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分制缴费的相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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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收费管理制度和收费行为,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学生(不含留学生)。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由课程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正常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应缴纳的课程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含重修学分学费)不高于规定的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课程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课程学分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含重修学分)收取。

第六条专业学费根据各专业培养成本、专业特色和差异确定。

不同专业类其收费标准不同,各专业学费标准见附件。

专业学费按物价部门批准标准收取。

新增专业按专业所属类别确定专业学费标准。

第七条凡注册的学生均需缴纳专业学费,返校重修的结业生不需缴纳专业学费,仅需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第八条若培养成本提高,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成本后按批准的学分制学费新标准收取。

第九条收费标准应在学校网站、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缴费规定及学费结算第十条学分制学费收取实行预存扣费制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每学期注册前学生须在个人账户预存足额学费,开学时须缴纳专业学费完成注册,并取得选课资格;每学期学生所选的课程给予两周试修时间,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的,免收退选课程的课程学分学费;两周后选课确认,学校按照学生实际所选的课程学分数从个人账户批扣课程学分学费,若批扣不成功,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补缴,若逾期未补缴者,本学期所有选课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校给予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修时需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选修课程不及格的,不给予补考。

第十三条对于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学校可采取奖、贷、补、减和“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资助,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合格后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齐鲁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齐鲁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齐鲁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学生修读的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专业基本学分数×100)÷基本修业年限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学年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六条学分学费按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为100元。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七条学生在每学年初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并按年平均修读学分预付学分学费,每学年末按照实际修读课程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交清专业注册学费和预付学分学费后方可注册。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交纳学费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提交贷款证明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九条学生因故退学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新生报到期间因故退学的,退还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新生报到期限为两周。

第十条学生因故休学的,参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

复学的,按就读年级学费标准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预付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入下学年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

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科技学院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8﹞215号)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缴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三项。

本办法仅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学费的管理。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分两部分计收。

二、收费办法: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方式为:学分学费:75(元/学分);专业学费:批准的年收费标准减40×75(元)。

在基本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后续学习参照“一般专业”收取专业学费,我校负责考核评定的课程收取我校学分学费,外方负责考核评定的课程按照外方的课程收费标准由我校代收并免收我校学分学费。

3、中德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在国内学习期间,按照所在的一般专业收费;通过选拔赴德学习期间的国内学费按原标准、原基本学制由我校收取。

若德国院校收取学费,可凭德国院校出具的学费收据免交我校该学年的学分学费(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学费),但仍需向我校交纳该学年的专业学费。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或交流暂行规定》(浙科院外﹝2008﹞2号)收取或减免学费。

三、四年制本科学生计费学分按160学分计,五年制本科学生计费学费按200学分计,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

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四、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跨专业选修、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课程或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而申请重新学习课程的,均计收学分学费。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篇一: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条学分制与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分制收费的构成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基本标准确定。

实行实分制收费后,我校各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为600元/生〃学年。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四条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1)正常修读的课程。

学生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2)重新学习的课程。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60≤课程成绩<80分),经审核批准重新学习的课程;(3)辅修课程。

学分学费按照所修专业课程的实际学分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

四年制本科生按照16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费收费管理工作。

二、收费原则1.各专业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不含重新选修及超出培养计划要求修读学分)要求完成学业,以学分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2.学校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学分,按国家规定的学年制收费标准,换算成各专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并据此核算超出培养计划修读学分(简称超计划学分)单价。

3.学生修读的总学分包括学生所有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未取到学分的课程)和进行转换、认定的课程学分。

三、收费标准1.各专业学分收费标准专业学分单价=学年学费标准(元)×4/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学分学年学费标准按照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执行。

2.超计划学分收费标准超计划学分是指除本年级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以外修读的学分(包括重修、转换和认定学分)。

超计划学分收费标准学校根据各年级入学时各专业的学分单价水平,另行核定。

具体收费标准参见附表。

3.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分收费标准根据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核算。

