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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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06.19•【字号】苏水财[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意见(苏水财〔2007〕8号)盐城、淮安、宿迁市水利(务)局:你们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盐水财〔2007〕3号、淮水办〔2007〕5号、宿水发〔2007〕6号)悉。

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一、我厅在《关于水利工程水费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贯彻实施意见》(苏水经〔2001〕1号)中对水费计收主体进行了明确,包括以水库、灌区、市县水费专管机构为事业法人直接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或以各级水费专管机构和水管单位为主体,成立供水机构,进行法人、税务登记(到地税部门领取票据)。

现阶段,凡符合上述文件精神的都是水费计收主体,也是供水经营者。

二、各县(市、区)上缴的水费是对上级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的合理补偿。

虽然从2007年起省财政厅明确省级水费不再收取,但水利工程水费政策不变。

对于原市级向县级收缴的水费,市财政能够补偿的,市级可以不再收取;补偿不足的,由市、县签订委托服务协议,通过合同方式、依据基本成本,收取委托服务费。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水价的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要按照经营性服务的方向,深化水费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供水资产委托管理,健全供水成本核算制度,全面推广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要加强供水工程和计量设施投入,对供水大户实行供水水量、水质在线监测,努力提高水利工程供水经营管理水平。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冀政[1983]64号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冀政[1983]64号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冀政(1983)64号1983年4月9日)(一)总则第一条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抗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维护工程效能,充分发挥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实现以水养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发挥兴利效益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库、灌区、排灌站、河道、湖泊、洼淀、闸坝枢纽等,都要按照规定计收水费。

凡受益的农村社队和农户,国营和社队营的农、林、渔、牧场,工矿企业、机关、学校、交通航运、部队等单位,都要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无故拖欠或不交者,水利工作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收水费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自觉地按时交纳水费。

(二)水费标准第四条农业水费:一、灌区基本水费:为了维护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最低开支,无论用水与否,每年都要向用水单位征收基本水费;也可以实行只在灌区不用水或用水少的年份再征收基本水费的办法。

其征收标准为:每亩三至五角。

二、灌溉水费:从灌区渠首进水口计算,每用水一立米,征收水费五至八厘(各地、市和各灌区在确定具体标准时,应折算到以斗渠口计算);扬水站灌区还应另加电费。

三、排水站水费:各地、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以收抵支的要求,规定征收水费的具体标准。

