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证券法-证券与证券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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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
第四编证券法
第一章证券与证券法
一、证券的意义
1.证券的概念
(1)证券的性质
证券能够代表特定民事权利的前提是证明该项民事权利的存在,因此,证券都具有证书的功能。但与那些只证明民事权利却并不代表民事权利的证书相比,证券既能够证明民事权利也能够代表民事权利。
(2)证券的特点
①证券是持券人拥有特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②证券是能够代表特定民事权利的权利凭证;
③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④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2.证券的一般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证券划分为不同种类。
(1)依证券与其所记载权利之间的联系程度,证券可以划分为金券、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
(2)依权利的存在是否以作成证券为必要,可将证券划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3)依证券上记载的民事权利的客体,可将证券划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
(4)依价值证券的作用,又可将其分为货币证券和投资证券。
(5)以证券上是否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可以将证券划分为记名证券和无记名证券。
3.证券法上的证券
(1)股票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股票是证权证券、有价证券、要式证券。
股票可分类为:
①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②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③普通股股票和特别股股票。
(2)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持有人行使其债权的书面凭证;公司债券的收益是固定的;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要式证券。
公司债券可分为:
①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②有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③付息公司债券和无息公司债券。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3)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①新股认购权证又称“配股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新股时,发行给原有股东作
为其拥有优先认购新股权利的凭证。
②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经批准的重点国有企业发行的,规定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将其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③投资基金份额,是指投资基金发给投资者的受益凭证。投资基金是指为一定的投资目的通过募集方式集中资金而形成的基金。
4.证券的作用
(1)证券的法律作用
①权利表示明确化。
②权利转让便捷化。
③权利实现简约化。
(2)证券的经济作用
①有利于聚集社会资金,即通过发行证券,可以广泛吸收投资者的资金,将社会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活动。
②有利于资金周转,合理调节社会资金流向。
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管理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④有利于方便经济交往和改善人民生活。
⑤有利于强化和健全信用制度。
⑥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
二、证券法概述
1.证券法的概念
(1)证券法的性质
证券法是指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法律体系上,证券法属于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证券法的宗旨
我国《证券法》第l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3)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①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范围,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如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
②证券法规范的证券发行活动,限于证券的公开发行。
③证券法规制的证券市场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证券投资者、证券业者和证券监管者。
④证券法上的证券管理,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主体及其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所进行的行政管理,以及证券业自律组织依据规则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所进行的自律管理。
(4)证券法的体系
我国的证券法体系是以《证券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形式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制度体系。
2.证券法的发展
(1)在1802年,英国政府正式批准了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建立。英国政府于1812颁布了第一个证券交易条例。对现代证券法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是美国的l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
(2)我国于l981年制定《国库券条例》开始,至今为止的证券法立法进程可以大致
划分为五个阶段。
①我国证券市场萌芽发育、由分散市场向集中市场过渡阶段。
②我国证券集中市场开始形成、但还具有地方区域性特征的阶段。
③我国证券集中市场成为全国性证券市场、国家对其实行统一管理的阶段。
④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证券法》的制定,是以往证券立法实践的总结。在《证券法》制定颁行后,证券立法继续深入进行。
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对《证券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证券法律制度。
3.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为实现证券法的宗旨而使整个证券法律体系据以建构的一般规则。
(1)保护投资者权益原则
即应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目标制定和实施有关证券法律制度,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公平、有效率的证券市场环境。
(2)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市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公开,确保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些市场信息作出投资判断与决定。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是在坚持证券市场主体平等包括主体地位平等和机会平等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建设,构造可以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证券市场环境,有关法律制度要兼顾各方利益,确保证券市场主体有平等的投资机会,有平等获取证券市场信息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