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想象一下,大海那么大,一艘艘船在上面航行。
船上的叔叔阿姨们要工作很久很久。
这个公约呢,就像是他们的保护神。
比如说,在船上工作的叔叔阿姨得有合适的休息地方呀。
不能说累了一天,连个舒服睡觉的小床都没有。
就像咱们在家里,都有自己温暖的小床,他们在船上也应该有。
这个公约就规定了船上的房间得有多大,床得有多舒服,这样叔叔阿姨们才能休息好。
再说说吃饭的事儿。
在海上工作的人,不能随便吃点东西就打发了。
公约里就提到了要给他们提供健康、营养的食物。
就像我们在学校吃的午餐一样,要有菜有肉,营养均衡。
有个叔叔曾经跟我说,以前在船上吃的东西可差了,自从这个公约有了以后,饭菜就变得可口又健康啦。
还有工作的时间呢。
咱们上学一天还有课间休息,还有放学的时候。
在船上工作的叔叔阿姨也不能一直干活呀。
这个公约就规定了他们工作多久就得休息一会儿。
比如说,开船的船长叔叔,他不能连着开很久的船不休息,那样太危险了。
得有别的叔叔来替换他,让他能好好睡一觉。
这个公约也关心叔叔阿姨们生病的时候怎么办。
在海上,如果生病了,那可有点麻烦。
但是公约规定船上要有一些基本的医疗用品,就像咱们家里的小药箱一样。
而且如果病得很严重,得想办法把生病的叔叔阿姨送到陆地上的医院去。
我听说有个阿姨在船上不小心受伤了,船上就有药可以先处理伤口,然后很快就安排她到附近的岛上的医院去治疗了呢。
它还管很多其他的小事呢。
比如说,船上得干净卫生,不能脏兮兮的。
就像我们的教室,如果到处都是垃圾,我们肯定不喜欢。
船上也是一样的道理,干净的环境会让叔叔阿姨们心情好,工作起来也更有劲儿。
mlc2006公约
mlc2006公约摘要:一、背景介绍1.mtc2006公约的制定背景2.我国参与公约的初衷二、mlc2006公约的主要内容1.公约的目标和原则2.公约的主要条款和规定3.公约在海事劳工保护方面的具体措施三、我国对mlc2006公约的履行情况1.我国批准和加入公约的时间2.我国履行公约的主要举措3.我国在公约履行过程中的挑战和成果四、mlc2006公约对我国海事劳工保护的影响1.提高我国海事劳工保护水平2.促进我国航运业的健康发展3.对我国海事劳工保护立法的启示正文:我国作为一个航运大国,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劳工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为维护海员权益、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其中,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的制定和实施,我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是在国际劳工组织(ILO)框架下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海员的权益,提高海事劳工条件,确保海员体面工作和生活的权利。
该公约于2006年通过,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
我国于2015年8月27日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
MLC 2006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与原则、适用范围、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劳动合同和集体协议、海员的社会保障、健康与医疗、船上工作条件、船员膳食、娱乐和体育活动、职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等。
为履行MLC 2006公约,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制定和修订相关国内法规、加强海事劳工监督检查、开展海员职业培训等。
这些举措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海事劳工保护水平的提高,为我国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总之,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对我国海事劳工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不仅提高了我国海员的待遇和生活水平,还推动了我国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海事劳工公约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2008-07-23 17:28:17国际劳工大会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目录页次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1)序言 (1)一般义务 (2)第1条 (2)定义和适用范围 (3)第2条 (3)基本权利和原则 (4)第3条 (4)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 (5)第4条 (5)实施和执行责任 (5)第5条 (5)规则以及守则之A部分和B部分 (6)第6条 (6)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 (6)第7条 (6)生效 (7)第8条 (7)退出 (7)第9条 (7)生效的影响 (7)第10条 (7)保存人职责 (9)第11条 (9)第12条 (9)三方专门委员会 (9)第13条 (9)本公约的修正案 (10)第14条 (10)对守则的修正案 (11)第15条 (11)作准语言 (13)第16条 (13)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解注 (14)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19)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iv规则1.1 最低年龄 (19)规则1.2 体检证书 (19)规则1.3 培训和资格 (21)规则1.4 招募和安置 (21)标题二、就业条件 (27)规则2.1 海员就业协议 (27)规则2.2 工资 (29)规则2.3 工作或休息时间 (33)规则2.4 休假的权利 (35)规则2.5 遣返 (37)规则2.6 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41)规则2.7 配员水平 (41)规则2.8 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42)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45)规则3.1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45)规则3.2 食品和膳食服务 (57)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59)规则4.1 船上和岸上医疗 (59)规则4.2 船东的责任 (63)规则4.3 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65)规则4.4 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73)规则4.5 社会保障 (77)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81)规则5.1 船旗国责任 (81)规则5.1.1 一般原则 (81)规则5.1.2 对认可组织的授权 (82)规则5.1.3 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84)规则5.1.4 检查和执行 (88)规则5.1.5 船上投诉程序 (92)规则5.1.6 海上事故 (94)规则5.2 港口国的责任 (94)规则5.2.1 在港口的检查 (94)规则5.2.2 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97)规则5.3 劳工提供责任 (98)附录A5-I (101)附录A5-II (102)附录A5-III (112)附录B5-I 国家声明样本 (113)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C8L‰______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件,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 船东的责任: 确保海员得到保护免 受与其工作相关的疾 病、受伤或死亡的财 务影响。包括船东投
保和应支付医疗费用。
船东应根据以下最低 标准,对船上工作的 所有海员的健康保护
和医疗负责。
