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
附件一: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以下简称港外堆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按照《上海市定价目录》的规定,特制订本收费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国际集装箱堆场业务(除上海港港区外)的收费,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港外堆场作业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实行下浮。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办法(一)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二)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三)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
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四)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外,按日历日计,不满一日按一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五)每一计费单的尾数不足1.00元的进整至元,起码收费额为10元。
(六)货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超限货物的明细资料。
无明细资料的,作业服务均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凡提单、装货单未列明集装箱内货物重量或体积的,在计收相关费用时按20英尺集装箱折算25立方米、40英尺集装箱折算55立方米、45英尺集装箱折算62立方米计算。
第五条集装箱拆、装箱作业收费实行包干。
除另有规定外,拆、装箱作业应实行委托,并由委托方支付拆、装箱包干费用。
(一)拆、装箱包干作业包括:1、拆箱: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码货堆垛),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清扫。
拆箱货物进入库场后再装车,可另行计收货物出仓费用。
2、装箱:将货物从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拆垛)卸到仓库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并编制单证。
一:《上海港国际集装箱通关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 上海市发展和
上海港国际集装箱通关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港方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装卸包干费 箱 型(货类) 货类)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详见《港口收费规 则(外贸部份)》 (交通部令2001年 第11号) 备注
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SCT):
2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425.50 空箱 294.1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467.90 冷藏重箱 467.90 元/箱 冷藏空箱 324.10 4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638.30 空箱 441.1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702.00 冷藏重箱 702.00 冷藏空箱 486.10 港口建设费 20英尺 80.00 元/箱 40英尺 120.00 货物港务费 进口:40.00 2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出口:20.00 商品箱 进口:80.00 4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出口:40.00 商品箱 元/箱 进口:80.00 20英尺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 出口:40.00 箱、冷藏箱 进口:160.00 40英尺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 出口:80.00 箱、冷藏箱 装卸、搬移、翻装费(空重箱同价) 2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49.50 汽车装卸费及搬移 53.7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元/每箱次 、翻装费 冷藏箱 53.70 第 1 页
100.30 111.40 111.40
第 2 页
50上海港国际集装箱通关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元箱详见交通部财政部交财发1993541号元箱详见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汽车装卸费及搬移翻装费40英尺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详见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元箱第1页收费项目箱型货类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sct
上海港港区堆存费收费标准
附件二上港集团堆存保管费收费标准
(一)集装箱堆存保管费收费标准
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2、原规定从6月1日至9月30日收取的夏季高温喷淋费,调整至6月15日至10月15日收取。
3、冷藏重箱的制冷费及危险重箱上述提及的夏季高温喷淋费将不再单独计收,统一纳入相应堆存费用中综合计收。
夏季高温对应的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
4、45英尺、48英尺、53英尺集装箱费用,在40英尺集装箱费率基础上分别加收25%、35%、50%。
5、内贸集装箱在上述费用上可给予适当优惠。
(二)货物堆存保管费收费标准
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2、原规定从6月1日至9月30日收取的夏季高温喷淋费,调整至6月15日至10月15日收取。
3、危险货物的喷淋费将不再单独计收,统一纳入相应堆存费用中综合计收。
夏季高温对应的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
4、堆放堆场的货物,使用港口垫盖物料的,按仓库费率计收。
5、根据货物性质,堆存保管费将给予适当优惠。
交通部关于明确内贸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2]473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内贸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明确内贸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12日交通部交水发[2002]473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各有关港、航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的精神,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已全部下放地方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内贸港口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港区范围内的所有码头的内贸港口收费,均按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的规定执行。
二、将“交运发[1992]967号”文中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内贸部分)》中《沿海港口费收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货物,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