4.学籍变更后收费标准重选专业、转专业学生如前后专业学年学费标准不同,则采用分段计费的方式。

转专业后的学分按照新专业学分学费标准进行收费,先前所修学分费用按原专业学分学费标准计算。

5.休学、退学的收费标准如果在开学后前四周办理相关手续,则当学期所修读课程学费不予统计;如果在第四周后办理相关手续,不论修读情况如何,均据实计费。

6.交流与联合培养学生的学分收费标准交流与联合培养的学生按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计算学分学费,其在交流与联合培养期间的学分学费按在本校教务管理系统中转换的课程学分数计收学费。

7.延长学习年限的学分收费标准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按照学年缴费,毕业前学校按照学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结清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

四、学费的收取与结算1.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学分制改革,适应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粤教高(2014)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及《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和《学分认定与替换管理办法(试行)》(顺职院发(2016)25号)等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仅限于学费,学生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按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含辅修、重修学分学费,下同)。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方式第五条学分学费是指在标准学制内,以正常完成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最低学分(不含奖励学分,下同)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

校内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相同(外国留学生除外),学分学费按学年中学生实际选定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学生每年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原则上按学年计收。

第六条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应修最低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制收费标准。

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X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X应修最低总学分数专业学费标准二(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一每学分学费标准X应修最低总学分数)÷标准学制根据以上计算公式,我校每学年专业学费标准如下:每学年专业学费二(学生在校基本学制三年的学年制学费总额一学分学费)÷3专业课程的学分学费分别按照不同的专业类别标准进行收取,文科类专业课程学分标准为50元/学分,其他类专业课程学分标准为60元/学分,艺术类专业课程学分标准为100元/学分。

学分制对高校财务

学分制对高校财务

学分制对高校财务一、实施学分制细化了收费管理工作,加大了收费管理的要求目前,高校学生学费标准是在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培养成本和生源状况等因素确定的,并需报相关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实施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课的方式改变了以往按学年收费时的管理模式,为了体现学分制对高校管理的激励作用和收费“个性化”管理的优势,财务收费工作也面临新的课题。

1、合理确定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在学分制管理下,学生学费一般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校可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金额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再将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列作专业学费;但是也有学校不设置专业学费,将每学分收费标准按“学年收费标准×学制÷专业总学分”计算得出。

应该说,后一种方式没有体现学分制管理的激励效应,所以一般高校均采用前一种方式,将专业学费按学制平均分摊到每一学年。

这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规定可减免部分专业学费,从而体现对学生的激励效应,但学分费和专业学费的标准如何确定却是见仁见智,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从现行做法看,高校一般规定学生四年制、五年制本科毕业必须修满的最低学分为160分和200分,每个学分的价格基本定位在60—100元,扣除学分学费后即为专业学费。

从科学合理的角度看,应该根据“受益原则”来确定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类似于企业成本核算中的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

学分学费应该是直接用于学生学习的各项耗费按单位学分计算的支出,应属于教育成本中变动成本核算的范畴。

因为我国将高等教育列为公共财政的范畴,因而现行的高等学校核算体系中未体现教育成本核算的要求。

从方便和实用的角度看,可以将直接用于教学的“商品和劳务支出”和人员经费中的“学生助学金”合计分摊至在校生所选学分,从而计算出每一学分学费。

为了取得较为合理的数据,可选择近年来相关数据进行计算,求出适合各校校情的学分学费标准。

学生缴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学生缴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学生缴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缴费工作的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我校对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办学资金来源和正常运转,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缴费”包括在校学生按规定时间应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代收费用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

第四条学生学费、住宿费和书本费(代收)按学年一次性收取,具体要求如下:(一)在校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或开学后两周内将所交学费、住宿费和书本费(代收)足额存入或汇入学校指定账户;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二)新生按照“新生报到须知”规定的收费时间、收费标准、交款方式缴纳学费、住宿费和书本费(代收)。

