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大释法”看中央对香港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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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全面管治权受到“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框架的约束,是法定管治权,不是无任何约束的任意管治权。

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全面管治权主要包括中央直接管治权、中央对特区的授权及授权调整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

对于自治权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会直接越位干预,而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并加以宪制性监督甚至问责。

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国对香港主权”的应有之义,与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

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有机结合,这样既是要确保中国对港澳主权的落实以确保国家利益,也是要确保港澳的优势以确保港澳繁荣稳定,从而确保“一国两制”得到很好的落实。

将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基本法上的中央直接管治权与全面监督权逐项加以检索和制度化、程序化,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机制,确保“一国”不只是抽象遥远的主权象征,也是具体化、接地气、可感的实在治权。

这种结合过程是符合基本法秩序及可兼容于香港法治的,因而不会破坏香港的高度自治,也不会损及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调整是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与完整意涵,是国家权力的充实与就位,是国家承担“一国两制”最终责任人宪制责任的积极体现。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是港澳回归祖国本身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香港特区诸多难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一体两面,绝不可片面强调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而忽略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这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我们港澳特区治理方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中国的一国两制政策在香港和澳门的实施效果如何

中国的一国两制政策在香港和澳门的实施效果如何

中国的一国两制政策在香港和澳门的实施效果如何一、引言一国两制政策是中国政府针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所采取的一项特殊治理措施。

自1997年香港回归和1999年澳门回归以来,一国两制政策在两个地区的实施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一国两制政策在香港和澳门的实施效果,并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政治效果1. 政府机构设置:根据一国两制原则,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设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这些机构在宪制框架下拥有行政和立法权力,能够独立管理和运作。

一国两制的实施使得香港和澳门可以更好地处理本地事务,维护本地利益。

2. 法律体系: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保留其独立的法律体系,并依据本地法律进行司法审判。

这种安排保护了居民的法律权益,增加了司法独立性和公正度。

三、经济效果1. 金融中心地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政策的支持下,保持了其亚洲重要的金融中心地位。

香港以稳定的法律环境和自由的经济制度吸引了众多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立,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枢纽;而澳门由于合法的博彩业发展,为当地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财政收入。

2. 对内对外贸易:一国两制政策确保了香港和澳门在国际贸易中的独立地位。

两个地区可以自主参与国际经贸活动,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合作。

四、社会效果1. 保障市民权益:一国两制政策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了较高的自治权力,让居民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更多自由。

居民的言论、新闻出版、结社、宗教信仰和集会等权利得到保障,社会稳定得到维护。

2. 文化传承: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中西文化交融的城市,一国两制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和传承本土文化。

两个地区在文艺、教育等领域均保持着丰富多样的发展,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五、总结综上所述,一国两制政策在香港和澳门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政治上,两个地区拥有了更高的自治权力,保护了居民的法律权益;经济上,香港和澳门保持了金融中心地位并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社会上,居民的权利得到保障,文化传承得到了重视。

法学专家王振民谈中央对港权力

法学专家王振民谈中央对港权力

中新社香港4月4日电(记者赵建华)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4日在香港介绍了中央对香港特区的权力。

他表示,根据基本法,中央对香港特区的职权除了外交、国防,还包括:——创制权。

特区是由国家而非香港自己设立的,特区的“出生证”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出的,设立特区、特区实行的制度由中央决定。

基本法序言指出,“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立法管治权:创制权必然包涵了立法管治权,主要表现在制定基本法的权力。

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非香港特区立法会制定。

此外,中央还可将在香港适用的法律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基本法解释权。

——特区政府组织权:特区筹备委员会设在北京而非香港,全程由中央组织、主导,中央对行政长官、主要官员有任命权,对司法人员任免有备案权。

行政长官既要对中央负责,又要对特区负责,双重问责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

——宣布紧急状态: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王振民表示,除了上述权力,中央还拥有一些基本法没写的权力。

例如国家元首权,香港特区要以国家主席为元首。

这是基本法没写的,但是理所当然的。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特区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行使备案权等。

王振民说,基本法也规定了香港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论人大释法及其与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衔接

