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李天一案件的思考
李案的思考
关于李案的思考李天一需要的是拯救,而不是袒护。
对犯罪行为的研究表明,大多数人由于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但少数人并“不吃惩罚这一套”,所以有些人在受到惩罚后仍接连犯案,成为累犯。
如何才能拯救李天一呢?剑桥大学的研究指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是非观,是让其与犯罪绝缘的关键——是非观强的孩子服从法律,自控能力也比一般孩子好很多,相反那些没有是非观的孩子,人数不多却“包办”了大多数不法行为。
经过梦鸽的多次“宣传”和媒体的报道,人们都知道了李天一是个“这也好那也好”的孩子,他学习好、英语好、音乐好、书法好、运动好……。
梦鸽提到这些,意在表示孩子的优秀。
但我们从中看到的却是:这孩子的童年该有多辛苦。
李天一的这些“特长”,真的是他所爱吗?经验告诉我们不可能。
“琴棋书画无所不爱”,这不是孩子的天性,而是典型的由家长主导的童年特征。
这样的主导,为孩子的叛逆期埋下隐患。
对孩子的能力要求越高,孩子叛逆越深心理学认为,青少年叛逆的本质,是“想为自己做主”,童年期家长剥夺了孩子越多的自主,青春期孩子越叛逆,有无数的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
英国心理学家苏珊·奎廉姆解释说:“问题的关键在于,神童们都拥有远超于他们年龄的特殊才智,人们往往将他们当成小大人看待,对他们的期望值过高,给他们施加了太大的压力,剥夺了他们和同龄人一起玩乐的机会,甚至不允许他们拥有普通孩子都有的某些行为习惯。
等这些孩子一进入青春期,他们所受到的压力将全部释放,变为反抗,从而引发各种问题。
”另一方面,梦鸽对孩子的人格却非常放纵以“天才少年”始,以“问题少年”终,这是家庭教育的失败。
父母之“爱”应该少几分喧哗,多几分深沉。
切记别让家庭教育给孩子本该美好的人生埋下隐患!。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启示(2篇)
第1篇摘要:李天一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背后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案件本身出发,分析其中所蕴含的法律启示,以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和预防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案件概述2013年,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过审理,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天一有期徒刑十年。
该案件因其涉及未成年人、社会影响恶劣而备受关注。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司法公正、家庭教育等问题产生了广泛讨论。
二、案件所蕴含的法律启示1.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刑法适用: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
李天一案件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未成年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刑事诉讼法适用: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尽量采取非羁押措施。
同时,对未成年人的审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人道原则,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 司法公正问题(1)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正:李天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审理,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始终坚持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舆论监督下的司法公正:李天一案件在舆论关注下,法院始终保持公正审理,体现了舆论监督在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
这启示我们,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3. 家庭教育问题(1)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李天一案件反映出家庭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2)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结合: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4. 社会预防问题(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李天一案件反映出社会治安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3年,李天一案件作为一起备受瞩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热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李天一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法律对策以及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二、李天一案件概述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
被告人李天一,时年17岁,涉嫌强奸一名13岁女孩。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称为“李天一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李天一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李天一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天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三、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1.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1)家庭教育缺失: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其家庭环境复杂,父母离异,缺乏关爱和教育,导致其价值观扭曲,法制观念淡薄。
(2)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具有重要影响。
李天一案件中,其生活环境复杂,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诱惑,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3)学校教育不足: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关键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学校教育对其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方面关注不足,导致其法制观念淡薄。
2.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对策(1)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制观念和道德品质。
(2)优化社会环境: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净化社会环境,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3)完善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4)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1)提高法律意识:法律教育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抵制犯罪。