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还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计费单位为‘W’的货物,每计费吨0.30元,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每计费吨0.15元,二吨集装箱每箱0.72元,国标五吨集装箱每箱1.15元。
”;《长江港口费收规则》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货物,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还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1999年4月29日交通部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总则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构、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
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上海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
DEMURRAGE
1-7calendar days
Free Free 1-5 calendar days Free Free 1-3 calendar days Free Free
8-14 calendar days
7 14 6-10 calendar days 15 30 4-10 calendar days 15 30
3 天内免费(不含假日)
JP3500
JP7000
JP10500
JP21000
台湾各港集装箱延滞费(DEMURRAGE & DETENTION )收费标准
DEMURRAGE 延迟提柜日期
第一期(自货柜进储货柜场次日起) 第二期 3 天内 每天每柜 第三期 3 天内 每天每柜 第四期 每天每柜
干柜
20DC
单位:RMB
41 天以上
140 280
21 天以上 490 980
41 天以上 249 498
41 天以上 249 498
1—7 天 免费 免费
8—15 天 66.4 132.8
16—40 天 124.5 249
41 天以上 249 498
干货箱
20DC 40DC
高箱 40HC
冷藏箱 20RF 40RF
Free Free 1-3 calendar days Free Free 1-3 calendar days Free Free
4-5 calendar days
300 600 4-5 calendar days 400 800 4-5 calendar days 800 1600
6 days up
第一期(自货柜进储货柜场次日起) 第二期 4 天内 每天每柜 第三期 5 天内 每天每柜 第四期 每天每柜
《上海港国际集装箱通关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上海港国际集装箱通关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港方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装卸包干费 箱 型(货类)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详见《港口收费规 则(外贸部份)》 (交通部令2001年 第11号) 备注
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425.50 空箱 294.1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467.90 冷藏重箱 467.90 元/箱 冷藏空箱 324.10 4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638.30 空箱 441.1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702.00 冷藏重箱 702.00 冷藏空箱 486.10 港口建设费 20英尺 80.00 元/箱 40英尺 120.00 货物港务费 2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进口:40.00 商品箱 出口:20.00 4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进口:80.00 商品箱 出口:40.00 元/箱 20英尺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 进口:80.00 箱、冷藏箱 出口:40.00 40英尺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 进口:160.00 箱、冷藏箱 出口:80.00 装卸、搬移、翻装费(空重箱同价) 2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49.50 汽车装卸费及搬移 元/每箱次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53.70 、翻装费 冷藏箱 53.70 第 1 页
收 费 项 目
箱
型(货类)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SCT):
详见《港口收费规 74.30 4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则(外贸部份)》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元/每箱次 82.50 (交通部令2001年 冷藏箱 82.50 第11号) 一般货物 12.40 冷藏货物(二级危险货物) 元/每计费吨 13.50 拆、装箱包干费 一级危险货物 18.60 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 铁路线使用费 20英尺(重箱/空箱) 4.10/1.40 元/每箱次 40英尺(重箱/空箱) 8.00/2.70 货车取送费 20英尺(重箱/空箱) 6.00/3.60 元/每箱千米 40英尺(重箱/空箱) 12.00/7.20 详见上海市物价局 20英尺 装载普通货物的集装箱 4.00 、上海市港口管理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4.80 堆存费 局《关于发布<上海 40英尺 装载普通货物的集装箱 8.00 港外贸进口集装箱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9.60 元/箱天 疏运收费管理暂行 20英尺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40.00 规定>的通知》(沪 喷淋费 40英尺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80.00 价公[2003]021号) 20英尺 冷藏箱 75.00 制冷费 40英尺 冷藏箱 150.00 1、上海港港区其他作业收费按交通部颁2001年颁布的《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规定执行。 2、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装卸包干费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标准基础上上浮9.8%。 汽车装卸费及搬移 、翻装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联动机制,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海运枢纽和航空枢纽建设,建成水运、空运等各类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发挥上海航运业的优势,扩大辐射带动效应,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实现与长江经济带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
高速发展中的上海港外贸集装箱集疏运
高速发展中的上海港外贸集装箱集疏运
肖红;李顺勇;唐兴莉
【期刊名称】《交通与运输》
【年(卷),期】2007(023)005
【摘要】@@ 一、上海港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趋势分析rn上海作为我国最大的沿海开放港口城市,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凭借挟长江"黄金水道"口门之优势和沟通海内外之便利,成为远东的航运中心.一度封闭式的发展虽曾使上海港的国际地位下降,但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上海港又凭借依托长江三角洲以及长江流域广大腹地的优势,生机勃发.在亚太经济高速增长,世界海运贸易中心从大西洋地区向太平洋地区转移的今天,给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带来了契机.