论人大释法及其与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衔接

2013年9月海峡法学Sep.2013第3期(总第57期)Cros s-strait Legal Science No.3(Sum No.57)论人大释法及其与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衔接林哲森摘要:《香港特区基本法》赋予了特区法院以司法终审权,而人大释法与之并行不悖。

人大释法符合《香港特区基本法》与我国的宪法体制,虽然人大往往是被动释法,但却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政治性,其解释规则亦异于特区法院。

为了使人大释法与特区司法之间进行更好地衔接,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明晰《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58条、强化基本法委员会的作用并适时启动修法程序。

关键词:人大释法;司法终审权;基本法委员会;基本法修改中图分类号:D92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3-0055-09自1997年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来,香港地区实现了持续的繁荣与稳定,这既是“一国两制”的成功试验,亦得益于香港地区良好的法治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为《香港特区基本法》)在“一国两制”的构想下,将循序渐进地建立起适合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实现以行政权为主导的政府构架。

“一国两制”下的香港特区享有诸多自治权力,其中就包括对实现香港法治相当重要的“司法终审权”。

香港特区十多年来的发展使我们看到“一国两制”的构想在实践中并非一帆风顺,尤其在大陆与香港特区的法律对接机制方面一直存在着一些难以理顺的情况,而其中又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引起的争议最为巨大。

①本文试图通过对人大释法这一机制的探讨来检视两地释法机制的衔接问题。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基本法委员会在人大释法中的定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67条第(4)款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而《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更加明确地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分析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配置机制后,我们可以看出,基本法的解释体制,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主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授权”限制解释为从属的。这种解释权配置机制体现了一定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在坚持国家统一的基础上,更好帮助香港特区实现政务和社会稳定进步。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现实合理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摘要:在“一国两制”的大政治背景下,内地和香港在基本法实施的问题上基本达成默契,但也存在围绕基本法解释的争议。针对基本法的解释,在保证香港基本法的平稳准确实施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深刻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基本法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无损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而且可以在解决高度自治权引发矛盾的同时,推动内地与香港特区两种解释模式的融合,保障香港的政治与社会稳定。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释法依据;现实合理性
前言:
法律解释权是立法权的自然延伸,法律解释也是立法的补充。法律的生命离不开解释,而解释的基础又在于解释权的归属。
一、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的分析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被选定为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次释法内容中,明确了合法有效的宣誓是该条款所列公职人员参选或出任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利,所作出的此次释法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国家治理功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国家治理功能

1262018Huxiang.Forum General.No.182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国家治理功能李志明(东华理工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0)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的规定,五次对该法做出权威性解释,不仅捍守了基本法“一国两制”的政治基石,最关键还在于厘清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权与香港法院司法解释权之间的正确关系,从而有效消解主权与高度自治权之间的紧张。

此种人大释法就是具体澄明“中央管理的事务”的生动实践,其更深层的价值还在于,人大释法完成从了法学方法论跃升国家治理方式的范式重构,生成了法律解释的中国范式;释放了法律解释的国家治理功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治理效果的统一,型构了良法善治的新机制。

关键词:法律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家治理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8)05-0126-09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体系作为法治建设的‘纲’,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

”[1]91在“法治中国”远景蓝图指引下,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立法解释。

至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五次行使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释法权。

这种释法所建构的国家治理新机制和新样态,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与实践的新贡献,完成了从法学方法论跃升国家治理方式的范式重构,生成了法律解释的中国范式,成为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柱。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国家治理的中国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意义和作用非常重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正确处理了国家主权与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关系,是具体澄明“中央管理收稿日期:2018-2-2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良法观研究”(项目编号:16BFX011)。

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二十年

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二十年
《时事报告大学生版》
高校形势与政策课专用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的实践 第二、从人大释法看中央对香港的治理 第三、“一国”之下“两制”的相处之道
会议全票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在北京召开
意义 避免了一场宪制危机
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
第四次释法 明确香港在对外事务上的权限范围
原告
被告
美国FG基 金公司
执行两项国 际仲裁裁决
刚果民主共和国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 公司及旗下三家子 公司为连带被告
• 刚果民主共和国享有国家豁免 • 香港法院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无司法管辖权
驻香港特 派员公署
政制及内 地事务局
终 司审 法 独权立
以人大解 释为标准
提请 解释
援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终 解释权
并不矛盾
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
第一次释法 解决港人在内地子女居港权争议
1999.1.29 香港终审法院 裁定
• 基本法第二十四条所指的香港居民所生子女, 包括在其父或母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前或之 后所生的子女,以及婚生或非婚生子女
香港无权自行 决定或改变其 政治体制
社会稳定 经济发展
为香港政制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其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推动香港民 主政制发展
基本 法
一国 两制
各方 利益
长期 繁荣 稳定
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
第三次释法
明确行政长官剩余任期
根据基本法及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规定 须于2005年7月10日前选举新的行政长官