(三)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并持有当地政府证明的学生经核准后可缓交部分学费。

学生缓交学费的申请和诚信还款承诺书由学生个人提出,辅导员和所在教学部门负责人审查,报主管校领导核准,并报学生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缓交期限最迟不得超过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

(四)因故留级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新就读班级(届)学生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学费、住宿费清退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第一条加强学费和住宿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等,按以下规定办理退款。

(一)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二)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三)在校提前结业、经核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二(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IO个月X (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四)私自离校或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浅析学分制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学分制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学分制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常光辉来源:《经济师》2012年第05期摘要:文章分析了学分制收费的必要性,指出了目前学费制收费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的基础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学分制内部控制定价发法收费模型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149-02“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是以学分作为学生的学习计量单位,把取得一定数量的学分作为学习毕业标准的高校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1872年首创于美国哈佛大学。

在国内,北京大学1918年引进“选科制”,是中国学分制的开端。

1978年,国内一些有条件的大学开始试行学分制,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近1/3 的高校实行了学分制。

学分制在中国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后,目前几乎所有的全国和地方重点大学均已实行学分制。

笔者拟在本文中时在“学分制”条件下,采用什么样的收费标准和怎样加强收费的内部控制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必要性1.实行学分制收费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教育资源利用率。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选择课程时具有了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相对于学年制收费,虽然学生在校期间对教学资源的占用时间大致相等,但由于学生可以提前毕业、选修第二专业或攻读第二学位,相应地提高了学校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2.实行学分制收费有利于降低学生的经济负担, 降低高校学费欠费率。

实行学分制收费,可以使学生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通过适当少选课或努力早日完成学业,以减轻学费负担;同时可以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或打工,以缓解学费压力。

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对学生实行未缴费就不能取得学分, 从而降低学校的学费欠费率。

3.实行学分制收费有利于解决重修费的问题。

实行学分制后,从某种意义上就没有了重修费的概念,因为学生学习成绩不好,得不到学分,只能继续学习,继续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直到拿到学分为止。

二、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1.学分制收费下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问题。

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适应新时代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充分发挥学分制优势,深化学分制改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制度》、《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制度》、《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对象。

按照“新生新制度,老生老制度”的原则,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适用于20**级及以后入学的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收费标准。

学分制收费制度框架下,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完成规定学业所需学分而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含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高于原学年制同专业的学费总额。

学校每学年预收的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按照标准学制平均计算的学分学费。

专业学费按照文、理、工、医、艺五个专业类别标准收取;课程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所有课程学分学费单价为XX学分。

具体收费标准以年度收费公示为准。

学生在专业学制年限内,获得的超出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以外的学分,学校免予收取学分学费。

学生首次修读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申请免费补考(每门课程仅限一次)。

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于重修申请获批后单独缴纳。

第三条收费方式。

(一)新生报到时,学校根据学生录取专业(大类)的学费标准预收学费。

(二)老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后,学校根据学生专业分流后重新核定的学费标准预收学费,同时对专业分流前的学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对尚未进行专业分流的学生,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预收。

(三)在学生毕业当年,学校按照学生实际准出专业,对在校期间的学费进行总结算,多退少补。

(四)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对因自身学业问题等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经申请后批准延长的,在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以准出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的浙价费〔2006〕338号《关于师范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批准,我校从2008级全日制本科学生起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根据《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学分制收费对象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学分制收费项目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

三、学分制计分方法学分收费按学生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

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或每门课程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四、学分制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标准:普通师范类专业学生每学年600元,普通非师范专业学生每学年960元,艺术类专业学生每学年4000元;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75元。

五、学分制收费程序第一学年,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费进行预收,第二学年根据教务部门核准的学生第一学年的专业学费和所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收取,以此类推,到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前进行结算。

六、相关规定1.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原则上不予注册。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2.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批准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批准的按前后专业学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

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3.学生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的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一年的专业学费;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学期缴纳专业学费。