①对于在其船上工作 的海员,船东应有责 任对海员从开始履行 职责之日起到遣返之 日期间的疾病和受伤
出于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的紧急安全需要,或出于帮助海 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人员的目的,船长可中止工作时间或休 息时间安排,要求一名海员从事任何时间的必要工作,直至 情况恢复正常。一旦情况恢复正常,船长应尽快地确保所有 在计划安排的休息时间内从事工作的海员获得充足的休息时 间。
• 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和条例,确定在悬
护应至少包括上述所列9个分项中的3
个,即医疗、疾病津贴和工伤津贴。
包括了检查与发证、港口国控制、 船上及岸上投诉程序及船员提供国
的应尽的义务等。
公约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 船舶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 符合声明”,并规定公约生效后, 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的到港船舶进
行港口国监督(PSC)检查。
或病症。
(3)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确保海员的船上 工作环境有利于职业安全和健康。
• 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海员得到职业健康保护, 并且在一个安全和卫生的环境下在船上生活、工作和培训。
• 一切职业事故、职业伤害和疾病均应报告,从而能够对其开展调 查以及保持、分析和公布完整的统计数据,并应考虑到保护有关 海员的个人数据。报告不应局限于伤亡事故或涉及到船舶的事故。 统计数据应包括职业事故、职业伤害和疾病的次数、性质、原因 和影响,并如果可行,应明确指出事故发生在船上的什么岗位、 事故的类型以及在海上还是在港口。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英对照)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Preamble序言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Having been convened at Geneva by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and having met in its Ninety-fourth Session on 7 February 2006, and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Desiring to create a single, coherent instrument embodying as far as possible all up-to-date standards of existing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as well a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to be found in other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in particular: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the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No. 29);–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Convention, 1948 (No. 87);–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the 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 1949 (No. 98);–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the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1951 (No. 100);–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the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No. 105);–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the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958(No. 111);–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the 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73 (No. 138);–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1999 (No. 182); and–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Mindful of the core mandate of the Organization, which is to promote decent conditions of work, and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Recalling the 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1998, and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Mindful also that seafarers are covered by the provisions of other ILO instruments and have other rights which are established as fundamental rights andfreedoms applicable to all persons, and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Considering that, given the global nature of the shipping industry, seafarers need special protection, and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Mindful also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ship safety, human security and quality ship managem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Sea, 1974, as amended, the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and the seafarer training andcompetency requirem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and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Recalling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sets out a general legal framework within which all activities in the oceans and seas must be carried out and is of strategic importance as the basis for national, regional and global ac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he marine sector, and that its integrity needs to be maintained,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Recalling that Article 94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establishes the duties and obligations of a flag State with regard