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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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内容

(一)申请资料完整性审查。审查是否按照服务指南规定,申请书和相关附件等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

申请人资格合规性审查。是否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是否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否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核准权限合法性审查。是否属于本层级的粮食收购许可、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范围。二、审查要点

(一)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是否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含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自身拥有或租借有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容量达xx00吨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在两年以上;具有仓储保管技能的人员;

4、具备国家规定的常规粮食品质检测设备和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或持有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粮食质检部门进行检测的协议书。

(二)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

(三)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是否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三、审查标准

(一)项目不符合审查要点第(一)、(二)要求的,要求申请人按法定程序补充完善资料;(二)项目不符合审查要点第(一)、(二)要求或不能补充完善资料的,不予核准;

(三)各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等法定要求,按程序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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