四、灌排两用的扬水站,按灌排效益分别计算征收水费。

第五条工业水费:从供水点计算,循环水每供水一立米,征收水费八至十厘;消耗水每供水一立米,征收水费四十至五十厘。

探讨水利工程水费征收难点与解决思路

探讨水利工程水费征收难点与解决思路

水电工程Һ㊀探讨水利工程水费征收难点与解决思路唐书珊摘㊀要:目前ꎬ我国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着水费征收难的问题ꎬ不利于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ꎮ因此ꎬ为了实现水利工程经济效益的最大化ꎬ相关部门要针对水费征收难的问题成因进行简要分析ꎬ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ꎬ保证水利工程的稳定发展ꎮ本文主要是以某市水库与供水集团之间存在的征收矛盾进行深入的剖析ꎮ关键词:水利工程ꎻ水费征收难点ꎻ解决思路一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的难点(一)思想认识问题针对水费价格上涨现象ꎬ供水集团认为原水价格的实际涨幅过大ꎬ其整体供水原水价格属于中等且中等偏上的水平ꎬ这会导致其生产成本增加ꎬ影响了企业的经济利润ꎮ所以ꎬ在思想层面上是存在抵触情绪的ꎬ不愿意执行最新的供水价格ꎮ事实上ꎬ供水集团的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ꎮ由于实行了3级阶梯形式的供水价格ꎬ城区内的供水价格虽然呈现出了涨幅状态ꎬ但是ꎬ在水库原水价格上涨方面较低ꎮ供水集团在对水价进行调整之后ꎬ具有较大的空间对原水价格的涨幅进行消化ꎬ并且在进行调价测算时ꎬ就已经将这部分的原水价格涨幅计入到了供水成本中ꎮ(二)供水集团问题供水集团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已经是拥有员工近千人的中型国有企业ꎬ其肩负着城市市中心城区的日常供水任务ꎬ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ꎮ而且ꎬ供水集团承担着大部分应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城市公共用水消耗ꎬ如城市绿化用水㊁公厕冲污用水等ꎬ再加上供水集团内部的在职职工的基数大ꎬ其实际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常年亏损ꎬ导致其无法按照最新的水价规定来交纳相应的原水费ꎮ这种说法是责任转嫁的表现:第一ꎬ水库与供水集团之间是合同关系ꎬ水库向供水集团供水属于行业市场行为ꎬ针对原水进行收费也属于经营性的收费ꎬ供水集团有责任且有义务的按照原水价格向水库支付相应的原水费用ꎻ第二ꎬ供水集团制订的水价是按照其售出的实际水量进行核定ꎬ没有计费的供水成本也已包含在总成本中ꎬ是不存在替政府部门承担相关供水费用的情况ꎬ即使是替政府部门承担了相关供水废水ꎬ也是相应的用水户在负担ꎻ第三ꎬ供水集团的日常经营出现亏损问题ꎬ是需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力度进行亏损问题解决ꎬ直接转嫁给水库是不合理的ꎮ(三)缺少制约手段«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 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交付水费ꎬ如果用水户逾期不交付水费ꎬ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ꎮ而针对这个过程中用水户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用水费和违约金ꎬ甚至经多次催告之后仍不交付的ꎬ供水经营者是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来中止供水ꎮ 而且ꎬ这个办法明确指出因供水经营者停止供水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ꎬ都是由用水户自行承担ꎮ这些规定在文字描述方面表现的很强硬ꎬ但是ꎬ其实际的约束能力却很小ꎬ主要是因为水资源不仅直接关系到社会群众的生产生活ꎬ还会影响工业企业的经营生产ꎬ可以说是直接关系到了国计民生ꎮ如果出现了停水和限水现象之后ꎬ其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ꎮ而在取水口处以及取水设施的产权所有者都是用水单位ꎬ在合理的管理下ꎬ是不可能做出停止供水情况ꎮ因此ꎬ针对那些不按期交纳原水费用的用水户ꎬ用水单位没有采用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约束手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ꎮ二㊁水费征收难点的解决思路(一)加强水法的宣传教育要积极开展有关 水法 的宣传教育ꎬ帮助城市居民正确认识到 原水是商品 ꎬ促使用水户在利用水资源的过程中ꎬ能够明确 水是国家资源ꎬ用水缴费是天经地义的 ꎮ而不自觉的交纳水费会严重的制约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的提升ꎬ从而影响到所有人的经济效益ꎮ因此ꎬ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工作ꎬ为水费征收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ꎮ(二)大力争取政府的支持针对水管单位的经营发展而言ꎬ需要与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紧密配合ꎬ才能够更好地开展水费征收工作ꎮ所以ꎬ在水费征收工作中ꎬ针对涉及的决策工作ꎬ需要及时向政府部门进行请示ꎬ并将有关水费征收的设想ꎬ及时与上级领导人员进行汇报和沟通ꎬ提出有效的问题解决办法ꎬ从而能最大程度上获取到政府部门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的支持ꎮ而在与相关单位的工作配合中ꎬ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ꎬ与其共同的写上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ꎮ(三)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权第一ꎬ严格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来签订具有操作性的原水供用水合同ꎬ着重体现出合同中的法律效力ꎮ这种合同法律效力不仅是制约着水管单位的实际供水行为ꎬ督促其提高自身的经营服务水平ꎬ还严重制约着用水户的相关用水行为ꎬ强化用水户履行自身的责任义务ꎮ第二ꎬ原水费属于经营性收费ꎬ所以水管单位与用水户之间是企业之间的关系ꎬ这就需要其严格遵循行业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ꎬ必要时能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权ꎮ(四)注重加强其内部管理制定有关水费的收缴制度㊁催缴制度㊁清欠制度ꎬ督促职工在水费收缴工作中严格落实这些工作制度ꎬ将相关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都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ꎬ形成 人人有任务㊁事事有人管 的新工作模式ꎮ三㊁结语综上所述ꎬ水费是水管单位的主要经济来源ꎬ是水利工程建设发展的根本支撑ꎬ促使水费的征收效果直接影响到水管单位的建设发展ꎮ因此ꎬ针对目前存在的水费征收难的问题ꎬ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ꎬ提高水费的征收效果ꎬ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ꎬ推动水利工程的建设发展ꎮ参考文献:[1]王超毓.水利工程水费征收难点与解决思路[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ꎬ2016(8):111-112.[2]热娜古丽 肉孜.水利工程水费征收难点与解决思路[J].水能经济ꎬ2017(6):91-92.作者简介:唐书珊ꎬ盐城市盐都区给排水管理处ꎮ11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仍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