“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概念、内涵与行使方式

“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概念、内涵与行使方式

57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D618A 1674-0955(2022)01-0057-10“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概念、内涵与行使方式张小帅(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教学研究部,上海 20120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一国两制”明确为国家的重要制度,作为支撑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13大制度之一,并且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

“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无疑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中央监督权的研究,明确中央监督权的范围、行使方式等内容,对于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即着重阐述中央监督权的范围,提出“中央全面监督权”的概摘 要:“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运行享有全面监督权,这种全面监督权以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授权与被授权关系为政治基础,以宪法与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授权框架为法制基础,旨在实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宗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中央全面监督权可以从越权性监督、程度性监督和不足性监督三个层面来理解,通过硬性与软性两种方式来行使。

由于香港社会存在对“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体制性不认同”,所以,中央需要更加注重使用软性监督方式,即通过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的发言人等机制,及时对香港社会出现的一些特定言论、行为以及一些新情况,提出批评、意见或者建议,阐释清楚中央对“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理解,从而逐渐消除香港社会的“体制性不认同”,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区的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奠定坚实的认同基础。

关键词:“一国两制”;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央全面监督权;香港中联办收稿日期基金项目作者简介:2021-12-02: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港人治港’的政治与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9CKS021)的阶段性成果。

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20年心得体会

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20年心得体会

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20年心得体会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香港部分人提出人大无权主动释法、释法会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等等看法。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12号晚在一个公开活动上致辞时指出,对有关问题的认识,有需要跳出一些惯性思维或话语陷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有权主动行使释法的权力;“港独”分子正狂妄地挑战“一国两制”底线,中央不能不管;“司法独立”不能凌驾于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之上。

他强调,各方都要真正尊重基本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具有的最高法律地位,真正把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本身看作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把维护基本法与维护香港法治统一而不是对立起来,真正适应与“一国两制”要求相一致的新宪制,真正依法办事。

违宣誓程序亵渎誓词不能抵赖张晓明指出,这次释法的直接原因,是香港立法会部分候任议员在本应庄严的宣誓仪式上,以语言、行为、服饰、道具等方式公然宣扬“港独”主张,甚至粗口侮辱国家和民族。

“除非他们把所有人都当作白痴,否则,他们违反宣誓程序、亵渎誓词内容的行径是抵赖不了的。

”释法天经地义纵容叛国后患无穷他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主动释法是确有需要,是依法办事,是天经地义,否则就是有法不依、纵容叛国,后患无穷。

在解释出台后,香港主要舆论和主流民意都是拥护和支持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广大市民也是从不含糊的,但也有人担心这样做会不会对法官不够尊重、会不会影响到“司法独立”,“其实,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需要正本清源,跳出一些惯性思维或话语陷阱。

”张晓明指出,人大主动释法的权力,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已经很清楚,特区终审法院在1999年关于“刘港榕案”的判词中亦已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是“普遍而且不受限制的”,“不能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基本法的一部分解释权授予了特区法院,而认为特区法院有权反过来限制授权人的权力及其行使。

”危及国家安全,中央能坐视不管吗?有人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不应该在这个时候释法,张晓明认为这有两方面的含意:“一是这件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中央该不该管?二是在法院已经审理相关案件的情况下,这个时机释法是否适当?”就第一个问题,他指出,“‘港独’分子已经公然利用宣誓宣扬‘港独’了,狂妄地挑战‘一国两制’底线、危及国家安全了,中央能够坐视不管吗?”释法针对的,不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而是针对“港独”行径和涉及对国家效忠、涉及基本法权威的严重问题。

