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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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
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高法民-复字[2006]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08.16
【实施日期】2006.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6年8月16日粤高法民一复字[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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