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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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遵守与执行 包括检查与发证、港口国控制、船上及岸 上投诉程序及船员提供国应尽的义务等公 约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 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声明”,并 规定公约生效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的到港 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 PSC)检查。 (1)船旗国的责任。确保各成员国就悬挂其旗 帜的船舶实施根据公约应负的责任。 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或海 事劳工遵守情况声明):各成员国要求船 舶携带和保存一份符合公约要求的海事劳 工证书和一份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2.就业条件
包括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 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 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海员职业和 技能发展及就业机会等方面的内容。 (1)海员就业协议:确保海员得到公平的 就业协议。海员和船东提前终止“海员就 业协议”发出预先通知的最短期限。最短 期限的长度应在与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协 商后确定,但不得短于7天。
(3)劳工提供责任。 确保各成员国履行其在公约下关于海员招募 和安置以及对其海员提供社会保护的责任。
第九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一、公约的构成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结构上分为三 个层次,即正文条款(Articles)、规则 Regulations)和守则(Code)。条款和守则规 定了核心权利和原则以及批准公约成员国 的义务。条款和规则只能由大会在《国际 劳工组织章程》框架下修改。守则包含了 规则的实施细节。它由A部分(强制性标 准)和B部分(非强制性导则)组成。
公约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 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声明”, 并规定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 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 PSC)检查。 国际海事界普遍认为,海事劳工公约的通 过,在世界劳工史和海运史上具有划时代 的意义,必将对海事界产生深远的影响, 并将构成今后全球质量航运( Quality Shipping)的重要内容。这项被称为全球120 万海员的“权利法案”,将与国际海事组 织(IMO)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海员 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一起, 构成世界海事法规体系的四大支柱。
(4)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确保海员获得使 用岸上设施和服务及在船上工作期间身心 健康。 (5)社会保障。确保采取措施向海员提供社会 保障的保护。全面社会保障保护而需要考 虑的分项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 贴、老年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 育津贴、病残津贴和遗属津贴等9个分项。 各成员国所提供的保护应至少包括上述所 列9个分项中的3个,即医疗、疾病津贴和 工伤津贴。
500总吨或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携带主管 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签发的海事劳 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海事劳工证 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在第2和第3个周 年日之间举行一次中期检查,以确保持续 符合国家履约法规的要求,中期检查的范 围和深度应与证书换证检查相同。在中期 检查通过后应对证书进行签注。
(2)港口国的责任。使各成员国能够履行公 约关于在外国船舶上实施和执行公约标准 方面进行国际合作责任。 港口国授权官员可要求到港船舶出示海事 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如发现问 题或有投诉指称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 件不符合公约要求,则可以进行一次更详 细的检查。 如果有理由相信某些缺陷构成了对公约要 求(包括海员的权利)的严重违反,或对 海员的安全、健康或保安构成重大威胁, 禁止船舶在采取必要措施前离港。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根本目标是:
①在正文和规则中规定一套确定的权利和 原则。
②通过守则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 原则的方式上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 ③通过标题五确保这些权利和原则得以妥 善遵守和执行。
三、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主要内容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 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 保障。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4.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保护 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 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 (l)船上和岸上医疗。保护海员健康并确保 其迅速得到船上和岸上医疗,包括医疗设 备、医疗指南和船上医疗箱内药品应由主 管当局指定负责人员妥善维护,并每隔不 超过12个月进行定期检查。
1、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①最低年龄:明确未成年人不得上船工作,最 低年龄为l6岁。 ②体检证书:海员须有体检证书证明其健康情 况适合其履行职责,体检标准有国际指南。
③培训和资格:确保海员经过培训或具备履行 其船上职责的资格,STCW规则规定了海员适任 标准。 ④招募和安置:确保海员有机会利用有效和良 好规范的海员招募和安全系统。各成员国应向 经批准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颁发许可证。 ⑤海员身份证件:确保海员能获得身份证件。
(2)船东的责任。确保海员得到免受与其工作相 关的疾病、受伤或死亡的财产影响,包括 船东投保和应支付医疗费用。 船东应根据以下最低标准,对船上工作的 所有海员的健康保护和医疗负责。 (3)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确保海员的船上工作环境有利于职业安全 和健康:
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海 员得到职业健康保护,并且在一个安全和 卫生的环境下在船上生活、工作和培训。
公约2006年在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获高 票通过。按照规定,公约在合计占世界船 舶总吨位33%的至少30个成员国批准书登 记之日12个月后生效。2009年公约达到了 33%总吨位的条件;2012年8月20日,随着 菲律宾作为第30个国家向国际劳工局递交 批约文书,公约生效的两个条件均已满足, 并在一年后即今天正式生效。截至今年8 月,已经有41个成员国批准该公约,占世 界船舶总吨位的75%。
(5)遣返:确保海员能够回家。 ①海员在以下情形有权得到遣返: 如果当海员在国外时海员就业协议 到期; 如果其海员就业协议被船东终止或 被海员出于合理的理由终止; 如果海员不再具备履行其就业协议 中职责的能力或在具体情形下不能指 望其履行这些职责。如:因患病或受 伤或其他健康问题需要其遣返且身体 状况适于旅行时; 在船舶失事时;
(3)工作或休息时间:确保海员享有的规范工 作或休息时间。 ①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 h时段内不得 超过14 h.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 72h。 ②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 h时段内不得 少于10 h,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 77h.
③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 少要有6h,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 不得超过14 h。
3.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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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海员在船上有体面的起居舱室和 娱乐设施;确保海员获得根据卫生条 件提供的优质食品和饮用水 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②食品和膳食:确保船员得到根据规 范的卫生条件提供优质食品和膳食、 包括对船上厨师要求,年满18岁,持 船上厨师资格证书。在海员受雇期间, 应为船上的海员免费提供食物。
规则和守则是公约的标准,在内容上分为 五个标题( Titles)。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 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 保障。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二、公约的性质 国际劳工组织(I LO)自2001年以来,经过 近5年的努力,整合并修订了自20世纪20 年代以来的现有I LO 60多个公约及建议书, 形成了一本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并于2006 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94届大会暨 第十届海事大会上以314票赞成、O票反对、 4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了该综合“国际 海事劳工公约”。该公约将在达到至少30 个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 界商船总吨位的33%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