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的香港基本法解释

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的香港基本法解释

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的香港基本法解释
香港基本法解释:
一、中央与地方关系
1、中央政府保护香港神圣的管辖权和完整的权力,地方政府负责实施;
2、中央政府负责香港的防卫和外交、的军事安全和法律,地方政府负
责管理和治理香港特别行政区;
3、中央政府补助地方政府实施特别行政区对外关系和国际事务领域的
有关措施;
4、中央政府可以适当协助或设定有关香港及地方政府管理的法规,并
同意地方政府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
5、中央政府负责维护香港的安全,保护其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并
制订和实施对香港的公民安全的相关措施;
6、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配合协作,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安全、繁荣和
发展。

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利平衡机制
1、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立直接沟通机制;
2、特别行政区政府拥有自治权,有权决定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其法律、权力和程序由皇家特许不可侵犯;
3、中央政府可以财政贴息的形式对特别行政区提供资助,支持和落实
特别行政区政府决策;
4、中央政府可以依照基本法规定通过与地方政府协商等方式,补充特
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5、中央政府遵守“一国两制”方针,确保特别行政区的英联邦体系,允许地方政府独立行使各项政府职能,尊重地方政府特别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决定;
6、地方政府有义务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行使职权,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履行有关的责任;
7、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应该在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统治基础上进行,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关于香港的人大释法

关于香港的人大释法

关于香港的人大释法英国BBC中文网日前发表文章,题为《香港观察:解铃还须系铃人》,作者为香港自由撰稿人林贡钦。

文章如下:“又要释法啦!”“阿爷又要干预香港啦!”每当香港面临寻求人大释法前夕,一阵阵反对的声浪,在香港此起彼伏。

释法的由来释法,即法律解释。

当法律条文遇有争议时,立法机构或法官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的解释。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

这是宪法赋予的权?。

香港回归15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四次主动或被动地对《香港基本法》的有关条文作出解释:第一次是应香港政府请求对居港权问题的释法;第二次是主动对香港政制发展的释法;第三次是应香港政府请求对补选行政长官任期的释法;第四次是应终审法院请求对香港涉外事务的释法。

现在面临要进行第五次释法。

这是香港律政司就外佣居港权提请香港终审法院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虽然在第一次释法时已就居港权问题的立法原意做过阐明,第五次释法是否有新意,这将对解决外佣及双非婴儿居港权问题的最终判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在香港“一国两制”的司法实践中,难度最大的可能是,香港长期实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思维与内地目前实行的欧陆法系的条文法思维的磨合。

十五年来的每一次释法,如果抛开政治层面的诠释,都是这两大法系在一个国家内的某一具体司法实务上的正面接触、碰撞和磨合。

其碰撞烈度,从初始的非常强烈,再衰三竭,逐渐习以为常。

这在世界法制史上是罕见的。

回归后,香港实行与内地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即“一国两制”,其中实行两种不同的司法制度,造成不少难题和困惑,然而,解决这些难题和困惑的途径很多,不能只局限在释法这一种途径上。

条条大路通罗马。

香港应立足于用现行的司法体系和照顾到香港市民长期适应的普通法习惯来解决这些难题和困惑,而不是动辄寻求或依赖人大释法甚至修法,这对香港的法治发展不是一件好事。

说得文雅一点是“解铃还须系铃人”,说得粗鲁一些是“自己的屁股自己擦”。

论“一国两制”下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治权

论“一国两制”下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治权

论“一国两制”下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作者:魏淑君,张小帅来源:《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魏淑君,张小帅(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上海 201204)摘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港澳特区的主权属于中国,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对港澳特区拥有全面管治权。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以宪法和港澳基本法为规范基础,负有维护“一国”与“两制”的重要使命。

中央全面管治权包括授予港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和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

而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中,部分权力能够监督港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部分权力能够变更港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中央要依法、适时行使管治权。

关键词:香港;澳门;管治权;监督;变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2014年6月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中指出,中央对香港特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其中既包括中央对香港特区直接行使的权力,亦包括授予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而对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则享有监督权。

《白皮书》中的论述同样适用于中央对澳门特区的管治权。

本文拟先从理论上探讨中央全面管治权之政治基础、规范基础与价值所在,然后通过对宪法与港澳基本法的文本分析,来对中央全面管治权进行类型化研究。

一、中央全面管治权之政治基础、规范基础与价值所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全面管治权是指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根据宪法与港澳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港澳特区进行管辖和治理的权力。

