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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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1.17
•【字号】汴政〔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汴政〔20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3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7日附件:开封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确定和调整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和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市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补助人员范围第五条医疗补助人员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市委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享受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筹集医疗补助经费。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正文:----------------------------------------------------------------------------------------------------------------------------------------------------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河北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具体单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共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本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亚洲、世界冠军的运动员。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第八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医疗保险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和财政的承受能力,暂定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

第九条医疗补助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条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X〕4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后,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人员不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相关待遇。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基金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合并使用。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一)全县党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四)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厅级和副厅级在职和退休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五)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六)其他事业单位可自筹资金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机关工资总额的2%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含已按工资总额1%列入预算的大病救助保险),由财政预算到单位部门预算,由单位向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缴纳,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专项经费,用于住院及门诊大病个人负担过重的补助。

今后根据省市政策调整以及我县财政负担能力和经费使用情况相应调整。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目及标准(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X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二)单次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X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X元以上的部分,按90%的比例补助。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4号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4号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正文:----------------------------------------------------------------------------------------------------------------------------------------------------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4号2004年5月1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行政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负责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医疗补助经费来源、标准及管理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以公务员本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根据年龄、职务确定不同补助比例,由市财政划拨到各单位,各单位在7月15日之前一次性将补助经费缴纳到市医保中心经费专户。

(一)45周岁以下人员补助比例:科级以下(含科级),本人缴费基数的5%;正副处级,本人缴费基数的6%;正副厅级以上,本人缴费基数的7%。

(二)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补助比例:科级以下(含科级),本人缴费基数的6%;正副处级,本人缴费基数的7%;正副厅级以上,本人缴费基数的8%。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结合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市与区‎县分级筹集‎,分级核算,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镇职‎工∠铝腥嗽保 硎芄 夜 裨币搅撇怪‎ 觯?br>(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市人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69号)规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行政机关、行政单位)(二)条例《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本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年‎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逐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02年‎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补‎助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5%。

区县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可参照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执行;也可在不超‎过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筹资标准,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备案。

武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武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武宣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及《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16〕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目的及原则。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的措施之一。

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医疗补助对象。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县医疗补助工作实施行政管理;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补助经费- 1 -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五条医疗补助经费来源及管理。

县级医疗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当年的筹资比例:以公务员本人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根据年龄确定不同补助比例,由县财政划拨到用人单位。

公务员补助的标准为:(一)45周岁以下工作人员按其上年工资总额的6%补助。

(二)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按其上年工资总额的7%补助。

(三)公务员退休后,按其上年工资总额(或退休金)的8%补助。

第六条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徐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解读

徐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解读
徐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解读
(精编版)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徐州市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公务员篇)
• • • • 第一部分 新文件出台的背景 第二部分 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解读
第一部分 新文件出台的背景
1.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衔接 2.公务员医疗补助与门诊慢性病补助有关规定 的衔接 3.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衔接 4.为控制一些不合理的医疗支出而增加的举措
门特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 举例:公务员,尿毒症,退休,75岁,一个年度内门诊住 院医疗费用累计已超出600元,又在三级医院发生了1000 元的门诊医疗费用。如何补助呢
• • • • • • 1000元费用属住院费用段中5000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为16%的一半, 即8%。 个人分段自付:1000×8%=80元 由公务员补助对个人自付的部分再补助95% 80×95%=76元 个人支付金额为:80-76=4元。 所以,该名公务员在享受了统筹基金和公务员补助基金的双重补助后,1000 元的门诊费用个人自付的只有4元。
门诊、购药的费用有补助吗
• 一、门诊、购药的付费方式
• 门诊或购药时通过刷卡,使用个人帐户资金付费,如果卡内金额不够,由 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余额。
• 二、门诊、购药费用可以享受的补助
• 1.文件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3]59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 • 2.政策要点: 公务员人群可以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补助 基金双重补助的待遇。在门诊费用补助上先享受统筹基金的补助待遇,再 由公务员补助基金给予再补助。 • 统筹基金给予门诊补助的范围主要是门特、门慢及癌症患者(非放、化疗、 介入治疗期间。 • 公务员补助基金给予门诊补助的范围除上述三类人员外,还有其他几种情 况可以得到补助。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_细则_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_细则_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助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下文是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医疗补助的原则(一)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事厅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省委或省委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应结合当前的机构改革,按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核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享受人群。

上述人员均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按享受人数和规定的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及收支情况在事业费预算中予以安排或适当补助。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7〕51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7〕51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7〕51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日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吉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4号)和《关于四平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吉劳社复字〔2000〕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区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人员在参加四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本办法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水平应与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水平调整。

第四条下列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市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区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五)市区全额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大劳发[2002]63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大劳发[2002]63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大劳发[2002]6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大劳发[2002]26号),为确保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病种范围:恶性肿瘤、尿毒症、高血压(二期)、冠心病、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肺结核、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帕金森氏综合症、痛风、甲亢等十六种病。