(2)培养法治精神: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精神,使其在成长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关于李天一案件的思考目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青少年正常成长及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李天一案件,是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11月19日,历时13小时的李某某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结束,一时间,再次引发群众关注;一、案件背景2013年2月17日,李天一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与18周岁的女子杨某喝酒,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杨某带至宾馆,以帮助杨某醒酒为由开房,后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李天一案件属于性犯罪最为典型的代表类型——强奸犯罪,它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该案中涉案人员共5人,且5人都参与强奸行为故可将该案定性为轮奸,这种团伙轮流强奸比单个人的强奸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但此案中李天一确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受法律保护,故在判刑时法律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刑处罚;二、犯罪成因一主体因素1、青春期的胜利和心理因素:由于青春期面临着心理发育的加速,性生理与性心理处于矛盾的发展阶段,生理与心理的不平衡发展;17岁的李天一便是处于这一发展阶段;2、醉酒状态:案发前李天一等5人与杨某在一酒吧有过醉酒行为,酒精的作用会影响神经系统的功能和心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大大降低自我的控制能力;3、不良的行为经历:李天一轮奸事件爆出之后,网上又爆出李天一曾强奸其英语家教老师;李天一在轮奸事件之前就有过性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得到惩罚,这样更加助长了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二主体外因素1、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使得某些公共场所和行业管理不严,商业性色情活动增多;加之众多的不良性文化泛滥并在青少年的生活中传播得更加广泛和深入,类似李天一这样的青少年极易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习得一些不良习惯,并且积淀性犯罪的想法和意念;2、家庭因素:李天一是着名歌唱家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在教养李天一时倾向于以溺爱的形式,对于他做错的事,父母都尽力为其解决,纵容他的错误;父母对他的教养有着众多的缺陷,过分保护没有使他树立起作为一个男孩该有的责任感、判断力和控制力;众多资料表明,李天一实施性犯罪行为跟“失败的家庭教育”有很大的联系;3、人际交往因素:犯罪行为的产生常常与群体有关,犯罪人的行为也常常受周围人的影响;青少年性犯罪可能是群体成员相互模仿,也可能是受到团体中人的传习教唆;李天一轮奸事件,共有五人涉案,李天一身处该团体中必然会受到影响;三、青少年性犯罪的危害一对实施性犯罪的青少年而言1、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上会给予一定的从轻或减刑处理,但他们青少年犯下性质较为严重的罪行,依然要负刑事责任,并会受到法律的相应惩罚,这对犯罪人的未来是十分不利的,将成为他们日后生活的一个污点;李天一可能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他至少要在监狱度过3年的青春时光,这无疑会严重影响到他日后的人生发展;2、实施了性犯罪后,会给犯罪人的恋爱、婚姻、家庭生活带来严重而持久的消极影响,甚至是人生障碍,其社会回归较为困难;大多数青少年尚未结婚,实施性犯罪并因此入狱后,将严重影响到其将来的婚姻家庭;3、青少年性犯罪也将给犯罪者的家人带来身体和心理的双重打击;父母千辛万苦把孩子养大,都希望孩子能有出息,结果自家孩子竟然犯罪,父母自然会受到严重打击;同时,社会舆论的压力更是有如利剑,青少年犯罪,父母难免被扣上教养不当的帽子;二对被害人而言1、遭到性侵犯甚至被轮奸的被害人将身受伤害,心受残损,进而给女性的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造成破坏,有的甚至造成严重的心理障碍;2、性犯罪见光后将会对被害人的声誉造成极大的伤害,社会的舆论常常在伤口撒盐,进一步损害被害人的自尊,并严重影响被害人婚姻和家庭;3、给被害人的家人带来巨大的打击;知道自己的家人受到残暴的性摧残,是多么令人痛心至极的事情,同时社会的舆论也将波及到家人的心理和行为;四、青少年性犯罪的预防对策一学校发挥学校的教育功能,加强对青少年的性健康教育;学校应摒弃传统思想中封闭的观念,适时的为青少年们提供健康的性教育,帮助青少年揭开性的神秘面纱,避免青少年好奇性而实施性犯罪行为;二家庭重视家庭教育的作用,给予孩子正当的家庭教育,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平台;家庭是个体成长的开端,家庭对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长在孩子的教育过程中,不能过分溺爱,也不能完全持拒绝的态度,要适当的把握家庭教育的尺度;三社会社会应为青少年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传媒、不良书籍等媒介越来越深入青少年的生活,并深深地影响青少年的性心理和性行为;透过李天一案件,我们不得不进行深思,青少年作为祖国的花朵,正是成长和发展的大好时间,却在性犯罪中迷失了自己的大好青春;这些在我们看来是沉重而又惋惜的,但我们无法回避这个现实,而必须勇敢地去面对,并积极地思考这些案件带给我们的震撼和经验,我们必须努力地合民众之力,想出切合实际的可以付诸实践并有利于改变现状的合理措施;。
李天一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李天一等人强奸案。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李天一事件”。
李天一,男,1996年出生,系北京市海淀区某中学学生。
2013年2月,李天一与两名女性发生性关系,被指控强奸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天一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诸多争议,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案件审理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李天一案件引发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
一方面,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是否应该受到与成年人相同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特殊规定?2. 性侵案件审理问题李天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争议。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另一方面,有观点认为,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瑕疵。
三、法律分析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1)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 性侵案件审理问题(1)程序违法问题在李天一案件中,有观点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具体表现在:①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部分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导致法庭对部分证据的认定存在瑕疵。
②鉴定意见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出具了多项鉴定意见,但部分鉴定意见存在争议。
我们应该从李天一案中吸取什么教训明白什么道理
我们应该从李天一案中吸取什么教训明白什么道理?李天一小小年纪一再“犯上作乱”,实在是件非常令人深思、扼腕的事情。
透过这件不太复杂的案件,我们应该有所感悟、有所警醒,至少应该明白一些道理。
在此我们可以既对事又对人做些批评、剖析(既然案件已经公之于众)。
本来按照常理、按照正常的“轨迹”去演进、去发展,李天一一个父母双方都是军队著名歌唱家,具有良好生活环境和优厚生活待遇的孩子,他至少应该是“闪闪的红星”潘冬子的性格和形象,应该是一个很好、很懂事的孩子,应该具有“爱憎分明、立场坚定、爱党爱国爱民、勇于献身”的崇高精神,应该是这样的一个革命后代。
因为你从小受到的就是这样的革命氛围的熏陶……但是,事与愿违,我们所看到的摆在眼前的事实、站在面前的李天一却正好相反。