to, inter alia, labour conditions, crewing and social matters on ships that fly its flag, and 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Recalling paragraph 8 of article 19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which provides that in no case shall the adoption of any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on by the Conference or the ratification of any Convention by any Member be deemed to affect any law, award, custom or agreement which ensures more favourable conditions to the workers concerned than those provided for in the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on, and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Determined that this new instrument should be designed to secure the widest possible acceptability among governments, shipowners and seafarers committed to the principles of decent work, that it should be readily updateable and that it should lend itself to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and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Having decided upon the adoption of certain proposal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such an instrument, which is the only item on the agenda of the session, and 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Having determined that these proposals shall take the form of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adopts this twenty-third day of February of the year two thousand and six the following Convention, which may be cited as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二、就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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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 1)正常工时标准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和公共节假日 休息。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小时内不得超过14小时; 且在任何七天内不得超过72小时。 • 最短休息时间(不包括短暂的休息):在任何24小时内不 得少于10小时;且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休息时间 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 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应急除外) • 2)船上应在容易进入的地点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该 表格应至少包括每一岗位的下列内容:在海上和在港口的 工作时间表和法律或集体协议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 休息时间。工作安排表要有英文对照,以便检查。 • 以标准格式对海员的日工作时间或其日休息时间进行记 录,并经船长或其授权人员以及海员本人签字认可。 • 7.休假的权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两个月最低 2.5天为基础计算。(我国船员条例规定为每两个月5天)
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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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建造和设备有关的要求仅适用于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 • 主要对起居舱室的尺寸、取暖和通风,噪音和震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卫 生设施、照明、医务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予以规定。 (客船、 小船、特殊用途船有另外的规定) • 1、起居舱室: 净高不低于203厘米。应为每名船员提供单独的卧室,卧室地板面积不 小于7平方米,高级船员不少于10平方米。船长、轮机长和大副还应有 与卧室相连的起居室或休息室。床的面积至少为198*80CM,衣柜容积不 小于500升等,卧室内应有一张桌子和座位。应予以充分隔热。并有冷 热淡水的洗脸池。 盥洗室应与其他部分独立,并有直接通向露天的通风。 卧室不得与货物和机器处所、厨房等区域直接相通,并具有水密和气密 性。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及膳食服务设施应满足关于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 事故的要求,充分考虑到防止船员被暴露在有害水平的噪音、振动和其 他环境因素的风险。 在驾驶台、机器处所容易到达之处、靠近机舱控制中心处应设有卫生设 施。至少每6人提供一个厕所、淋浴等。 餐厅应与卧室隔开,并尽可能靠近厨房,配备适当的家具和设备。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2008-07-23 17:28:17国际劳工大会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目录页次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1)序言 (1)一般义务 (2)第1条 (2)定义和适用范围 (3)第2条 (3)基本权利和原则 (4)第3条 (4)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 (5)第4条 (5)实施和执行责任 (5)第5条 (5)规则以及守则之A部分和B部分 (6) 第6条 (6)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 (6)第7条 (6)生效 (7)第8条 (7)退出 (7)第9条 (7)生效的影响 (7)第10条 (7)保存人职责 (9)第11条 (9)第12条 (9)三方专门委员会 (9)第13条 (9)本公约的修正案 (10)第14条 (10)对守则的修正案 (11)第15条 (11)作准语言 (13)第16条 (13)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解注 (14)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19)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iv规则1.1 最低年龄 (19)规则1.2 体检证书 (19)规则1.3 培训和资格 (21)规则1.4 招募和安置 (21)标题二、就业条件 (27)规则2.1 海员就业协议 (27)规则2.2 工资 (29)规则2.3 工作或休息时间 (33)规则2.4 休假的权利 (35)规则2.5 遣返 (37)规则2.6 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41)规则2.7 