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缆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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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应范围
本标准适应于XX电网的光缆线路运行维护管理。
2 引用标准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T 544-94
《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DL/T 546-94
《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DL/T 547-94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DL/T 548-94
《电力系统通信自动交换网技术规范》DL/T 598-1996
3 技术事项
3.1 光纤主要技术指标
3.1.1 传输损耗:波长为1310nM时平均损耗不大于0.355dB/KM,波长为1550nM时,平均损耗不大于0.22dB/KM。
3.1.2 接续损耗:每个接头小于0.04dB。
3.1.3 使用的光缆及接续器件应具有邮电部门入网许可证。
3.1.4 光缆及接续器件应具有1310nM和1550nM两个窗口。
3.2 光缆的运行维护
3.2.1 架空光缆
3.2.1.1 架空光缆要有可靠的防雷措施,与高压线路同行的,要将挂缆钢绞线接地以消除感应电;
3.2.1.2 维护检查工作如下:
1) 添补或更换缺损的挂钩;
2) 检查杆路是否破损或异常,及时给予更换或处理;
3) 架空光缆有无明显下垂,光缆外护层、光缆接续箱有无异常。当光缆垂度或外护层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处理;
4) 剪除影响光缆的树枝,清除光缆及吊线上的杂物。
3.2.1.3与电力线路同杆架挂的光缆,应特别注意电力线与钢绞线间可能发生的碰触,电力线与钢绞线间距离不得小于2米。
3.2.2 管道光缆
3.2.2.1 管道光缆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光缆托架、托板是否完好;
2) 光缆走线是否合理、排列是否整齐;
3) 光缆标志是否醒目;
4) 光缆外护层、光缆接续盒有无腐蚀、损坏、变形等。如发现异常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2.2.2 管道或人孔发生沉陷、破损及井盖移位丢失等情况,应配合管道维护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3.2.2.3 雨季洪水过后,要巡视是否有被水冲裸露的管路,人孔是否有损坏或过多积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3 光缆特性测试
3.2.3.1 光缆的测试应每年春季检测一次;
3.2.3.2 光纤特性主要测试项目为光纤线路衰减;
3.2.3.3光纤衰减测量仪器应使用光域反射计(OTDR)或光源光功率计。测试每根光纤应进行双向测量,测试值应取双向测量的平均值;
3.2.3.4 光纤线路衰耗的测试值应在工程设计的允许范围内。
3.3 安全管理
3.3.1 光纤线路维护人员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定。
3.3.2 与电力线路同杆架挂的光缆,其线路的巡视及检修应遵守架空送电线路的有关规定;
3.3.3 与电力线路同杆架挂的架空光缆,严禁在线路带电情况下通信人员独自上杆作业;
3.3.4 做好光缆的防鼠工作,确保光缆无损。
3.4 运行统计与评价
3.4.1 运行统计
3.4.1.1 光缆线路的运行率应按月进行统计与评价。
3.4.1.2 光缆线路的运行率按下式计算
光缆运行率={1-S[光纤故障芯数(芯)×故障时间(min)]/[实用光纤芯数(芯)×全月日历时间(min)]}×100%
3.4.2 故障统计与评价
3.4.2.1 由于光缆及其连接部件原因造成通信阻断的故障叫光缆故障。同一条光缆同时在1处,无论阻断几芯均计故障1次。光缆故障时间从电路阻断时刻(发现时刻)开始至光缆修复(或抢通)经有关使用部门验证可用时为止。
3.4.2.2 故障评价:
光纤通信传输系统按故障性质评价为“通信事故”或“通信故障”。
3.4.2.3通信事故:
1) 光纤电路故障,造成电力事故时间延长、范围扩大计为通信事故1次。
2) 光纤电路故障,引发继电保护、自动化遥控装置误动作,而引起电力系统事故计为通信事故1次。
3.4.2.4 通信障碍:
光缆故障连续时间超过24小时计为通信障碍1次。
3.4.2.5 故障处理原则
电路发生故障时,应按先干线后支线;先群路后分路;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处理。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的执行,由调度所监督、检查与考核。
4.2 奖惩细则按本公司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