从媒体所反映的情况看,李天一身上污点不少,不学无术、打人、强奸都沾上了边……这还了得,一个“革命后代”就这样毁了。
通过李案我们至少应该弄明白或比较清楚地知道以下这些问题、道理。
一、大家千万不要把公众人物尤其是著名的公众人物当成“神”,其实他们、她们就是普通人,身上的毛病、思想上的弱点和错误,一点都不会比一般人少。
歌唱得再好、电影电视剧演得再好,那是剧本剧情的安排、是导演的启发和策划,跟演员和表演者应该说根本不沾边。
我们认真看看,在我们这个社会里真正的好人、对社会有巨大贡献、真正勇于牺牲自己一切的人,他们大多数都相貌平平、各方面都极其普通,他们在人群里根本不起眼。
但是,只有他们才是支撑起我们国家和社会的精英,他们才是我们真正应该仰慕的英雄。
中国之所以会出现“艺考”热,出现千千万万的家长们不惜血本、不惜重金、不考虑自己孩子的客观条件,狂热、盲目地让后代去闯“独木桥”、去参加劳命伤财的“艺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虚荣心重、名利心重,他们大多数都不想辛勤劳动,光想着凭借着某些“优势”而一举成名捞取巨大的利益。
这种思想其实很可怕,假如这样的思想泛滥,中国社会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前进的动力。
李天一案件法律启示(2篇)
第1篇一、案件概述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李天一等人强奸案。
被告人李天一、张某某、刘某、李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该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教育、家庭监护等问题的思考。
二、案件的法律启示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重性李天一案件充分暴露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重性。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
2. 法律的严肃性李天一案件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必须依法接受审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了司法公正。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家庭监护责任的重要性李天一案件反映出家庭监护责任的重要性。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负有重要责任。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
4.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李天一案件警示我们,加强法律教育刻不容缓。
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共同承担起法律教育的责任,通过多种形式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5. 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完善李天一案件揭示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方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确保他们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另一方面,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6. 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李天一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舆论对此案的关注和讨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案件的审理和法律的完善。
这表明,社会舆论在推动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三、对策建议1. 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教育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共同承担起未成年人法律教育的责任,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李天一案件法律启示(3篇)
第1篇一、引言李天一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未成年人涉嫌强奸案件。
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不仅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涉及到受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通过对李天一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汲取法律启示,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二、案件背景2013年,李某某(化名)在北京某大学涉嫌强奸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某与其同学李某(化名)等三人涉嫌强奸,其中李某某年龄最小,为未成年人。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舆论纷纷,对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公正等问题提出了质疑。
三、案件审理及法律问题1.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李天一案件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存在不足。
首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实施细则。
其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
2. 司法公正问题李天一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网民对案件审理结果表示质疑,认为存在司法不公现象。
这反映出我国司法公正问题亟待解决。
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公正意识;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案件审理过程公开、透明。
3. 证据问题李天一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受到质疑。
这提醒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四、法律启示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针对李天一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具体措施包括:(1)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明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程序、证据标准等。
(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和关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3)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专门法庭,提高审判效率。
2. 提高司法公正性为提高司法公正性,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公正意识。
李天一事件的教育反思
李天一事件的教育反思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李天一事件的教育反思著名歌唱家李双江的公子违法犯罪成为网络的众矢之的,人们大声疾呼社会教育的缺失,不乏有一部分人为李公子脱,比如著名电视主持人杨澜,但是杨澜经不住社会人的谴责,不得不出来道歉。
那么我们也来思考一个问题:李公子无证驾车肇事打人被劳教一年是不是真的太重了?我不止一次提到过一个叫“小过”的孩子,这个孩子刚刚小学毕业,在春节前打洞进入手机店,偷了六部昂贵的手机和一些其他的钱物,价值两万多元,公安干警被他骗的滴溜溜转,但是24小时候被放了出来,过去没有几天又钻进另一家手机店上大肆偷拿手机等物件,进入派出所十分老实地交待了事情的经过,不到一天时间仍然出来了。
春节后不几天有进入一家超市偷拿了两千多元的钱金和生活用品。
派出所的同志仰天长叹:“我只有24小时的教育的权利。
”法律无奈,执法者无奈,当然家长也无奈。
对于这种孩子的教育是学校吗?老师的说教他们早就领教过,老师的办法是什么?空洞的说教嗤之以鼻,榜样的示范被认为是傻子。