华中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解答1.什么是学分

华中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解答1.什么是学分

华中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解答1.什么是学分制?答: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它以选课为核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修课程,自主选择授课教师,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2.实行学分制收费有什么意义?答:学分制收费是在学年制收费的基础上,为适应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和完善学分制而实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学分制收费,可以增强培养方案的严肃性,让师生明确学习成本,增强教与学的积极性,提升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学生做好学业规划,合理安排学习进程,科学完成选课工作,提升资源利用效益,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探索实施更加灵活的学习制度提供制度环境。

3.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政策依据答:我校实行学分制学费收费改革严格遵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主要有:(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中央部属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434号)。

(3)《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鄂价费规〔2011〕67号)。

(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对华中师范大学等三所高校实施学分制收费的批复》(鄂价费函〔2015〕45号)。

4.本科学分制收费的基本原则和计算办法答:根据文件,《华中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含大类培养和单专业培养的专业学费,统一简称为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简称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分制收费的基本原则是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根据此原则,学生学分制学费计算办法为:学分制学费总额=每学年专业学费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应修课程总学分数每学年专业学费标准=(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应修课程总学分数)÷学制。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5号)、《关于对师大学等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辽价函[2008]20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定最低的学分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复修课程及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年学费总额(见附件)。

第二条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学年结束时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结算。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

第二章注册与选课第四条在籍学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

秋季学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进行注册,未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且不能修读下学期课程;春季学期无需缴纳学费,按时注册即可。

新生的入学注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审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学生在秋季学期第15周完成缴费注册手续。

第三章缴费标准及办法第六条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

各专业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期免收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延期修读的学生,按学期收取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第八条经批准本科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申请所欠课程的考核机会,并按照正常标准缴纳学分学费,但不交纳专业学费。

第九条有补考且未通过的课程,将在下学期初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该门课程的,以及学生辅修、复修的课程(指已通过该课程而继续选修该课程的),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高等教育学费收费方式,有效提高教育资源的分配效率,并促进高等教育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学分制收费的背景与意义、实施的具体步骤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

一、背景与意义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是全面推动高等教育改革,根据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与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引入学分制收费模式可以更好地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学费使用效益。

学分制收费的主要意义包括:1.提高高等教育资源利用效率。

学分制收费将学费与课程关联起来,学生只需支付所选课程的学分费用,避免了传统按学期收费的模式造成的浪费。

2.促进高等教育公平。

学分制收费根据个人所选课程而定,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及兴趣爱好选择适合的课程,减轻经济负担,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3.推动高等教育质量提升。

学分制收费鼓励学生选择更具挑战性、深度的课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与主动性,提高教学质量以及学术水平。

二、实施步骤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学分计费标准。

根据课程的难度、教师的水平以及教学资源的投入,制定不同课程的学分计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2.建立学分计费系统。

建立规范的学分计费系统,将学生的学分情况与费用关联起来,实现自动计费和缴费。

3.完善收费政策。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相应的减免学费机制,确保所有学生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

4.加强监督与评估。

建立学分制收费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与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收费过程的公平透明。

三、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学分制收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挑战:1.费用计算复杂。

学分制收费需要建立复杂的计算系统,需要解决多元化的课程和学生选课组合带来的计算难题。

应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提高计算效率。

2.收费公平性。

学分制收费需要建立公平的计费标准,防止学校或教师在课程设置或学分计算上歧视或偏袒某些学生。

应加强对收费标准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公平合理。

大学关于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学分费预收及清算原则

大学关于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学分费预收及清算原则

大学关于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学分费预收及清算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分制改后的收费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收入顺利、及时实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关于加强学费管理的规定》、《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XX大学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学分制选课学费管理实施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本原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在校全日制统招本科生(以下简称本科生)。

第二章一般情况预收及清算原则第三条一、二、三年级(含建筑类四年级)本科生新学年入学时,按学校规定标准预缴学分费(以下简称学费),原则上在第一学期第四个教学周以前完成学费预缴。

