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来源:学造价总包管理费定义: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合法分包⼯程,应由发包⼈⽀付的总包对分包实施管理的费⽤,定额取费⼀般为总造价的3%⾄4.5%,作为总包⽅的承包⼈应承担的责任是与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管理费根据施⼯⽅的具体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两种形式。
分包管理费定义:施⼯总承包单位将⼯程中的部分⼯程⾃⾏发包给专业施⼯单位或劳务施⼯单位,以及专业施⼯单位⾃⾏将所承包⼯程的⼀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单位时应付给总包单位的⼯程管理费⽤。
总包服务费(配合费)定义:凡分包⽅在施⼯现场需使⽤总承包⽅提供的⽔电、道路、脚⼿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协商议定。
案例解读因对总包管理费(分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含义的理解偏差⽽导致的案例纠纷。
案例如下:某房地产公司A与某建筑⼯程公司B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总承包单位承建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项⽬,承包范围为地下2层、地上24层的⼟建、采暖、给排⽔等⼯程项⽬,其中玻璃幕墙⼯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对玻璃幕墙专业⼯程项⽬的施⼯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照玻璃幕墙专业⼯程项⽬竣⼯结算价款的3%向B 公司⽀付总包管理费。
”实际施⼯过程中,玻璃幕墙由C公司施⼯,由于采购的材料质量有⼀定的问题,同事C公司的施⼯⽔平及管理能⼒均有⼀定的问题,以⾄于在总包⼯程已完⼯的情况下,幕墙⼯程仍未完⼯,就是已完⼯的⼯程也有较多的质量问题。
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总包管理义务及C公司履⾏专业⼯程施⼯合同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被告,C公司为第⼆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第⼀被告与第⼆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2.请求判令第⼀被告与第⼆被告共同连带承担⼯程质量的返修整改义务;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与财产保全费⽤。
总承包管理费和总承包服务费的区别是什么?
总承包管理费和总承包服务费的区别是什么?
总承包管理费定义: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实施管理的费用,管理费用的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3--4.5%,作为总包方的承包单位承担的责任是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管理费根据施工单位的具体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总包自己找的分包)和“总包服务费”(甲方指定的分包)两种形式。
分包管理费定义:施工总承包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非主体工程,并且领建设单位同学)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总承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总包服务费或者配合费定义:指总承包单位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俗称的甲指分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管理费用。
一般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2~3%计算,具体有双方协议确定。
举例说明:A为建设单位,B为施工总承包。
现在有C作为分包单位,假如C 是B公司发包签订合同的的,那就是分包管理费:假如C 是A公司发包签订合同的,那就是总包服务费。
我是建造师马明白,在学习、工作和人生的道路上,大家组团前行。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及计价一、总承包服务费的产生工程模型建立:以A、B、C、D分别代表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以a、b、c 分别代表发包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市政绿化工程、主体工程。
现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发包人(A)(a+b+c)总承包人(B) 承包人(C)(b+c) (a)分包人(D)(b)通过图示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1、 A与B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此次发包没有产生总承包服务费。
2、A与C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承包合同,俗称业主单独分包合同,也称业主平行发包合同。
此次发包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一”,下同),由A向B支付。
3、 B与D之间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
(1)当A要求以分包合同与D直接结算时,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二”,下同),由A向B支付。
(2)当A仍以总承包合同与B结算,而D要求B提供总承包服务时,此时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三”,下同)由B与D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D向B支付,与A无涉。
二、相关条款解读(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1、条文引用【条文】 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2、条文解读(1)08清单规范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的适用情况,包括“情形一”、“情形二”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管理费+配合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管理费+配合服务费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条文说明解释:“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但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何:指分包工程投标报价)向总承包单位支付该项费用。
配套费:至于实际施工过程中,总、分包单位之间施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例如: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现有临时设施、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或起重吊装设备,以及总包和分包约定的其他费用等,则不包含在建设单位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中,应由总、分包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结算办法。
(三)总承包服务费发生的情形(四)总承包人收取了总承包管理费,需做哪些工作?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1、统一向建设单位领取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供给分包单位;2、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材料采购(供应)计划以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例如设计变更文件、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报告、工程竣工图等)的审核、汇总、整理归档;3、按合同规定范围向分包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条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协调与监督检查;参与分包单位工程点交竣工验收;4、对分包单位工程预、结算资料及已完工程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5、按分包合同规定办理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结算与拨付等管理工作。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理解与计算标准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理解与计算标准在施工合同中,我们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概念混淆,可能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那么究竟什么是总包管理费,什么又是总包配合费呢?所谓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