(一)充分反映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状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二)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促进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三)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四)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

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方案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方案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水资源的重要性日益突显。

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资源,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必不可少。

而对于水利工程的运营管理,水费的征收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水费的征收不仅关系到水利工程的运营收入和维护资金,更涉及到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费征收方案,是保障水利工程持续健康发展和水资源有效利用的关键措施。

本文就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方案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

一、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原则1.公平原则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应坚持公平原则,即按照用户实际使用情况收取水费,避免因地域、身份、行业等因素而导致用水费用差异过大。

同时要保障贫困地区和特殊群体的用水需求,合理减免或补贴相关水费。

2.成本倒挂原则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应遵循成本倒挂原则,即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成本要与水资源的收益相一致。

水资源的开发、维护和管理成本必须得到充分覆盖和回报。

3.激励原则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要在激励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通过差价水费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4.公益原则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应该保障生活生产用水需求的同时,重点保障对水资源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公益性用水。

5.透明原则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应该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征收标准、用途和管理流程对于用户和社会公众都是能够了解和接受的。

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1.生活用水生活用水是指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中使用的水。

水利工程水费对于生活用水的征收需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根据不同地区和人口密度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征收。

2.农业灌溉用水农业灌溉用水是指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资源。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应与农业生产效益相挂钩,通过合理的征收方式,推动农业用水结构调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工业生产用水工业生产用水是指制造业和工业生产中所需用水。

水价管理改革工作总结及意见建议(一)

水价管理改革工作总结及意见建议(一)

水价管理改革工作总结及意见建议强化水价改革力度确保工程效益提升一、××*县水利工程概况和水价改革的沿革××*县位于××*地区西部,乌江中下游段,全县总面积2230.5平方公里,东西宽56公里,南北长67公里,铜遵公路干线横穿东西,乌江主河道纵贯南北,直通长江口岸。

总人口63.3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7万人,总耕地面积43.38万亩,人口密度280人/平方公里,是一个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山区农业大县。

全县水利设施星罗棋布。

截今为止,共建有水利水电工程1211件,总设计灌面18.95万亩,有效灌面16.07万亩。

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为我县经济的开展自始自终发挥着有力的支撑作用。

二、多措并举,积极稳妥地将政策水价落到实处水价改革重在落实。

我们从提高认识、改革末级渠系管理体制和水费征收机制入手,加强工程配套建立,强化管理,节约用水,压缩管理环节费用,为新水价的落实到位,铺平了道路。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水利工程水价改革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涉及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当地政府、用水户等方方面面,因此,我局从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强化保障措施着手,切实把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作为当前水利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抑制畏难情绪,真抓实干,注重实效。

切实做到有主要领导亲自抓,有专门科室、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并确保领导精力到位,办事人员到位,努力做好与各方面特别是物价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工作,确保水价改革工作顺利进展。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实际,着力做好水价改革的宣传工作。

先后采用会议、报纸、播送、电视、宣传车、横幅、走访农户、水价公示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方式,统一水利干部职工和广阔农民群众对水资源短缺现状、心得体会水利工程供水商品属性、水管单位性质、水利工程良性运行重要性的认识,使广阔用水户清醒地认识到推进水价改革、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和水商品意识,为水价改革落实打好思想根底。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6.15•【字号】鲁政发[1987]61号•【施行日期】1987.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87〕61号1987年6月15日)《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水费一定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清淤,不得挪作他用。

各市地县应严格把关。

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兴建、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

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和用水户,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事业性质,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切实把水费计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

第二章水费计收标准第五条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按供水成本加一定年盈余核定水费标准,年盈余按供水工程投资的4~6%计算。

