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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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嘉政发[2013]37号
【发布部门】嘉峪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16
【实施日期】2013.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3〕37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6日
嘉峪关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确保规划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类城市规划依法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是指市规划局自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止,对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的管理行为(包括放线验线、
±0.00以上部分工程检查、规划条件核实和规划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到市规划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跟踪表》,接受规划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市规划局应将其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在规划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将规划设计方案在嘉峪关日报进行公示,并按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悬挂在工地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牌的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工程位置、总平面规划图、建筑效果图、项目基本情况(规模、层数、面积、间距、高度)、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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