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所约定的主体和取费的形式相同并且取费比例相近,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于当需要配合的专业工程项目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对此应该明确加以区别的,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关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
关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关于总包管理费1、分包管理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总包服务费: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如果建设单位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自行分包给其它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也应向其它分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
至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纳总包服务费费用的来源取决于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
无论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如何协商分包单位都没有理由拒绝总承包单位向收取总包服务费。
什么是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1)分包管理费分包工程管理费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
分包工程管理费按工程分包形式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标准。
分包工程管理费中包括了分包单位的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分包单位的临时设施费,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2)总包服务费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规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区别
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区别(总包人直接分包、发包人指定分包、发包人直接发包给专业施工人三种情况下,工程质量责任的区分)总包管理费,指在总包人合法分包工程的情况下,由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再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对分包实施管理的费用。
如果由总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因其取得了二者工程款的差价,故不存在总包管理费的概念,或者说工程款差价中包括了总包管理费。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总包配合费,又称总包服务费,是指在发包方直接发包给专业承包人,但施工现场需使用总包方提供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方向发包人或专业承包人收取的相关费用。
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所谓的配合费。
根据《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除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
因此,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实施。
这时,发包人会同总承包人签订由总包方为专业工程项目方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并且由发包人支付相应配合费的约定。
这时,总包方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由于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取费比率也比较相近,二者容易混淆。
故本所律师结合以往处理建设工程的相关案例和经验,对此经行详细说明。
一、总包人直接分包(总包人与分包人结算的总包人获取工程款价差、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总包人获取总包管理费),就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从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看总承包企业的不同职责
从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看总承包企业的不同职责随着建设工程施工的分工明细化,许多工程项目往往由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共同完成,因总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而产生纠纷日益增多。
由于总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取费比率也比较相近,二者容易混淆,笔者结合近期为建筑企业合同审查的一起实务工作,对此进行了思考和梳理。
一、总包服务费与总包管理职责的争议笔者服务的建筑企业,处理过这样一起争议:业主在招投标时,在总承包施工范围之外平行发包了一些专业工程,如幕墙、电梯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要求与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单位在施工时给予垂直吊运、外架、施工通道、工作面、水电接口等现场协调服务。
双方签订合同中关于总包管理服务取费条款时,业主要求总承包人履行总承包管理职责,其中有安全、质量管理等内容,总承包人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只是提供施工配合和服务,没有管理职责,更不能承担安全和质量的管理责任;而发包人认为总承包单位既然收费就有总包管理职责,双方发生争议。
(一)问题1、总承包人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还是“总包服务费”?2、收取“总包管理费”或“总包服务费”后总承包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义务有瑕疵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二)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就应当承担管理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总承包人收取的名为“总包管理费”实为总包服务费,应当履行配合义务,无论其合同如何约定,都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只就配合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没有准确理解总包服务费和总包管理费的内涵。
第二种观点不全面,总承包人如果在合同中承诺了对平行分包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则此承诺是有效的,理由如下:1、总承包人收取的名为“总包管理费”实为总包服务费。
此工程采取的承包方式为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专业分包单位施工仅需要总承包人的配合,从法律层面而言无论总包人以何名义收取费用,总承包人对总承包施工范围以外、发包人平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均无法定管理义务。
总包配合费和总包管理费的联系与区别
总包配合费和总包管理费的联系与区别内容摘要实践中发包方将部分工程指定分包或将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的情况并不少见,总包方将工程承包范围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分包的情况也很普遍,此类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需要总包人提供管理、配合或相应服务,总包人因此向发包人或分包人收取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
就不同费用情形下,总包方是否对分包方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本文试予以分析。
