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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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XXXX农村信用社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XXXX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机构。

第三条有价单证是指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

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以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

单证等。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客户填写金额并

经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

票、存单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第五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是信用社业务活动中

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有价单证由国家及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省联社

根据业务需要统一领购。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根据业务需要,指定厂

家印制。结算类凭证由省联社到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刷厂定购;

卡式凭证(含柜员卡)由省联社银行卡管理部门定购或制作;

其他凭证由县级行社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计划,到省联社指定

印刷厂定购,不得到非定点厂家印制或定购。

第八条省、市、县级行社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由

各级会计部门负责保管,营业网点指定专人管理。

第九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应当与账务记载

核对一致。

第十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变动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详细记载交接情况。交接时,凭证管理员按当日实有库存数详细填列《交接登记簿》,并与会计有关账簿核对,凭证经接管人、监交人清点无误后,3人共同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交接登记簿》妥善保管以备查考。凭证管理人员未

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前台普通柜员与凭证管理员领取或上缴有价单证和重要

空白凭证时也应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严格按规定领取

和使用。不得事先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业务印

章或经办人名章。确需将重要空白凭证作为教学、技术比赛

等用具时,应由主办部门提供所需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

清单,经县级行社主管主任(行长)批准后方可领用。出库

时,由凭证管理员将凭证切去右上角,但必须保证凭证号码的

完整,并在凭证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在系统中进行凭证特殊作废处理。使用后,由主办部门指定专人清点,换人复核后,按作废凭证随会计凭证装订。

第十二条有价单证以票面金额入表外科目核算;重要

空白凭证以份为单位,按照每份1元的假定价格纳入表外科目

核算。

第十三条各级机构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有价单证和重要

空白凭证,并入现金库房保管。

第三章有价单证管理

第十四条有价单证保管

(一)有价单证必须集中存放于现金出纳库房,账务核算由会计部门负责,实行“证、账”分管。需要加盖印章的有价单证,实行“证、印”分管。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有价单证管

理员。

(二)入库保管的有价单证应在《有价单证登记簿》上

详细记载有价单证的种类、数量、金额、号码、出入库时间、

保管人等内容。

(三)有价单证的票样和暗记,是鉴别有价单证真伪的重

要依据,要严格按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有价单证核算

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方法,按票面金额列账。

第十六条有价单证领取

(一)有价单证视同现金调缴,不得平级调剂。领入网点

应在上级机构预留签章,签章为行政或业务公章、会计主管名章、凭证管理员名章。

(二)县级行社收到印制厂家提交的签收单和有价单证

实物,验收无误后,会计部门凭签收单登记《有价单证登记

簿》,办理入库手续。并根据签收单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账簿。

(三)信用社(支行,下同)领取有价单证时,填制出入库领用单,持盖有预留签章的有价单证领用单双人办理领取手

续。

(四)领取的有价单证如发现重号、错号、跳号或有缺

陷等问题,应在原包装封签上由经办员和坐班主任(会计主

管)签章证明后,上报县级行社。

第十七条有价单证使用

(一)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

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二)有价单证到期兑付,柜员兑付已到期的有价单证必

须认真审查,严防假冒。

(三)有价单证发行期结束后,各网点应将剩余有价单证

逐级上缴县级行社。上缴时,由坐班主任(会计主管)、凭证管理员核对账实相符后,办理上缴手续。已兑付有价单证整点入

库时,必须坚持双人办理。

第十八条有价单证销毁

(一)已兑付有价单证集中销毁,由县级行社会计部门根

据“有价单证兑付清单”,编制“有价单证销毁清单”,并登记造册,经核对无误后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会计部门根据销毁清

单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登记账簿。

(二)有价单证统一由县级行社(含)以上机构负责销

毁,不得越权提前销毁。销毁应由稽核审计、安全保卫和会计

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前,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并签

字确认,严密监控销毁过程。销毁后,编制“有价单证销毁表”,记载销毁情况。销毁清单及销毁表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第十九条有价单证丧失(含丢失、被盗、被抢、损毁)。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有价单证丢失,可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

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后按法定程序办理;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的有价单证丢失,丢失机构应于当日逐级上报主管部门或有

价单证发行部门,协助做好止付、作废工作。同时应在省级

或省级以上媒体或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四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十条重要空白凭证种类

(一)重要空白凭证按用途分为存款类、贷款类、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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