中央全面管治权具有政治基础和规范基础:其政治基础在于香港与澳门的主权属于中国,而中国属于单一制国家;其规范基础在于宪法与港澳基本法所构建的授权框架。

同时,中央管治权的全面性肩负着维护“一国两制”的重要使命。

(一)中央全面管治权之政治基础中央对港澳特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其政治基础建立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香港与澳门的主权属于中国;另一个是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问题: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回答:按照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地方行政区,享有全国人大赋予的高度自治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是地方行政区域中最高的一级。

这一规定既充分体现了国家统一和主权的原则,也从法律基础上保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实行。

香港基本法对由中央行使的职权和负责管理的事务作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负责管理香港特区的防务;3、任命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4、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解释和修改基本法。

这些权力都是基于国家主权和统一原则中央必须有的职权。

香港特区享有的自治权是十分广泛的,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的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和可享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史无前例的,但是香港特区的自治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完整;二是在“一国”前提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制”共存,彼此尊重对方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三是依法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

“一国两制”下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监督权

“一国两制”下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监督权

“一国两制”下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监督权摘要:“一国两制”是我国为解决香港、澳门历史遗留问题而创立的制度,其发展至今,既保障了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和社会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少需要克服的问题。

当中部分的社会问题往往折射出一定程度的制度问题,单纯依靠特区政府施政以解决问题,往往如同扬汤止沸,效果强差人意。

研究和强化中央对特区的监督权可加强《基本法》在特区的具体落实,也可优化“一国两制”的实施效果。

关键词:一国两制;监督权;高度自治权“一国两制”作为我国为解决特别行政区历史遗留问题所作的重大举措,在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同时保留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

在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下,特区政府拥有高度自治权,值得注意的是,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并非其固有权力,其来自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予,这与联邦国家中,各州享有固有权利是有明显区别的。

特区政府的权力来源路径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意志)--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

文章试图从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监督权着手,研究如何完善与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监督权。

一、中央对特区监督权的正当性论证(一)法定监督权(1)直接法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我国《宪法》第5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及两部《基本法》分别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澳门)选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由此可见,我国的民主集中制度虽未在特区内部实施用以组建特区政府及其他政府机关,但在国家治理层面而言,特区作为我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当中被赋予以人大代表身份参与全国人大的工作是合法且合理的,也进一步印证了不管是在中国大陆,还是在特区,全国人大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因此,由于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且依照《宪法》享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力,全国人大不仅有权监督中国大陆内的所有的国家机关,也有权监督特区内的国家机关,只是具体的监督制度需要依靠《基本法》的规定以保障其实施。

维护中央对香港管治权的法治视角

维护中央对香港管治权的法治视角

2017年第3期 总第166期 /31DEMOCRACY & SCIENCE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实施20周年之际,回顾总结“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同时,也有必要审视香港出现的诸多问题。

回归以来,香港经受了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其主要问题主要集中在:“行政主导”不力、23条立法搁置、国民教育受阻、对中央决定和释法的质疑、近年来出现的“港独”势力,等等。

从种种迹象分析,香港问题不是孤立的,也不是偶然的,应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和法治思维来思考和应对。

一直以来,中央对港澳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问题,成为“一国两制”实践中诸多矛盾的焦点,其核心涉及主权与治权的关系问题。

关于主权与治权之争,曾经是上世纪80年代初中英谈判直接交锋的话题。

英方曾力争“以主权换治权”。

显然,将“主权与治权分割”的主张极为荒唐,试想,一个没有治权的主权岂不等于徒有虚名?!中国政府在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当然是包括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

时至今日,从香港发生的种种乱象分析,在主权回归的宪政体制下,抵触、抵制甚至对抗中央治权的还大有人在,从某种意义上讲,治权的真正回归更为艰难。

因此,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需要从法治视角切实维护中央对港澳的管治权。

中央对港澳管治权的宪制基础“全面管治权”的概念作为政府文件的正式提法,始于2014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

