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的进化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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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

23收稿日期:2002-10-09作者简介:许春清(1969—),男,甘肃兰州人,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史学研究。

2002年12月 第4期(总第47期)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Dec. 2002No.4(General No.47)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许春清(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摘 要: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即复兴自然法这样几个历史阶段。

不同的历史时期,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基本精神以一贯之:理性至上,意志居次。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哲学;经院神学;理性思想;人文精神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759(2002)04-0023-03西方各个国家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产生了众多的法律思想家。

历代法律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不仅对于西方国家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有着深切的实际影响,而且是近现代西方多种法律思想的渊源,同时也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一个重大特征是:自然法这一概念及其思想自古至今连绵不绝,除19世纪曾一度衰落外,一直是一种非常盛行的学说。

自然法思想可谓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这样几个历史阶段。

不同的历史时期,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基本精神一以贯之:理性至上,意志居次。

始终坚持一个统摄性的自然法,作为人定法的依据和衡量标准,从而有效地遏制了专制政治的泛滥和历史延续,为近现代西方的民主政治造就了得天独厚的法制环境。

一、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朴素自然法)就其特征而言,古代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

这一概称,反映了古代自然法具有的朴素性质。

绪论及第一编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绪论及第一编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绪论及第一编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目录
• 绪论 • 古代自然法思想概述 •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具体表现 •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评价与反思
01
绪论
自然法思想的起源
古代希腊哲学
基督教神学
古希腊哲学家如赫拉克利特、阿那克西 曼德等开始思考宇宙、自然与人类之间 的关系,形成了最早的自然法思想。
基督教神学家如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 那将自然法思想与神学相结合,强调神 的意志和理性在自然法中的作用。
强调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统一性
古代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统一体,人 类应当遵循自然法则和规律。
强调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
古代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应当与自然法则相一致,人们应当 遵循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与意义
对后世哲学的影响
古代自然法思想对后世的哲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来的哲学家提供了思 考的方向和思路。
智者学派
智者学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认为,人类应当遵循自然法则,追求个 人利益的最大化。他主张人类应当通过理性去发现和遵循自然法则。
03
柏拉图
柏拉图认为,自然界存在着一种普遍的法则,即理念世界中的真理。他
认为人类应当通过哲学去发现和遵循这种普遍的法则。
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
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塞涅卡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法 则,它规定了人类应当如何行动。他认为人类应当通过道德 修养去发现和遵循这种普遍的法则。
古罗马法
古罗马法学家开始将自然法思想应用 于法律领域,认为自然法是高于人定 法的普遍法则。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01
02
03
中世纪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是指通过人类的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断来确认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自然法
学派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界中,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规范。

自然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主要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思想中,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应该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君权或民意的产物。

古典自然法强调理性和道德的重要性,认为人类有固有的道德本性,法律应当符合这种本性。

第二阶段:中世纪自然法
中世纪自然法在基督教的影响下得到了发展。

教会法和神学思想对自然法的发
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大学的兴起促进了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如托马斯·阿奎那等学
者提出了许多关于自然法的理论。

在这一阶段,人们开始将宗教信仰和自然法相结合,认为上帝赋予了人类道德的指导,并且法律应当建立在这种道德基础上。

第三阶段:现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的兴起主要发生在启蒙时代。

启蒙运动鼓励人们自由思考和追求真理,自然法也融合了更多的理性和经验主义。

约翰·洛克、休谟等哲学家提出了关
于自然法的新观点,强调社会契约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现代自然法将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相统一,认为法律应当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

总的来说,自然法的发展经历了古典、中世纪和现代三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在
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哲学思想下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道德意义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法历史沿革论文

自然法历史沿革论文

浅论自然法的历史沿革【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统治西方数千年的法哲学思想,经历了古希腊、古罗马的朴素自然法阶段,中世纪神学自然法阶段,近代古典自然法阶段和自然法复兴四个阶段,它的思想核心随着历史的进步和时代的要求而改变,由追求平等幸福扩展到后来的探索正义、秩序以及安全。

本文通过对四个阶段的代表学说的描述,用历史的眼光和社会需要的角度关注自然法价值和缺陷。

【关键词】自然法学;理性;恶法;正义“在任何文化史或人类史中,价值的相对地位一直是因不同群体、不同个人和不同时间而易的。

” [1]所以自然法学家不能给出一个统一、权威的自然法含义。

但是自然法学家们始终强调理性、正义、道德的作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追求最高目标。

平等、自由、幸福、秩序、服从自然或上帝意志、全体意志、社会和谐——等等这些价值被不同时期的法学家视为最高价值。

一、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一)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学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从神秘的自然中得知法律,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将法律等同于自然法则。