【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肖红;李顺勇;唐兴莉
【作者单位】重庆交通大学管理学院;重庆交通大学管理学院;重庆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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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我委对2012年7月之前发布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2件)1、关于颁发《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的通知(沪价费[1995]第143号)2、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调整等问题》的通知(沪计投[1996]425号)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7]45号)4、关于发布《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沪价房[1997]348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229号)6、关于颁发《上海市公交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50号)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药品价格公布渠道的通知》(沪价商[2000]141号)8、上海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9、关于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8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1]033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督[2001]004号)13、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规则》的通知(沪价商[2001]044号)1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2]第43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46号)16、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20号)17、关于制定《上海市药品价格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08号)18、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19、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8号)20、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37号)21、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22、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23、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沪价费[2003]019号)24、关于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5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027号)26、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27、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28、关于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3]021号)29、关于调整本市三资企业新增车辆领照单发放办法的通知(沪计贸[2003]010号)30、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4]011号)31、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32、关于适当延长《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执行时间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5]003号)3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34、关于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论证的试行意见(沪价商[2005]014号)35、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02号)36、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37、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5]041号)38、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保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5]029号)3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40、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3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3号)4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9号)43、关于开展上海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发改能源[2008]047号)4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69号)4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75号)4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授权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8]009号)47、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4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4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8]017号)5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9]051号)5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的《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5号)5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5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06号)5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5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发改城[2010]034号)56、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52号)57、关于下发《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1]032号)58、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59、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4号)60、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1号)6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2]100号)62、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2]002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42件)1、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的通知(沪体改[92]第3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的通知(沪体改委[94]第158号)3、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4]162号)4、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细则(沪体改委[1995]12号)5、实施《关于贯彻国务院[1995]17号文的实施意见》通知(沪体改委[1996]16号)6、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体改委[1996]32号)7、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部分收费项目的批复(沪价行[1996]第249号)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沪价房[1996]224号)9、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第34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7]228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