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报告厅管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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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报告厅管理和使用规定(试行)
多功能报告厅(二号楼一层)是学校开展校园文化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重要公共场所,为加强多功能报告厅管理,进一步规范多功能报告厅场地及设备使用,确保安全、有效、合理、文明的使用报告厅,特制定规定如下。
第一章场地管理
第一条多功能报告厅(二号楼一层)是学校开展校园文化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重要场所,由总务处电教中心具体负责报告厅的调配使用、日常管理、设备维护等。
第二条报告厅原则上只对我校各单位开放使用,可用于大型报告会、大型会议和大型文艺演出以及校领导特别批准的其他活动。使用单位需对活动主题及内容健康合法性负责,严禁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三条报告厅的使用遵循先申请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总务处将按照申请时间顺序进行统筹安排和调整。校内活动原则上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调配,若校内活动发生时间上的冲突,优先保证校级活动。
第四条凡需使用报告厅的单位(或部门),应提前向总务处提出申请。
第五条如遇重大会议及突发活动,请各部门至少提前24小时申请。
第三章使用要求
第六条使用单位(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场活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学生组织举办的活动,必须有指导教师全程参与指导和管理。正式活动前的彩排,必须于彩排日20:00前结束。
第七条使用单位在布置场地和举办活动的过程中,必须服从报告厅管理人员的安排,自觉爱护报告厅所有设施设备。使用者应维持报告厅原有的布置,如确实需要变动相关布置需征得报告厅管理人员同意,并于活动结束后恢复原样。
第八条使用单位必须注意用电安全。严禁在报告厅私拉乱接电线及使擅自用自带的电器设备。如确有增加相关设备的,经总务处同意后由电教中心统一安装操作。报告厅内的灯光、音响、投影仪等相关设备必须由专门工作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第九条多功能报告厅控制室由电教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控制,活动单位不得私自动用控制室内相关设备,不得将控制室用于活动准备的场所等。
第十条使用单位必须注意消防安全。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报告厅。在布置场地和活动过程中,严禁在报告厅内使用明火,严禁在报告厅和设备控制室内吸烟,严禁私自动用报告厅内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在报告厅组织开展活动应该做好相关的协调和安全保
卫工作,须提前制定安全预案(含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布置场地过程中,应使用便于清理的辅助材料。不得使用双面胶或不干胶等不易清除的粘贴工具和宣传资料,地面标志粘贴不得使用
容易留下痕迹的透明胶带,不得在墙壁和地上乱涂乱画,违者按照规定自行予以清除并按照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要文明使用多功能报告厅及其附属的后台、设备控制室,在布置场地和举办活动过程中不得随地乱扔垃圾和杂物。
总务处不负责单位或个人物品保管。如临时存放于报告厅内的财物出现遗失、破损,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后台、设备机房不得用于长期储存活动用品及杂物,活动结束后应立即将活动相关物品予以清退。
第十四条报告厅使用完毕之后,使用单位须恢复报告厅、后台、设备控制室的卫生,归位所有设施设备,并与电教中心管理人员交接。如经电教中心管理人员查验,发现相关设施设备损坏的,使用单位及责任人须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活动单位违反本章规定,且不服从电教中心管理的,电教中心将视具体情况严重程度,酌情收回或限制多功能报告厅该次活动的使用权,下调使用单位未来预借报告厅的优先级别,并将违规情况通报校领导。
第十六条活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害的,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活动单位及责任人须负责将损害结果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学校将视损害情节严重程度,保留依法追究相关损害责任人有关责任的权利;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电教中心要定期对报告厅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有损坏的设施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电教中心要配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多功能报告厅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排查各种火灾安全隐患,保证多功能报告厅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电教中心所有。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