古希腊的两位代表人物,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对法律和正义各有看法。

柏拉图在他的《共和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他的一生经历了从忽视法律到重视法律的转变。

早期,他主张建立由开明和最高才智的人士掌控国家,以威信治国;而后,他又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晚年描述了依靠法律规范治理国家的蓝图。

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批判性发展了他的哲学理念,更尊重“实然”,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在此之上创立政治学理论,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是实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

他将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实在法是人根据自然法制定的规则,效力低于自然法。

他明确承认有可能存在“不正义”的法律,如一些压制性的法令——不管它是人民、暴君或是富人提出的——也都是“卑鄙的和不正义的。

”所以他也指出只有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才有最高效力。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2)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 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 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 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前者把柏拉图的唯心主义世界观、西塞罗的“自然正义”、“自然法”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 形成一整套为神学服务的理论体系。

后者则利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 竭力调和理性与信仰、王权和教权、自然法与神权的矛盾, 对基督教和西方文化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3)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学。

这一时期是自然法学发展的鼎盛时期。

古典自然法学指的是17 至19 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 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

作为世俗化的自然法, 它是用文艺复兴时期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揉合自然法学, 摒弃了自然法中的神学因素, 用国家代替教会, 用人的理性代替神意, 从人的本性中探寻自然法的本质, 恢复了人的自然法。

古希腊自然法的思想起源

古希腊自然法的思想起源

论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起源一,自然法的概述自然法的本质是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侧重点: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自然”;中世纪的自然法是神学的自然法,其实质在于“上帝的理性”。

近代的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普遍的人性”、“永恒的理性”。

”广义言之,自然法思想是指实在的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真正的、永恒正义的法律,即自然法。

《不列颠百科全书》释义道:自然法“含义常常不是很精确的。

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就是和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德国著名法史学家祁克说,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

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像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蝙蝠去吸吮法机体的血液。

”祁克此说,已被人类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所证实。

既然如是,考察人类自然法精神的滥筋一一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实系法学难以推卸的责任。

“轴心时代”的希腊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是西方人法制历程最早的心声,西方法治理论的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原创含义孕育于此。

自然法思想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又一重要特征,自然法概念是希腊哲学的创造,它起源于希腊人长期社会历史实践中所积淀起来的文化心理结构,早期的自然哲学就是这种文化心理结构的升华,随之也孕育了自然法观念。

自然法的基本理念是自然、理性、正义、神和自由、平等。

二、从古希腊开始的自然法发展历程自然法的理论,最早经由古希腊哲学家阐释,成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起源,然后经由古罗马、中世纪思想家、神学家的进一步完善,到17、18世纪时,自然法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义的系统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一)古希腊的自然法学。

自然法观念,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时期,它的形成或多或少与神学不可分离。

在、古希腊时期,神学实际上是一种枷锁。

西方自然法思想历史流变探析-百度文库

西方自然法思想历史流变探析-百度文库
秀斯的这一名言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格老秀斯之后自然法思想的重要阐述者是英国哲学家霍 布斯和洛克。霍布斯和洛克通过构筑自然法体系来解释国家 权力的合法性 , 使国家摆脱了神性成为个人意志的产物。霍布 斯认为, 在自然状态里, 必然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 态。霍布斯还认为, 在这种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下,是非观念和公正观念都不存在, 没有共同权利的地方就没有 “ 法律, 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公正。 暴力与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 人的理性揭示了实现和平的条件,
了自我的主体地位。 “上帝不存在, 自然法仍将存在” ,权威的英国 《不列颠百科全书》 这样解释自然法的含义: 就一般意义来说, 它指 “ 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 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 它往往是 ‘实在法’ 的对称, 即与经过国 家正式颁布并利用的一定的制裁而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方面 “都要服从我们内心中那种永恒的素质, 它就是理性的命令, 我们称之为法律” 。
将理性主义建构在法律语境下, 开创理性主义自然法新世 界是第一人亚里士多德。 他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多见于他对人类 政治本性和国家起源的经典论述中: 人类在本性上应该是一 个政治动物” ,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 。 “
“早期各级社会团体都是自然地生长起来的。 一切城邦既然都 是这一成长过程的完成, 也应该是自然的产物” 继亚里士多德之后, 斯多葛派与自然法的密切关系是公 认的, 其代表人物芝诺第一次为自然法作定义“自然法是正 义、 理性和上帝意志的一种体现; 自然法崇尚源自上帝意志的 平等 , 人们在这种平等观的感召下彼此依存; 自然法是世界 通 行的普遍法, 那些局部的、 有限的法都不是自然法” 。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在古罗马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 发展, 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就是西塞罗。 西塞罗的伟大章节之 一便是: 真正的法是符合自然的理性。 “ 它永恒不变, 并具有普 遍的适用性—— —即使元老院、公民会议的决定也不能摆脱它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与演变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与演变