24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电话信息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21号)1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经[1999]111号)14、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349号)15、关于颁发《上海市汽车检测调试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93号)16、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价费[2000]333号)17、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1]072号)18、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051号)19、关于印发《上海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贸[2001]049号)20、关于对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公车转售给私人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的函(沪计贸[2001]009号)21、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22、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23、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36号)24、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2]012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21号)26、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3]002号)27、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费[2003]051号)2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3]053号)29、关于发布《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4号)30、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沪计高计[2003]006号)3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所[2004]001号)3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7号)33、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03号)3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稽察[2007]001号)35、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7]022号)3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3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38、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的通知(沪发改法[2008]007号)39、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4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9号)4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4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2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交通部关于发布《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90]交运字256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5.12【实施日期】1990.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部关于发布《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办法》的通知((90)交运字256号1990年5月12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意的批示和国家物价局、交通部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八日电报《关于调整外贸货物和船舶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现将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办法》重新发布施行。
由国内货方负担的国外进出口“九类”和非“九类”货物的装卸费和附加费的计收办法,仍按交通部(80)交水运字1980号《关于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计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等四单位联合发布的(89)价重字62号《关于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装卸费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其中对国轮及物资单位负担的装卸费除另有规定者外,按“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国轮及国内货方付费部分)”(表4-1或表4-2、表4-3)的规定计算;对国轮负担的船舶费用分别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国轮部分)港口费率表”(表2-1)及“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国轮部分)费率表”(表5-1)的规定计算。
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
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租船合同和运输契约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规定,船方或其代理公司应至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以书面提供港务局,否则向代理公司进行清算。
交通部关于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收费优惠的暂行规定-交运发[992]239号
交通部关于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收费优惠的暂行规定正文:---------------------------------------------------------------------------------------------------------------------------------------------------- 交通部关于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收费优惠的暂行规定(交运发(992)239号1992年4月2日)为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积极推行先进的运输方式,繁荣我国国际海运事业,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港口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国际运输船舶和货物在我国港口的收费中一些项目实行优惠办法,现通知如下:一、各港按上年度到港船舶的净吨统计,对到港船舶净吨分别达到或超过本港到港船舶总净吨30%、20%和10%的船公司,其船舶本年度在该港发生的船舶费用(指引航费、移泊费、引航员交通费、航员滞留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拖轮费)除船舶港务费外,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收费规则》(以下简称《外贸费规》)规定费率分别给予20%,15%和10%的优惠。
二、上年度承运进出口集装箱在上海、天津两港达到十五万TEU以上,在大连、青岛两港达到八万TEU以上的船公司,本年度通过上述四港的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按《外贸费规》规定费率的20%优惠。
上海、天津、大连、青岛港对低于上述数量的船公司以及其他港口对通过本港承运集装箱的船公司,可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由港航双方协商确定其优惠水平。
三、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船舶小、运距短,港口收费应给予适当优惠,为此,确定杂货装卸费和承运杂货船舶的船舶费用均按《外贸费规》中规定费率由港航或港货双方协商其优惠水平。
四、国际航线出口一程、进口二程沿海支线运输的货物(散装化肥除外)和集装箱,起运港(出口)或到达港(进口)的货物装卸费、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和船舶费用均按《外贸费规》中规定费率由港航或港货双方协商其优惠水平。
交通部关于调整上海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费率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调整上海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费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91]交运字33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1.05.17