配员水平 (41)规则2.8 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42)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45)规则3.1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45)规则3.2 食品和膳食服务 (57)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59)规则4.1 船上和岸上医疗 (59)规则4.2 船东的责任 (63)规则4.3 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65)规则4.4 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73)规则4.5 社会保障 (77)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81)规则5.1 船旗国责任 (81)规则5.1.1 一般原则 (81)规则5.1.2 对认可组织的授权 (82)规则5.1.3 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84)规则5.1.4 检查和执行 (88)规则5.1.5 船上投诉程序 (92)规则5.1.6 海上事故 (94)规则5.2 港口国的责任 (94)规则5.2.1 在港口的检查 (94)规则5.2.2 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97)规则5.3 劳工提供责任 (98)附录A5-I (101)附录A5-II (102)附录A5-III (112)附录B5-I 国家声明样本 (113)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C8L‰______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件,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mlc2006公约
mlc2006公约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公约背景和目的
2.公约主要内容
3.公约的影响和意义
正文
1.公约背景和目的
mlc2006 公约,全称为《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在 2006 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全球海员们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及确保他们在国际航行中的安全。
2.公约主要内容
mlc2006 公约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1)一般规定;(2)船上雇员的雇佣和职业条件;(3)船上住宿、食品和娱乐设施;(4)船上医疗和福利;(5)劳动争议和投诉程序。
公约规定了海员的最低工资、工时、休息时间、培训和福利等,以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得到合理的待遇和保障。
3.公约的影响和意义
mlc2006 公约是国际社会对海员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文件,它的实施对全球海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公约为各国海员提供了一个国际性的权益保障机制,使他们在不同国家的船上工作时可以享受到一致的待遇和保障。
另一方面,公约也促使各国船舶业主和船运公司改进海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劳动标准。
同时,mlc2006 公约的实施也对我国海员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我国政府积极履行国际责任,于 2013 年批准了该公约,并开始在国内实施相关
规定。
这既提升了我国海员的国际地位,也促进了我国船舶行业的健康发展。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海事劳工公约概况—制定过程2/2
于2005年完成了综合海事劳工公约草 案,并提交94届大会。国际劳工组织(ILO)第 94届会议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于2006年2月7日 至23日在日内瓦举行, 92个国家政府、船东 组织、船员组织及国际政府间组织和国际非 政府组织共约1200名代表出席了本届大会。 大会最后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4票(两个 国家:委内瑞拉和黎巴嫩)弃权的结果于2006 年2月23日正式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 约》(以下简称“公约”)。
确保船员在船上有体面的起居舱室和娱
乐设施。包括:设计和建造、通风、供 暖、照明、卧室、餐厅、卫生设施、医 务室、床具、餐具和杂项、娱乐设施、 减低噪音和振动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 确保船员获得根据规范的卫生条件提供 的优质食品和饮用水,包括检查、教育、 研究和出版以及船上厨师。
标题四、 “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新公约进展情况
目前,为了做好推进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工 作,中国政府交通部经商外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 部门同意,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成立了领导小组、 工作组和课题研究组,全面、深入开展有关批准实施公 约的研究工作。工作机制的阶段性目标是通过深入所需的法律法规、集体协议和相关措施,为 我国批准公约提供决策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 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这 个海员条例已经部分考虑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 相关条款。 中国船级社成立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研究工作小 组,开展相关课题研究,进行实施公约、接受船旗国授 权、检查发证的前期策划、准备工作。
标题二、“就业条件”
包括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和 休息时间、年休假、遣返、船舶失事后 对海员的赔偿、安全配员、海员职业和 技能培训及就业机会等方面的内容。本 标题对海员的就业协议,工资水平,应 享有的休息和应获得的职业培训机会等 作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海员在上船工 作后的各项基本权利。
解读《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国际劳工组织
解读《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国际劳工组织(ILO)自2001年以来,经过近五年的努力,整合并修订了自上世纪二十年代以来的现有ILO60多个公约及建议书,形成了一本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并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了该综合“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该公约将在达到至少30个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海事劳工公约在构架上分为三个层次,即正文条款(Articles)、规则(Regulations)和技术守则(Code),其中守则分为A部分的强制性标准(Standards)和B部分的建议性导则(Guidelines)。
规则和守则在内容上分为五个标题(Titles),标题一为“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包括了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与安置”等方面的内容;标题二为“就业条件”,包括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技能发展和海员就业机会等;标题三为“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包括居住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标题四为“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保护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标题五为“符合与执行”,包括了检查与发证、港口国控制、船上及岸上投诉程序及船员提供国的应尽的义务等。