第六条农业用水,凡是已经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都应按方计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务院体改办二OO二年九月三日)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50多年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数千亿元的水利固定资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

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水利厅二○○二年四月)近年来,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水利工程水费,随意扩大水费征收范围,向不属于水利工程受益范围的地方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有的地方层层加价、搭车收费或强行平摊水费,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现就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控制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水利工程水费必须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和排涝区,按照水利工程供给的水量、排涝量及省定水费标准收取。

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水费。

二、严格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为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行为,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从今年起取消基本水费,一律实行计量收费,并由过去的实物计征改为货币计征。

取消基本水费后,水利工程水费按灌排区和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分别制定征收标准。

(一)水利工程灌排区(含水库灌区、引水灌区、机电提水灌排区)按渠首引进的水量收费。

具体水费标准为:水库和引水灌区,每百吨 5.60 元;机电提水灌排区,一级站提水的水费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二级提水的水费每千吨米加收 1.45 元;多级提水的,在上一级提水水费标准的基础上,每级每千吨米加收 1.45 元。

对无计量设施,不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的,可按上述标准、引进水量和实际受益的田亩数计算收费。

经批准从灌区渠道上直接取水灌溉的,计量水费按灌区收费标准的70%收取。

水利工程排涝计量收费标准由县以上物价、水利部门在严格核算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核定。

(二)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提取灌溉用水的,按实际取水量收费,每百吨按 0.50 元标准计收。

对无计量设施,不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的,可按实际受益的田亩数收费,每亩 1.50 元。

国有水利工程以外的其它水利工程水费收取标准,原则上应参照以上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供水成本核定;超过以上标准的,须报经县级物价部门核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0.03.01•【文号】•【施行日期】1990.03.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年三月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我国是个水资源紧缺的国家,必须厉行节约用水。

多年来,用水浪费现象普遍存在,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水费标准过低。

为了巩固现有水利工程,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节约用水,国务院于一九八五年七月发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

几年来,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水费制度的初步改革,但有些地方并未全面贯彻执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94号文件,按照文件规定的原则,抓紧修订和颁布本省(区、市)水利工程水费的具体标准,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改进水费的计收办法,逐步改变目前以货币计收农业水费的单一方式。

收取农业水费可以采取以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或计收实物的做法。

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催交收取,也可委托财、粮部门代收。

三、用水户和用水单位都必须按各地核订的水费标准和规定日期交付水费。

逾期不交水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为用水户和用水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四、水费收入由水利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收好、管好、用好水费,要确保用水供水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水费。

2024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

2024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

2024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水费征收是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方式落后等,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现状当前,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存在以下问题:征收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征收水费的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用户对水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产生质疑。

征收方式落后:许多水利工程仍采用传统的上门征收方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容易引发与用户的矛盾和纠纷。

征收监管不到位:部分地区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监管力度不够,存在乱收费、截留、挪用水费的情况。

用户缴费意识不强:部分用户对水利工程水费的认知程度不高,缺乏主动缴费的意识,导致水费征收率偏低。

三、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改进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统一征收标准:制定全国统一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明确各类水利工程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确保水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可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优化征收方式:推广使用电子化、智能化的水费征收系统,实现线上缴费、自助缴费等功能,提高征收效率,减少矛盾纠纷。

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保留上门征收方式,满足特殊用户的需求。

加强征收监管: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监管机制,加大对乱收费、截留、挪用水费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水费及时足额上缴。

同时,加强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提高用户缴费意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用户普及水利工程水费的意义和作用,提高用户对水费的认知程度。

同时,加强与用户的沟通交流,增强用户主动缴费的意识,提高水费征收率。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的立法保障,明确水利工程水费的法律地位、征收程序和权益保障等事项,为水费征收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作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作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作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8.21•【字号】•【施行日期】1990.08.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作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1990年8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管理所需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投资兴建、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

城建部门等兴建并直接管理使用的水利工程设施,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做好供水和水费的计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供水管理第六条各类用水必须实行计划管理。

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源丰枯情况,在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业、农业用水。

用水单位应在每年九月底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报第二年的用水计划和分季度供水方案。

