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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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天然气管道系统安全保护

2024年天然气管道系统安全保护

2024年天然气管道系统安全保护
天然气管道系统的安全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以防止泄漏、爆炸和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保护措施:
1. 定期检查和维护:管道系统应定期接受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这包括检查管道的腐蚀情况、阀门和连接件的完好性,并定期进行泄漏测试。

2. 管道标志:在地面上标示出管道的位置,以便工人和公众避免对其进行施工或其他可能损坏管道的活动。

3. 安全阀和紧急关断装置:在管道系统中安装安全阀和紧急关断装置,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可以迅速切断气体供应,并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4. 安全培训和紧急响应计划:对从事与管道系统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制定紧急响应计划,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

5. 周边监测:使用监测设备对管道系统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实时监测,以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6. 公众宣传和教育:向公众提供有关管道系统安全的信息和教育,以提高公众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认识,并向他们传达正确的应对措施。

这些只是一些常见的安全保护措施,具体的安全要求可能因地区和管道系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您在与相关专业人士和当地管道运营商咨询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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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新版)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新版)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条例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行保护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保护、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以及石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和厂际管道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条例所称管道包括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企业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协调解决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管道保护的奖惩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道保护的部门(以下简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管道巡护保养、隐患防治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和操作规程,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管道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保护管道的法律意识,并对危害管道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辖范围内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

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一)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二)管道站场、油库、装卸栈桥和各类阀室;(三)管道防腐设施;(四)管道水工防护、防风、抗震、通讯等设施,以及管堤、管桥和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五)管道标志、标识;(六)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实行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管道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管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第八条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铁路、公路、水运通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1、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

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

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以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四)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五)在埋地管道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六)危害管道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的,应当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经管道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爆破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工10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

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

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1.28【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

城市公用设施中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管网除外。

第三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保护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保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全省管道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管道设施所在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管道设施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管道设施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电力、通信等行业,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管道设施的保护。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负责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保护管理,及时向政府报告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情况,提请解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问题。

第五条管道设施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将新、改(扩)建管道设施工程列入规划;新、改(扩)建管道设施工程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管道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管道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机关报告。

管道保护法全文

管道保护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业经2015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李小鹏2015年2月8日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化工和矿山等企业厂(矿)区内自用管道及燃气、液化天然气站场内的管道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常规天然气和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及煤制天然气、焦炉煤气制天然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道经过的乡(镇)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的职责。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委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履行保护义务,牵头制订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建设和安全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PPT课件
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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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 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
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 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 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 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 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 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 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 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中华人民 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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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
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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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 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 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 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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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 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 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 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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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整治方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整治方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整治方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整治是国家重点工作之一,涉及国计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当前环境下,管道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关系到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整治工作,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稳定运行,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全面提升管道安全管理水平。

首先,要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的规划和设计。

在管道规划、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气候环境等因素,确保管道的布置合理、结构合适,降低安全隐患。

采用高新技术,研制出更加安全、可靠的管道材料,提高管道工程质量。

在管道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施工安全。

加强管道设备的监测及维护。

采用现代化的监测设备,对管道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平稳。

加强对管道运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对从事管道运维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紧急处置能力。

严格管理管道运行人员,确保其遵守操作规程,减少操作失误引发的安全事故。

加强对管道周边环境的管控。

建立健全管道周边环境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周边环境变化,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管道安全。

加强对管道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完善的管道安全监管体系,加大对管道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可以全面提升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降低管道事故的发生概率,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稳定运行,为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及隐患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及隐患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及隐患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X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X省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及职责分工》(X安委〔X〕1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及隐患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X〕11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油气管道安全制定方案如下:一、加强领导为了加强我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和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工作,区政府成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及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X副组长: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经信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定龙副局长兼任。

二、监管职责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建立和落实管道管理责任制,强化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制定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辖区内油气管道安全;各有关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检查和安全责任的落实,强化保护措施,及时发现并迅速排除安全隐患,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抓紧抓实不松懈。

区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区发改局:负责编制全区油气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负责油气管道项目审核、审批、转报,牵头协调处理其他重点项目与油气管道设施相遇的有关问题。

区经信局:负责长输油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长输油气管道设施保护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处理油气管道保护重大问题。

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和有关单位履行管道设施保护职责,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管道设施保护专项工作。

指导企业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建立油气管道保护保障工作机制。

区公安分局:打击破坏油气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指导基层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油气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指导企业完善治安防范工作措施和制度。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被视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它们的正常运营和保护对国家能源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全国范围内的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和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部法律的实施旨在规范和管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建设、运营和保护,确保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安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下面,我将从不同的角度解读这部法律,以便更深入地理解其中的内容和意义。