该公约适用于任何吨位的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海船,但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的水域或与其紧邻水域或在港口规定适用水域航行的船舶、军船或军辅船、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除外;200总吨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可免除守则中的有关要求。
按公约规定,公约生效后,舱室标准对现有船舶将不进行追溯。
公约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声明”,并规定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PSC)检查。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九 公约遵守与实施(上)
内对于 船舶 按照 《 约》 公 和船 旗 国发证要
时, 首先 应按 照《 约》 船 旗 国实施 公 、 公
求进行 检查 ,船 长应 熟悉 公 约》要 求 , 符合 要求 后对 于船舶 签发 临 时海事 劳 工
证书 ,
约》 要求 的法 律法 规 ,以及 船旗 国 主管
当局 编制 的D C J ML 第 部分 有关 要求 ( 最 低 年 龄 体 检 证书 、海 员资 格 、海 员就 业协 议 .使 用任 何 有许 可证 的或 经发 证 或管 理 的私营 招募 和安 置服 务机 构 、工 作和 休息 时 间、船 舶配 员水 平 、起居 舱 室 船 上 娱 乐设 施 、食 品和 膳 食 服务 、 健 康 和安全 及事 故预 防 、船 上 医疗 、船
B 4
中 国船 检 C N HI R Y 2 1 1 HIAS PSU VE 0 01
} 部分 。船 东编 制《 约》 求的 D L 第 公 要 M C
1 分 ,应 根据 船 旗 国主 管 当 局 编制 的 I 部
第 1 分 ,满足 船 旗 国主 管 当局 编 制 的 I 部
D C第 1 分 的 要 求 。 ML 部
上投 诉 பைடு நூலகம் 序 、工 资 支付 等 ) .对 照 检 查
● 在 临 时证 书有效期 6 月 内. 个 按《 约》 公 及船 旗 国要 求对船 舶应 持有 的
海事 劳工符 合声 明 ( ML D C)第 1 分 实 l 部
D L 第 1 B 应 有 英 文 文 本。 MC 分 D L 第 1 分 应 通 过 船 旗 国主 管 当 局 MC I 部 或认 可组 织检 查 员的 审核 与 批准 。
定 对 船 舶 的 海 员 起 居 舱 室 和 娱 乐设
004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中文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二千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九 公约遵守与实施
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标题五,分别阐述了实施《公约》要求船旗国的责任、港口国的责任和ILO成员国劳工提供的责任等要求。
这些要求明确了ILO各成员国履行《公约》正文所规定的原则和权利,以及《公约》标题一、二、三和四所规定的具体义务的责任。
问:《公约》赋予船旗国哪些责任?答:《公约》规则5.1要求ILO各成员国履行其责任:●对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履行《公约》所赋予的义务;●建立一个有效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和发证系统;●确保悬挂本国旗帜船舶上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符合并持续保持符合《公约》标准;●对经认可具有能力和独立性的组织,可授权其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发证工作;●所签发的海事劳工证书及所附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构成船舶已经正规检查、满足《公约》要求的书面证据;●向国际劳工局提交相关的报告。
为了推进《公约》的实施, 2008年ILO组织召开了由ILO各成员国政府、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三方专家会议,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旗国检查指南》。
该指南提供了实用信息和指导,以帮助船旗国主管机关按《公约》要求有效履行其执行船舶检查和发证的职责。
问:船东如何编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答:《公约》要求船上应持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
DMLC第I部分由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列明船舶应符合实施《公约》的国家有关检查发证的14个方面的要求,船旗国主管当局准予的任何实质性等效和任何免除也列在DMLC第I部分。
船东编制《公约》要求的DMLC第II部分,应根据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的DMLC第I部分的要求,制定符合其要求的实施措施,确保船舶能够符合和持续符合《公约》和船旗国有关要求。
当船东第一次编制DMLC第II部分时,首先应按照《公约》、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以及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的DMLC第I部分有关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海员资格、海员就业协议、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工作和休息时间、船舶配员水平、起居舱室、船上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船上医疗、船上投诉程序、工资支付等),对照检查公司现有管理体系、船舶与海员管理规章制度和实践,进行必要的梳理:现有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有哪些方面已能够满足要求;哪些方面经过补充或修订后能够满足要求;哪些方面未曾包括相应的规定,需要重新制定;集体谈判协议是否已经有相应的符合性条款(如适用时);《公约》赋予船东的职责,有哪些部分原由其他公司或组织承担实施责任,应对原双方之间签订的协定重新核定,使之满足《公约》和DMLC第I部分的要求;对于不同类型或不同用途的船舶,有哪些特殊的考虑等。
海事劳工公约(中文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文)2011年09月15日校对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2006年2月23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年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PSC检查手册(2012年4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PSC检查手检查手册册课题组2012年2月16日目录提示 (1)检查的基本原则 (1)与船员面谈要点 (1)检查文件的原则 (2)第一部分 (3)船舶证书检查 (3)第二部分 (4)最低年龄 (4)体检证书 (4)船员培训和资格 (5)船员就业协议 (5)招募和安置 (6)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7)船舶配员水平 (8)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8)食品和膳食服务 (9)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10)船上医疗 (11)船上投诉程序 (12)工资支付 (13)附件1 东京备忘录缺陷代码表 (14)附件2 港口国海事劳工检查有关缺陷的处理原则 16提示提示一、检查的基本原则(1)每一船舶只应有一个船东,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公司符合文件(DOC)副本和船员就业协议上载明的船东名称及地址应一致。
