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机构记录管理程序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管理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管理1. 简介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机构,凭借专业的技术能力和独立的立场,为社会提供环境监测和评估服务。
在现代社会中,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保护变得至关重要。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扮演着关键的角色,确保环境质量得到准确有效的评估和监控,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2.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分类根据运营模式和服务领域的不同,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非营利机构:这类机构通常由政府机构、大学或其他独立组织设立,目的是为了服务公众利益,提供无偿或低价的环境监测和评估服务。
•营利机构:这类机构通常由个人、公司或企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环境检测和评估业务。
除了运营模式和服务领域的不同外,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还可以根据其专业领域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
3.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要点为了确保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科学性、独立性和可靠性,有效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些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管理的关键要点:•建立专业团队: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团队,包括环境工程师、化学分析师、生物学家等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
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监测和评估任务。
•设立标准和规程:为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应制定一套标准和规程。
这包括标准的取样和分析方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程序等。
标准和规程的制定应参考国际、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标准和法规。
•建立现场管理体系: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现场管理体系,包括取样、运输和分析过程的监控和控制。
现场管理的关键点包括采样设备和容器的选择、采样点的确定、现场分析的操作规范等。
•建立数据管理系统: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检测结果的安全可靠。
这包括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报告等方面的管理。
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追溯和数据共享的能力。
施工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施工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公路或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路桥建设(贵州)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或具有公路水运工程乙级以上(含乙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且通过计量认证,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独立组织.第三条中交路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负责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安平线南水北调桥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中交路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责任(一)监督各方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组织开展公路或铁路施工质量检测工作;(二)对检测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和处理;第六条公司质量主管领导责任(一)组织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进行检测管理工作;(二)主持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的讨论分析,确定处理方案并提交中交路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责任(一)负责制定及修订检测管理办法并监督其有效运行;(二)协调解决好二级单位、施工项目及第三方检测机构间的关系;(三)签认第三方检测机构上报的检测结果;(四)对检测发现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原因、制定整改、预防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责任(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认真履行检测合同,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制定详细的检测工作计划和检测方案,制定检测结论及技术建议;(三)保证检测资料清晰完整,便于查找和可追溯;(四)严格执行检测不合格及时报告制度,以便于中交路建及各单位掌握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体工程质量;(五)检测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人员及设备,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六)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项目)责任(一)被检测项目要积极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工作,及时提供报检单,及时提供设计参数和资料等,确保现场检测条件满足要求;(二)对检测发现的各类质量问题,确保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原则下制定整改方案,进行彻底整改;(三)各二级单位及时掌握项目动态,掌握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结果,有不合格情况时,组织制定或审核整改方案,验证整改结果,并负责向中交路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报告.第三章检测依据第十条执行现行公路和铁路工程施工规范及标准(一)《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三)《关于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及其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四)《铁路隧道衬砌质量无损检测规程》(TB 10223-2004)(五)《铁路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规程》(TB10426—2004)(六)《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TB10425—94)(七)《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八)《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九)《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2008)(十)《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十一)检测工程有关设计文件。
检测记录管理制度
检测记录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规范检测记录的管理,提高检测记录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单位的检测记录管理工作。
3. 检测记录是指对产品、设备或环境等进行检测、测试或监测所产生的原始记录,包括实验记录、计量数据、应收及实际检测数据、分析结果等。
4. 检测记录管理,包括检测记录的登记、归档、保存、销毁等工作。
二、检测记录管理的基本要求1.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规范检测记录的管理和保存。
2. 建立健全的检测记录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文件、记录管理档案。
