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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市城市化进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其继受单位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范围内的城建区域。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廊坊市人民政府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城中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竞标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五条廊坊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规划、房屋拆迁管理、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房产、民政、公安、法院、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和乡(镇)、办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定城中村整体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

2、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及配套政策;

3、督促、检查、知道区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八条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2、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

3、组织城中村改造开发权主体的资格审定和招投标选定工作;

4、协调、指导区领导小组实施城中村的改造工作;

5、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区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详细计划;

2、审查城中村改造方案;

3、组织城中村改造前期实施及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4、组织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工作;

5、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相关问题;

6、督导乡(镇)、办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十条乡(镇)、办领导小组的职责:

1、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前期调查、市场调研等准备工作,掌握城中村拆迁及土地现状;

2、知道存(居)民委员会起草城中村改造方案;

3、对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城中村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上报城中村改造申请,经乡(镇)、办领导小组和区领导小组、狼发给会死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逐级批准后,由城中村村(居)民委员会提请市规划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根据市规划部门编制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城中村承村(居)民委员会起草城中村改造方案。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

2、城中村改造实施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3、城中村改造的项目范围、性质和投资规模;

4、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的方法及途径。

第十三条城中村村(居)民委员会起草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在乡(镇)、办领导小组德组织、指导下进行,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区领导小组对城中村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应当将方案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厉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区领导小组对城中村改造方案审查同意后,上报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区领导小组根据批准实施的城中村改造方案,发布城中村改造招投标公告。

区领导小组应当对参加城中村改造的招投标企业资金、资质、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相应要求的可确定为城中村改造的候选招投标企业。

第十六条区领导小组将审查确定的城中村该改造候选招投标企业名单,报经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定批准后,由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会同区领导小组组织城中村改造招投标选定工作。

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候选招投标企业中标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手续。

各级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对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八条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城中村改造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有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转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安置村民回迁房占用的土地收取的全部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改造项目占用的土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80%,用于房屋拆迁补偿支出;其他改造项目占用的土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20%用于补助被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其他地方行政事业型收费,安置村民回迁住房的建设项目,免予缴纳;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且急需住宅的城中村村民,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以成本价格购买14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1套。

第五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向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城中村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补偿的对象为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被拆迁物设置了租赁、抵押和担保法律关系的,不影响拆迁工作进行。有关补偿问题由当事人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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