可的概念及其意义
(1)概念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注册商标。
(2)意义
①有利于企业促销增利,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产品。
②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商标使用许可对大企业来说是开拓国外市场、对外投资经营的一种方式;对中小企业来说,则是吸收劳动力就业、赚取外汇、创造经济效益的一条有效途径。
2.使用许可的方式和种类
(1)合同许可
以合同方式确立使用许可关系最为普遍。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独立的许可协议,也包括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
根据被许可人使用权的效力范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①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期限、地域内使用某一注册商标。
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②排他许可
排他许可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期限、地域内使用某一注册商标,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
③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期限、地域内独家使用某一注册商标,许可人不得使用,也不得将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
上述三类许可形式又可大致概括为独占许可和非独占许可。
非独占许可相当于一个免予起诉被许可人侵权的契约,它不禁止许可人向第三方做出新的许可或自己使用许可标的,也不禁止许可人在非独占被许可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保持沉默。
相反,独占许可为被许可人提供更多的保证。
它要求许可人在许可合同的范围内抑制竞争,从而使被许可人在这一范围对权利标的进行排他性的使用。
(2)其他方式的许可
①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而产生的许可。
例如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后双方达成的协议。
②商标申请人发现自己欲申请注册的商标已有人使用。
该申请人可以与使用在先的企业取得联系,收购下这一商标,同时为在先使用者留下一段时间逐渐停止使用该商标。
在这一期间内,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实为使用许可。
注意:商标许可使用不得强制进行。
因为商标是用来区分来源的标志,使用的商标差异越明显,区别效果越好,而强制性地让某个商标被他人使用,无论怎么说都是毫无意义的。
3.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商标使用许可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商品质量控制
使用许可协议中质量控制条款是一项最重要的内容,使用许可作为一项商标战略,其成败完全取决于商品质量控制。
对于许可人来说,商标质量控制就是监督被许可人保证其产品质量。
对被许可人而言,质量控制条款就是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保证不出现因质量问题或使用商标不当损害许可人的利益。
商品质量保证是一项法定义务。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2)商标权的维护
主要表现为许可人的义务,即许可人有义务保证商标权的确定性,维护被许可人的使用权。
许可人应保证许可合同项下的商标权真实可靠,是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并且该商标仍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内。
4.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
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主要通过备案制度来实施。
(1)许可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注册商标
商标一经注册即获得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从理论上说,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而无须得到先使用人的许可。
(2)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b.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c.许可使用期限;
d.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e.许可使用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f.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②申请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a.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b.许可使用合同副本;
c.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a.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的;
b.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
c.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号与所提供商标注册证号不符的;
d.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e.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
f.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的;
g.备案申请缺少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书件的;
h.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的;
i.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未附中文译本的;
j.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
三、注册商标的转让和移转
1.注册商标的转让
(1)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及方式
①概念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转让是继受取得商标权的重要途径。
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