3. 确保检测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护检测记录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4.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形成检测记录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5. 所有检测记录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登记、归档、保存和销毁。
6. 对检测记录的入库、移交、借阅、检索等都必须有相应的程序和规定。
7. 对检测记录的归档、保存和销毁都必须有相应的程序和规定。
8. 检测记录的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9. 检测记录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三、检测记录的管理流程1. 检测记录的登记(1)所有的实验室、检测机构和相关单位必须设立检测记录管理岗位,负责检测记录的登记工作。
(2)对所有的检测记录进行编号,建立统一的检测记录档案。
(3)对检测记录进行登记,包括检测项目名称、样品名称、检测日期、检测人员、检测仪器等信息,并进行归档。
2. 检测记录的归档(1)检测记录的归档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将检测记录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归档。
(2)归档的检测记录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盖机构印章和负责人签字。
(3)对检测记录的归档必须设定相应的管理程序和规定。
3. 检测记录的保存(1)对于所有的检测记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保存,保证检测记录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对于重要的检测记录必须进行多重备份,并保证备份数据的安全性。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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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管,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经农业部或者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计量、资质双认证的法定检验机构。
第三条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调、监督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其从事检验检测人员能够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职责: (一)承担生鲜乳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
当买卖双方对生鲜乳质量发生争议时,负责委托对生鲜乳质量的争议进行检测仲裁。
委托开展生鲜乳分等分级的检验测试工作。
(二)接受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委托,对检测人员、生鲜乳收购站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三)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数据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其检测手段和检测结果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认定第六条申请生鲜乳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法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条件(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
(二)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三)依法经计量、资质认证。
第八条申报材料(一)第三方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二)检测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五)计量、资质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七)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自治区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三者均为复印件)(八)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九)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十)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根据检测任务的需要,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布局和数量。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文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活动的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公开的原则,为社会提供专业、可靠的第三方检测服务。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要求:(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设施;(三)具备独立的检测实验室和人员;(四)拥有合法的财务和经营管理体系;(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检测资质,同时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以公正、准确、及时的方式提供给委托方。
第二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与管理第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法人资格证明;(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经营许可证;(五)检测设备和人员情况介绍;(六)财务和经营管理体系的证明;(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将资质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并接受其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驳回资质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向申请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进行资质的评估和续期手续。
第十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如换址、法人代表变更等。
第三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并按照要求进行校准和维护。
第十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方法和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第十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储存,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比对,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内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依据《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函〔2014〕637号)、现行检测技术规程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结合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质量检测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是指按照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通过独立招标程序确定委托的、依法持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所从事的现场检测活动。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活动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桥梁桩基、路基及支挡结构、隧道衬砌、房建桩基、钢结构、通信铁塔等由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工作范围。