(2)港口国检查官应接受符合本公约要求的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作为符合本公约要求(包括船员权利)的表面证据。
港口国检查除公约守则中规定的情况外应仅限于核查证书和声明。
(规则5.2.1第2款)(3)针对投诉开展的港口国检查,应仅限于投诉的范围。
(标准A5.2.1第3款)(4)港口国检查应仅限于核实所检查的事项符合本公约条款和规则及守则A部分所规定的相关要求。
(规则5.2.1第3款)(5)港口国检查官实施“详细检查”的范围比船旗国检查窄得多,一般应仅限于公约附录A5-Ⅲ列明的14个项目。
(6)公约允许在成员国三方协商机制下对特定的船员权益保护要求予以偏离、免除或其他灵活适用(条款第Ⅶ条),在检查中应参照成员国签发的当前有效的海事劳工声明第Ⅰ部分与第Ⅱ部分描述的内容,且必要时应给予船东澄清的机会。
(7)港口国检查官可能没有找到履行公约要求的国家规定或其他措施,或者发现某些国家的规定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相冲突。
在公约要求的覆盖上存有明显差距的情况下,检查员应要求船旗国主管当局作出解释。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起居舱室标准
信息公告139号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起居舱室标准对巴哈马认可组织、巴哈马认可的海事检查员、船东、经营人和船长的指南和指导1. 目的1.1 2012年巴哈马商船条例(海事劳工公约)用以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此后称之为MLC 2006)的要求,该文件应与本公告配合阅读。
1.2 出于符合MLC 2006的目的,本公告概述了巴哈马对起居舱室标准的要求。
2. 适用范围2.1 2012年商船(海事劳工公约)条例中第22条规定的起居舱室标准适用于在MLC 2006生效之日,即2013年8月20日及以后新建的船舶。
2.2 MLC 2006指的是建造的船舶安放龙骨的日期或当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为保持一致,巴哈马海事当局(BMA)对“类似建造阶段”的解释与SOLASCH. II-1,规则1.2中的定义保持一致:i. 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ii. 船舶已开始的装备量至少为50吨,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
2.3 本公告第4至9款中提供了关于新船实施规则22的指南。
本公告中的第10、11、12款适用于所有船舶。
3. 现有船舶3.1 在MLC 2006生效前建造的船舶(现有船舶)将继续遵照经修订的1978年巴哈马商船(船员起居舱室)条例以及议定的与条例不同但适用于相关船舶的要求。
3.2 巴哈马目前尚未批准ILO 公约92或133。
但是,商船(船员起居舱室)条例拟采用ILO 133标准,用于补充ILO 92。
因此,需要使用ILO 133规定的标准来检验巴哈马船舶上的起居舱室是否符合商船(船员起居舱室)条例。
3.3 BMA主管当局基本满意于现有巴哈马注册船舶对巴哈马船员起居舱室条例的遵守情况。
但是,鉴于商船(船员起居舱室)条例(以及ILO 92/133)未包含发证要求,并需要注意的是,MLC检查员、港口国控制官员等可能会要求提供符合ILO 92/133的书面证明,因此,BMA强烈建议尚无ILO 133符合证明的现有船舶获取自愿符合证明。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对照)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版)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Preamble序言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Having been convened at Geneva by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and having met in its N inety-fourth Session on 7 February 2006, and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Desiring to create a single, coherent instrument embodying as far as possible all up-to-date standards of existing i nternational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as well a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to be foun d in other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in particular: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the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No. 29);–《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 1948 (No. 87);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the 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 1949 (No. 98);–《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the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1951 (No. 100);–《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the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No. 105);–《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the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958(No. 111);–《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the 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73 (No. 138);–《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1999 (No. 182); and–《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Mindful of the core mandate of the Organization, which is to promote decent conditions of work, and 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Recalling the 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1998, and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Mindful also that seafarers are covered by the provisions of other ILO instruments and have other rights which are established as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applicable to all persons, and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Considering that, given the global nature of the shipping industry, seafarers need special protection, and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Mindful also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ship safety, human security and quality ship management in the Inte 