老师有精力对他们进行教育吗?就面前的学校教育是无能无力的,老师的主要任务孩子教学。
老师有能力进行教育吗?没有任何一个人赋予老师权力。
对于这种孩子的教育是社会吗?现在的社会除了劳教并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尤其是农村。
当人们就李公子的事件发生后不负责任地质疑劳教制度的时候,是非考虑到他们对社会的危害。
有一位老同志说:“在我的记忆中,以前那一个人如果受到司法的惩罚,一家人都会抬不起头来,而这个人极对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可是现在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人们在质疑的同时,是不是在容忍?!对于这种孩子的教育是家庭吗?说句实在话,现在青少年犯罪的起因绝大多是家庭的因素。
李公子的家庭只注重了教学,忽视了家庭教育,著名电视主持人戴军的暗示李双江待人的行为的时候,就说明了家长的个性影响孩子的成长。
“小过”的违法犯罪责任完全的家长一首造化的,小过出生在畸形家庭中,受到的教育当然也是畸形,那么他的行为也是畸形的。
对李天一案的法律思考
你我,深深存在这个世界里It`s none of your business !------美国口语一,镁光灯下无秘密?2013年2月22日下午,一则有关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轮奸的消息在网络疯传。
有媒体第一时间向海淀分区工作人员求证此事,之后,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发表微博证实:海淀公安分局昨天晚上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了一名叫…李冠丰‟的年轻男子。
随后,该微博附上了李双江之子李天一的资料链接。
仅在2011年,15岁的“李天一”曾因打人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9月刚刚被解除劳教,仅仅半年后再次被爆出涉及刑事犯罪,网友在纷纷转发之余也不住感慨“这孩子坑爹”。
名人涉嫌犯罪在任何一个国家都非罕事,名人丑闻更是所有媒体都不愿意放过的新闻热点。
报纸大肆报道之际,群众们也纷纷响应,更有甚者津津乐道,幸灾乐祸。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所有报纸,电视,记者们更是对案件当事人的生平背景挖地三尺,一一曝光,不放过一丝卖点,就连案件当事人过去的邻居,朋友,乃至一面之缘的校友,知情人,也突然浮现在各个媒体中,讲述自己对当事人哪怕只有蛛丝马迹的印象。
显然,这一写行为看起来合乎情理,因为每一个人都难免对着他人的隐私哪怕存留着一丝的好奇,然而这样的合理却是建立如此一个前提之下的——即,名人是没有隐私的,尤其涉嫌犯罪的名人。
在这里,我并不打算为所有名人的隐私权辩护,因为娱乐圈规则使然,明星们为了曝光率往往选择用隐私权与媒体换取新闻点。
然而这场你情我愿的交易,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故而明星们在利用媒体让自己名声大噪之时,不能责怪媒体让其在遭受丑闻时臭名远扬。
可是,李天一不同。
他尽管有着名人的所有光环:将军儿子,最小的申奥大使,钢琴金奖……然而,这些原本就加在他头上的荣耀以及他无心进军演艺圈的事实,我们可知,他与媒体之间并非也无须是娱乐圈中互利双赢的关系,除去他所有的光环,李天一只是一个年满16岁涉嫌犯罪的普通孩子,他和媒体的关系,更像我们每一个普通人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选择对媒体保持沉默,我们可以对媒体毫不留情关上家门。
法律传奇案例心得体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石,始终承载着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向往。
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长河中,涌现出了许多具有传奇色彩的案例,它们以其独特的魅力和深刻的启示,激励着我们不断前行。
本文将结合一起法律传奇案例,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二、案例概述这起案例发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涉及一起复杂的经济纠纷。
当事人王某与陈某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明陈某违约。
然而,陈某也提出了反驳意见,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最终判决王某胜诉。
这起案例之所以具有传奇色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案件本身具有复杂性。
涉案双方当事人关系复杂,涉及合同、证据、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
2.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展开激烈辩论,充分展示了法律辩论的魅力。
3.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公正裁决,彰显了司法公正。
4. 案件判决结果具有深远影响,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
三、心得体会1. 法律的力量这起案例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的力量。
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
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这起案例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公正裁决,彰显了司法公正。
正是有了法律的存在,才能让当事人权益得到保障,让社会秩序得到维护。
2. 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在这起案例中,王某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明陈某违约。
正是这些证据的存在,使得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胜诉。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重收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3. 法律辩论的魅力法律辩论是法律职业人士必备的能力。
在这起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展开激烈辩论,充分展示了法律辩论的魅力。
法律辩论不仅有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还能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
4. 公正司法的必要性公正司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李天一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3年6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李天一等人强奸案。
被告人李天一,男,17岁,系北京红黄蓝艺术幼儿园教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8岁,被告人李某乙,男,18岁,被告人王某,男,18岁,被告人张某,男,17岁。
此案因涉及未成年人,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二、案件事实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李天一、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小区一居民楼内,共同将被害人(女,13岁)带至该楼一层,在被害人醉酒后,被告人李天一、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次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李天一、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对其进行了讯问。
被告人李天一、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李天一、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
其中,被告人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虽然法律对其刑事责任有所限制,但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犯罪客体本案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和人身权利。