文 章 编 号 :09 8 8 (0 9 1 03 一 l 10 — 23 20 )2— 2 1 O
正 义等词汇几 乎可以混用 。洛 克 认为 : 国家 , 府产 生 乃是基 于 自然状 政
在 西方 漫长的法律 思想 史 中, 自然法思想总是 在不断 引起 人们 的极 大关注 , 自然 法学派 的历 史最悠久 , 果最 为丰厚 , 的发 展大体 经 历了 成 它 四个阶段 , 古希腊 , 罗马 时期的朴素 自然法思想 , 中世纪 的神 学 自然法 思 想 ,7,8世纪 的理性 古典 自然法 思想和 l 1 1 9世纪 末的 2 O世纪初 的复 兴 自然法学思 想。虽然在 各个 时期有着 不同的特点 , 是他们 的精神却 都 但
是平等 , 由 , 性 , 治。 自 理 法
态下 人民订立 的某种 契约 。这 就是 立法 和行 政权 力的原 始权 利和这 两 者之所 以产生 的缘 由 , 政府和社 会本身 的起源 也在于此 。孟 德斯鸠提 出 国家权 力分为 立法权 , 司法权和 行政权 , 三权 分立 又相互 制约 , 此保 障 以 公民 的政 治 自由。卢 梭为代 表的民 主主 义 自然法学 逐渐分成 了统治阶级和 被统 治阶级 , 知者 的意 志代替 了 自然 通 状态下代 表公义 的自然 法 , 这样 的社会是非正 义的 . 人们需要订 立契 约,
伦理学》 中指 出, 正义有两种 : 一种是 自然正 义 , 一种 是约定 正 义。 自然 正义在任何 地方都有相 同的效 力, 比如火在希 腊和波斯都 是以 同样 的方 式 燃烧的 ; 而约定 的正义则纯 粹基 于规 定 , 赎金 数量 的 多少等 。斯 多 如 各派认 为 自然法是 正义 , 理性 , 上帝 意志 的体现 , 自然法就 是理性 法。从 中不难看出 , 古希腊 的 自然法与 自然 法 则基本 相通 , 没有抽 象 的道德 并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轨迹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轨迹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轨迹09343232 徐涛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过程。

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无不涉及自然法问题。

或者说,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经久不衰的理论。

因此,认真研究这一理论,对分析、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法学具有重大意义。

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

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

(公元前六世纪)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

但后来,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此作了阐述,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是正义的表现。

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正式把法律分成两种: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

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为准则。

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须服从神的立法。

他的学生柏拉图,尤其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正式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统。

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

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

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而是古希腊思想家、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

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

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而仍然是“空中楼阁”,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中世纪是整个法学的衰落时期,与其它社会科学一样,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与“婢女”。

但神学家们没有忘记自然法这一概念,经过他们的精心设计,毫不掩饰地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学的外衣,公开提出自然法从属于他们所讲的上帝创造的永恒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自然法学派,是一个重视自然法理的法学概念。

自然法学派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壮大,现如今已经成为现代法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出发,对这一法学思想的基本准则和发展脉络进行详细介绍。

起源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们的思考和探讨。

在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过自然法的思想,认为自然法是指宇宙和自然规律,同时也是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准则。

这样的哲学思想,充分展示了古代思想家对法律的理性思考和精神探索。

中世纪欧洲时期,自然法学派得到了持续的发展。

当时的欧洲,受到罗马法律的影响,偏重于实践和自然法的研究。

随着不断的发展和演进,自然法学派成为欧洲最重要的法学派别之一,而主要代表人物为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高峰19世纪后期,自然法学派逐渐进入了高峰期。

当时的欧洲,受到进步思想、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等思潮的影响,自然法学派也与时代共同发展。

在德国,黑格尔和康德等哲学家在自然法方面有着很大的建树和贡献。

19世纪的英国,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自然法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并向世界宣扬了他自己的思想。

自然法学派逐渐成为19世纪法学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展现出了异军特响的风采。

衰落20世纪自然法学派开始走向衰落,在20世纪中期,自然法学派已经处于低谷。

20世纪初,实用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席卷欧洲,对自然法学派造成巨大冲击。

此外,法学研究开始趋向社会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力逐渐削弱。

20世纪后期,虽然自然法学派逐渐被主流法学思想所淘汰,但却对现代法学思想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自然法学派倡导自由、正义、人道主义和人的尊严等普遍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在现代法学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广泛传承和推广。

自然法学派在欧洲中世纪时期,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和激烈的争论,成为了当时欧洲法学思想的主流。

简述西方自然法的演进

简述西方自然法的演进

简述西方自然法的演进简述西方自然法的演进摘要关于自然法的概念,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观点。

