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粮法[2011]7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粮食局【发布日期】2011.07.28【实施日期】2011.07.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粮食局关于修订印发《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粮法〔2011〕76号)各区、县粮食局(署):现将《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沪粮监〔2006〕2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粮食局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市级储备粮,组织全市性的专项检查,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涉粮案件,依法对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依法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统计、价格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
第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政策性粮食收购管理制度
政策性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一、粮食收购管理概述粮食收购管理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制度,组织和管理粮食的收购活动,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包括政府和市场两种机制相结合的制度体系,旨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健康发展。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和法规的引导,组织和管理粮食收购活动,保障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
其主要特点包括:一是以市场为主导,政府为补充的机制。
二是政府通过政策和法规的引导,控制粮食价格,保障农民利益。
三是政府通过建立粮食储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四是政府通过指导和规范粮食收购活动,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健康发展。
二、粮食收购管理的意义粮食是国家和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粮食收购管理的意义在于: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粮食是人民的生命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国家的基本责任。
通过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国家安全。
二是保障农民利益。
农民是粮食生产的主体,保障农民利益是粮食收购管理的重要内容。
通过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
三是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
粮食生产和流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健康发展,是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
四是支持国家经济发展。
粮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健康发展,可以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粮食收购管理的目标粮食收购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健康发展。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国家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粮食收购管理的首要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的粮食收购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国家安全。
粮食收购专项监督方案
粮食收购专项监督方案背景粮食是人类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之一,保障粮食安全是国家的重要任务。
为保障粮食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加强对粮食收购行业的监督,制定本方案。
目的本方案旨在规范粮食收购行业的行为,保证粮食收购工作的安全、规范、公正、透明。
方案内容1.加强收购企业的资质评审。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收购企业,将予以淘汰,并公示淘汰情况,增加企业的评估和竞争意识。
2.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和控制体系。
收购企业应在收购前对于粮食的品质、含水率、杂质等进行测试和检测,并向政府监督部门递交检测报告。
3.加强对收购员工的培训。
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的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从维护企业与消费者的权益出发,规范员工的行为。
4.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收购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包括罚款、行政处罚、吊销执照等。
5.实行收购数据的公示制度。
政府监督部门将定期公示各收购企业的收购量、价格和质量等数据,便于企业之间进行对比,以促进竞争,从而提高粮食收购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实施本方案由相关政府部门与收购企业共同实施,针对收购企业的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测,以确保每次粮食收购都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收购企业应认真执行本方案的各项措施,确保粮食的质量与安全,并主动向政府监督部门递交收购数据,以便监督部门对收购行业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总结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可以保障粮食收购工作的高效、规范、透明和公正。
收购企业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与政府监督部门共同维护粮食市场的秩序,保障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通知-苏粮法[2010]17号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通知(苏粮法〔2010〕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要求,为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粮食局决定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2010年10月以前在江苏省粮食局申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所有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被许可人)。
二、核查时间2010年10月25日至10月26日。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1.被许可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2.《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内容有无重大变化;3.被许可人的资格条件有无发生重大变化:(1)被许可人是否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2)被许可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是否配备质量检验的相关仪器;(3)被许可人拥有或租借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拥有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否具备合法产权证明,租借的仓房是否在合同有效期内;4.被许可人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现象;5.被许可人委托其他企业收购粮食是否签订正式委托合同;6.被许可人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和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台帐,台帐是否规范、真实,是否按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7.被许可人跨地区收购有无到收购业务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8.被许可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循以上基本条件,提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
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第七条审核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法律依据、具体条件、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审核期限等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当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信息和示范文本有疑义的,审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说明、解释。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充分发挥国家粮食储备监管职能,根据《食品安全法》、《粮食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备案管理义务,依法开展粮食收购活动。
第三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加强备案管理制度宣传,确保全体员工能够认真学习和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粮食收购备案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三)拥有相应规模和设施的粮食仓储库房;(四)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措施和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质量溯源和追溯制度。
第六条粮食收购备案程序:(一)填写《粮食收购备案申请表》;(二)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粮食仓储库房照片、质量检测设施等;(三)粮食仓储库房经过专业人员评估符合要求;(四)经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成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粮食主管部门领取备案证书,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八条粮食收购企业变更法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章粮食收购备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备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备案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依法履行备案管理义务。
第十条粮食收购备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仓储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二)粮食收购活动是否符合备案范围和规定;(三)企业质量溯源和追溯制度是否得以有效执行。