”由此受到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关注,也引发不少争议。

与之前governance 的表述不同,白皮书的英译本将“全面管治权”译为overall jurisdiction,大多数学者将其解读为主权国家拥有的管辖权或基于主权的国家管辖及治理权,表明主权与治权存在紧密而必然的联系。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要素,是指一个国家在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干预的最高权力。

论中央授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

论中央授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

论中央授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郭天武陈雪珍2012-10-22 16:06:35 来源:《当代港澳研究》2011年03期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但无论其自治范围多广,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本质上仍源于中央的授权,以中央的授权为依据并以《基本法》所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为限度。

问题在于,《基本法》虽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但仍有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且实际情况复杂多样。

如何在实践中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一方面,对特别行政区越权行为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另一方面,由于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授权的特殊性,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授权也不得随意收回。

关键词:中央授权高度自治一国两制作者简介:郭天武、陈雪珍,中山大学法学院。

自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来,“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原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取得很大成就,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的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虽然“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指导作用已无可非议,但是对上述原则的理解却各有侧重。

特别是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职权范围、高度自治权的性质,以及高度自治的范围不仅在理论上引起争议,更在实践中带来难题。

甚至有人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干涉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1],或者认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都应该被清楚划分[2]。

因此,有必要对高度自治的性质、范围等进行研究,明确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进行合理监督和规范,以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发展。

一、高度自治权的含义(一)自治权的含义自治权(autonomy)一词的语义解释是指在未受外来影响或干预的情况下自主作出决定的权力和能力。

[3]关于自治权的定义,众说纷纭。

在英美法系国家,自治权多被认为是人权的一部分,是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自治权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国家权力是后来的、派生的。

回归二十四年香港的社会治理与公共安全

回归二十四年香港的社会治理与公共安全

回归二十四年香港的社会治理与公共安全在回归二十四年的时间里,香港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

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必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以确保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会的繁荣。

本文将从政府管理、法律维护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探讨香港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的现状和挑战。

一、政府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在过去的二十四年里,香港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管理。

例如,加大警力部署,加强与内地的合作,以及推出一系列反恐措施。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问题的复杂化,政府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二、法律维护法律的维护是维护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

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循“一国两制”的原则,在与内地的法律和制度上有所不同。

香港具有独立的司法体系,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和维护。

然而,近年来,一些人对法律的滥用和挑战的情况也有所增加。

例如,社会活动中的暴力冲突和非法示威活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威胁,法律的执行面临一些困难。

因此,加强法律教育和法治观念的普及,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

三、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非常重视公众的意见和参与。

政府定期举行各种形式的座谈会、研讨会和公民大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公众的参与,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社会需求和问题,制定更为科学和有效的政策。

此外,社区警务和邻里安全计划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参与度。

然而,公众参与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信息沟通的不畅、决策的透明度等,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解决。

四、面临的挑战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环境的变化,香港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

首先,金融犯罪、网络犯罪和恐怖主义等新型犯罪形式不断出现。

这些犯罪活动跨越国界,给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更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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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与政策期末论文(2)
从“人大释法”看中央对香港的治理
班级:建环2015-01班
学号: 2015110785
姓名:陈辰
时间: 2017年6月
[摘要]:香港认识祖国的过去也要认识祖国的现在,接受过去的中国也要接受现在的中国,祖国虽然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但也要看到并承认国家一直在进步。

“两制”不
是分裂,而是对融洽相处的退让,是中央考虑到是骨血同胞的特殊情况下,在合
法的基础上增加合情、合理的感情因素,而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们必
须尊重国家宪法规定的制度,尊重我们的祖国,中央行使自己的职权,是合法合
理的行为,既是权力,也是责任,香港应该理解,我们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两地
达成社会共识你,攻克艰难险阻,实现共同繁荣!
[关键词]:人大释法,一国两制,人大常委,香港治理
[正文]: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全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基本法关于香港公职人员就职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确切含义。

这就要让我们回到2016年10月12日,在就职宣誓仪式上,两名新党员立法议员(梁颂恒,游惠桢)违规宣誓、蓄意宣扬“港独”主张并侮辱国家和民族,对此香港立法会秘书处启动刊宪程序,裁决二人丧失议员资格,宣告两名议员议席空缺,并要求二人归还薪金。