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之集合。

为了方便评述,本文将自然法历史分为三个阶段:古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自然法学的复新,希望能将自然法在历史上各个时期的脉络整理清楚,尽量将自然法中最精粹的部分展现在读者面前。

关键词自然法西方法学思想西方法学史一、古代自然法思想传统言必称希腊,第一个阶段就是以圣贤毕至德古希腊为起点,经过严肃的罗马到黑暗的中世纪,内容主要包括:(一)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分析在希腊时期集大成者首推亚里士多德。

他对正义作了著名的分类:“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是指对社会中的荣誉、财富和其他可分配资源之分配,这种分配既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

前半句是指所得之分配与个人的地位、能力相称。

后半句是对整个社会而言,各类能力、地位良莠不齐的人之间的分配是不均等的。

矫正正义的涵义接近于我们所称的司法正义。

矫正正义就是让已经错的转变为正确的,恢复业已被扰动的平衡。

它不区分是好人被坏人欺骗,还是坏人被好人欺骗,只关心损害的性质和大小。

(二)罗马时代的自然法理论“被征服的希腊征服了她野蛮的征服者”在希腊文化的熏陶下,“自然”一词出现在罗马。

在西塞罗优雅的学术著作之中,我们看到的自然法观念与基督教教义极为相似。

他认为自然是人类观念的渊源,他提供的法律定义是:“自然定律是最高的理性,它命令所应为,禁止所不应为。

”而在罗马法学家那里,“自然”的涵意与前者并不相同。

他们谈到某一规则或制度背后的自然法或自然理性时,他们所讨论的不是比人类更高的存在,而是人性本身,即:人的境遇,人的常识等。

(三)圣托马斯阿奎纳在中世纪对完整的、成体系的自然法做出贡献的是阿奎纳,这个时段的自然法是自然理性与基督教教义融合的产物。

圣托马斯吸收了古代哲学关于神是最高的善和万物存在的动因的观念。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 、18 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 年—公元前322 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惟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 年) 等古典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 (Seneca,公元前4—公元65 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著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者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 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经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做“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照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可见,智者的这些批评现存法律制度,要求服从超越于既有法律制度之上的更高原则的思想,是后世自然法的珍贵渊源。

自然法发展概述

自然法发展概述

# 收稿日期: A##% 9 #A 9 AB 作者简介: 张成明, 男, 重庆商学院法学系。
自然法发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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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上帝的化身,理性的准则又是检验人们行为合法 与非法的试金石。关于自然法的内容, 格老斯秀提出 两条根本原则: 一条是各有其所有; 第二条是各偿所 “他人之物, 负。具体地说就是: 不得妄取; 误取他人 之物者, 应该以原物和原物之所生收益归还物主, 有 约必践, 有害必偿, 有罪必罚。 # !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 “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 还应包含下列内容, 即: 第一, 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 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能力。# " 其次,为了摆脱战争状态,他援引了福音上那条规 “ 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 律: “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 是相同 人# 。这一点与中国的 的; 第二, 在战争与和平问题上, 人们只要有改过的 表示, 对过去的罪过可原谅者, 则应该原谅。惩罚的 目的, 在于使犯罪者悔过自新, 并警戒别人; 第三, 在 自然状态下, 人人都是平等的, 无所谓聪明与愚笨之 $ % & 平等权; 分。而洛克将自然法内容进一步归结为: $ ’ & 自由权; $ ( & 生存权; $ ) & 财产权。这些就是启蒙思 想家们所说的 # 天赋人权# 。 (* 二战后的自然法发展 %+ 世纪是自然法的低潮时期,由于各种矛盾的 交综错杂, 实证主义法学、 历史主义法学及社会法学 得到很大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 自然法 学得到真正复兴。这与对法西斯暴行及其与实证主 义法哲学之间的联系进行的反思,和在审理法西斯 战犯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密切相关。德国著 ( ,-./01 20345-678 %9!9 : %+)+) 名法学家拉德勃鲁赫 在战前是新康德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代 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他大大修改、 甚至放弃了原 先的相对主义法律思想, 转向自然法学。他认为法律 应具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在实在法和正义原则发生 冲突时, 应服从正义原则。拉德勃鲁赫思想的转变在 西方法学界引起震动和争论,并促进了新自然法学 的发展。战后初期西德法院对纳粹统治时所犯罪行 的处理问题, 在法学界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这也是美 国新自然法学家富勒与美国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自 "; 年代后期进行的论战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在论战 “更高的法律 # , 即自 中, 富勒对拉德勃鲁赫的因违反 然法为由, 宣布纳粹法律无效的主张表示理解, 认为 “法律就是法律 # 的论调中成长起来的一代人来 对在 说,这是使一种法律无效的唯一行之有效的办法。 “更高的法律# 这种观念本身,也不过是德国法律实 证主义的继承。富勒的新自然法学在这场论战中得 到充实和发展。美国 <;、!; 年代的民权运动和反越 战运动又促进了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的产 生和发展。复兴的新自然法学说可分为神学和非神 学的两大类。神学的自然法学说又称新托马斯主 义。这一学说主要复兴了以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一、本文概述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作为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一项核心要素,它深深地影响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实践与理论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变历程,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初步萌芽,到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融合,再到近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论构建,自然法思想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演变,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