农业用水,由用水单位向水管所提报;县(市)城区、崂山区、黄岛区和乡镇用水,由用水单位向县(市)、区水利局提报;市区用水,由市自来水公司向市水利局提报。

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水费制,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加价计收水费。

第七条实行供水合同制。

供用水双方应签定合同,严格按合同供水、用水。

供水方不能按合同保证供水的时间和数量,又未能采取妥善措施加以解决的,由供水方按所缺数量基本水费的30%赔偿用水方的损失;用水方实际用水达不到合同所定数量,影响水库水源调度的,应向供水方缴纳少用部分基本水费30%。

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x〕2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x政办发〔x〕28号)和《中共x 州委x州人民政府印发〈x州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专项方案的通知》(x委〔x〕7号),推动我州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重要性x州地处滇中干旱少雨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工程性、结构性缺水严重;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不高。

x州多年平均降雨量仅850毫米,水资源总量68.67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562立方米,仅为全省人均水平的一半。

水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瓶颈之一。

水价是调节水供求关系、优化水资源消费结构、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最核心的经济杠杆。

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调节用水需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全州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水资源支撑,对推动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办发〔x〕2号和x政办发〔x〕28号文件要求,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两手协同发力,从适当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加强需求分类管理、拓宽资金渠道和推动结构调整等方面入手,以促进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着力深化水价改革工作。

(二)改革目标。

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

合理核算供水成本,探索实行分类用水价格政策。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5.26•【文号】办农水〔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农水〔2020〕120号各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促进工程正常运行,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意识,根据《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20年5月26日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促进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意识,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全国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不含农村分散供水工程和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监管的城镇供水及其管网延伸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包括出台县级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定价、水费收缴、财政补助等任务。

第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在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方面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落实中央及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要求;(二)完成水利部关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方面的各阶段目标要求;(三)制定省级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推进方案,明确水费收缴目标任务;(四)指导监督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价格主管部门,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定价和水费收缴工作;(五)督促各渠道发现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问题的整改落实,对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复核;(六)协调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地方财政补助经费,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第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第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规定,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履行之日起,原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二00三年七月三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02.24•【文号】水农〔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农〔2018〕5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农田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进一步激发和增强农田水利加快发展新动能,现印发《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农田水利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支撑,深化农田水利改革是推动农田水利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水利部和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在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组织形式、投资体制、农业水价、产权制度、管护机制、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等方面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示范和实践探索,取得显著成效。

为复制推广成功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深化农田水利改革,增强农田水利加快发展新动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重大意义1.增强改革责任感和紧迫感。

深化农田水利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重点任务,是破解农田水利组织难、投入难、管理难等矛盾的关键举措,是加快补短板强弱项、解决农田水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有效途径。

要增强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深化农田水利改革摆在水利改革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制定完善改革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推进线路图、时间表和保障措施,抓紧抓好抓实。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06.22•【字号】苏水财[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水财〔2007〕9号)各市水利(务)局: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节约型社会和生态省建设,保障水利工程的可持续运行,根据《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现就切实加强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实施水价改革,对于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

全社会水商品意识日趋增强,水价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初步建立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的水价形成机制,水费计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我省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与水费计收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水价偏低,水价制度还不够完善;水商品市场尚未形成,水利工程供水尚未适应经营性收费的要求;农业供水收费机制和管理设施还很不完善,收费率不高;农业末级渠系老化淤塞严重,用水计量设施严重缺乏等等,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供水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改革的重点,加快建立以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我省水利工程水价改革。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7.22•【文号】国发[1985]94号•【施行日期】1985.07.2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发布日期:2003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2日)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核定水费标准及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第四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由水利电力部商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的核定:1.农业水费。

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标准;经济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2.工业水费。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定水费标准。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按采用贯流水、循环水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灌区水费征收和使用的几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灌区水费征收和使用的几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灌区水费征收和使用的几点意见的报
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费管理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农林法规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58.01.25
【实施日期】1958.01.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灌区水费征收和使用的几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58年1月25日)
国务院同意水利部关于灌区水费征收和使用的几点意见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