特殊情况被批准缓缴的学生,应在第一学期第十三个教学周之前按规定标准缴清学费预收款。

原则上学校相关部门在每学期第十四个教学周公布当学期学生所选课程学费结果,学年清算。

每学年清算时,若学生实际所选课程学费超过预收金额,则应在学年结束前补缴超修部分学费;若学生实际所选课程学费低于预收金额,则将剩余学费暂存,用于冲抵下一学年预收学费。

第四条毕业学年学费预收费用标准为:学年学费预收标准X4(建筑类X5)+累计重修费一累计已修学分总费用(毕业学年前)。

毕业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四个教学周之后,学校相关部门将公布出学生在校期间所修学分总费用。

所缴学费总额若超过所修学分总费用,则退其余款;若低于所修学分总费用,则须缴清欠费部分。

第五条获准缓缴学生超出缓缴期后仍未缴清相关费用或正常缴费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相关费用的,都视为欠费生。

学校将对其实行欠费管理,在注册、选课、考试、评奖、评优等环节中对该部分学生进行限制。

第三章特殊情况清算原则第六条休、退学学生学费清算原则参照《XX大学关于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处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极少数我校因故退学学生若重新考入本校,其原在校期间所修学分经教务处核实确认为有效学分部分,则不需要重新学习,故此部分学分不需要重新缴纳学费。

重新入学后,新修课程的学费按其新入学时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清算。

学年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年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年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学年学分制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粤教高(2019)IO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学校现有收费管理制度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年学分制收费,是指根据学生注册专业学籍时间和修读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年学分制收费也称为按学分学费收费。

第三条本规定仅将学生的学费计收方式调整为学年学分制收费,其他费用的收取仍执行此前财务管理部门收费规定。

(一)学分学费指学生完成学业所需修读课程的最低总学分(不含毕业所需第二课堂学分)应缴纳的学费;(二)学生按专业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

辅修、重修学分学费另外计收;(三)各专业学年制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和学校当年公示后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收费标准与计收方式第四条学分学费(一)标准每学分学费标准二本专业核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本专业应修读课程总学分数。

其中:1.学年学分学费总额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校对社会公布的学年制学费义本专业学制;2.本专业应修读课程总学分数二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不含毕业所需第二课堂学分)。

(二)计收方式本校普通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3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学制为2年,根据《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学生实际完成学业年限不超过本专业学制+2年。

1.学生完成学业时间等于标准学制时间,其学分学费按学年制学费标准缴纳。

2.普通专科学生完成学业时间不少于2年,若完成学业时间少于3年,其第2-3学年应修读的学分须提前至第1、2学年完成,每学年学分学费的计算公式如下:(1)第I学年学分学费总额二每学分学费标准X第1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2)第2学年学分学费总额二每学分学费标准X第2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3)第3年学分学费总额二每学分学费标准X(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第1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第2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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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分制缴费的相关注意事项一、关于学费银行托收和缴费银行卡1.请学生务必关注计划财务处公布的学费等相关费用的托收时间,及时发现学费是否托收,若托收不成功应及时到计划财务处补缴,以免造成不能正常注册选课等。

2.通过银行卡托收方式缴费的学生,托收成功后,计划财务处将及时把学费缴费收据通过院系发放给学生个人,学生应及时查收并妥善保管,各院系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及时将学生领取收据签收表返还计划财务处。

3.学费原则上通过银行卡托收方式进行,请学生务必妥善保管好学校默认的缴费银行卡(该银行卡在入学时,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出),若遇缴费银行卡丢失或换卡等原因,不能通过缴费银行卡缴费的,应及时到计划财务处以现金等形式缴费并及时登记新卡(毕业年级学生学费退款原则上通过缴费银行卡进行)。

二、关于欠费和欠费管理1.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若不按期缴清国家助学贷款不足额部分、获准缓交学生不在缓交期内缴清相关费用或正常缴费学生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相关费用的,都视为欠费,学校将对其实施欠费管理:在注册和选课,评奖评优等环节中对该部分学生将实施限制。

