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含规章制度起草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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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依法治企,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维护,加强规章制度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制定,以公司名义发布,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普遍适用于公司内部的企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机场地区公共事务管理规范性文件。

规章制度按照管理层级依次分为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一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是指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对公司各主要专业领域的管理原则、审批权限、面临的重大风险点及控制措施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管理制度是指对公司具体管理事项进行规范的文件,包括管理办法、管理细则和管理规范。

低层级规章制度不得与高层级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三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集团公司直属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法务审计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规章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规章制度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强化规章制度制定、执行和维护的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制定和落实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三)牵头组织规章制度草案审查;

(四)参与解决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冲突;

(五)牵头组织规章制度梳理工作,定期进行规章制度汇编;

(六)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规章制度审议、发布的程序性工作。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拟订、执行和日常维护,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五条(制定原则)

规章制度应当适应企业的内外部环境,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思路进行提炼、升华和固化。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最终实现企业的规范化科学管理,促进依法合规企业文化的养成,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条(基本要求)

规章制度应当具备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合法性是指符合规章制度的属性要求且属于起草部门职权范围;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无抵触,且与公司基本价值观、战略及现行规章制度保持一致等。

可行性是指具有可操作性;与其他规章制度能有效衔接和匹配;有配套工作机制和措施等。

规范性是指在结构、体例和文字方面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起草技术规范》(附件一,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等。

系统性是指有明确的体系性考虑,在规章制度体系框架中有明确的定位,注意与相关规章制度的协同配合关系等。

第七条(立项申报)

各职能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框架和下一年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实际需求,填写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表(附件二),于11月底前送交法务审计部。

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应包括规章制度名称、主要内容、依据、目的和必要性、进度计划等内容。

第八条(立项协调和审批)

法务审计部负责对各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综合协调,形成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草案,报经总裁审核,由行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九条(补充立项)

对规章制度已列入年度计划,因情况变化而需要调整,或虽未列入年度计划但亟需制定的情况,由法务审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一致后报批。

第十条(草案起草)

根据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的安排,规章制度草案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牵头部门。

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体例和内容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意见有重大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草案审查)

规章制度草案形成后,起草部门应将草案和起草说明送交法务审计部。起草说明应包括草案起草的依据、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征求意见的情况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法务审计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审查处理)

规章制度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务审计部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提交审查:(一)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审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

(三)起草说明缺乏必要的内容或相关材料的;

(四)有关部门或单位对草案的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起草部门的情况。

第十三条(审议、批准)

审查通过的规章制度草案经起草部门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以下审批程序报送审议、批准:

(一)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按相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基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一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一般管理制度经总裁审核,由行政办公会审议批准。一般管理制度中的操作细则和管理规范也可由总裁或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四)机场地区公共事务管理规章制度经总裁审核,由行政办公会审议批准。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按相关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发布和检索)

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经集团公司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印发,并送交法务审计部留存。

法务审计部应会同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做好规章制度在集团公司内网的发布工作,便于员工检索、查阅。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五条(宣传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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