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装备验收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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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装备验收工作制度

1 目的

1.1 为了规范和加强医学装备验收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我院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2.1 本制度规定了医学装备验收工作。

2.2 本制度适用于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和使用科室。

3 内容

3.1 购进的各种医学装备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手续、程序进行,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或质量有问题的及时退货或换货索赔。验收程序:外包装检查、开箱验收、数量验收、质量验收。

3.2 验收工作必须要求及时、尤其是进口设备,必须掌握合同验收与索赔期限,以免验收不及时造成损失。

3.3 大型医疗设备验收须由使用科室、设备科及厂商代表共同参加,如要申请进口商检的设备,必须有当地商检部门的商检人员派人参加。验收结果必须有记录并由各方共同签

字。

3.4 对验收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出具验收报告,严格按合同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逐项验收。对所有与合同发票不符的情况,应作记录,以便及时与厂商交涉或报商检部门索赔。

3.5 应用质量验收应按生产厂商提供的各项技术指标或按招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指标、功能和检测方法,逐项验收。对大型医疗设备的技术质量验收,应由省卫生厅授权的机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作详细记录,作为技术档案保存。3.6 对于紧急急救购置的设备,不能够按常规程序验收的设备,可以简化手续。或是先使用事后补作验收手续,但必须由设备科负责人签字同意。

3.7 对违反验收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医疗伤害事故,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设备科提出

本制度由设备科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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