被告人李天一、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在被害人醉酒后,未经其同意,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性权利和人身权利。
3. 犯罪主观方面被告人李天一、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具有犯罪故意。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4. 犯罪客观方面被告人李天一、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在被害人醉酒后,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5.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李天一、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李天一案件钻法律空子(3篇)
第1篇一、引言李天一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空子等多个敏感话题。
在这起案件中,李天一及其同案犯利用法律空子,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空子、道德困境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法律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3年,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
经过调查,发现李天一与其同案犯曾对一名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天一及其同案犯却试图利用法律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法律空子1. 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天一及其同案犯正是利用这一条款,试图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
2. 证据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导致部分指控无法成立。
李天一及其同案犯以此为借口,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3. 被害人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李天一表示谅解。
这一情况使得李天一及其同案犯在法庭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支持。
四、道德困境1. 未成年人保护与法律制裁的矛盾在李天一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法律制裁之间存在着矛盾。
一方面,法律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对于犯罪行为,法律又必须给予严厉的制裁。
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道德困境。
2. 法律空子下的道德失范李天一及其同案犯利用法律空子,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更是对道德的挑战。
在法律空子下,道德失范现象愈发严重。
3. 社会信任危机李天一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制裁方面存在的问题。
这不仅让公众对法律制度产生质疑,也加剧了社会信任危机。
五、对策与建议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处罚标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李天一案件法律伦理分(3篇)
第1篇一、引言李天一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案件涉及的法律伦理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伦理的角度,对李天一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法律伦理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背景2013年,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
案件曝光后,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李天一被认定犯有强奸罪,但因其未成年人的身份,法院对其进行了轻判。
然而,案件并未因此结束,社会各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质疑,认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过于宽松。
三、法律伦理问题分析1.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等基本权利。
在李天一案件中,法院对李天一的轻判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质疑。
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过于宽松,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另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又过于严格,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在犯罪后无法得到有效改造。
2. 法律适用问题李天一案件中,法院对李天一的轻判引发了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
一方面,法院认为李天一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处罚;另一方面,李天一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如何在法律适用中平衡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成为法律伦理问题之一。
3. 法律监督与执法问题李天一案件中,警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当的行为,如刑讯逼供等。
这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社会对法律监督和执法问题的质疑。
如何在执法过程中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法不当,成为法律伦理问题之一。
四、完善法律伦理的建议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针对李天一案件所反映出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建议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1)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罚力度,对严重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关爱和引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3)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成因(2篇)
第1篇一、引言李天一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性侵问题,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适用、家庭教育等方面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成因的角度,对李天一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二、法律成因分析1. 立法层面(1)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在李天一案件中,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模糊地带,如对“性侵”的定义、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等缺乏明确界定。
(2)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然而,在李天一案件中,由于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定性为性侵,引发了是否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的争议。
2. 司法层面(1)司法理念存在偏差。