二、患上述疾病病的公务员,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定点检诊医院检诊确认。

经检诊确认患有上述疾病的公务员,可享受门诊医疗补助。

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用于治疗该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1200元(含个人帐户)以上的部分,按照规定的病种补助比例予以补助。

患有两种以上疾病的,按照补助比例高的病种予以补助。

每个病种的具体补助比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收支状况,于每年12月份提出补助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统一报市医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三、享受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对象由各单位按照规定的病种范围,填写《大连市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审批表》(一式二份)(后附三级医院3个月前出具的诊断证明),于每年1月份报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核准备案。

《天津市武清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天津市武清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天津市武清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2x]8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2x]87号),结合我区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全区统一筹集,实行区与各机关事业单位分级核算和管理。

第四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的通知》(津政发[xx]69号)规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符合《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本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本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

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依照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年度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经区政府同意,筹资标准确定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3%.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区财政统一解决,并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第七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规定以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 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 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发[2000]209号市级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市级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医疗补助的经费采源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以后年度可根据中央、省基本医疗保险疗保险政策调整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缴费所需资金,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缴费的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没有缴费的单位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门诊医疗费的补助市劳动局将医疗补助金的一部分用于公务员的门诊医疗补补助公式为:(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当期个人账户记人金额-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20%)×80%,由单位凭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和由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和双处方,按季到市社保局根据上述补助公式办理职工门诊医疗费的补助拨付,每人每季门诊医疗费最高补助不超过600元。

(二)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市本级医疗照顾对象的范围为下列人员:市级机关副局级及其以上的干部、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2.18•【字号】•【施行日期】200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2月18日)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的原则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医疗补助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

第三条医疗补助范围(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组部或自治区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经费来源与控制标准(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要根据各地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费用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合理确定。

筹资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含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的2%左右,最高不超过4%。

各地确定的筹资比例在2%-4%之间的(含2%和4%),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超过4%的,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其经费来源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拟稿人:时间: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参保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参保单位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均属本办法医疗补助对象:(三)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省、市驻天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遵循补助水平与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医疗待遇等原则。

第四条设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及其收益构成。

县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在县财政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

缴纳标准为。

在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退休金总额的2%缴纳。

以后年度每年分别不低于0。

2%提高缴纳标准,最终达到4。

5%的比例。

用人单位必须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属于县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由县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纳入县财政专户.非财政统发工资并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县直单位和省、市驻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单位筹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起由单位按月(季)上缴县地税部门,再由县地税部门划拨到县财政专户。

第七条县财政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年初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给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节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不得冲减下年财政拨付的医疗补助基金数额。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报销流程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报销流程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报销流程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流程来咯。

一、啥时候能报。

二、准备材料。

1. 医疗费用的票据。

这可是非常重要的东西,就像你去买东西的小票一样。

医院开的那些收费单据啊,不管是挂号费、检查费还是药费啥的,都得好好留着。

这些票据就像证据一样,证明你确实花了这些钱。

要是不小心丢了,那可就麻烦了,就像丢了宝藏的地图一样,所以一定要小心保管哦。

2. 病历本。

病历本也是必不可少的呢。

医生在上面写的诊断啊,治疗过程啊,都是很关键的信息。

它能让报销的工作人员知道你到底得了啥病,是怎么治疗的。

而且病历本上那些医生龙飞凤舞的字,虽然有时候咱们自己都认不全,但对于报销来说可是很重要的呢。

3. 身份证明。

这个就不用多说啦,身份证得带上,它能证明你是谁呀。

要是没有身份证,人家怎么知道这个报销是你的呢?就像你去参加一个很重要的聚会,得有入场券一样,身份证就是这个报销的入场券啦。

4. 医保报销的相关凭证。

这个是和医保结算相关的一些证明材料。

比如说医保报销的结算单之类的,它能显示出医保已经给你报销了多少,还有哪些是没报的。

这对于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来说也是很重要的参考呢。

三、去哪里报销。

一般来说,是到所在单位指定的地方去报销。

这个地方可能是单位内部的某个办公室,专门负责处理这些事情的。

你就像个小探险家一样,带着你的材料找到这个地方。

要是不知道在哪里,可以问问单位里的老同事呀,他们肯定会很热心地告诉你的。

毕竟大家都是一个单位的,相互帮助是应该的嘛。

四、报销审核。

到了报销的地方,工作人员就会开始审核你的材料啦。

他们会很仔细地查看你带的那些票据、病历本啥的。

这个时候你可别紧张,只要你的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就没啥好担心的。

如果工作人员发现有什么问题,他们会很温柔地告诉你的,就像老师给学生指出错误一样。

比如说要是发现某个票据不清楚或者缺少某个材料,他们会告诉你需要补全或者重新提供清晰的材料。

五、报销款到账。

如果审核通过了,那你就可以开开心心地等着报销款到账啦。

深圳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核报销须知

深圳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核报销须知

深圳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核报销须知【申请条件】①本市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原在编的退休人员;②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③治疗规定范围内的慢性、危重疾病;(所指的慢性、危重疾病范围为:恶性肿瘤、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肝硬化、脑血管意外、帕金森氏综合症、肺心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颈椎病、腰椎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④在治疗疾病时,应遵循必须先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设施的原则。