本文将通过梳理自然法思想的历史脉络,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特点和影响,以期更深入地理解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逻辑及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初见端倪。

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们提出了“理性法”或“自然法”的概念,认为存在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自然法则,这种法则是通过理性来认识的。

罗马法学家也开始将自然法观念引入法律实践,将自然法作为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重要依据。

进入中世纪,基督教神学逐渐与自然法思想相融合,形成了独特的基督教自然法理论。

基督教神学家认为,上帝的意志是自然法的最高来源,人类应当通过理性和信仰来认识和遵循自然法。

这种融合不仅丰富了自然法思想的理论内涵,也为其在近现代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现代时期,自然法思想在法治国家的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启蒙思想家们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他们认为自然法是普遍有效的、超越特定国家和民族的,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石。

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自然法思想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和价值指导。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历史过程。

通过对自然法思想历史演变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和内在逻辑,同时也能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地,这一时期的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开始探索宇宙、人类社会的本质和规律,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

在古希腊,斯多葛学派是自然法思想的主要代表。

他们认为,宇宙中存在一种普遍的理性,即自然法,它是宇宙的法则,也是人类行为的准则。

人权之源_论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进

人权之源_论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进

人权之源_论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进人权之源———论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进杜仕菊提要: 自然法发源于古希腊。

古希腊的哲学家通过对世界本原的哲学思考,发现万物遵循普遍的规律,由此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并发现了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对立与统一,说明了人定法是由自然法所派生。

希腊化时期,斯多葛派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确立了它的普遍有效性;最后经过罗马时期西塞罗和罗马法学家的阐述,使其转化成了实在的法律原则。

其中所包含的基本观点对后世人权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 人权自然法理性人定法作者杜仕菊,女,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生,华东理工大学副教授。

(上海201512)从人权的演变史来看,人权意识深深地扎根于自然法传统中。

而最早的自然法思想出现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因此,人权理论的源头也应该在那里。

探究人权之源,对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保护人权,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从神的法则到自然法则公元前六、七世纪,古希腊的一部分思想家从探究自然开始探究世界的本原,进入了自然主义的发展阶段。

从泰利斯、赫拉克里特、阿那克西曼德,到德谟克里特,分别从水、火、气、原子等具体物质形态中找到了宇宙的共同本质;并且通过对自然秩序的理性探讨,提出了自然公正的观念,这种观念是自然哲学运用于社会生活领域而形成的。

然而这样一种观念,最早却是源于古希腊的神话;或者准确地说是萌生与形成于、甚至是脱胎于对神话世界的认识之中。

在希腊神话中,希腊人创建了包罗万象而等级分明的神的谱系,将各种自然力量置于神的统治之下,诸神藉此统治着人类。

当然他们在统治人类的过程中,总是依据一定的法则,这种法则就是神的正义。

它是一种超验的法则,却是自然和人类的最高的法律。

这种思想具体反映在《荷马史诗》及稍后的赫西俄德的《神谱》和《工作与时日》中。

在《荷马史诗》中,宙斯是最高的神,它是普遍正义的化身。

正义作为普遍的准则,它既规定着神的秩序,也规定着人类的秩序;人一旦违背了这个准则,就会受到惩罚。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一、自然法发展回眸1.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

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

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

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

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

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

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

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

”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

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

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

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1.西塞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2.格老秀斯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3.斯宾诺莎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他的思想充满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民主与战斗精神,在当时具有重大进步意义.4.霍布斯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看法和理解,与其他自然法代表人物不同.他认为,自然的权利,赋予人们皆享有自由,可以使用一切力量保护自己的生存,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生命的手段.霍布斯规定了详细的自然法内容,并将之进行精炼的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三、现在国内外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的研究人大教授吕世伦与张学超在《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对自然法的起源的历史原因、地理原因、经济原因以及社会原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接着对自然法的生命力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揭示了自然法为何长盛不衰的原因,是由于西方古老的民主法治传统,是源于自然法本身对正义、道德的追求,是因为自然法本身蕴含的理性精神于人类的理性相符合。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等古典罗马时期的着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公元65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着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作“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比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古希腊自然法观念的变迁——从荷马史诗到柏拉图-兰州大学历史文化

