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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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一般认为,最早对合法性加以系统阐述并上升为一种理论的是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法国政治学家马克·思古德指出:“合法性事实上与治权有关系。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可。”李普塞特指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合法性的政治学涵义大多是与政治秩序、政治统治、政治权力和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考虑到政治权力是建立政治秩序和政治制度,实现和维护政治统治的前提。结合上述研究者的看法,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可以被界定为政治权力主体的权力及其行使得到政治权力客体认可和自愿服从的能力和特性。从政治学意义上来讲,合法性与法律规范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2.来源:韦伯根据合法统治的特征,将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传统的来源。二是克里斯玛型或个人魅力型的来源。三是法理型来源。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三种来源都是理想的纯粹的类型,现实中并不存在三种合法性类型时间演变上的先后次序,甚至也不存在纯粹的传统型、克里斯玛型和法理型合法性来源,历史上存在的合
法性形式,都不同程度的依赖与三种类
型的混合。在帕森斯看来,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自社会的价值规范系统。迪韦尔热看来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不过来源于政治系统的全部或大多数成员基于一定的价值体系而出现的一致同意的情况。戴维·伊斯顿也对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进行了探讨,他指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存在意识形态的、结构的和个人的三种来源,其中,意识形态来源是基于道义上的理由而认可和信任政治权力,结构来源是源于对结构和规范的效度的信仰和而产生的对政治权力的信任,个人品质来源则是基于对统治者的个人品质的信任而产生的对政治权力的认可。他认为系统成员对政治系统的支持可以区分为“特定支持”与“散布性支持”,特定支持是由于系统成员自身利益的要求得到某些具体满足时而产生的支持,而散布性支持则不同于特定支持的功利性考量,其主要来自成员对认同或者服从一个高尚事业或目标的精神满足而不是任何具体的物质利益。合法性的一个主要来源在于,在新的组织机构和制度逐渐产生的过渡时期,保持重要的传
统一体化组织机构和制度的连续性。”而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另一种来源则是,“每当新组织在政治上变得活跃时(如当工人第一次寻求通过经济组织和选举权接近经济和政治权力时,当资产阶级要求接近和参加政府时,当殖民地精英分子坚持自己控制自己的国家时),使它们易于接近合法的政治机构往往能赢得它们对系统的忠诚,而这样又会使它们允许老的统治阶层保留自己的地位。”,李普塞特强调了政治文化对于政治权力合法性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对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主要检验标准,是看特定国家形成一种共同的长期政治文化的程度。夸克认为,政治合法性有三种基本来源,一是被统治者的同意,二是社会价值和社会认同,三是法律的性质与作用。这里事实上涉及到三对关系:一是政治权力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即政治权力的运用只有在符合被统治者自身利益并且获得其同意的条件下才能获得合法性;二是政治权力与社会价值体系的关系,即政治权力只有符合社会所共同接受的价值标准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三是政治权力与既定法律秩序的关系,即政治权力的运行必须遵循既定的法律规范和程序,受到法律的监控。哈贝马斯接着所指出的:“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被承认的不应该是一种经验事实,而是一种价值规范,换句话说,如果某种政治权力不符合一种设定的中性的价值标准,即使社会公众对该政治权力产生了忠诚和信仰,也不能说该政治权力具有合法性,否则就无法解释曾经获得大众高度忠诚的法西斯国家政权的合法性问题。
在小易看来,意识形态、法律规则和自身的有效性是当代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三种主要来源。具体说来,一是符合系统范围内的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规范。政治权力的本质是获得权力客体的认同,而政治权力客体的认同是以一定时期政治系统范围内的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规范为依据的。值得指出的是,政治系统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规范是可以建立和引导的,然而,一旦形成了主流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规范,政治权力的运行则应符合该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规范的要求,这样才能获得政治权力客体的持续认同;二是遵循制定的法律规则。政治系统的法律规则明确了政治权力主体和客体各自的权
利和义务,规范了政治权力主体的职责权利,也规范了社会公众的政治参与。在法治日益成为一种普适性追求的当代社会,政治权力的运行只有遵循法律规则的内容和程序,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三是取得政治权力自身的有效性。二、政治权力的有效性要弄清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对政治权力的有效性及其与合法性的关系进行探究是必要的。在英文中,政治权力的有效性是由effectiveness或performance 来表达的。Effectiveness一般指政治权力的效率,而performance则主要指政治权力的运行所取得的效用或绩效。弗里德里奇认为,有效性是指一种成就偏好,指政治权力主体取得的成就如战争的胜利、国家的繁荣、社会的安定和秩序等。李普塞特认为,任何一种特定民主的稳定性,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而且取决于它的政治系统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有效性是指实际的行动,即在大多数居民和大企业或武装力量这类有力量的团体看政府的基本功能时,政治系统满足这种功能的程度。”国内学者提出,政治权力的有效性是就国家治理社会的水平而言的,即国家政权能否有效地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国家政权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国家权力运作资源是否充足。从静态来看,国家政权必须具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健全权力体系,包括机构和权力设置的合理、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等等;从动态来看,国家政权必须具备其权力运作所需要的能力,其中最为重要的,乃是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政策能力。财政能力是指政府是否具备足够强大的财政汲取能力,以保证政府政策实施所需要的物质基础。政策能力是指政府是否具有理性和科学制定社会政策、通过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动员体系执行政策的能力。政治权力的有效性强调的是政治权力运行过程中成功履行其职能的实际绩效,这与政治权力合法性强调社会公众的价值认同是有区别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李普塞特指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主要是评价性的,而政治权力的有效性则主要是工具性的。这样,我们可以将政治权力的有效性界定为政治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实际作为,也就是政治权力在行使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过程中所取得的实际绩效。具体说来,政治权力的实际作为包括政治秩序和政治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公正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