一、法律框架1. 法律的背景和意义:解释该法律的制定背景和意义,包括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和石油、天然气管道领域存在的问题。

2.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介绍法律适用的范围、管道的类型和建设者、运营者的责任,以及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管道建设1. 管道建设审批:解释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建设的程序、审批要求和条件,并分析管道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2. 管道设计和施工:介绍管道设计和施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强调设计和施工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三、管道运营1. 管道运行管理:分析管道运营的要求和标准,包括运行安全、标志标识、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并提出完善管道运行管理的建议。

2. 管道巡检和维护:论述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巡检和维护的重要性,介绍巡检和维护的原则、方法和技术,并强调巡检和维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管道保护1. 管道安全保护:解读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的措施和要求,包括管道周边环境保护、管道保护设施建设和管道安全监测等方面,并提出改进管道安全保护的建议。

2. 管道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强调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管理的重要性,分析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并探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实施。

五、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的定义:明确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的违法行为,从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2021)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2021)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2014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保护责任第四章应急预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道保护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和管道企业负责的机制,落实和强化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决定相关重大事项,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加强管道保护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天然气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已经2017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孙志刚2017年3月21日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建设和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依法组织管道事故应急救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和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协助做好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道保护工作机制,协调排除管道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开展管道建设用地协调、民意疏导和管道保护安全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安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管道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和管道建设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盗气以及盗窃破坏管道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承担属地监管职责,加强管道保护执法能力建设,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管道安全运行;(二)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四)宣传、贯彻有关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管道保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并协同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一)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管道保护治安秩序;(二)财政部门加强对管道安全预防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政策支持,落实国家管道通过地区税收分享政策;(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临时用地、新征土地与管道保护工作的衔接,依法查处毗邻管道保护范围的矿山领域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管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五)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审核管道建设的选线方案,加强对管道周边施工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与管道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相衔接,组织协调解决公路、水路建设项目与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七)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参与协调解决水利工程设施与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经营管道业务的地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工作;(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道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开展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十一)气象部门负责管道设备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管、极端灾害天气的预警发布工作,依法开展管道与设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6月25日目录一总则二管道规划与建设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五法律责任六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span]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span],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3.12•【文号】国务院令第33号•【施行日期】1989.03.1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2日)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十三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及其防腐绝缘层、阴极保护装置,以及其他防护设施;(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阀室、油库及其附属设施;(三)管道沿线的标志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管网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和天然气都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于危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管道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雇工等事项。

