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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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改革的通知》(财库27号)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由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供学校教职工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
第四条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不变。
第五条实行公务卡制度后,财务部门对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支出,必须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对刷卡消费的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予以报销。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公用经费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机票、差旅住宿费、招待费、培训费、会议费、车辆燃油费维修费及政府采购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等7项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遇有特殊情况时,需事先讲明情况,征得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改变支付方式。
第六条根据《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以下项目应该实行公务卡结算:
(一)办公费:指单位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二)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三)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四)手续费: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五)水费: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支出。
(六)电费:指单位的电费支出。
(七)邮电费:指单位的信函、包裹、货物的邮寄费及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
(八)物业管理费: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九)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
(十)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十一)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
(十二)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