古希腊自然法观念的变迁——从荷马史诗到柏拉图-兰州大学历史文化

古希腊自然法观念的变迁——从荷马史诗到柏拉图张嘉友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基地班2011级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古希腊语境中“自然”、“法”、“习俗”等观念之内涵及变迁的梳理和诠释,从而分析其中蕴含的“下降”、“统一”、“张力”和“上升”之关系。

本文的结构建立于上述四个词的排列顺序之上,而本文的线索体现在打破上述四个词的排列顺序。

关键词:古希腊;自然法;自然;法引言从总体上讲,自然法(natural law或the law of nature)指一种“高级法”(higher law),它是一个关于合法和道德原则的哲学体系。

据称它源自一个关于人之本性和神圣正义的普遍观念(或者说源自宇宙中的最高主宰),而非源自立法或裁断之行为,并与实在法(positive law)相区别。

它用以判定孰对孰错,判定何者具有权能(power),何者依据自然本性(by nature)从而与生俱来地、因此也是时时处处地正当①。

依据自然法的这种最普遍适用的含义,它最准确的写法就应当是拉丁文的①参阅Bryan A.Garner edit.,Black's Law Dictionary9th ed.,WEST,2009,p.1127.并参《元照英美法词典》,薛波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949页。

并参Leo Strauss,Natural Law,in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vol.11,David L.Sills edit.,The Macmillan company&The Free Press,1968,p.80.英国法学家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Sir Frederick Pollock)说:“自然法拥有一个完美连贯的历史。

”(见Alexander Passerin d’Entrèves,Natural Law:An Introduction to Legal Philosophy,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9,p.14.)这无疑堪称迄今对“自然法”最简明精当的概括。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近现代以来西方政治理论的发展受惠于自然法思想颇多,尤其是作为方现代政治理论核心的自由、权利、宪政理论,人们在论证其理论的合法性、探寻其理论发展的历史轨迹时,总免不了要回到自然法思想,并力图从源远流长的自然法思想中获得理论支撑。

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和现代的人文主义自然法等几种不同形态的演变。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初生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希腊。

当古希腊诡辩论者安提弗指出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任何人违反了自然法则是要受到惩罚的时候,关于自然法潜在的思想就开始在古希腊先哲的心中慢慢形成了。

根据米利都斯学派的哲学,构成实际的基本元素都有扩大自己领土的倾向,然而总有一种必然性或自然律永远地校正着这种平衡。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赫拉克利特提出“逻各斯”一词,并认为万物都是根据逻各斯而产生的。

这个“逻各斯”是指事物的客观规律,也就是古希腊的朴素唯物主义所揭示的自然法。

①柏拉图的《理想国》将正义原则(自然法)与工具性的法分开,正义原则是基本法,不是统治的工具而是统治的原则;柏拉图认为,正义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就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力所能及的工作。

在他所畅想的共和国中,统治者、军人以及生产阶层三大等级都要固守自己的天职,恪尽职守而不干涉任何他人的事务,正所谓“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柏拉图进而阐述说,就法律诉讼而言,正义就是指人应得到并关注那些理应属于他的东西,即“各得其所”。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指出,人定法是根据神的旨意制定的,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人类都要服从神的权威。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其中分配正义的主要意思就是“为各人所得的归于各人”。

亚里士多德明确地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自然法)与法律正义(实在法),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堪称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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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的进化概论导论我们将要研究的问题本来是关乎于自然法的变化发展的历史问题的,但是这个历史已经是被我们彻底改写了的历史,而且不少内容也许是被完全遮蔽了的历史。

另外,这个历史也不是简单的时间序列中的思想事件的叙述,而是演绎着自然法思想发展的内在历史信息的图象,或者说这已经不能看作是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史了。

所以,我们必须从全新的视阈看待自然法思想的变化发展轨迹。

本卷内容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讨论自然法的进化知识的。

如果要讨论自然法思想演变的一般理论问题,我们就不能不关注自然法思想发展过程中运用的哲学工具问题,因为只有正确的思维方法才能带来正确的思想。

论文百事通我们都知道,在西方思维历史演变中,有几个重要人物发挥了变革人们思维常识的作用。

比如,爱因斯坦、弗洛伊德、胡塞尔、萨特等科学思想家。

事实上,许多哲学思维方式也对自然法思想的产生发展起了重要的制约或者促进作用。

因此,我们也将要在一种新的哲学思维中来重新考察自然法思想的进化问题。

大家知道,弗洛伊德通过释梦方法,力图用过去(梦境的回忆)来理解现在,甚至企图预测未来而没有成功。

萨特则力图通过现象学分析方法,用将来(虚无化过程)理解现在,甚至企图改变历史而终将成为不可能。

总之,两位思想家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科学观念,它就是——现在制约于过去,并且受制于将来。