第五条实行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后,施工单位按规定应实施的自检工作不变,施工质量责任不变;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不变。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得参与本标段内施工单位的现场检测自检项目.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组织机构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归口公司安质部,建设指挥部负责管段内第三方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作职责(一)安质部:1.制定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2.指导现场指挥部召开第三方检测单位首次进场会议,每半年组织1次第三方检测单位履约情况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和考核。
3.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实体质量抽检等工作。
4.审核第三方检测单位的验工计价及竣工结算.5。
组织第三方检测招标工作。
6。
每季度分析实体工程质量。
对第三方开展评估(二)工程部:负责组织指挥部、设计、咨询、监理和施工单位研究质量存在较大问题或安全存在较大风险的不合格工程实体的处理方案,组织对处理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三)建设指挥部:1。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附件7: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检测项目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1.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 136 -项目。
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内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附件7: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检测项目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1.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项目。
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内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督管理规程
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督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准确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第三方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当具有检测资质,并在其测试报告、证书等相关检测文件上标注检测资质信息。
第四条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其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资质、设备设施、人员素质、检测方法、检测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第七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第三方检测单位作出通报,并要求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八条第三方检测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暂停检测资质、吊销检测资质等行政处罚。
1. 提供虚假检测结果。
2. 未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擅自从事检测活动。
3. 出具未经检测的检测结论或者未提供完整检测报告。
4. 违反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发布的第三方检测质量控制要求。
第九条第三方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打折扣、降低业绩评价分、暂停使用该检测单位检测结果等处理:1. 检测人员未按照标准操作程序开展检测活动,存在质量问题。
2. 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较为粗心,存在细节问题。
3. 不符合政府采购招标条件的检测单位行为。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规程所称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检测产品或者服务劳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验室检测记录与报告管理规范文
实验室检测记录与报告管理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实验室检测记录与报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范,旨在规范实验室检测记录与报告的管理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条实验室检测记录与报告的管理范围包括实验室检测记录的填写、存档、查阅和销毁,以及实验室报告的编制、审阅、批准、发布和存档。
第三条实验室检测记录与报告的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检测工作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四条质量部门是实验室检测记录与报告的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实验室检测记录与报告的管理程序应依法合规,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为数据的可追溯提供有力依据。
第二章检测记录的管理第六条检测记录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严守商业秘密,确保实验室检测数据的保密性。
第七条检测记录应详细、准确地记录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仪器设备、试剂、样品信息等内容,确保记录的真实和可靠。
第八条检测记录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填写,并在记录的末尾签名确认和日期。
记录的填写应规范、工整,不能有潦草和删改的痕迹。
第九条检测记录应及时进行归档存储,并做好相应的防护,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归档存储方式可以采用电子化或纸质化形式,必须保证存档的可读性和可检索性。
第十条检测记录应设立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查阅和修改相关记录,做到权限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检测记录的销毁必须遵循相关政策和规定,并严格按照销毁程序进行,确保销毁的彻底和不可恢复。
销毁记录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备份,并经过相应的审批和审查。
第三章报告的管理第十二条报告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编制和审定。
报告的编制应统一格式,包括但不限于报告编号、报告名称、样品信息、检测结果等内容。
第十三条报告的编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并应由相应的技术主管或质量主管进行审阅和批准。
委托第三方独立实验室检验程序
委托第三方独立实验室检验程序1.目的基于更好的满足临床对实验室诊断的需要及本实验室有限的检测能力,本实验室对临床需要但本实验室无法检测的项目实行委托第三方独立实验室检测的形式来达到预期目的。
为使被委托工作的顺利运作,被委托结果的准确,使被委托工作达到既定要求特建立本管理程序。
2.适用范围本实验室接收来自临床科室申请的且本实验室无法检测或无法及时检测的项目样品。
3.职责3.1检验科行政管理层负责第三方独立实验室的准入及组建管理团队。
3.2管理团队主管负责被委托项目的医学咨询、被委托工作总结确认及与第三方独立实验室的沟通与协调。
3.3日常管理员负责接受与整理需委托检测的标本及检验报告发放。
3.4配送员职责为按要求安全转运标本。
4.程序4.1检验科行政管理层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被委托的独立实验室。
第三方独立实验室应至少具备卫生行政部门的营业资格,取得ISO15189认可资质。
第三方独立实验室以书面形式提供资质证明。
4.2委托协议的签署。
被委托方一旦确定,委托检验无论长期行为或短期行为,双方均应保证检验质量严格按照各自的质量体系相关规定进行,并签署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应规定各自对检验行为所负的责任。
委托协议应为保证检验质量附加双方均能理解的条款,对检验前后的行为进行质量控制。
4.3管理团队的组建。
检验科行政管理层授权设置管理团队主管一名,日常管理员一名及被委托方配送员一名。
被授权人员经培训合格,被科室认可具有相关资质。
管理团队主管授权岗位职责为被委托项目的医学咨询、被委托工作总结确认及与第三方独立实验室的沟通与协调。
日常管理员职责为接受与整理需委托检测的标本。
配送员职责为按要求、安全转运标本。
4.4临床科室结合本院检验科服务能力与工作需要,参照《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服务项目书》开具检验项目申请单并按要求取得合格标本,统一送检到检验科进行预处理。
4.5日常管理员将与处理好的标本统一登记在册后,由配送员转运至被委托实验室。