第七条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案件。

第二章安全保护第八条管道建设企业和管道运营企业(以下统称管道企业)负责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职责是:(一)在建设管道时,对管道包敷防腐绝缘层,加设阴极保护装置;(二)管道建成后,将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设置永久性标志;(三)对易于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标志;(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五)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六)管道出现泄漏时,及时进行抢修;(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的风险及保护方法分析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的风险及保护方法分析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的风险及保护方法分析蔡奇锐摘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全球化的背景下ꎬ为了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ꎬ世界各国对油气管道建设的管理也都十分重视ꎮ因此ꎬ结合当前能源市场的发展特点ꎬ我国油气企业也应在原有基础上重视油气管道的工程风险和防护方法ꎬ针对现阶段管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因素ꎬ制订有效的管控措施ꎬ积极引进先进的工程施工技术ꎬ从而有效地促进油气管道建设向又好又快的目标发展ꎮ关键词:油气ꎻ管道工程ꎻ风险与防范一㊁油气管道工程概况(一)油气管道工程定义从广义上讲ꎬ油气管道是将油气从生产地或加工地输送到配送中心或用户企业的设备ꎮ油气管道工程是油气管道安装和运输的具体过程ꎮ为了从根本上降低油气管道工程后期使用中的风险ꎬ现阶段油气企业还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了一系列管理制度ꎮ而且ꎬ与其他工程相比ꎬ油气管道工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专业性ꎮ因此ꎬ有关负责人在发现和控制油气管道工程风险项目时ꎬ还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油气管道工程法律法规ꎬ这将把油气管道工程的管理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ꎬ有法可依ꎬ执法必严ꎮ(二)油气管道工程的意义近年来ꎬ随着社会不断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ꎬ石油天然气作为一种优质的绿色能源ꎬ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ꎮ同时ꎬ作为输送石油天然气能源的主要手段之一ꎬ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ꎮ具体来说ꎬ油气管道工程能够使当今社会在能源紧缺㊁自然环境恶化的环境中找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ꎬ极大地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消费水平ꎬ油气管道工程促进了绿色能源的发展进程ꎬ进一步巩固和巩固了石油工业ꎬ然而ꎬ天然气工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ꎬ促进了实现油气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ꎮ二㊁成品油管道风险在成品油管道建设过程中ꎬ设计㊁管理和施工均采用EPC总承包模式ꎮ尽管我国已经建设了许多成功的成品油管道工程ꎬ但这些工程的竣工并不是一蹴而就的ꎬ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风险ꎮ(一)恶劣的自然环境给天然气和石油管道的建设增加了很大的风险新疆㊁西藏㊁内蒙古等落后地区石油㊁天然气等自然资源丰富ꎮ然而ꎬ这些地区的自然条件很差ꎬ地处高原地带ꎮ昼夜温差很大ꎮ在这些地区建设天然气管道时ꎬ应考虑这些自然因素ꎮ在管道材料的选择上ꎬ应选用耐高温㊁不易腐蚀的材料ꎬ以避免管道安装的短期延误而被腐蚀ꎬ导致管道内天然气和石油泄漏ꎬ污染环境ꎮ而在穿越黄河等河流的管道铺设过程中ꎬ施工过程是桥梁作业ꎬ这些施工项目风险较大ꎬ稍有疏忽就会造成严重后果ꎬ导致工程失败ꎮ(二)成品油管道的安全保护意识不足管道建成后ꎬ需要长期的维护㊁维修等工作ꎬ但现阶段我国的保护监督机制和激励制度还不完善ꎬ这些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和积极性ꎬ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较低ꎬ从而导致管道运行风险不能及时排出ꎬ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ꎮ(三)不法分子破坏的风险许多不法分子利用成品油管道监管的漏洞ꎬ破坏管道ꎬ窃取管道中的石油㊁天然气等能源进行销售ꎬ从而谋取自身利益ꎮ这些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ꎬ进一步导致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匮乏ꎬ给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ꎬ加大了成品油管道的风险ꎮ(四)巡查管理不善造成的风险ꎮ由于输油管道运输路线长ꎬ在监督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㊁物力和财力ꎮ很多地形检查比较困难ꎬ增加了维护的难度ꎮ许多未被发现的小风险不断累积ꎬ最终危及管道运行安全ꎮ三㊁保护方法分析提高防腐能力:一是为了解决腐蚀问题ꎬ提高管道的防腐能力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钢管内外进行油漆处理ꎬ将管道内部与外界空气隔离ꎬ并使用稳定的化学品防止腐蚀的发生ꎮ其次ꎬ可以采取阴极保护措施ꎬ即在钢质管道容易发生腐蚀的地方涂一层保护材料ꎬ并采用化学手段防止腐蚀的发生ꎮ重视材料的监督:在选材的检验和管理中ꎬ应注重对管道的强度和重力承载力的测量ꎬ并推导出最合适的规格系数ꎬ在此基础上采购材料ꎮ此外ꎬ还应指派有责任心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跟随管道采购部门ꎬ仔细检查所选材料的厚度㊁材质等方面ꎬ并核实材料方的相关证书ꎬ以确保所购材料符合规范ꎮ精细化焊接技术:以上提到的焊接看似不过关的问题ꎬ我们也应该引起重视ꎬ不断的精细化工艺ꎮ主要方法是对焊接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ꎬ确保规范化操作ꎮ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重视ꎬ规范操作ꎮ并设监理人员对焊接全过程进行监督ꎬ使每个环节都符合标准ꎮ一旦发现有不符合规范的地方ꎬ要及时指出ꎬ并加以改进完善ꎮ健全的管理机制:合理㊁健全的管理机制是推动管道工程更好更快发展的关键一步ꎮ因此ꎬ在项目的风险管控中ꎬ相关人员要对项目进行详细的分析ꎬ对具体情况有较好的把握ꎬ进而构建一套度和设计规范及国家标准的管理体系ꎬ规范整个项目的管理ꎮ另外ꎬ我们也不能忽视施工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ꎮ制订相应的奖惩制度ꎬ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ꎬ使员工不断进步ꎮ四㊁结束语综上所述ꎬ总承包风险管理理论主要应用于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中ꎬ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风险ꎮ因此ꎬ要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ꎬ建立高质量的防护管理体系ꎬ建立检查制度ꎬ落实组织培训工作ꎬ为保证成品油管道的质量安全ꎬ提高生产质量ꎬ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ꎬ可以保证我国石油㊁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的远距离安全运输ꎬ促进经济发展ꎬ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整个社会ꎮ参考文献:[1]叶金荣.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工程风险及其保护方法的分析[J].化工管理ꎬ2017(23):254-255.[2]王岩.天然气管道运行风险评价方法及其应用研究[D].天津工业大学ꎬ2017.[3]周琪.天然气管道项目管理成熟度模型构建与评价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ꎬ2016.作者简介:蔡奇锐ꎬ男ꎬ汉族ꎬ广东广州人ꎬ研究方向:石油天然气工程ꎮ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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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建设和保护中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督促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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