确因病情需要,经医院科主任同意并报市社保机构核准后,允许使用适量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需提供的材料】(单位或个人)①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核表》;②门诊或住院病历;③疾病诊断证明书;④收费收据;⑤费用清单;⑥社会医疗保险年度门诊个人帐户超支报销单据;⑦银行帐户(市财政局指定为农业银行活期储蓄存折);⑧本人有效《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社会保险证》。

上述材料①、⑥、⑧项应提供原件,②、③、④、⑤、⑦项经社会医疗保险审核报销收取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深圳市社保机构医疗费用审核专用章。

【审核报销程序】①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在年度门诊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于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后3个月内,由单位持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核表》及《申报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汇总表》、有效费用单据和门诊病历等,交到市社保机构机关事业社保部门公务员医疗补助窗口,申请审核报销;②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在住院发生的自付费用,于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后1个月内,由本人持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核表》和有效费用单据、住院费用明细表等,交到公务员医疗补助窗口,申请审核报销;③材料齐全并符合报销条件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窗口核算出医疗补助金额,由市社保机构计划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划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个人银行帐户;④材料不齐全的需补齐材料后再申报;⑤不属于报销范围的不予受理。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领取流程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领取流程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领取流程一、了解政策阶段1.查阅相关法规(1)《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2)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文件2.咨询相关部门(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二、确认资格阶段1.确认申请条件(1)公务员身份①在职公务员②退休公务员(2)医疗费用范围①住院费用②门诊费用2.收集必要材料(1)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公务员证复印件(2)医疗费用凭证①医院发票②诊断证明(3)申请表格①医疗补助申请表三、提交申请阶段1.前往指定部门(1)确定受理单位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②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填写申请表(1)获取申请表①在线下载②现场索取(2)填写个人信息①姓名②身份证号码③联系方式3.提交申请材料(1)检查材料完整性①身份证明②医疗费用凭证③申请表(2)提交至受理单位①获取受理凭证②记录受理编号四、审核阶段1.等待审核(1)审核时间①一般为1015个工作日2.审核内容(1)核实提交材料①身份证明核实②医疗费用凭证核实(2)现场检查(如需)①核实医疗情况②确认医疗机构合法性五、领取补助阶段1.获取审核结果(1)审核通过①通知领取补助款项②确认补助金额(2)审核不通过①说明原因②提供补充材料的要求2.领取补助款项(1)前往指定银行或单位领取①提供受理凭证②签字确认(2)妥善保管相关文件①保存领取凭证②记录补助款项用途六、后续事项1.更新个人信息(1)变更联系方式时更新信息(2)通知相关单位(如人事部门)2.关注政策变化(1)定期检查相关政策文件(2)参加政策宣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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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知
一、单位及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金后,可以申
报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

二、办理报销所需资料:
1、在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出具以下资料:门诊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复式
处方和门诊病历(同一次门诊的收据与处方对应粘贴在一起):检查治疗、化验等项目须有病历记录、检查结果和其它相关资料,口腔治疗应附费用清单。

2、凭市医保定点医院处方到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时所需资料:复试
处方、病历和零售商业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药品名称、数量和单价或附售药清单);3、按照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申请表(填写一式两份)和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汇总表(填写
一式两份)的要求,按季填报有关的基础资料及数据;
4、资料顺序:①申报表;②粘有发票、处方等资料的A4纸;③与A4纸一致的化验报告;
5、装订方法:将以上资料依次放整齐,用订书钉在左上角处装订;
6、粘贴方法:凡小于A4纸的资料,均需用A4纸粘贴。

粘贴时,距A4纸左边缘1─2cm处
粘贴;多张发票或处方要稍微错开,不能整齐的一叠粘贴。

所贴资料应不超过A4纸边缘,也不能折叠。

病历用回形针别在订好的资料上,待审核处审核完毕后,单位领取拨付单时予以退回。

三、办理时间:公务员门诊补助按季报销,每年1、4、7、10月的1—20日受理上一季
度的报销资料,并在相应的季度内报销完上一季度的费用,超时不予补报。

每人每季只报销一次。

四、公务员门诊报销细则:
1、门诊补助金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70岁以上补助73%,60—
69岁补助70%,50—59岁补助68%,40—49岁补助64%,39岁以下补助50%)。

2、每人每季度门诊医疗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600元。

3、公务员门诊用药量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慢性病7—14
天,急性病3—5天。

凡超时超量带药或与病情不相符合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成都市人民政府第四办公区三楼1区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公务员门诊补助窗口
联系电话:87706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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