第四章粮食收购备案管理的要求第十一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粮食收购备案管理档案,包括备案证书、备案申请表、备案变更手续等相关材料。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冀粮规〔2017〕2号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冀粮规〔2017〕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粮食局2017年12月12日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细则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精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9件,废止9件,宣布失效3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粮食储备局关于发布《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粮储〔1997〕255号1997年28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五个文通知国粮办发〔2000〕79号2000年日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2001年29日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4〕133号200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人〔2008〕99号2008年日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50号201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科技在研项目督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220号2016年日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粮调〔2016〕225号2016年日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年日附件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5〕112号2005年8月8日2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34号2013年2月25日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367号2016年12月30日。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陕粮政发〔2017〕36 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粮政发〔2017〕36 号各设区市粮食局,杨陵区、韩城市粮食局,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各管委会:《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4月1日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粮食局2017年4月28日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和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10万元以上;(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其自有仓库或3年以上有效仓库租赁合同所标明的租借仓容量不得少于100吨;(三)至少有1名具有技术资格证的检化验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粮食质量监管,贵州省粮食局制定了《贵州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贵州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粮食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量、卫生标准,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条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粮食质量检验能力:(一)实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至少具有1名初级以上技术资格证书或检验员资格证书的检化验专业人员;(二)具备与所经营粮食品种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容重器、水分测定仪、分样器、扦样器、天平、谷物选筛、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动粉碎机等;(三)具有开展粮食检验工作的专用场地;(四)不具备以上检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委托其他具备检验能力的经营者或粮食质量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流程
《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流程一、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在保税区管委会综合服务楼室(粮食局)领取或在“保税区管委会市场发展局”网站“政务公开”处下载《粮食收购许可申请表》及《申请材料目录》。
二、准备下列材料并连同《粮食收购许可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目录》一起递交窗口审核:(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立企业),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的原、复印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资信证明;、新设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企业设立登记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证明》的原、复印件;、已设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近期开户银行对账单的原、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有粮食仓储库的,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期限年以上)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原、复印件。
、租赁粮食仓储库的,提供《仓储租赁协议书》的原、复印件;加工企业同时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期限年以上)的原、复印件。
《仓储租赁协议书》内容要求:①租赁期限自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年以上②储粮场地、库房面积平方米(含)以上,仓储能力吨(含)以上,要与企业经营资金规模相对应③写清所租赁场地、库房的垛位数量及编号,画出库区平面图并标明位置④写明粮食保管、检验的责任和方式,以及年租金、仓储费和检验费的缴付形式等内容⑤落款处要有签订协议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⑥协议书内容两页以上的要骑缝加盖仓储企业公章。
(五)有关检验仪器及设施证明材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有粮食仓储库的,提供库内粮食检验场所及检验仪器设施的证明材料;租赁粮食仓储库的,可在签订的《仓储租赁协议书》中写明。
粮食仓储库中应必备的检验仪器、设施有:天平(、)、选筛、烘箱、分样器、粉碎机、容重器、砻谷机、碾米机等。
(六)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有或租赁的粮食仓储库中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的原、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仓储企业公章)。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最新解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最新解读一、颁布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什么重要意义?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推进和巩固粮食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有利于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有利于转变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坚持依法行政。
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我国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的专门性行政法规。
《条例》共分总则、粮食经营、宏观调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54条,重点突出了粮食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
明确了粮食宏观调控手段和应急机制,强化了粮食流通管理各个环节中的监督检查制度,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四、从事哪些活动应当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五、粮食经营者指的是什么?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报送有关信息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报送
有关信息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7.05.14
【实施日期】2007.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报送有关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局:
2004年以来,我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闽粮法〔2004〕253号)的规定,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
截止2006年底,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了1272个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批准了919个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国粮办政〔2007〕79号)精神,为健全我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开展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和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1. 引言粮食收购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
为了统一规范粮食收购行为,保障粮食供应和农民的利益,制定和实施粮食收购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政策法规2.1 粮食收购管理法规•农产品收购和销售管理办法•粮食市场经营管理办法•农户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2.2 相关政策文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粮食收购补贴政策•粮食收购税收优惠政策3. 粮食收购主体3.1 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粮食收购计划•负责具体落实粮食收购相关政策3.2 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国家粮食储备局的指导计划,开展粮食收购工作•负责提供收购价格、收购点信息,与农民进行合作4. 粮食收购许可管理4.1 许可申请•农户申请粮食收购许可•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农户身份证、土地权属证明等4.2 许可审查•政府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农户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核实农户的土地面积、作物情况等信息4.3 许可发放•审查通过后,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书给合格农户•许可证书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需要定期更新5. 粮食收购程序5.1 收购计划制定•国家粮食储备局制定年度粮食收购计划•统筹考虑粮食供应情况、农户收益及市场需求等因素5.2 收购点设立•收购企业根据收购计划,在农村设立收购点•收购点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硬件设施、人员配备等5.3 价格公示•收购企业公示收购价格、收购点及相关信息•公示时间和范围需符合法规要求5.4 收购履约•农户根据收购价格和品种,选择合适的收购点进行交易•收购企业按照约定进行收购并结算6. 粮食收购监管6.1 监督检查•政府监管部门对收购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收购资质、价格公示、交易记录等6.2 举报投诉•农民和其他相关方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监管部门对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6.3 处罚措施•对违反法规的收购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收购资格等措施7. 收购数据统计与分析7.1 数据采集•国家粮食储备局对粮食收购情况进行数据采集•收集包括收购量、收购价格、收购地区等信息7.2 数据统计•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结果用于粮食市场的调控和政策制定8. 粮食收购效益评估8.1 经济效益评估•对粮食收购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包括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农民收入的增加等指标8.2 社会效益评估•对粮食收购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包括保障粮食供应、维护农业稳定等方面的指标9. 总结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粮食供应、农民收入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粮食是我国的重要物资之一,对于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民的利益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粮食收购行为,保障粮食市场的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粮食收购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对我国粮食行业的影响。