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ed, the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 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and the seafarer training and competency requirements in t 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 nded, and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Recalling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sets out a general legal framework withi n which all activities in the oceans and seas must be carried out and is of strategic importance as the basis for nati onal, regional and global ac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he marine sector, and that its integrity needs to be maintaine d,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Recalling that Article 94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establishes the duties and o bligations of a flag State with regard to, inter alia, labour conditions, crewing and social matters on ships that fly i ts flag,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Recalling paragraph 8 of article 19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which provides tha t in no case shall the adoption of any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on by the Conference or the ratification of any C onvention by any Member be deemed to affect any law, award, custom or agreement which ensures more favoura ble conditions to the workers concerned than those provided for in the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on, and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Determined that this new instrument should be designed to secure the widest possible acceptability among govern ments, shipowners and seafarers committed to the principles of decent work, that it should be readily updateable and that it should lend itself to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and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Having decided upon the adoption of certain proposal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such an instrument, which is the only item on the agenda of the session, and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Having determined that these proposals shall take the form of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adopts this twenty-third day of February of the year two thousand and six the following Convention, which may be cited as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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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根本目标是:
①在正文和规则中规定一套确定的权利和 原则。
②通过守则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 原则的方式上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 ③通过标题五确保这些权利和原则得以妥 善遵守和执行。
三、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主要内容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 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 保障。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4.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保护 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 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 (l)船上和岸上医疗。保护海员健康并确保 其迅速得到船上和岸上医疗,包括医疗设 备、医疗指南和船上医疗箱内药品应由主 管当局指定负责人员妥善维护,并每隔不 超过12个月进行定期检查。
3.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 服务
确保海员在船上有体面的起居舱室和 娱乐设施;确保海员获得根据卫生条 件提供的优质食品和饮用水 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②食品和膳食:确保船员得到根据规 范的卫生条件提供优质食品和膳食、 包括对船上厨师要求,年满18岁,持 船上厨师资格证书。在海员受雇期间, 应为船上的海员免费提供食物。
公约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 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声明”, 并规定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 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 PSC)检查。 国际海事界普遍认为,海事劳工公约的通 过,在世界劳工史和海运史上具有划时代 的意义,必将对海事界产生深远的影响, 并将构成今后全球质量航运( Quality Shipping)的重要内容。这项被称为全球120 万海员的“权利法案”,将与国际海事组 织(IMO)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海员 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一起, 构成员享有的规范工 作或休息时间。 ①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 h时段内不得 超过14 h.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 72h。 ②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 h时段内不得 少于10 h,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 77h.