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包括资质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公正、客观、诚实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和技术能力,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信用管理体系,维护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做到言行一致、诚信守约。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七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证书。
第八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资质复核和检查,保证资质证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范围、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客户档案,保护客户隐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遵守商业竞争规则,不得从事与检测业务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方案和程序,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检测质量和可信度,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测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机构指依法组织检验、检疫、认证、检测、鉴定等项目的机构。
第三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四条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众的权益。
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操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客观性。
第六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与管理、设备仪器的校准与维护、样品管理、数据处理和结果发布等环节。
第七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审,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外部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八条第三方机构必须依法申请相应的资质认定,并经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第九条资质认定包括两个层次:一级资质和二级资质。
一级资质适用于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机构,二级资质适用于小型机构。
第十条资质认定的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的法人资格、设备与仪器的齐全程度、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培训情况等。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评估结果和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资质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第三方机构应当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配备足够的人员数量,以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奖惩等方面,确保人员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第十六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实施轮岗制度,以避免利益冲突和过度依赖。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并接受纪律和行为规范的监督。
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独立、公正的检测机构,为各行业提供专业化的检测服务,具有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推动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保证其服务质量和公信力,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首先,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成立专业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检测工作科学、规范进行。
管理机构或委员会应由行业内专家组成,具备丰富的技术经验和专业知识,定期进行会议讨论,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同时,为了保证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第三方检测机构应确保管理机构或委员会的成员不受任何利益驱使,且具备相关行业的道德和职业操守。
其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制定透明、公正的检测标准和程序。
检测标准应基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实践,具备可操作性和可靠性,确保检测结果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同时,检测程序应详细规定检测流程、操作规范和必要的质量控制要求,确保检测工作的可追溯性和一致性。
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公布检测标准和程序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利益方,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信息公开。
第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设备设施管理、文件记录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检测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人员培训应包括检测方法、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检测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设备设施管理应包括设备选型、校准和维护等方面的管理,以确保设备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文件记录应包括检测流程、结果记录和检测报告的保留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检测结果可追溯和可复查。
第四,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是保证第三方检测机构公信力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客户意见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同时,对于客户纠纷,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独立的纠纷处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独立、公正地调查和处理纠纷,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工作,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风险,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可靠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活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
1.2 本制度适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检验检测的所有项目,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
1.3 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二、组织机构2.1 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设立检验检测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检验检测工作。
2.2 检验检测部门应当设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师和技术员等专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2.3 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三、工作程序3.1 委托方提出检验检测需求后,第三方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要求、费用等。
3.2 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检验检测范围和内容,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工作。