报告中所提的几点意见,希参照办理。

水利部关于灌区水费征收和使用的几点意见的报告
(1957年12月27日)
我国现有灌溉面积五亿二千万亩。

国营和较大的社联营灌区的岁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等
开支,主要依靠水费解决。

近两年来水费征收情况较差,一般都不能完成征收计划,对于工程维修、养护和开展灌溉管理工作都有影响。

水费征收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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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
“>2007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2007-12-17 16:44:45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2007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2007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2)文章标题:2007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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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在农业生产中的综合效益,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38号)和《转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
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63号)精神,按照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六农组〔2003〕02号)要求,结合我县近几年水费征收实际情况,现对今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方式
水费征收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乡镇对水费征收工作负总责,负责统一组织发动,负责及时分解计划,负责组织力量按时足额收缴水费;水管单位负责指导乡镇按照政策科学合理分解水费。

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可采取委托乡镇代收、水管单位直收和代收与直收相结合等三种方式。

1、委托乡镇代收。

在寿春、丰庄、正阳关、迎河、板桥、安丰塘、张李、堰口、窑口、陶店、保义、安丰、茶庵、三觉、众兴、炎刘、双庙集、刘岗、小
甸、瓦埠、大顺等21个乡镇,实行“定点征收、开票到户、专户存储、重点考核”的办法,委托乡镇代收,并对代收乡镇给予征收水费总额20的征收和奖励费用。

定点征收。

由乡镇将年度水费征收计划分解到户,以村为单位设立水费征收点组织征收。

开票到户。

乡镇、村在征收水费时,要使用水费征收专用票据,开票到户。

水费征收专用票据由乡镇水利站管理。

乡镇应从水利系统选派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职工参与征收。

专户存储。

县水务局在乡镇开设水费专户,各乡镇每天收取的水费要及时存入专户,做到票款相符、日收日结。

重点考核。

县制定水费绩效挂钩考核奖惩办法,将水费征收列入财政管理考核范畴,与乡镇财政年终结算挂钩。

2、直收。

在涧沟、隐贤等2个乡镇实行直收。

由乡镇、村和水管单位组成灌区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当地水利工
程管理、灌溉管理和水费征收工作。

征收过程中,乡镇负责水费计划的报审、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水管单位负责现金收取和开票到户。

实行直收的乡镇,不再给予征收和奖励费用。

3、代收与直收相结合。

在双桥镇实行代收与直收相结合。

在代收村和直收村分别执行代收、直收的相关规定。

水费实行午季一次性预征,秋季按照当年供水情况核定应交总额进行结算。

征收严格执行“三定一公开”的办法。

二、征收要求
1、严格征收范围。

水费征收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区和排涝区,按照各灌排区当年供水量、排涝量及省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

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乡镇不得分配水费。

2、严格征收标准。

各乡镇要严格执行政策,以水稻栽插面积为基础,根据省定的亩均用水定额标准和单价,测定水费分解方案。

排涝水费要严格执行标
准,排涝电费由水利部门统收统付,年终结算后将结余电费转入下年度使用,并张榜公示。

3、严格分解程序。

各乡镇要根据渠系的供水情况及水稻栽插面积,自下而上对村、组用水情况进行摸底、分析、测算,按照县下达的年度水费征收计划分解水费。

要根据用水条件差异合理确定各村、组亩均水费标准,不准平均分配。

年度供水计量时间自2006年9月1日起,截至2007年8月31日止。

各乡镇测算到村民组的水费,要先报县水务局、县减负中心审核,核定后再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

4、严格票据管理。

实行以票管费,票据管理视同现金管理。

水费征收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收据”,收取水费时要及时开票到户。

票据实行专人领取、专人管理。

票据用完后,存根及时上缴,交旧领新。

对用完后不及时上缴存根、票据丢失的,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5、严格使用管理。

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运行及上缴省市等各项成本支出。

乡镇所提的20费用,其中10部分主要用于解决在水费征收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由乡镇根据当年的灌溉受益情况,调挤使用;另10部分主要用于水费收缴、用水管理、工程维修及任务完成后对乡村干部的奖励。

对未能按时完成全年水费收缴计划的乡镇,后10部分不再给予。

三、水费征收保障措施
1、强化认识,营造氛围。

水费征收期间,各乡镇及水管单位要利用会议、标语、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水费征收政策,2007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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