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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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同时,通过运用证据,增强公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行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过于抽象,本文拟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使之充分量化,便于实际操作。
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是有阶段性的,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几个阶段,证明标准不尽相同。
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同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缺一不可,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的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着某种联系。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运用证据的主体、证据来源、证据形式合法,并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个别审查,对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
综合审查,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及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全面审查。
辨认,是在不能确定时组织相关人员加以指认和确定。
对质,对涉案的重要问题在说法矛盾时组织相关人员质辩。
另外还有技术鉴定、侦查实验、逻辑思维方法等。
四、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具有合法性,且需经当事人质辩。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采取紧急或临时性措施时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在对部分案件事实作出临时性认定结论时可适用合理可能性标准。
五、各种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物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为原物,是否与案件有联系。
书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与本案有联系,是否伪造、变造,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确系某人制作并有制作资格,手续是否完备。
证言的取得是否合法,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证人是否受指使、收买或威胁,证人与案件或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的品格、知识,证人的作证能力及内容与年龄、智力是否相当,询问未成年人、聋哑人是否依法办理,笔录是否核对、允许补正。
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平时关系,被害人的品质和人格,被害人陈述的取得、形成过程及形式是否合法,综合审查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前后是否矛盾,被害人的作证能力,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取得过程及形式是否合法,被告人的品质及一贯表现,陈述和辩解是否合情合理,同其他被告口供及其他证据是否矛盾、能否合理排除,正确对待和处理翻供问题。
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是否具有解决该问题的专业知识,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充分、真实,鉴定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依据是否科学,论证是否充分,推断是否合理,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发现和排除矛盾。
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全面准确,记载的情况是否受到被坏、变化或伪造,制作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与本案是否有直接联系。
视听资料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及调取,机器设备是否正常,制作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是否影响准确性,是否被删节、剪接或伪造,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矛盾是否被合理排除,是否与本案有直接联系。
在刑事诉讼中,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做到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放纵犯罪,不冤枉好人,正确地执行刑事法律,首先就要正确地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真相。所以,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都离不开运用证据,无论是实体问题还是有关程序所作出的一切决定,都要建立在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之上,如果不解决证据问题,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确实,刑事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即使有办好案件的主观愿望,如果没有客观证据,也难以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结论。同时,通过司法人员运用证据揭露犯罪,使之受到应有的惩罚,就会增强公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可以通过运用各种犯罪材料对公众进行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使公众了解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了解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手段和特点,教育公众提高警惕性,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法制观念,做好预防犯罪工作。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但过于抽象,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本文试图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重点是审判阶段),使之充分量化,明确具体,以达到证明标准。
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
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当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意味着履行了证明责任,提出的主张就会成立。反之,主张就不会成立,将因此承担败诉的风险。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具有阶段性的,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几个阶段,其证明标准就不尽相同。如: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至于是否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由案件的受理机关来决定。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被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否则,人民检察院可能会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在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并且证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但这只是检察人员依据现有证据确信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且很可能因此被处以刑罚。
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应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一般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