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外出进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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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医务人员外出进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医院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完善人才梯队建设,合理、有序的安排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外出进修学习,促进医院良性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拟选送外出进修学习者必备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过硬。热爱医院和本专业,思想进步,业务素质较高,能安心本专业的学习和工作,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科室及医院的工作,且具备一定的培养潜质。
(二)必须具备执业资质。1、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或护士资质或相应的资格证书;2、进修者必须具备在我院执业资质,新聘专业技术人员在试用期或执照未变更到本院时不得进修。
(三)未晋升中级职称的医务人员,原则上不派出进修学习。但因科室或医院业务发展需要必须进修学习的人员,经科室讨论同意,科主任书面材料推荐,经科教科审核报医院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可提前安排进修学习。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或上年度未发生院内专家认为有明显过错的医疗纠纷者。
二、办理外出进修程序及规定
(一)一般程序:个人申请科室同意科教科审核分管院长批准签订《医院进修责任协议书》
(二)进修借款规定:6个月以内省内进修者3000元,外省者4000元;12个月以内省内进修者5000元,外省者8000元。
(三)外出进修学习报销标准:1、住宿、伙食等补助:省内者20元/天、省外者30元/天,在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2、车旅费:进修6个月以内(含6个月),报销往返交通费各2次;进修1年者,可报销往返交通费各4次,超过部分自理;特殊情况(如考职称、迎接检查)除外。报销的车票只限硬卧票面额,低于硬卧票面额的交通费给予全额报销。
(四)申请进修人员必须先填写《医务人员进修学习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科教科,由科教科审核上报分管院长批准,并签定《进修责任协议书》后实施。按进修医院要求时间提前一周办理外出进修学习相关手续。离院前医生须到医务科、人事科备案,护士须到护理部、人事科备案。
(五)当年进修计划因故未实施者,第二年如需进修者必须重新申报。
(六)进修单位的确定原则由科室或个人联系,优先考虑本省内距离近、收费低、有专业特色的单位。
(七)临时决定的短期(一般为1至3个月)进修学习或培训先由本人申请或凭会议通知,科主任签字同意并安排好科室工作,经科教科审核签字,分管院长批准后可外出学习;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外出还须经院长同意。
三、相关规定
(一)要求进修人员拟进修医院应为国内或省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三级医院及专科医院,或者是所进修学科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跨学科进修,确因医院或科室工作需要等原因,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进修人员必须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按时返回单位上班。不得随意更改进修专业、不得随意提前终止或延期进修,如确因医院或科室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专业或提前终止、延期进修者,须经科室主任、科教科、院领导逐级批准。
(四)经医院批准的长、短期进修学习人员外出前,须到科教科签定协议,并到人事科办理外出学习相关手续。进修学习期间费用及工资福利待遇,按医院人事科、财务科相关规定执行,不享受奖金(三个月内短期进修者除外)。
(五)进修学习期间,因违反进修医院的规章制度或医疗行为过失被进修医院退回医院者,进修费用由进修者全额承担,5年内不得提出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参加学术会议的申请。
(六)进修一年者回院后休息3天,半年者休息2天,短期者休息1天,不按时上班者以旷工论处。
(七)进修完回院2月内必须报账,每延迟1个月报账者按5%扣缴滞纳金,以此类推。
四、进修学习后管理规定
(一)进修学习结束返院后,应及时到科教科、医务科或护理部、人事科报到,办理销假相关手续,并将新的信息和学习内容以书面形式报科教科,提出改进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必要时可安排院内讲座。
(二)进修返院后一周内将结业证书、鉴定表复印件及汇报材料交科教科存档,否则不予报销进修学习费用,并取消下次外出进修学习机会。
(三)进修者回院后在临床工作中应积极开展并推行新技术、新业务。科院将对进修回院后1到2年内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有突出贡献者给予相应奖励。
(四)进修后必须在本院服务,服务年限:进修6个月以内者不低于5周年,12个月及以上者不低于8周年,否则按违约处理。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来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为准。
科教科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