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校园暴力抵制校园欺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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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2.对受害者的重复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
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严重的甚至引发凶杀、群
殴等危险系数更高的侵害行为。
3.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
嘲笑受害者。
4.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5.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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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
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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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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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被害人冯某某(女,在校学生,16周岁)拒 绝与王某某(24岁,社会无业人员)继续交 往,王某某遂纠集郭某(17周岁,在校学 生)、陈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董某等 8人(均未满16周岁)共计11人,对冯某某 实施殴打和侮辱,致冯某某受轻微伤。期间, 陈某某、吴某某还使用手机对殴打过程进行 摄像,后传播至互联网,并在微信、百度贴 吧、微博等社交软件上转发,3日之内该视 频点击量达29.2万次,评论419次,造成了 恶劣的社会影响。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在微 信上发现暴力欺凌视频后,立即与公安机关 联系,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在案发10余天 内固定了相关证据,对王某某等3人以寻衅 滋事罪批准逮捕,对参与该案件因未达到法 定年龄的8名未成年在校学生进行了训诫。
6.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7.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
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8.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
9.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10.画侮辱画。
11.网上欺凌(Cyberbullying),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
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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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凌者类型
典型欺凌者
1.霸道和冲动,倾向使用暴力欺压他 人。 2.比较自我中心,对受害同学缺少同 情心。 3.得到部分朋辈的认同。 4.行为上比起其他同学突出。
被动欺凌者
1.看见欺凌者的暴力行为得逞,于是
协助及附和欺凌者,有些则借此保护
自己,免受欺凌。
2.看见欺凌者欺凌同学后,则嘲笑受
害者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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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类型
1.性格内向、害羞、怕事。 2.在同学间不受重视,只有很少朋友, 在学校中十分孤单。 3.缺乏与朋辈相处的社交技巧,容易 引起同学不满和反感。 4.有身体障碍者、有智力障碍者。 5.沉默、表达能力不佳者。 6.性格或行为上有异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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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凌行为
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粗言秽语、喝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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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
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
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
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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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 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 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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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甘肃某技工学校学生王 某某(17周岁)因女友 妹妹被某中学学生薛某 某欺负,遂叫同学孟某 某(16周岁)、刘某某、 杨某某(均15周岁)三 人前往该中学,与薛某 某叫来的金某某等人互 相殴打,王某某持匕首 捅刺对方,造成两人重 伤一人轻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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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涛与本校初一学生王 平因琐事在校园内发生纠纷,继而厮打 在一起,王平滑倒在校园一水滩处,李 涛朝王平左腰部猛踏两脚,致王平当即 昏迷,后在送往卫生院途中死亡。经鉴 定,王平系生前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胰腺 损伤,胰液外溢,刺激腹腔神经丛,引 起反射性休克死亡。 李涛最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 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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