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

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高法民-复字[2006]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08.16

【实施日期】2006.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6年8月16日粤高法民一复字[2006]3号)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