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合集下载

114项职业资格取消主要有哪些

114项职业资格取消主要有哪些

篇一:《国务院已取消211项职业资格目录》211项已取消职业资格目录第一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发〔2014〕27号2014年07月22日第二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4〕50号2014年10月23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篇二:《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清单目录(211项)》211项已取消职业资格目录第一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发〔2014〕27号2014年07月22日第二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4〕50号2014年10月23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第三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5〕11号2015年02月24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篇三:《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清单目录(272项)》已取消职业资格目录(272项)第一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发〔2014〕27号2014年07月22日第二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4〕50号2014年10月23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114项职业资格取消主要有哪些}.第三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5〕11号2015年02月24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篇四:《关于取消建设类技术人员等20个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通知》关于取消建设类技术人员等20个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通知各市(地)住建局(建委、归口各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省直管县(市)住建局,省直有关厅(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2014]57号)的相关要求,经研究,自发文之日起取消下列建设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岗位证书。

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目录(第1-5批,272项)汇编

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目录(第1-5批,272项)汇编

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目录(第1-5批,272项)
第一批:11项;第二批:67项;第三批:67项;第四批:62项;第五批:61项。

第一批:2014年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第二批:2014年11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67项)。

第三批:2015年3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第四批:2015年7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第五批:2016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12
造价工程师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人力资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
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13
注册城市规划师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中国城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地产经纪人学会
45
机动车检测维修 专业技术人员职
业资格
27
广播电视播音员 、主持人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 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28
新闻记者职业资 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 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18
医 资

执业兽医 乡村兽医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38
社会工作者职业 资格
民政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发〔2006〕7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3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
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11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
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1项)。

2023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023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023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 (共计58项。

其中准入类35项,水平评价类23项)序号职业资格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备注1 教师资格教育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2 注册消防工程师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3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司法部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5 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环境保护部准入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9 注册建筑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10 监理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11 房地产估价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12 造价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13 注册城乡规划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14 建造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注册土木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注册化工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注册电气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注册环保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注册机械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16 注册验船师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17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18 兽医资格执业兽医农业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19 拍卖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文化部准入类《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21 医生资格医师国家卫生计生委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2 护士执业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2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4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海关总署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25 注册设备监理师海关总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26 注册计量师海关总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27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8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29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应急〔2019〕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30 执业药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31 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准入类《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32 导游资格国家旅游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33 注册测绘师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34 航空人员资格空勤人员、地面人员中国民航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航空安全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海关总署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36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水平评价类《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37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38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39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40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41 资产评估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42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43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水平评价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44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45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46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47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48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水利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水平评价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49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50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51 税务师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52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海关总署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53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5号)《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54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55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水平评价类《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56 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监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57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国家文物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58 翻译专业资格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技能人员类。

国发2014)50号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8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共计19项)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82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及公布省本级取消下放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及公布省本级取消下放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及公布省本级取消下放事项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及公布省本级取消下放事项的公告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要求,经向省审改办报备,我委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承接国务院决定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1项;我委2014年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

具体内容如下:一、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和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事项原属于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8月下放至省级,由我委承接,列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序号为21026,具体内容见《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事项清单(2014年10月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事项目前由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原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2014年8月调整为后置审批,我委已修订《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的申请表(具体内容见冀卫办法制〔2014〕2号文件)。

二、我委2014年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2014年4月,我委将护士执业注册许可中的护士延续注册审批权下放到了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2014年8月将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首次执业注册许可下放到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按照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经我局清理,保留审批事项18项。

现将18项审批事项予以公示,请予监督。

附件: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10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子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是否初审备注文件条款法定实际承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司法局无公民否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5•【文号】国卫医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工作要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为做好审批下放后的有关工作,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管理,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我委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有关工作,并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9月25日附件1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队伍建设,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和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和提高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是指在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完成培训,经培训基地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考核合格后,获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并注册,能够独立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6]24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7.20【实施日期】2016.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4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组建评审委员会,进一步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省基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和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撤销省中医药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省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

撤销省机械工程、化工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4个省高级评审委员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工程师资格交由省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