【实施日期】1991.05.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关于调整上海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费率的通知
(1991年5月17日(91)交运字334号)
上海港务局:
根据部(91)交运字175号《关于调整外贸船舶和货物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试行)》中上海港费率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费率见附表。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上海港费率表
(1)(公路中转方式)单位:元/箱
注:1.进口箱超过12天的堆存费按实另向经营人计收;2.出口箱超过8天的堆存费按实另向经营人计收;3.返回空箱不回本码头时。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3.12.08
•【字号】沪价公〔2003〕021号
•【施行日期】2003.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价公〔2003〕021号上海市国际港务(集团)公司,各有关经营服务企业:
根据上海市外经贸委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经贸口岸[2003]804号),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加强对集装箱疏港的管理,规范疏运收费行为,现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港费收标准
上海港国际集装箱通关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港方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装卸包干费 箱 型(货类)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详见《港口收费规 则(外贸部份)》 (交通部令2001年 第11号) 备注
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SCT):
2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425.50 空箱 294.1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467.90 冷藏重箱 467.90 元/箱 冷藏空箱 324.10 4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638.30 空箱 441.1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702.00 冷藏重箱 702.00 冷藏空箱 486.10 港口建设费 20英尺 80.00 元/箱 40英尺 120.00 货物港务费 2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进口:40.00 商品箱 出口:20.00 4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进口:80.00 商品箱 出口:40.00 元/箱 20英尺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 进口:80.00 箱、冷藏箱 出口:40.00 40英尺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 进口:160.00 箱、冷藏箱 出口:80.00 装卸、搬移、翻装费(空重箱同价) 2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 49.50 汽车装卸费及搬移 元/每箱次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53.70 、翻装费 冷藏箱 53.70 第 1 页
100.3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11.40 111.40
第 2 页
582.70 408.10 640.60 640.60 449.40 874.10 611.70 961.80 961.80 673.70
详见交通部、财政部交 财发[1993]541号
详见《港口收费规 则(外贸部份)》 (交通部令2001年 第11号)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篇.doc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1 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交港〔2011〕607号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11年11月1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上海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经营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上海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其下属的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外开放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市管内河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县)航务所的区(县)港口管理具体工作给予指导。
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上海港口范围内从事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港口经营业务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新办企业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二)已有企业但尚未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三)新建、改扩建码头试运行的;(四)需要从事临时性港口经营业务的。
其中申请从事港口理货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总则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
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第(七)项的规定是指,货方或船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轻泡、超长货物包括远、近洋航线等明细资料,否则港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以下简称《收费规则》)所规定的相应费率的最高标准计收费用。
3.第六条“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的规定中,“结算”以港口开单日期为准。
船舶离港10日内,港方应将有关结算单证交付船方或其代理人。
4.为有利费用结算,对进出港口的船舶计收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的规定划分如下:(1)重载进港重载出港(包括承运外贸进出口到港未卸经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其他港口的货物的船舶费用)或空载进港空载出港及空载进港重载出港或重载进港空载出港的船舶,进出港口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分别按本航次实际航行航线的规定计收,但悬挂非五星红旗的船舶均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09•【字号】沪交港[2011]60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交港〔2011〕607号)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11年11月1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上海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经营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上海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其下属的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外开放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市管内河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县)航务所的区(县)港口管理具体工作给予指导。
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上港集团港口其他收费标准
附件三
上港集团港口其他收费标准
说明:
1、供水费计收标准是上海本地水务部门向上港集团计收的基础水价。
遇水务部门计收标准调整,码头对外计收供水费的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
2、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在同一航次内停靠我国多个港口,如上港集团为该国际航线船舶在中国挂靠的第一港,停泊费上港集团按上述规定的费率
计收;如上港集团为该国际航线船舶在中国挂靠第一港以外的后续停靠港口,在挂靠上海港码头前12小时内提供相关证明,停泊费上港集团按上述规定费率的70%计收。