在李天一案件中,部分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态度,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偏差。
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存在误解,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轻判现象;另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受害者权益保护不够重视,导致受害者难以得到公正的对待。
(2)司法程序存在漏洞。
在李天一案件中,部分司法程序存在漏洞,如证据收集、鉴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
3. 社会层面(1)社会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度较高。
在李天一案件中,部分社会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度较高,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舆论导向对案件处理产生了一定影响。
(2)家庭教育缺失。
在李天一案件中,部分家庭教育缺失,导致未成年人缺乏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这种家庭教育缺失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土壤。
三、结论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成因是多方面的,涉及立法、司法和社会等多个层面。
针对这些成因,我国应从以下方面加强法律制度建设: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明确“性侵”的定义和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
从李天一案看律师职业伦理
从李天一案看律师职业伦理近年来,一桩备受关注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讨论和思考。
这桩案件就是中国著名律师李天一在2016年被指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在这起案件中,律师以其专业身份和法律知识参与案件的辩护和处理,引发了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诸多争议。
通过对李天一案的剖析,人们得以更深入地了解律师职业伦理所面临的挑战和考验。
首先,作为执业律师,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
在李天一案中,其为涉嫌杀人罪的被告提供辩护,并借助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为被告争取法律利益。
这一行为本身是律师履行职责的过程,符合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然而,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面临诸多道德困境。
例如,律师是否应当为被告辩护,是否应当竭尽全力争取无罪释放等问题,都需要律师深思熟虑,并在法律和道德框架内谨慎处理。
其次,律师在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注重自身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
在李天一案中,律师在辩护被告的过程中,不仅需关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还需考虑案情的社会影响和公众舆论。
律师作为法律界的代表,除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应当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得以谋取私利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律师在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之间需要平衡,做出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决策。
再次,律师在处理高风险案件时,需要审慎思考和规避潜在的职业风险。
在李天一案中,律师承担了为被告辩护的重任,需要面对严格的法庭审判和公众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审慎分析案情,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切勿轻率从事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行为。
律师职业伦理要求律师冷静客观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干扰和影响,坚持维护职业尊严和法律尊严。
综上所述,从李天一案可以看出,律师职业伦理是律师执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律师在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注重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秉持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审慎处理高风险案件,维护法律尊严和职业尊严。
只有不断加强自律,提高专业素养,律师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李天一案件思考
李天一案件思考研究报告作者:李健辉、李少军、曹林盛目录1、前言2、讨论3、思考关于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的思考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网络上批判大潮。
一时间,批判者多、骂人者多,大有一种不杀李天一、不置李双江于死地绝不罢休的态势。
随之而来的,又开始了对梦鸽的批判和谴责。
记者李蒙古对媒体的如此作法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但由于他使用了“网络暴民”的词眼,导致了一片骂声。
国内施工律师也都为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但笔者认为:仅从法律角度上分析大都正确,但此案目前有几个问题应该引起深思。
一、李天一涉嫌强奸犯罪,现处于侦察阶段,即李天一目前只是犯罪嫌疑人,不能称为罪犯,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不管网民如何愤怒,都不应该违反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涉嫌犯罪的怀疑对象。
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
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规则,它的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使社会民主生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关于李天一案件的思考目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青少年正常成长及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李天一案件,是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
11月19日,历时13小时的李某某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结束,一时间,再次引发群众关注。
一、案件背景2013年2月17日,李天一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与18周岁的女子杨某喝酒,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杨某带至宾馆,以帮助杨某醒酒为由开房,后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天一案件属于性犯罪最为典型的代表类型——强奸犯罪,它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
该案中涉案人员共5人,且5人都参与强奸行为故可将该案定性为轮奸,这种团伙轮流强奸比单个人的强奸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
但此案中李天一确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受法律保护,故在判刑时法律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刑处罚。