一、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的概念(一)总包配合费总包配合费,又称总包服务费,是指在发包方将部分专业工程直接发包,但施工现场需使用总包方提供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设施、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及其他相关服务,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方向发包人或专业承包人收取的相关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21 总承包服务费规定: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实践中,将这种由发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如基坑支护、消防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直接发包而不纳入总包范围的发包方式,称之为“平行发包”总包配合费是平行发包情形下,因总包方需要就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总包管理费《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即总包人可以将将其承包范围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由总包人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的模式,又称为“独立分包”。
在此情形下,总包人因对分包人进行施工管理、施工条件及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为总包管理费,由总包人向分包人收取。
二、费用性质不同与总包人法律责任的关系(一)平行分包情形下,总包人就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收取总包配合费的,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在平行发包情况下,发包直接发包的工程,并不在总包单位的工程承包范围内,总承包人仅根据其与发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合同提供相应的配合义务,因此如专业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或出现安全事故的,总包人仅根据在其未尽到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根据过错承担内承担违约责任。
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
关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关于总包管理费1、分包管理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总包服务费: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如果建设单位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自行分包给其它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也应向其它分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
至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纳总包服务费费用的来源取决于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
无论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如何协商分包单位都没有理由拒绝总承包单位向收取总包服务费。
什么是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1)分包管理费分包工程管理费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
分包工程管理费按工程分包形式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标准。
分包工程管理费中包括了分包单位的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分包单位的临时设施费,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2)总包服务费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规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
总包管理配合费,是按照合同从属关系确定的。
属于总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一般都要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
这主要是分包单位一般都要使用总包单位的垂直运输工具、交叉施工对总包的影响、分包施工用水用电及人员食宿、必要的施工协调等费用原因。
所以,总包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是合理的。
总承包服务费与总包管理配合费为两个概念。
前者为业主支付给工程总包单位的费用,后者为分包方支付给总包单位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只有在分包单位由业主指定的情况下,并且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施工合同,业主与总包单位在合同里明确计取总包管理费时才能支付。
总包单位自己找的分包单位业主无须支付总包管理费。
总包配合费在总包单位为分包单位提供服务,如脚手架、图纸、电源点等,并且合同里有明确约定时才由分包单位支付。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一、预算定额计价管理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①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方又单独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工程合同总包配合费收取规定
工程合同总包配合费收取规定---一、总包配合费的定义和范围总包配合费是指在工程项目中,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管理、技术支持、安全监督、质量检查等。
具体范围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二、总包配合费的计算方法总包配合费的计算方法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一般来说,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计算:1. 按比例计算:根据分包商完成的工作量或合同金额的比例来计算总包配合费。
例如,可以按照分包商完成的工作量的1%来收取总包配合费。
2. 固定金额法:双方约定一个固定的总包配合费金额,不随工作量的变化而变化。
这种方法适用于工作量较为稳定的项目。
3. 混合计算法:结合按比例计算和固定金额法,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例如,可以设定一个基础的总包配合费,再根据分包商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
三、总包配合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总包配合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一般来说,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支付:1. 分期支付:根据项目的进度,分阶段支付总包配合费。
例如,可以将项目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完成后支付一定比例的总包配合费。
2. 一次性支付: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全部的总包配合费。
这种方法适用于工期较短、工作量较小的项目。
3. 其他支付方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约定,可以采用其他合适的支付方式。
例如,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
四、总包配合费的调整和争议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总包配合费进行调整,双方应协商一致后进行调整。
如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五、附则1. 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总包配合费
问:什么是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答:诉讼或仲裁时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当中经常会涉及到总包管理费或总包配合费。
总包管理费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对分包实施管理的费用,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3%至4.5%,作为总包方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配合费则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对分包实施施工现场配合的费用,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1%至2%. 在直接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对直接分包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承担的仅是过错责任。