3.3 检验检测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4 检验检测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将检测结果及时通知委托方,并向委托方提交最终报告。
四、质量保障4.1 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内部审核等制度。
4.2 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参与检测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4.3 第三方机构应当定期对检测设备和仪器进行检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4.4 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五、责任追究5.1 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工作,对于检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可靠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行为,第三方机构应当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医学检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而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据国家卫健委官网编辑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核酸检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近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针对部分地区在组织全员核酸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地医学检验实验室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共七章50条,对第三方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机构管理、质量管理、安全与感染防控、人员培训与职业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提出要求,通知明确,该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医学检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据了解,该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指出,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与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等建立长期合作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分析前、分析中和分析后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纠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只能与具有产前筛查与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同时,对于连锁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在其符合相关资质的连锁经营的实验室之间进行标本的异地检测,并在检验报告中清晰标注实际检验实验室,便于出现差错时查找原因。
向上滑动阅览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医学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核酸和基因检验以及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
实验室检测记录与报告管理规范
实验室检测记录与报告管理规范
是为了保证实验室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确保实验室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规范。
以下是实验室检测记录与报告管理的一些规范:
1. 检测记录的填写和管理:实验室应当建立检测记录的填写和管理制度,要求检测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填写,并确保每次检测活动都有相应的记录。
2. 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实验室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检测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和结果,应及时进行记录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和确认。
3. 检测记录的保存:实验室检测记录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存,一般要求保存至少5年。
保存的检测记录应具备完整的信息,包括样品来源、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等。
4. 数据的可追溯性:实验室应确保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即能够追溯到检测数据的来源和处理过程。
通过记录和管理样品的采集、标识、提交、分析等环节,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
5.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实验室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编制检测报告,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报告应包括检测方法、结果、分析和评价等内容,并及时发布给相关部门和客户。
6. 报告的保密性:实验室应严格保护检测报告的保密性,确保报告仅用于合法目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损
坏。
同时,报告的查验、传输和存储等环节也应进行相应的安全保护。
以上是实验室检测记录与报告管理的一些规范,实验室应根据具体的实验室管理需求和相关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以确保实验室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制度
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运行,保障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开展的各种检测业务。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进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第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员工的检测技能和职业操守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检测全过程。
第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检测业务,并及时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检测外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条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民主、便捷的决策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
第十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和权利。
第十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内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原则,确保考核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九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激励和退出制度。
第二十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的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绩效。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和公布检测规范和检测程序。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程序文件(适用于第三方食品、农产品和环境检验检测机构CMA)
受控状态:XXXXXXXXXXXXXXX公司程序文件(CMA/CATL)XXXX/QP(B)-2020版本:B版编制:审核:批准:发布:2020年03月04日实施:2020年03月09日XXXXXXXXXXXXXXX公司发布程序文件发布令《程序文件》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它明确规定了本公司检验检测过程应如何开展、谁做、做什么、怎么做等程序,是XXXXXXXXXXXXXXX公司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循的行为规则,是指导体系活动有效开展的支持性文件。