二、犯罪成因(一)主体因素1、青春期的胜利和心理因素:由于青春期面临着心理发育的加速,性生理与性心理处于矛盾的发展阶段,生理与心理的不平衡发展。
17岁的李天一便是处于这一发展阶段。
2、醉酒状态:案发前李天一等5人与杨某在一酒吧有过醉酒行为,酒精的作用会影响神经系统的功能和心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大大降低自我的控制能力。
3、不良的行为经历:李天一轮奸事件爆出之后,网上又爆出李天一曾强奸其英语家教老师。
李天一在轮奸事件之前就有过性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得到惩罚,这样更加助长了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
(二)主体外因素1、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使得某些公共场所和行业管理不严,商业性色情活动增多。
加之众多的不良性文化泛滥并在青少年的生活中传播得更加广泛和深入,类似李天一这样的青少年极易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习得一些不良习惯,并且积淀性犯罪的想法和意念。
2、家庭因素: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在教养李天一时倾向于以溺爱的形式,对于他做错的事,父母都尽力为其解决,纵容他的错误。
李天一教育失败案例(2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教育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然而,在教育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教育失败案例,值得我们深思。
本文将以李天一教育失败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教育失败的原因,以期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李天一,男,出生于1990年,原系某知名大学学生。
2013年,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教育体系存在的严重问题。
三、案例分析1.家庭教育缺失李天一的教育失败,首先源于家庭教育的缺失。
在他成长的过程中,父母忙于工作,很少关心他的学习和生活。
这种缺乏关爱和引导的家庭环境,导致李天一性格孤僻、自我中心,缺乏责任感。
2.学校教育失当李天一所在的学校,过分注重升学率,忽视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在学校里,李天一成绩优异,但道德素质、人际交往能力等方面却存在严重缺陷。
此外,学校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视不足,导致李天一在心理上无法承受压力,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环境因素李天一所处的时代背景,也是导致其教育失败的重要因素。
在这个物质丰富、信息爆炸的时代,青少年面临着诸多诱惑。
网络、游戏等不良信息对青少年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他们在价值观、人生观上出现偏差。
4.法制教育缺失李天一在成长过程中,法制教育严重缺失。
他对法律的认识模糊,缺乏法律意识。
这使得他在面对诱惑时,无法正确判断是非,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四、教育失败启示1.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成长至关重要。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引导,培养他们良好的道德品质。
2.优化学校教育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素质、人际交往能力等。
同时,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正确面对压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3.净化社会环境政府、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净化网络环境,加强对不良信息的监管,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李天一事件中的反思
李天一事件中的反思9月26日,备受关注的李天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
其实,李天一在2011年就因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豪车,并且与人纠纷谩骂、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驾驶车辆,最后被由政府收容教养一年。
李天一屡次犯错和他的家庭背景以及所受的教育时分不开的。
李天一是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
作为名人的儿子,做什么事情都容易引起关注。
这可能也给李天一某种无形的压力。
李双江老年得子,也自然对李天一十分痛爱以至于最后发展成为溺爱。
后来李天一到美国学习,在没有父母陪伴的情况下李天一更是比较自由,不知不觉地接受了美国的一些思想。
这些都是使他后来犯罪的原因。
通过李天一的事件也给广大的中国家长敲响了警钟。
现在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是独生子女,有些父母对子女比较溺爱,对于孩子的要求都百依百顺。
而另一些父母则习惯用暴力对孩子进行教育。
这些错误的教育方式都不利于青少年的身心成长。
此外,一些学校教育中实施的“重智育轻德育”,知注重孩子的成绩而对其思想教育不够,最终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间接因素。
从李天一的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一个奔波忙碌的身影,那就是李天一的母亲。
梦鸽一边忙着为李天一求情,一边忙着道歉。
尽管在为儿子辩解的过程中做出了一些不合理的事情。
这也让一些公众认为她过度袒护自己的儿子。
但是就像绝大多数动物那样,保护孩子只是作为母亲的一种天性。
我们不能够强制要求她在对待这件事情上保持完全的理智和正义感。
公众在保持自己的愤慨的同时也应该对梦鸽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理解。
不过李天一犯了错是真的,他被判刑也是理所当然的。
既然生活在这个社会上,就会被社会上的法律的道德所约束,谁也不可能跳出这个圈子为所欲为。
作为母亲在儿子犯了错的时候要做的不是要想尽办法帮儿子逃避惩罚,而应该让他从错误中吸取教训,重新做人。
对于李天一十年的判决,有些人认为轻了,也有些人认为合理。
的确,对于同一件事情,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得出各自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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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天一案件的思考【摘要】近期传得沸沸扬扬的李天一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批判大潮。
在媒体曝光事件的整个过程中,除了要看到社会公众对道德维护的善良感情,还应看到,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对道德底线的维护对法律的冲击。
该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就本事件中公众行为产生的原因及所触及的法律问题简要分析。
【关键词】刑事责任;无罪推定;隐私权李天一涉嫌轮奸案件发生以后,媒体介入,舆论宣传,社会反响如此之大,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何以会有这样的社会效应,这种现象是否正常?抛开个人主观情感因素及对公众对这一案件的态度,我们应理性看待这一案件,深入社会层次进行分析,以法律视角理性从程序到实体方面分析在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层次分析——原因首先,从社会角度,李天一案件之所以有如此大的社会反响,是公众对名人过高的期许度与现实落差太大的产物,因为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的儿子,他违法犯罪就显得“不应该”,大家从感情上难以接受我们奉为偶像的明星的儿子触犯法律底线,因此,与其说,公众通过媒体发表的各种过激言论是对李天一的行为表达愤慨,毋宁说是公众对其明星父母的教育方式不满的宣泄。
其次,从李天一个人角度,他还未满18岁,却涉嫌犯强奸罪,强奸罪在我国刑法上是较重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对受害者侵害较大,而且严重冲撞了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公众难以接受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群情激愤在情理之中。