一、总承包服务费1、文件来源:《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2、适用对象:工程量清单计价3、费率大小:1%~3%4、计费基数: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或材料购置费5、包括内容:指为配合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6、支付方式:发包方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二、分包配合管理费1、文件来源: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适用对象:预算定额计价管理3、费率大小:包工包料:4.5%、包工不包料:26%4、计费基数:包工包料:直接费、包工不包料:人工费5、包括内容: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自行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分包工程管理费中包括了分包单位的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6、支付方式:总承包单位支付给分包单位三、总包服务费1、文件来源: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2、适用对象:预算定额计价管理3、费率大小:2%4、计费基数: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5、包括内容: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6、支付方式:分包单位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计价
1.总承包服务费:
2.总包管理费:
总包管理费是指总承包方为承包方提供的工程管理服务的费用。
总包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组织管理、施工进度的控制、质量安全的保证等。
计价方法一般是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比例的确定也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在3%~5%之间。
3.总包配合费:
总包配合费是指总承包方为承包方提供的对项目顺利进行的配合服务所需的费用。
这包括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的沟通协调、合作配合等。
总包配合费的计价一般是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一般为1%~3%之间。
对于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计价,具体的比例可以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工程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
此外,对于特殊项目,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约定和协商。
需要注意的是,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是建设工程中的一种费用计价方式,适用于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项目。
在其他承包模式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费用计价的确定。
总之,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是为了维护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性费用,能够有效地促进各方的协作和配合,对于提高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及计价一、总承包服务费的产生工程模型建立:以A、B、C、D分别代表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以a、b、c分别代表发包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市政绿化工程、主体工程。
现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发包人(A)(a+b+c)总承包人(B) 承包人(C)(b+c) (a)分包人(D)(b)通过图示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1、 A与B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此次发包没有产生总承包服务费。
2、A与C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承包合同,俗称业主单独分包合同,也称业主平行发包合同。
此次发包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一”,下同),由A向B支付。
3、 B与D之间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
(1)当A要求以分包合同与D直接结算时,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二”,下同),由A向B支付。
(2)当A仍以总承包合同与B结算,而D要求B提供总承包服务时,此时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三”,下同)由B与D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D向B支付,与A无涉。
二、相关条款解读(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1、条文引用【条文】 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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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及计价一、总承包服务费的产生工程模型建立:以A、B、C、D分别代表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以a、b、c分别代表发包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市政绿化工程、主体工程。
现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发包人(A)(a+b+c)总承包人(B)承包人(C)(b+c)(a)分包人(D)(b)通过图示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1、A与B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此次发包没有产生总承包服务费。
2、A与C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承包合同,俗称业主单独分包合同,也称业主平行发包合同。
此次发包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一”,下同),由A向B支付。
3、B与D之间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
(1)当A要求以分包合同与D直接结算时,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二”,下同),由A 向B支付。
(2)当A仍以总承包合同与B结算,而D要求B提供总承包服务时,此时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三”,下同)由B与D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D向B支付,与A无涉。
二、相关条款解读(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1、条文引用【条文】2.0.9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2、条文解读(1)08清单规范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的适用情况,包括“情形一”、“情形二”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
(2)08清单规范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从提供的服务内容上来看,覆盖了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服务内容。
(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1、条文引用【条文】第一章第二节条款七、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1.发包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总包单位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2%向发包方计取总承包管理和协调费。