2.欠缴住宿费仍然属于欠费的范畴,学校将对其实施欠费管理。

3.每学年将对非毕业年级欠费学生进行两次催缴和限制。

(1)每学年第一学期主要针对学年预收款进行催缴和限制。

即属正常缴费和第一次缓交范围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十四个教学周,对未按规定缴足其预收学费(含以前学年欠费)的欠费学生实行催缴,并限制其取得相应的服务资格;同时,将根据实际选修学分费进行清算公示,每位学生费用清单将公布以下内容:预收学费、实际选修学分费、重修费,同时公布每位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学分费余额或欠费状况。

(2)每学年第二学期按实际选修学分费进行实质性清算,即在第二学期第十四个教学周还未按实际选修学分费足额缴费(含以前学期或学年欠费)的,学校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催缴和限制,同时按公布第二学期学分制清算结果(学分费余额或欠费状况)。

4.毕业学年将对毕业年级学生进行两次催收和限制。

(1)毕业学年第一学期主要针对毕业学年预收金额进行催收和限制。

即属正常缴费和第一次缓交范围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十四个教学周未按规定缴足其“毕业学年预收金额”的将对其实行催缴并限制其取得相应的服务资格;同时,将根据实际选修学分费进行清算公示,即根据每位毕业学生的清算结果公布其预收学费、实际选修学分费和重修费,同时公布每位学生学分费余额或欠费状况。

(2)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将按实际全部预收款,全部选修学分费和全部重修费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欠费毕业生应及时缴清所有欠费,否则学校将对其进行欠费管理,对毕业结算后,显示有余额的同学,学校会在毕业前统一的时间将多余款退还其缴费银行卡中。

学分制收费标准[根据川价费〔2004〕118号文件]注:1.学分制学费标准,是指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完成学业正常毕业所交纳的最高学费标准,其四年学分学费的总和不超过折算学年学费标准的四倍。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预交规定数额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选课资格,学生选课后按实际学分数结算学分学费。

3.学生选课并按实际学分数结清学分学费后,方取得相关课程的注册资格,完成课程各环节考核要求后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对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须按相应的学分数重新交纳50%的学分学费。

4. 中央部委属院校,“211”工程大学,原中央部委划转地方管理的院校,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20%。

[摘自《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西南交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年预收标准专业说明:本科A1 类(艺术类):音乐表演、绘画、广告学专业每学年预收标准为12000元/年·人;本科A2 类(艺术设计类):艺术设计、工业设计专业每学年预收标准为7200元/年·人;本科B 类(建筑类):建筑学、城市规划及景观建筑设计专业每学年预收标准为6600元/年·人本科C 类(文、法、经、史、哲、管类):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法学、汉语言文学、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工业工程、工商管理、电子商务、会计学、传播学、公共管理、对外汉语及应用心理学专业每学年预收标准为4500元/年·人;本科D类(理工类):除上述专业以外的其它专业每学年预收标准为4900元/年·人。

西南交通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学分制收费依据和标准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的川价费【2004】118号文件和四川省物价局对我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批复以及《西南交通大学关于本科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的通知》(西交校计财【2005】4号)、《西南交通大学关于调整本科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的通知》(西交校计财【2007】22号)、《西南交通大学关于部分艺术类专业学分费标准调整的补充通知》(西交校计财【2008】1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学年收费标准与各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折合学分单价。

我校相关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如下:对于艺术类、建筑类特殊类别的专业,设置了专有课程学分单价,例如艺术设计、工业设计专业的专有课程专业学分单价为135元,音乐表演专业和其它艺术类的专有课程学分单价为300元;建筑类的专有课程学分单价是190元。