授权17个设区的市组建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基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济南等5个市组建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济南等3个市组建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省立医院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评审本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申报人数较少的系列,我省不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相应高评委办事机构审核汇总并联系委托评审事宜,经我厅出具委托函后,由高评委办事机构统一报送。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规定,我省撤销省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已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人员,可按经济专业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

国务院取消“双软”认定

国务院取消“双软”认定

国务院取消“双软”认定,税收优惠继续有效么?(2015-08-18 10:55:54)转载▼分类:观察税务筹划业务部【编者按】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了90余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就包括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和备案。

2015年5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进一步明确了软件企业认定取消的相关事项。

然而,这两个文件仅仅取消了此项审批,对于取消后新设企业的的资质及软件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并未予以明确。

那么“双软认定”的取消会不会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呢?这一举措又会给软件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呢?本期华税律师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双软认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近年来,国家为了推进创新性国家建设,鼓励高科技企业尤其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得了较快发展。

税种税收优惠政策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发〔2011〕4号文财税〔2012〕27号文国税发2013年第43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对增值税国发〔2011〕4号文四、转换思路,优化节税安排目前,“营改增”即将收官,国家对于增值税的管理将更加规范,企业可以通过获取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税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4.10.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0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省长陆昊201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

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做实质性审查。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是固化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施规范和动态管理。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及时更新和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目录内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6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计28项)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共计9项)附件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共计48项。

其中,取消34项、下放9项、整合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360000FG-QT-012省发改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2360000GX-QR-016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政确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3360000GX-QT-015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4360000JY-QT-008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权限内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5360000CZ-QR-00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或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6360000GTZY-QT-007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设立、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或扩界申请探矿权协议出让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7360000GTZY-QT-124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人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8360000WJ-QR-007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及部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定行政确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9360000WJ-QT-013省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10360000WJ-QT-043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公布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11360000DS-QT-003省地税局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12360000DS-QT-018省地税局直属局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13360000DS-QT-019省地税局直属局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4360000DS-QT-020省地税局直属局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5360000DS-QT-02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16360000DS-QT-023省地税局直属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7360000DS-QT-024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8360000DS-QT-025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9360000DS-QT-02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20360000DS-QT-027省地税局直属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21360000DS-QT-02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2360000DS-QT-029省地税局直属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3360000DS-QT-030省地税局直属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4360000DS-QT-03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25360000DS-QT-032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6360000DS-QT-033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60000DS-QT-034省地税局直属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8360000DS-QT-035省地税局直属局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9360000DS-QT-03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30360000DS-QT-037省地税局直属局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跨县市区的除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60000DS-QT-03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2360000DS-QT-039省地税局直属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包括: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和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3333004省安监局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34360000AJ-QT-010省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13017省地方海事局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发〔2014〕27号

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90号令解读

90号令解读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主体、“三同 时”制度、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先进性和经费使用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共8条)
u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 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 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 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 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 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 收。
第一章 总则(共8条)
u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 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 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 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 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 理层级。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规定
1.分类监管,严重项目重点监管; 2.各地有权制定分类管理目录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共8条)
u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 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 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 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25
•【字号】闽政文〔2015〕488号
•【施行日期】2015.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
通知
闽政文〔2015〕4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6项(含部分取消)、下放39项(含部分下放和委托事项)、调整25项。

调整后,省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314项。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委托和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或委托的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市、县(区)的沟通联系,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指导培训,确保
下放或委托事项落实到位。

各市、县(区)政府要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衔接工作原则上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承接到位的,过渡期间暂由省级部门审批,避免出现脱节。

附件:
1.取消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附件1
附件2
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

新旧管理办法对比

新旧管理办法对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新《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1994年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2005年对其修订后印发了财政部第27号令,即原《办法》,明确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要求。

经过20年发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达1万多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业务收入近百亿元,形成了一支新兴的会计服务力量。

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短缺的矛盾,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了我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壮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我们进一步改进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和代理记账行业监管.2014年8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先后赴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开展调研,听取代理记账机构、小企业以及地方财政、税务、工商等监管部门对原《办法》的意见。

2015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后形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015年9月,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对修订草案予以完善,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3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
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11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
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1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