总承包单位完成其直接承包的工程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围墙、脚手架等措施项目,应无偿提供分包单位使用,分包单位则不能重复计算相应费用。
2.发包人要求总承包单位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总包单位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4%向发包方计取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分包单位则不能重复计算相应费用。
总承包单位事先没有与发包人约定提供配合服务的,分包单位又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等配合服务时,分包单位支付给总包单位的配合服务费,由总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发生额自行约定。
3.发包人自行提供材料、设备的,对材料、设备进行管理、服务的单位可按材料、设备价值的0.2%~1%向发包方计取材料、设备的管理、服务费。
2、条文解读(1)2010定额与08清单规范对总承包服务费的约定内容一致。
(2)2010定额约定了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根据发包人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4%计取。
(3)上述条文提到的“总承包单位事先没有与发包人约定提供配合服务的……”,主要适用于“情形三”,当处在“情形一”、“情形二”时,一般需要发包人的参与协调。
(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1、条文引用【条文】第一章第三节条款十五、本定额费率是按单位工程综合测定。
若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规定发生专业工程分包时,总承包单位可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3%向发包方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发包和总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或明确总承包服务的内容及费率。
总承包服务费一般包括:涉及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整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工程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围墙等,总承包单位不应向分包单位收取费用,分包单位也不应再向建设单位计取相应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计取分包工程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措施性项目的费用,若分包单位要求利用总承包单位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时,其费用由总分包单位自行约定。
2、条文解读(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规定的专业工程分包,指的是B与D之间的分包关系,不包括A与C之间的承包关系,故所约定的计价费率适用于“情形二”,“情形一”只能参照使用。
(2)2003定额约定了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根据发包人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3%计取。
(3)与2010定额约定相比,2003定额约定不够全面。
(四)《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一九九四年)》1、条文引用【条文】说明条款五、本定额费率,是按单位工程综合测定编制的。
如部分工程业主指定专业施工企业分割发包者,应按分包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总包单位现场配合交叉施工影响而增加的现场经费。
2、条文解读(1)根据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如果按照“情形二”的情况,上述条文中的措词已不符现行规定。
如果按照“情形一”的情况,上述条文仍然适用。
(2)1994定额约定了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统一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3%计取。
与2010定额及2003定额约定相比,取费缺少弹性。
(五)《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一九九四年)编制与使用》1、条文引用【条文】第九章有关问题解答第一节费率套用第17条、单位工程中如打桩、吊装等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企业时,是否可收总包管理费?答:不收总包管理费。
2、条文解读根据问答情况,此处应是“情形三”的情况,如果产生了总承包的服务内容,应由总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约定解决,与发包人无涉。
三、案例解读1、案例引用2010年至2011年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解析典型造价案例解读相关造价条款》案例三,已经适当修改与删减。
(一)基本案情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05年6月26日至2006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
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玻璃幕墙工程由江苏某一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简称“C公司”)施工。
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由于C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
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和C公司履行专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有二项: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二)争议焦点本案的发包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承包单位B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B公司与C公司所签订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产生纠纷。
分清这一纠纷的关键是分清总包配合费与总包管理费的异同之处,具体争议焦点主要是有以下几点:1)B公司收取的“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什么?而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区别主要有哪些?2)若B公司在履行配合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三)简要评析1.B公司收取的“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二者是不同的概念作为总承包单位的B公司愿意接受所谓的“总包管理费”主要有二个道理,其一是认为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实属“天经地义”;其二是在总包范围外多收取一部分工程价款“何乐而不为”。
但是,就是这个看似“你情我愿”的合意,却因为“名不符实”而“祸起萧墙”。
因为,B 公司收取的名曰“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因此,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
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往往就出现如同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所约定的情形,虽然,双方约定的是由总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2.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实为总包配合费,不应当与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玻璃幕墙工程不属于B公司的总承包范围内,是由A公司直接发包给C公司承建的,因此,对玻璃幕墙工程从法律层面而言,B公司没有总包管理的义务,虽然B公司从A公司收取的费用名称为“总包管理费”,但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
既然是总包配合费,B公司应只就配合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案例解读(1)根据以上案例评析,“情形一”的性质为总包配合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等问题,则总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以上案例评析,“情形二”的性质为总包管理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