本公司的检验检测活动必须执行《程序文件》,以实现“公正诚信、科学准确、高效满意”的质量方针。
本公司依据《质量手册》(XXXX/QM(B)-2020)编制《程序文件》(XXXX/QP(B)-2020),经最高管理者批准后,现予以发布。
本《程序文件》自2020年03月09日起开始实施。
XXXXXXXXXXXXXXX公司总经理:2020年03月04日目录修订页01 保证公正性和诚信度程序1.目的为保证检验检测活动的公正性、诚信度,维护本公司的信誉,特制订本程序。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及全体人员对公正性和诚信度的贯彻、执行与监督。
3.职责3.1总经理负责发布《公正性声明》。
3.2质量负责人负责本程序和《公正性声明》的宣贯与管理及不良行为的监督和处理。
3.3质控部负责每月进行公正性检查。
3.4本公司全体人员严格执行本程序。
4.程序4.1 保证公正性和诚信度的措施4.1.1 本公司全体人员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2 本公司全体人员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4.1.3 本公司全体人员均应签订承诺书,确保不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4.2 不良行为的控制4.2.1总经理应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本公司全体人员免受来自外界的影响和压力,以确保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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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机构记录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保证对检测活动的复现、验证和追溯,确保记录完整和安全,特编制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各种质量活动和检测记录的管理。
3.职责
3.1质量负责人:
3.1.1负责组织建立公司的全部记录;
3.1.2批准记录借阅与销纳;
3.2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记录的管理。
3.3综合办公室: 归口管理和保存各类文件、记录;
3.3.1资料管理员负责记录的收集、分类(卷)、标识、编目归档、保管以及记录的借阅、回收和销毁;
3.3.2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记录的整理和控制;
3.3.3物品管理员负责物品管理记录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控制。
3.4各检测室:指派人员负责本室记录的整理、归档和控制。
3.5全体员工:应在质量活动和技术活动中认真及时记录活动的过程和数据。
3.6质量负责人应维护本程序的有效性。
4.工作程序
4.1记录的分类
本公司将记录分为两大类: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
4.1.1质量记录
所有质量管理体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记录。
包括:文件控制记录、各种质量计划、质量监督记录、内部审核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纠正措施记录、预防措施记录、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记录、处理客户抱怨的记录、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仪器设备管理记录、评价外部服务和采购活动的记录等。
4.1.2技术记录
所有技术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记录。
包括:合同评审记录、原始观察记录、导出数据、跟踪验证的记录、检测和/或校准记录、期间核查记录、比对、能力验证和内部质量控制的结果记录、分包记录、已发出的每份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副本等。
还包括各种记录表格、图表、工作单、工作笔记等。
4.1.3记录的承载媒体可以是纸张,或磁带、软盘、移动硬盘、光盘等电子媒体。
4.1.4记录保存时间
各类质量、技术活动记录如需保存一年以上的,均应形成档案。
包括:
a) 管理体系文件档案,保存2年
b) 员工技术档案,长期保存
c)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档案,长期保存
d) 检测报告资料的保管期限,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e) 检测档案可是纸质或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纸质文件一并归档保存。
f)保管期限到期的检测资料档案销毁应进行登记、造册后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销毁登记册保管期限为6年。
4.2记录格式的编制、审批
4.2.1记录格式应科学、适用,包含足够的信息。
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部门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管理体系运行所需的各种质量活动记录格式,并负责其审批;
4.2.2各检测室负责人负责根据承检产品或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技术活动所需的记录格式。
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确保科学适用并满足检测活动能够追溯的要求。
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活动记录表格的审批。
原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原始记录的标题(如:XX产品/项目检测原始记录);
2) 原始记录的唯一编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3) 检测对象的状况;
4) 封样记录(适用时);
5) 检测的依据和方法;
6) 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7) 记录观察得到的数据、计算公式和导出的结果;
8) 检测时的环境条件;
9) 检测日期;
10) 检测人员、校核人员的识别;
11) 参与样品制备人员的标识(如果适用的话);
12) 附以分包检测的报告(如果有的话)。
4.2.3各种记录格式经审批后,由资料管理员按《文件控制和管理程序》规定编号管理。
凡在公司检测活动中使用的表单均应有唯一性编号,受控管理。
4.2.4综合办公室保存记录格式的原件。
4.3记录的填写要求
4.3.1全体员工应在质量活动中认真填写和记录质量活动的过程和数据,要求做到: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能准确识别。
书写时应使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漏记、补记、追记。
如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员工在填写质量活动记录后应特别注明保存期限;
4.3.2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划改,不可涂抹,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
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印章或缩写。
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等同措施,以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4.3.3监督员应不定期检查记录的规范性,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当事人改进;
4.4记录的收集、保存、归档和销毁
4.4.1资料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各检测室和综合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汇总各类记录。
4.4.2资料管理员每年定期对需要保存的各种记录进行整理,以便于查阅的方式归
档分类保存;
4.4.3综合办公室负责落实记录的安全保存措施,确保防火、防潮、防蛀;对保存在磁带、软盘、移动硬盘、光盘等电子媒体中的记录应采取防压、防磁、防晒、防霉等措施,防止内容丢失和泄密。
4.4.4超过保存期的记录必须经质量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报最高管理者批准后处置,不得随意销毁。
4.5记录的查阅、借阅
4.5.1经质量负责人同意后,公司相关人员可在资料室查阅所需记录;
4.5.2技术记录一律不外借。
如合同中有要求,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相关记录可提供给客户查阅,但不得外借。
查阅人员必须进行登记,资料管理员应注意保密;
4.5.3质量记录必须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外借并办理登记手续。
4.6记录格式的更改、保存和发放
4.6.1综合办公室保存记录格式的原件。
记录格式如需修改应填写“文件更改申请单”,由该记录格式批准人批准;
4.6.2综合办公室应保存修改批准记录及修改后的记录格式,由资料员对目录进行相应修改,及时将更新记录表格发放到使用部门,并收回作废的记录表格。
记录表格的更改和发放执行《文件控制和管理程序》。
4.7外来记录的控制
诸如供应商提供的仪器设备出厂检验报告、标准物质证书、计量检测/校准证书等外来记录原件,由设备管理员归档保存,根据检测室需要转发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