再次,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之快及范围之广,使得这些较敏感事件得到了越来的越高的关注度。
因此,不难解释该事件何以会引发如此强大的舆论热潮。
二、法律视角剖析——存在的问题(一)程序上的漏洞1、公安机关过早披露李天一涉嫌犯罪的案情和审讯细节,属于程序上的失误。
在案件发生之后,媒体舆论便立刻将李天一的个人资料及家庭背景全部公开。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天一如果经审判确定已经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但李天一刚刚17岁,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公开审理。
但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却忽视了对涉案未成年的保护,并公开当事人信息,此为社会舆论的直接根源。
2、舆论对“李天一犯强奸罪”的定性的错误,属于程序把握的不到位。
李天一虽涉嫌强奸犯罪,但现处于侦察阶段,依据2012年3月1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即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
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李天一目前只是犯罪嫌疑人,不能称为罪犯。
无论公众情感如何愤慨,舆论怎样炒作,都不该忽视这一程序性规定,这也是对无罪推定原则准确把握的要求;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它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舆论媒体应尊重这一原则,客观对待李天一涉嫌强奸案件。
(二)实体上的问题1、公众舆论对涉案当事人人格权的侵害首先,舆论侵害了李天一及其家人的隐私权。
先不论李天一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网络媒体将李天一曾经被劳教一年,获释刚刚4个月,因屡次违纪被外国某冰球学校开除,冲撞小学同学然后私了,殴打彭姓夫妇等等丑事都报道出来,还举例说明他是如何地自负和娇生惯养,并对李双江夫妻公开进行批判并披露其生活情节的做法属于侵犯个人隐私行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公开披露个人隐私是违法行为。
李天一虽是名人之后,但他享有与普通人一样的隐私权,其父母李双江夫妇也一样享有隐私权,他们的隐私权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公众应停止这种无限制的曝光隐私行为,我们不能因为担心司法不公,一心想捍卫正义的同时却靠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来维持对事件的关注,这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其次,过度宣扬当事人信息涉嫌侵害当事人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不论社会公众出于何种立场,其擅自公布李天一及其父母隐私的行为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状态,应当认定为侵害李天一及其父母名誉权的行为。
2、强大舆论力量对未成年权益的侵害从案情曝光,网友转发,仅仅一个名人效应就让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黯然失色,甚至在这场全民参与的活动中,我们即使手持法律,也无法找到应当为此承担的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从这些法律规定看,媒体上关于李天一事件的那种疯狂的曝光和讨论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相较其他国家在处理此类问题上的司法实践,例如英国:英国1989年儿童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公布旨在或者可能识别以下事项的材料:任何涉及治安法院可以依照本法行使其关于该儿童或者任何其他儿童的任何权力的诉讼程序的儿童;涉及上述任何诉讼程序的儿童的住址或者所在学校;日本少年法明确规定报纸及其他印刷品不得刊登被提起公诉者的姓名、年龄、职业、住所、相貌等资料,也不得刊登可能推断出该人是被交付家庭裁判所审判的少年的消息或照片;2008年9月,澳大利亚悉尼一家电台主持人阿兰·琼斯因在其节目中透露了一起杀人案件中某个少年犯的名字,结果被法庭判决有罪。
该电台也被判处罚金。
但是在我国相关立也尚不健全,“法不责众”的实践原则也有一定社会影响,所以,这就需要全社会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3、媒体公布推测李天一涉嫌打人属加重情节不符合刑法规定很多人将李天一在2011年的打人事件认定为构成累犯的情节。
刑法上的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但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刑事处罚。
李天一尽管受过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也不能对此次涉嫌犯罪的刑事审判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
而且法律也明确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即使重复犯罪也不适用累犯加重处罚。
所以,很多有关媒体以李天一受过劳动教养为由推断此案应对李天一加重处罚是错误的。
且在媒体上公开推断刑事审判结果是对法律不尊重的的做法。
三、启示我们说,法律的本质在于对公众政治权利的限制,防止权力机关对公民权利的随意践踏和侵犯,但是在“李天一涉嫌强奸案”事件中,公众的过激反应及司法机关的不严肃行为几乎完全背离了这一本质。
很多人心存疑虑,我们的法律究竟解决了什么问题?我们不妨站在不同的立场看待这一问题:站在原告的角度,社会公众同情其受到的伤害,我们要求法律惩罚违法行为,法律要保护其被他人侵害的权益,此时法律的任务和目标是减少相似案件的再次发生,人人自律,社会和谐。
要达到这个目标,我们需要解决三类人的问题:原告、被告及边际群体。
我们希望法律让原告尽量减少精神和物质上的伤害,让被告受到法律的惩罚,让边际群体放弃未来犯罪的想法。
这三者通常有一个逻辑关系,那就是被告被惩罚的力度越大,原告所受到的伤害的补偿越多,边际群体越容易放弃犯罪的想法,所以问题演变成了我们如何确定惩罚的力度。
显然,在本案中,法律及边缘群体对原告的保护极大的伤害到了被告的基本权利,但是这不影响法律的这一初衷,只是在看待这一问题上,我们缺少了那么点理性;站在第三者或者被告的立场上,法律要给他改过的机会。
但是很多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的纵容,使法律所给予的改过机会成为其再次犯罪的动因,这个时候法律的使命就变成了杜绝这种不负责的纵容。
看起来这两种立场似乎是完全相背的,但事实上并不矛盾。
还是回到本案中,在“李天一涉嫌强奸”事件发生后,我们希望我们的法律给予他惩罚,这是公众情感要求及刑法惩罚犯罪目的的共同要求,但公平起见,这种惩罚必须合理且要兼顾给他改过机会的同时,而且还要杜绝他再犯可能,这又是法律第二个使命使然,在本案中我们需要解决好的问题是究竟如何平衡不同立场的当事人的权益。
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须谨慎审度,既要保护公众情感,维护法律正义,还要保障李天一的作为普通未成年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最后,我们还应认识到法律的初衷在任何时候都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权益,评价李天一案件,不能背离法治。
我们说在李天一涉嫌强奸案件中,存在这些程序实体上的漏洞,但不能就此否决我们法律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因为出现在本案中的冲突是公众的权利与个人权利的冲突,是法治文明进步的必然,至于一国法律是否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需要的是整个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和共同尊重,特别是在我国,我们的目标是建立法治社会,这就更要求我们的社会成员在行使个人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权益,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行使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等权利时都应在合理合法的限度,不得越界,否则,正义将不正义,公平也将不公平。
【参考文献】[1]罗天华.对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3]李斌.从法律的角度看媒体对李天一案件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