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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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际港务(集团)公司,各有关经营服务企业:

根据上海市外经贸委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经贸口岸 [2003]804号),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加强对集装箱疏港的管理,规范疏运收费行为,现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一、《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二、集装箱疏运收费标准

上海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一:

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港对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行为,根据《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和《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的疏运是指按《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和《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对外贸进口集装箱的疏运。本市承接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服务的收费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外贸进口集装箱的疏运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集装箱疏运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的需要,在规定的标准内实行下浮。

第三条计费单位及办法

一、集装箱以箱为单位,以20英尺标准箱和40英尺标准箱为计算单位。

二、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三、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以1计费吨为计算起点,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四、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起码收费额为10.00元。

五、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

六、对疏运的集装箱,港方应开具疏港单并根据进口舱单提供的内容,注明箱内货物重量或体积。凡进口舱单没有提供箱内货物重量或体积数的,集装箱疏运服务单位在计收相关费用时按20英尺集装箱折算25立方米、40英尺集装箱折算55立方米计算。

第四条集装箱疏运收费实行包干。包干范围:港区至港区外疏港堆场的汽车运输费、堆场内的重箱下车费以及整箱提运时的上车费。

第五条集装箱拆箱包干费

一、进入堆场的集装箱需要拆箱的,应按照外贸进口集装箱交付条款规定,以港方集装箱货物仓库条款(CFS)为交付方式的,向船方计收拆箱包干费。以港方集装箱堆场条款(CY)或收货人库场条款(DOOR)为交付方式的,应由货方或其代理人委托拆箱并承担费用,未经货方或其代理人委托的,不得收取拆箱包干费。

二、集装箱拆、装箱包干作业内容按交通部发布的《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执行。

三、集装箱箱内货物的单件重量超过10吨的为笨重货物,堆场在拆箱时需使用大型机械设备的,除计收拆箱包干费外,另按重量吨计收大型机械使用费。

四、集装箱拆箱后货物发生转栈的,按规定计收转栈费;如需由堆场派出操作人员在卡车上进行拆、码垛等作业的,按实际发生的作业项目计收拆、码垛费用。

第六条集装箱堆存保管费

一、集装箱及货物自进入堆场之日起至提离堆场的当天止,应扣除规定的免费堆存期后,按实际堆存天数计收堆存保管费;遇有被海关、检验检疫查验的集装箱,查验当天免收堆存保管费。堆存保管费不实行累进计费。

二、冷藏集装箱在堆场存放期间,按相应箱型(货类)计收堆存费;需提供制冷服务的,按实际制冷天数计收冷藏集装箱制冷费。

三、堆场存放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在夏季(6月-9月)应当按规定对存放的集装箱进行喷淋,并计收喷淋费。

四、疏运集装箱进入堆场存放超过10天未提离的,除按规定计收堆存保管费外,需要进行搬移的可加收一次搬移费;超过一个月以上未提离的,可加收二次搬移费。

第七条疏运当天发生的集装箱堆存、制冷、喷淋等费用由承接疏港集装箱的堆场按有关规定计收,港区不得重复收取。

第八条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在堆场存放期间需再行保险的,堆场可接受货方货或其代理人委托代办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另行计收。

第九条因港方原因被提前疏运并在规定港存期内提离堆场的集装箱,货方或其代理人不承担疏港费用;凡超过免费港存期的集装箱,货方或其代理人应承担堆存保管费。

第十条45、48、53英尺集装箱(整箱)的疏运包干费、堆存、制冷、搬移、装卸车费在40英尺集装箱基础上分别加收25%、35%、 50%.超重、超限箱按相应箱型收费标准加价10%.第十一条疏运及堆存保管国际及干支线中转集装箱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当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公司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二条承接集装箱疏港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本规则的规定。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附则

一、以港方集装箱货物仓库条款(CFS)为交付方式的,集装箱港存期为十天;以港方集装箱堆场条款(CY)或收货人库场条款(DOOR)为交付方式的,集装箱港存期为七天。

二、装载除烈性危险品外货物的集装箱,免费港存为四天,自第五天起计收堆存保管费;装载烈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按实际存放天数。计收堆存保管费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二:集装箱疏运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箱型货类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拆、装箱包干费普通货物元/每计费吨12.40

冷藏货物、二级危险货物 13.50

一级危险货物 18.60 装卸、搬移费20英尺普通箱元/每箱次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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