就此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此次发声表明了中央反对“港独”的坚决立场。

在本文中,我首先将阐述自己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的理解与看法。

那么,何谓“人大释法”?这其实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包括香港基本法的解释。

众所周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也是拥有宪法与法律的最终解释机关。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国两制”政策通过制定和实施基本法得到落实,而基本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得到落实和完善。

一、五次“人大释法”
第一次释法是为了解决港人在内地子女居港权争议。

香港回归后,大量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香港居留权问题引起香港社会的广泛关注,而香港终审法院的裁定却会使人口新增167万,达到现有人口的1/4,这无疑会影响香港的稳定和繁荣,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释法,对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范围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这种立法与行政的冲突通过“人大释法”得到了解决,消除了理解分歧,平息了社会纷争。

可以说人大的第一次释法防止了大批内地人士无序来港,保证了香港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而这次释法得到了香港终审法院的全力支持,使得“人大释法”在香港落地,成为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国家通过依法治港实现“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

第二次释法是为了厘清香港政制发展程序。

由于2007年以后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未明确,随着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推动了香港民主政制的发展,这是对香港特区与中央的关系认知错误,没有认识到香港的高度自治来源于中央授权。

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香港政治体制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规定,香港无权自行确定或改变其政治体制,这次释法为香港政制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在其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第二次释法权衡和各方利益,循序渐进发展香港政制有利于香港长期的繁荣稳定。

第三次释法明确了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

香港特首董建华第二届任期5年原应与2007年届满,但在2005年3月21日,他却因健康问题辞职,因此根据基本法及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规定,须于2005年7月10日前选举新的行政长官,而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行政长官任期的余下部分。

对此,某些立法会议员和部分市民反对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要对修订草案提出司法复核,这无疑会耽误新行政长官的产生并影响香港的稳定与发展。

于是在署行行政长官向国务院报告后,国务院建议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关于新行政长官任期的规定。

这次释法有效得避免了一场宪制危机。

第四次释法明确了香港仔对外事务上的权限范围。

对弈美国FG基金公司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控告,由于刚果民主共和国享有国家豁免权,而香港法院对其无司法管辖权,为解决这一难题,香港终审法院突出释法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回应——香港须跟从内地采用中国对外交国的绝对豁免权安排,最终刚果民主共和国胜诉。

本次释法明确了香港法院无权处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强调了国家豁免权规则属于外交事务。

这是香港终审法院首次提请释法良性互动的典范。

而第五次释法就是本文开篇提到的明确公职人员就职宣誓的宪制含义。

对于这种严重影响立法会的正常运转和香港的政治稳定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不依法宣誓即丧失议员资格。

这次释法强烈打击了“港独”分子,为惩治“港独”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也稳定了香港的局势。

二、“一国两制”下的相处之道
由此可见,“人大释法”是“一国两制”的充分体现,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方式,也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

从人大五次释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对香港的治理中央始终坚持“一国两制”不动摇,充分尊重、坚决维护香港实行各种与内地不同的制度,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自治的事务。

同时中央也用好、用足宪法法律赋予自己家的权力,保证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充分行使的同时把中央的实权落实到位——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但绝不等于绝对自治、放任不管!五次“人大释法”,中央循序渐进推动民主发展的信心和决心没有动摇,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一直是中央“释法”的最终目的。

毋庸置疑,香港是改革开放最大的收益者,针对中央对香港“一国两制”的特别政策,香港要学会正确看待自己的祖国,香港仔经历了156年的侵占后终于回到了祖国母亲的怀抱,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最佳选择,更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

香港认识祖国的过去也要认识祖国的现在,接受过去的中国也要接受现在的中国,祖国虽然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但也要看到并承认国家一直在进步。

“两制”不是分裂,而是对融洽相处的退让,是中央考虑到是骨血同胞的特殊情况下,在合法的基础上增加合情、合理的感情因素,而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们必须尊重国家宪法规定的制度,尊重我们的祖国,中央行使自己的职权,是合法合理的行为,既是权力,也是责任,香港应该理解,我们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两地达成社会共识你,攻克艰难险阻,实现共同繁荣!
[参考文献]:[1]“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N],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4-6;
[2]王振民,“一国”之下“两制”的相处之道[N],紫荆网,2014-8-11;
[3]5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20年[N],时事报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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