前者可以导致决定论,后者常常是或然论的依据。

我们认为,在理论研究的实际过程中,任何一种具体的思维方法和具体技术一般人只能选择其一,不可能同时兼用二者(整体思维)而进行。

这实质上也是一切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共同局限。

在西方传统文化中,法律思想家们为了论证自然法的不朽性和合法性,大多求助于上帝精神的支持,这主要应该是由于基督教文化传统所导致。

直至到了19世纪生命哲学出现之后,产生了现象学的超越和存在主义的反叛哲学,这个局面才有所改变。

但是上帝精神是那样的根深蒂固犹如中国人的皇权特权思想一样顽固,在西方广大社会生活中至今还是普遍的发生影响和作用。

在中国文化传统的思维中,还有一种道学文化却是反政治伦理的真正的自然法思想的精神原种。

它认为,天人同质,整体合一,人的身心可以与天地万物发生直接融合,成就不朽的天道人德,这就引发出天人合一精神的核心思想——自然无为。

实现这种整体思维能力的只有“象思维”——时间三维空间化在无(空间一维虚无化)中直观场在整体,这就是天人合一境遇的知道或者现象学的本质直观的四维整体思维。

这样的四维思维方式超越了各种历史主义、现实主义、理想主义的形而上学或者辨证思维方式,使人可以达到一种现世的真理发现状态,达到一种场在知域(虚-实二象同一存有),进入一个全新的知道世界(就是天人合一和本质直观的知道或者体验,源始真理的直接发现、感悟、创造的绝对意识)。

如果我们用这种四维整体思维方式来考察自然法思想,就会得到完全不同于陈旧历史的新发现——自然法既不是历史的,也不是理想的,永远是此在世界的场在性整体存有精神的体现,永远与人类身心整体共在的精神。

它属于非意识领域的智慧之光。

它是玄思之玄有。

它在无为中达至无不为。

它充分利用自然规律而与自然造化高度谐调一致。

它是真正的大科学精神的实践。

它是超越理性、超越非理性而达到的无知境界的大知。

在这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不朽的人类精神,将会与人类天地共在,永放光芒。

在这种四维整体视阈中,我们进行考察人类自然法思想的演化的过程中将会有许多新的收获和本质不同的观念产生。

这样做,一方面说明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性、普世性,另一方面也想说明中西自然法思想具有互补性,而且中国自然法思想在某些方面甚至具有更大的普遍性、不朽性,最后是要说明自然法思想将被看作是一切法思想的精神之母,需要我们重估其科学价值。

这也正是我们研究的根本目的所在。

自然法思想关注将来的人,正是因为每个人都可以有平等的将来,人的存在先于其本质,人是自由的,所以每个现世的人才有同等的权利。

简单说,人不是实在的,也不是精神的,人是存在-本质共在的场在之此在。

正因为人是作为法关系的核心要素而在场,所以自然法精神才是不朽的。

在样的人-世界结构中,人不属于过去,不决定于将来,人的此在也不是固定的,人是整体的,是在自我的三维时间中成就为人,在人的三维空间中展示自我,而且由此才成为一个完整的、本来的人。

在这里,人的所有可能的权利都可以属于自我,所谓天赋权利就是这种意义上的可能性。

只有将这种权利人道化而属于自我之后,才能变为现实的权利。

这是一切自由人都可以实施的的选择,绝不是只能属于一些特殊人的选择或者只能是他人选择的附加值而福泽于我的权利。

我们认为,自然法是天地人间的根本大法,一切法思想在根本上无不渊源于此又不能不复归于此,一切企图完全超越自然法的精神而发展任何实质性的法学思想那是不可能的、无意义的,最多只能象实证法学那样产生一些实用的法律技术,或者纯粹是在法律制度内部搞一些法律的文字游戏而已,在实质上都是属于反法的意志自由化。

由此建立的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往往也是不法的,甚至是完全与法的完整意义上的、真正的科学精神内在性相悖。

我们坚决反对这种思想及其研究和实践,因为我们的崇尚真正的法治精神。

我们认为,只有建立起法治社会,人类才有可能向理想的道德社会超越,在不息的道德理想之光的照耀下过那有意义的、合法的自由生活。

德国法史学家祁克曾说,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

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体法的机体,它就会象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去吸吮法律机体的血液。

可见自然法对西方法律发展的重要性。

同时也可以看出,自然法学说在西方世界的强大生命力以及独立的思想和学术价值,绝不是任何一种所谓的科学法学理论可以直接替代的。

那么,自然法为什么在西方一度衰落以后又复兴起来?作为独树一帜的古代中国历史上的自然法是什么性质的自然法?中国自然法和西方自然法是什么关系?中国为什么自然法思想在实质上一直没有消失和中断却又从来没有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法思想?这些都是自然法思想史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也将是非常有价值的研究,我们将要进行探索,予以其一种方式的解决。