3、超出上海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引航费用标准加收30%。
4、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为2000净吨。
5、节假日、夜间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行引航和拖轮作业的,引航费、拖轮费附加费加收比例为45%;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对航行国际航线船
舶进行引航和拖轮作业的,引航费、拖轮费附加费加收比例为90%。
6、特殊平舱是指为在散货上面加装货物所进行的平舱和按船方要求进行的其他平舱。
但散货在装舱过程中随装随扒,散货装舱完毕后扒平突出
舱口的顶尖及为在散货上面装在压舱包所进行的一般平舱,不作为特殊平舱。
7、驳船取送的最低取送距离为5千米。
上海集装箱进口箱拆箱费用标准
进口拆箱报价
1. 40GP从外港,浦西港进口拆箱
2. 20GP从外港,浦西港进口拆箱
拖车费:500元/40GP 拖车费:400元/20GP 落箱费:150元/20GP 落箱费:100元/20GP
拆箱费:450元/40GP 拆箱费:250元/20GP
还箱费:350元/40GP 还箱费:250元/ 20GP
提货费:15元/CBM,或20元/吨提货费:15元/CBM,或20元/吨
3. 40GP从洋山进口拆箱
4. 20 GP从洋山进口拆箱
拖车费:1000元/40GP 拖车费:800元/20GP
落箱费:150元/40GP 落箱费:100元/20GP
拆箱费:450元/40GP 拆箱费:250元/20GP
还箱费:350元/40GP 还箱费:250元/20GP
提货费:15元/CBM,或20元/吨提货费:15元/CBM,或20元/吨
货物入仓后,如客户要求翻货、理货,理货费标准为:5元/CBM, 或8元/吨,
按高者计。
进口货物的免储存费时限:货物入库后第一周
此后仓储费标准为:
第一、二月标准:0.8元/CBM/天,或0.8元/TON/天。
第三、四月标准:1.6元/CBM/天,或1.6元/TON/天。
此后每月仓储费标准均为:3元/CBM/天,或3元/TON/天。
注;港区内产生的费用和其他代垫费用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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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际港务(集团)公司,各有关经营服务企业:
根据上海市外经贸委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经贸口岸 [2003]804号),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加强对集装箱疏港的管理,规范疏运收费行为,现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一、《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二、集装箱疏运收费标准
上海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一:
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港对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行为,根据《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和《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的疏运是指按《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和《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对外贸进口集装箱的疏运。
本市承接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服务的收费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外贸进口集装箱的疏运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集装箱疏运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的需要,在规定的标准内实行下浮。
第三条计费单位及办法
一、集装箱以箱为单位,以20英尺标准箱和40英尺标准箱为计算单位。
二、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三、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以1计费吨为计算起点,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
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四、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起码收费额为10.00元。
五、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
六、对疏运的集装箱,港方应开具疏港单并根据进口舱单提供的内容,注明箱内货物重量或体积。
凡进口舱单没有提供箱内货物重量或体积数的,集装箱疏运服务单位在计收相关费用时按20英尺集装箱折算25立方米、40英尺集装箱折算55立方米计算。
第四条集装箱疏运收费实行包干。
包干范围:港区至港区外疏港堆场的汽车运输费、堆场内的重箱下车费以及整箱提运时的上车费。
第五条集装箱拆箱包干费
一、进入堆场的集装箱需要拆箱的,应按照外贸进口集装箱交付条款规定,以港方集装箱货物仓库条款(CFS)为交付方式的,向船方计收拆箱包干费。
以港方集装箱堆场条款(CY)或收货人库场条款(DOOR)为交付方式的,应由货方或其代理人委托拆箱并承担费用,未经货方或其代理人委托的,不得收取拆箱包干费。
二、集装箱拆、装箱包干作业内容按交通部发布的《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执行。
三、集装箱箱内货物的单件重量超过10吨的为笨重货物,堆场在拆箱时需使用大型机械设备的,除计收拆箱包干费外,另按重量吨计收大型机械使用费。
四、集装箱拆箱后货物发生转栈的,按规定计收转栈费;如需由堆场派出操作人员在卡车上进行拆、码垛等作业的,按实际发生的作业项目计收拆、码垛费用。
第六条集装箱堆存保管费
一、集装箱及货物自进入堆场之日起至提离堆场的当天止,应扣除规定的免费堆存期后,按实际堆存天数计收堆存保管费;遇有被海关、检验检疫查验的集装箱,查验当天免收堆存保管费。
堆存保管费不实行累进计费。
二、冷藏集装箱在堆场存放期间,按相应箱型(货类)计收堆存费;需提供制冷服务的,按实际制冷天数计收冷藏集装箱制冷费。
三、堆场存放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在夏季(6月-9月)应当按规定对存放的集装箱进行喷淋,并计收喷淋费。
四、疏运集装箱进入堆场存放超过10天未提离的,除按规定计收堆存保管费外,需要进行搬移的可加收一次搬移费;超过一个月以上未提离的,可加收二次搬移费。
第七条疏运当天发生的集装箱堆存、制冷、喷淋等费用由承接疏港集装箱的堆场按有关规定计收,港区不得重复收取。
第八条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在堆场存放期间需再行保险的,堆场可接受货方货或其代理人委托代办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另行计收。
第九条因港方原因被提前疏运并在规定港存期内提离堆场的集装箱,货方或其代理人不承担疏港费用;凡超过免费港存期的集装箱,货方或其代理人应承担堆存保管费。
第十条45、48、53英尺集装箱(整箱)的疏运包干费、堆存、制冷、搬移、装卸车费在40英尺集装箱基础上分别加收25%、35%、 50%.超重、超限箱按相应箱型收费标准加价10%.第十一条疏运及堆存保管国际及干支线中转集装箱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当给予优惠。
具体办法由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公司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二条承接集装箱疏港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本规则的规定。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附则
一、以港方集装箱货物仓库条款(CFS)为交付方式的,集装箱港存期为十天;以港方集装箱堆场条款(CY)或收货人库场条款(DOOR)为交付方式的,集装箱港存期为七天。
二、装载除烈性危险品外货物的集装箱,免费港存为四天,自第五天起计收堆存保管费;装载烈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按实际存放天数。
计收堆存保管费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二:集装箱疏运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箱型货类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拆、装箱包干费普通货物元/每计费吨12.40
冷藏货物、二级危险货物 13.50
一级危险货物 18.60 装卸、搬移费20英尺普通箱元/每箱次49.50
危险箱、冷藏箱53.70
40英尺普通箱74.30
危险箱、冷藏箱82.50
集装箱堆存费20英尺普通货物元/每箱天 4.00
危险货物 4.80
40英尺普通货物8.00
危险货物9.60
收费项目箱型货类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件杂货物堆存费小客(轿)车元/辆天50.00
不需遮垫普通货物元/每计费吨天0.10
需遮垫普通货物 0.30
危险货物 0.60
转栈费普通货物元/每计费吨 5.20
危险货物 7.80 喷淋费20英尺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元/箱天40.00 40英尺 80.00 制冷费20英尺冷藏箱元/箱天75.00 40英尺 150.00 拆、码垛费普通货元/计费吨 2.60
危险货 3.90
大型机械使用费元/每计费吨 40.00 施封费(不分箱型)元/箱 10.00 施封费(不分箱型)元/箱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