一、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政策与法规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实施是基于相关政策与法规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对粮食收购行为进行监管,并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了粮食收购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和粮食市场的秩序。
2. 收购资格与准入条件粮食收购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具备收购资格。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资质、质量管理体系、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企业才能参与粮食收购活动。
3. 收购程序与合同粮食收购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检验粮食质量、确定收购价格等环节。
收购合同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明确了粮食收购的条件、价格、质量等内容,保障了农民的权益和粮食的质量。
4. 收购价格与补贴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和稳定粮食市场,国家规定了最低收购价格和一定的收购补贴政策。
粮食收购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和补贴标准进行收购,并及时支付给农民相应的收购款项和补贴。
5. 质量监管与风险防范粮食质量安全是粮食收购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对粮食收购企业的质量监管进行严格把关,对收购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和抽查,确保所购粮食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同时,还要加强对粮食储存、运输和防虫防霉等方面的监管,预防和控制各类风险。
二、粮食收购管理制度对粮食行业的影响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实施对我国粮食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 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粮食收购管理制度规范了粮食收购行为,避免了粮食市场价格波动过大和粮食供应不足的情况发生。
制度的实施使市场预期稳定,农民积极性得到激发,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市场的稳定。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引言本文档为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旨在明确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要求和流程,确保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合规操作。
2. 背景为了加强对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制定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是必要的。
本细则依据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适用于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审查工作。
3. 审查对象审查对象为申请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申请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完成申请表格。
4. 审查流程4.1 申请材料审核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生产基地:包括生产基地的地址、面积、环境状况等;•加工设备:包括加工设备的种类、数量、技术参数等;•原材料供应链:包括原材料来源、质量管理体系等;•生产工艺流程: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的规范性、卫生条件等。
4.2 现场检查审核通过申请材料审核的企业将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检查生产车间的卫生状况、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等;•原材料仓储:检查原材料的储存条件和管理情况等;•生产记录:检查生产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检测设备:检查企业的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等。
4.3 评定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的结果,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以下几种:•合格:企业符合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通过审核,并予以许可证发放;•不合格:企业存在不符合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情况,拒绝发放许可证,并告知不合格的原因;•待定:对于某些情况需要进一步评估和调查的企业,暂时搁置申请,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审核。
5. 审查标准5.1 生产条件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应符合以下标准:•生产场地应具备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生产车间应符合规范要求,通风、排水良好,有防尘、防虫、防鼠、防霉措施;•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废弃物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有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5•【字号】浙政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发[2004]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市场竞争,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政府采取储备粮吞吐、委托收购、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以及必要时依法实行价格干预等,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调控,保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的粮食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的调节和储备粮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工商行政、财政、价格、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7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活动,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条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原粮。
第三条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第四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州、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具有3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其中自有资金5万元以上;3、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2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及相应的保管能力,自有或聘用有粮食保管资格的专业人员;4、具备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仪器设备或取得具有粮食检验化验机构委托检验的证明,自有或聘用具有粮食质量检验化验资格的专业人员;5、建立粮食收购台账及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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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内容
(一)申请资料完整性审查。
审查是否按照服务指南规定,申请书和相关附件等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
申请人资格合规性审查。
是否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是否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否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核准权限合法性审查。
是否属于本层级的粮食收购许可、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范围。
二、审查要点
(一)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是否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含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自身拥有或租借有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容量达xx00吨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在两年以上;具有仓储保管技能的人员;
4、具备国家规定的常规粮食品质检测设备和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或持有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粮食质检部门进行检测的协议书。
(二)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
(三)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是否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三、审查标准
(一)项目不符合审查要点第(一)、(二)要求的,要求申请人按法定程序补充完善资料;(二)项目不符合审查要点第(一)、(二)要求或不能补充完善资料的,不予核准;
(三)各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等法定要求,按程序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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