③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 少要有6h,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 不得超过14 h。
(2)港口国的责任。使各成员国能够履行公 约关于在外国船舶上实施和执行公约标准 方面进行国际合作责任。 港口国授权官员可要求到港船舶出示海事 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如发现问 题或有投诉指称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 件不符合公约要求,则可以进行一次更详 细的检查。 如果有理由相信某些缺陷构成了对公约要 求(包括海员的权利)的严重违反,或对 海员的安全、健康或保安构成重大威胁, 禁止船舶在采取必要措施前离港。
规则和守则是公约的标准,在内容上分为 五个标题( Titles)。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 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 保障。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二、公约的性质 国际劳工组织(I LO)自2001年以来,经过 近5年的努力,整合并修订了自20世纪20 年代以来的现有I LO 60多个公约及建议书, 形成了一本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并于2006 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94届大会暨 第十届海事大会上以314票赞成、O票反对、 4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了该综合“国际 海事劳工公约”。该公约将在达到至少30 个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 界商船总吨位的33%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500总吨或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携带主管 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签发的海事劳 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海事劳工证 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在第2和第3个周 年日之间举行一次中期检查,以确保持续 符合国家履约法规的要求,中期检查的范 围和深度应与证书换证检查相同。在中期 检查通过后应对证书进行签注。
(2)船东的责任。确保海员得到免受与其工作相 关的疾病、受伤或死亡的财产影响,包括 船东投保和应支付医疗费用。 船东应根据以下最低标准,对船上工作的 所有海员的健康保护和医疗负责。 (3)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确保海员的船上工作环境有利于职业安全 和健康:
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海 员得到职业健康保护,并且在一个安全和 卫生的环境下在船上生活、工作和培训。
1、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①最低年龄:明确未成年人不得上船工作,最 低年龄为l6岁。 ②体检证书:海员须有体检证书证明其健康情 况适合其履行职责,体检标准有国际指南。
③培训和资格:确保海员经过培训或具备履行 其船上职责的资格,STCW规则规定了海员适任 标准。 ④招募和安置:确保海员有机会利用有效和良 好规范的海员招募和安全系统。各成员国应向 经批准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颁发许可证。 ⑤海员身份证件:确保海员能获得身份证件。
2.就业条件
包括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 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 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海员职业和 技能发展及就业机会等方面的内容。 (1)海员就业协议:确保海员得到公平的 就业协议。海员和船东提前终止“海员就 业协议”发出预先通知的最短期限。最短 期限的长度应在与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协 商后确定,但不得短于7天。
公约2006年在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获高 票通过。按照规定,公约在合计占世界船 舶总吨位33%的至少30个成员国批准书登 记之日12个月后生效。2009年公约达到了 33%总吨位的条件;2012年8月20日,随着 菲律宾作为第30个国家向国际劳工局递交 批约文书,公约生效的两个条件均已满足, 并在一年后即今天正式生效。截至今年8 月,已经有41个成员国批准该公约,占世 界船舶总吨位的75%。
(3)劳工提供责任。 确保各成员国履行其在公约下关于海员招募 和安置以及对其海员提供社会保护的责任。
第九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一、公约的构成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结构上分为三 个层次,即正文条款(Articles)、规则 Regulations)和守则(Code)。条款和守则规 定了核心权利和原则以及批准公约成员国 的义务。条款和规则只能由大会在《国际 劳工组织章程》框架下修改。守则包含了 规则的实施细节。它由A部分(强制性标 准)和B部分(非强制性导则)组成。
5.遵守与执行 包括检查与发证、港口国控制、船上及岸 上投诉程序及船员提供国应尽的义务等公 约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 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声明”,并 规定公约生效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的到港 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 PSC)检查。 (1)船旗国的责任。确保各成员国就悬挂其旗 帜的船舶实施根据公约应负的责任。 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或海 事劳工遵守情况声明):各成员国要求船 舶携带和保存一份符合公约要求的海事劳 工证书和一份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4)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确保海员获得使 用岸上设施和服务及在船上工作期间身心 健康。 (5)社会保障。确保采取措施向海员提供社会 保障的保护。全面社会保障保护而需要考 虑的分项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 贴、老年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 育津贴、病残津贴和遗属津贴等9个分项。 各成员国所提供的保护应至少包括上述所 列9个分项中的3个,即医疗、疾病津贴和 工伤津贴。
(5)遣返:确保海员能够回家。 ①海员在以下情形有权得到遣返: 如果当海员在国外时海员就业协议 到期; 如果其海员就业协议被船东终止或 被海员出于合理的理由终止; 如果海员不再具备履行其就业协议 中职责的能力或在具体情形下不能指 望其履行这些职责。如:因患病或受 伤或其他健康问题需要其遣返且身体 状况适于旅行时; 在船舶失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