为此,我们在篇导论中先简要回顾以下现代自然法的复兴及其原因进行基本的思考。

一现代自然法在西方的复兴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脉络清晰,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历史阶段: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经院主义自然法(神学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现代的人文主义自然法(复兴自然法)。

自19世纪中期以来,在英美法理学和普通法法律思想中,古典自然主义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被各种各样的实证主义法律理论所遮蔽,甚至遭到直接抨击和严重误解。

实际上许多实证法学思想就是在批判古典自然法思想之上建立起来的。

虽然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并不是严格地否认法律的道德、伦理乃至政治性,但是它是把这些问题放逐到法理学之外的领域逐渐地意味着不再考虑一些东西,而在现代世界这些东西对于法律的性质来说,不是外围的、不重要的,而恰恰是核心。

现代自然法,又称为新自然法。

新自然法学思想理论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它有其产生的特殊背景。

二战期间,法西斯对基本人权和自由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粗暴践踏和破坏,是对19世纪以来在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恶法亦法”观点的严重挑战,尤其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割裂开来,主张法学研究“实际是这样的法”,而不研究“应该是这样的法”的观点的严重挑战。

按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纳粹德国所制定的法律,也是严格意义上的、应该为公民所遵守的法律。

为摆脱这种窘境,在战后对纳粹德国战犯的审判中,人们不得不求助于正义、理性、人道等道德价值观念,不得不求助于自然法思想的支持,强调实在法应从属于自然法,应从属于正义和道德原则。

从而促使自然法思想在西方世界的现代复兴。

现代自然法以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为己任,充满人文精神,故可谓人文主义的自然法。

由于它是在自然法“复兴”的口号下进行的,所以也叫复兴自然法。

复兴的自然法理论同古典自然法相比,有了许多新的进展和明显的区别。

比较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新自然法最重要的特征是:既要重视人的义务,又要重视人的权利;社会本位倾向与个人本位倾向相交错,以社会本位倾向为主导。

在新自然法学中,自然法是可以容纳各种不同观点的“普遍形式”,其内容是可变的,可以是正义、平等,也可以是自由、效率;可以是知识、财富,也可以是趋乐避苦的功利或者寡情少欲的修行。

一句话,复兴自然法思想理论具有明显的向社会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靠近的倾向。

对此,伯尔曼就说过,“近几十年来,自然法学家与实证主义法学家开始缓和彼此之间的对立局面。

较之过去,每方都表现出更愿意接受由另一方提出的某些学说的修正形式”。

自然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为了达到个人自由和社会和谐的目的性法律价值。

所以,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家普遍开始关注善与恶的根源,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探索法律的终极关怀,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哈特、富勒、菲尼斯、巴里维尔德、罗尔斯、德沃金等。

下面我们只选择了三个不同时期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关于复兴自然法的思想加以简要概述。

我们认为,他们的思想已经完全可以显示出西方复兴自然法思想的基本发展脉络和主要发展方向了。

1、法律的内在道德观。

富勒认为关于法律的道德性的争论混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人们没有充分地区分“期望”的道德与关于“义务”的道德两个层面的道德。

在此思路的基础之上他提出了一种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就是“使得法律可能存在的道德”思想。

他说,我把我所称谓的法律的内在道德看作是它本身就呈现了一系列的自然法。

不管怎样,它是一种程序或者制度类型的自然法,尽管……它影响和限制着能够经由法律来达致的实质性目标。

一种程序性道德的实质影响,其限度在他的探讨中被认为是:……对于正义的实现而言,这种(内在)道德的接受尽管不是一个充分的、但仍是一个必要的条件。

我们认为,富勒的程序自然法思想实质是在试图调和自然法和实证法关系,这种程序化自然法的思路,可以说为自然法的科学化提供了有力的途径和方法,直接推进了自然法思想的实践,开启了自然法研究的新道路。

但这一切作为毕竟还是力度不够,勇气不足,可这确实是一种非常勇敢的探索,更是十分有益的研究方法。

2、自然法主义法律观。

在富勒的程序自然法思想产生之后,产生一种自然主义的自然法思想,其代表人物就是菲尼斯。

他比较直接和大胆地向世人宣布,…直接违反任何基本价值而做出选择,始终都是不合理的,无论该价值是对个人而言的,抑或是对其他人而言的…由此种要求所施加的相关的无例外的义务实际也是…人类普遍的权利主张。

因而该主张在本质上意味着,径直违反任何这些基本的善意而做出的选择将始终是错误的,而尊重这些善的义务也便产生了人类权利,对于这些权利,是不能有然后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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