但总的学分费不会超过学年制下所收的总学费。

对于其它专业学生,按照学年学费标准为4920元,四年学费为4920×4=19680元,毕业最高学分为185,即每个学分单价为19680÷185≈106元;如土木专业,毕业学分为184,学分单价106元,则按照学分标准收费的总金额小于按照学年收费的总金额。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加强学费管理的规定西交校计财[200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费是保障学校事业发展的非常重要的资金来源,学校为了加强学费管理,保证学校收入顺利、及时实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有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

第十条规定: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预缴规定数额的学分学费后,方取得选课资格。

第二章细则第三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费的具体管理,包括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审批,学费的收取、清理、催收、分配、使用以及收费信息的提供和监督管理。

校内各单位有责任协助计划财务处开展收费宣传、收费清理、收费催缴工作,配合计划财务处进行收费管理工作信息化软件的开发、完善和使用。

第四条学费缴交要求及欠费认定。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期间预缴本学年的学费;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缴纳本学年的学费。

现阶段,研究生新生应于录取报到注册时一次性缴纳学费。

经批准学费分次缴纳的研究生,可以分两次缴纳学费,但首次缴费额须不低于应缴学费总额的二分之一,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注册时缴清余款。

国家对研究生收费有文件要求时,学校另行补充规定。

未办理(或未获批准)学费缓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未获得审批通过、缓交申请逾期的学生应按上述要求缴纳学费,否则视为学费欠费。

第五条学费缓缴手续办理。

对确因家庭经济贫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可凭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和国家助学贷款证明等原始资料书面提出学费缓缴申请,报所在院系审核、学生处(网络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审批、计财处备案后办理缓缴手续。

学费缓缴期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原则上每学年一位学生只能申请一次缓缴。

各单位批准的各类型学生学费缓缴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同类型在校学生人数的5%。

第六条欠费学生管理。

各单位对于欠费学生,须在学籍注册、选课、评奖评优等环节实施严格控制,不允许其通过或取得相应资格。

教务处负责限制欠费全日制统招本科学生办理学籍注册、选课等事项。

研究生院负责限制欠费研究生办理学籍注册、选课等事项。

学生处负责取消欠费全日制统招本科学生和欠费研究生的评奖评优资格。

网络教育学院负责限制欠费网络教育学生办理学籍注册、选课等事项并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成人教育学院负责限制欠费成人教育学生办理学籍注册、选课等事项并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各教学院、系与计划财务处共同参与收费宣传和欠费催缴工作,并与上述单位一起协助计划财务处向学生本人和家长发出学费欠费催缴通知书。

第七条个别特殊情况,须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学生处审查,报校长批准,计划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学费收缴信息发布。

计划财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前、每学期期中、每学期期末前一个月内、新生报到注册结束,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学生学费缴纳情况,将数据信息书面通报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及时按照文件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并将结果书面反馈计划财务处。

第三章奖惩制度第九条学校每学年定期召开学费收缴工作会议,总结评比本学年全校学费收缴工作情况。

每学年学校将提取学费实际收入总额的0.3%,对学费收缴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条学校对于学费收缴后要进行分配的网络教育、成人教育、研究生教育等,在办理结算时,学校收入部份原则上按照应缴学费总额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学校学费收入不能及时实现或造成学校学费收入损失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计划财务处将报经学校批准,扣发该单位10000元—50000元的岗位津贴,同时扣发直接责任人2000元—10000元的岗位津贴。

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统招本科学生、研究生、网络教育学生和成人教育学生等。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峨眉校区参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西南交通大学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学分制选课学费管理实施细则西交校计财[2006]15号为加强学校学分制改革后的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学费收入及时顺利实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加强学费管理的规定》、《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在校全日制统招本科生(以下简称本科生)。

二、管理部门(一)教务处是学校本科生教育教学的归口管理部门。

在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中,教务处主要负责定期提供本科生学籍变动和选课基本信息,选课基本信息包含本科生每学期选课学分总数和重修学分总数以及所对应的应缴费用标准;负责定期对未按规定缴费的欠费本科生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在学籍注册、选课等环节实施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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