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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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利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当 事 人 或 案 外 人
我 国民事 强制 执行 制度 具 有 重 大而 又深远 的 意 义。
关 键 词 : 行 救 济制 度 、 行 异 议 、 外 人 异 议 执 执 案 之诉、 执行 救 济构 想 民事强 制 执行 救济 制 度的 基本 理论
启 动 民事 执行 救 济 程序 来 充 分发 挥 民事执 行 救 济对 执行 机 关 的执 行 行 为 的监 督 和制 约 , 防止 执行 权 “ 膨 胀 ” 执行 专横 , 或 即赋予 权 利 人 以救 济 权来 抗衡 公 权 力 。 越轨 的公权 力 回到 自己正 确 的轨 道 上 去 。 而 使 进 促进 国家管 理 的制度 化 、 法律 化 。 3民事执行 救 济 制度 有利 于 解决 纠 纷 , . 维护 社会 稳定 , 立 执行 救济 制 度 , 在执 行 过 程 中发 生 的争 设 对 议得 以处 理 ,使 执 行 当事 人 和 案外 人 的 不满 情 绪得
而获得 了一 定 的权 利 时 .也 必有 与之 相 适 应 的救 济 手段 相 随 。没有救 济 可依 的权 利 是虚假 的 , 如 花朵 犹 戴 在发 端 是 虚饰 。”1 国执 行 救 济制 度 的立 法 不 完 【 1 我
备 . 行 的执 行 异议 制 度 存 在较 大 的缺 陷 , 现 如何 完善
有 以下 三个方 面 的功 能 :

二 、我 国 当前 民事 强制 执 行救 济 制 度存 在 的 问
虽然 新修 订 的 民事诉 讼 法 初步 区分 了程 序 救 济
和 实体 救 济 ,扩 大 了对 执 行 行 为违 法 提 出异 议 的 主 体范围 , 确定 了执行 异 议 的 复议 制 度 , 加 了对 于 执 增 行 法 院不 作 为 的救 济 手段 ,但 须看 到 执行 救 济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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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以下选题只是供大家参考给出写作方向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可以自拟题目)民法方向选题:1、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2、论民法的非正式渊源3、论意思自治原则4、论诚实信用原则5、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6、论团体监护7、论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8、论法人财产权9、论我国法人制度的完善10、论我国的法人分类11、论有限合伙12、论特殊的普通合伙13、论意思表示14、论表见代理15、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16、论物权法定原则17、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18、论小区业主自治19、论小区车库的归属20、论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21、论相邻环保关系22、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3、论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制24、论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完善25、论浮动抵押制度26、论让与担保制度27、论担保物权的竞合28、论遗嘱信托制度29、网络条件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30、论虚拟财产权31、论贞操权(性自主权)32、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33、论死者名誉的保护34、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35、论因果关系36、论环境侵权责任37、论医疗侵权责任38、论产品责任39、论道路交通侵权责任40、论校园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41、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42、论非法人团体的民法地位4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44、论城市拆迁中公民私权利的保护45、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界定46、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47、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48、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49、论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50、论共同侵权51、论侵权行为法中过错的认定52、论夫妻忠实义务53、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54、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55、论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56、论成年监护制度合同法方向选题:1、论合同自由原则2、论强制缔约3、论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4、论格式条款(合同)5、论缔约过失责任6、论无效合同7、论可撤销合同8、论效力待定合同9、论同时履行抗辩权10、论不安抗辩权11、论债权人代位权12、论债权人撤销权13、论合同的解除14、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5、论违约金责任16、论赔偿金责任17、论合同解释18、论涉他合同19、买卖合同典型法律问题研究20、论赠与合同21、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22、电信服务合同实务纠纷研究23、论保险合同24、客运合同法律问题研究25、论委托合同26、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27、电子合同相关问题探讨28、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研究29、情势变更原则探讨30、诚实信用原则确定31、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32、论一人公司33、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制定34、论合同法中的公平理念35、论合同效力36、论合同解释原则37、合同形式在合同制度中的价值商法方向选题:1、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2、论信托财产的法律特征3、论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4、论商号权5、论商事人格权的性质6、公司设立瑕疵及其法律后果7、人力资本出资法律问题探讨8、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制度的完善9、对公司董事职权制衡机制的探讨10、论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11、论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问题12、论公司能力的法律限制13、对母子公司相互关系的法律规制14、论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15、论破产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16、论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17、论票据质押18、票据挂失止付问题探讨19、空白票据法律问题探讨20、论信用的建立与票据制度的完善21、论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22、论要约收购中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23、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利益平衡24、公司并购中独立董事制度的效能25、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26、操纵市场行为的表现及其法律规制27、我国股东代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28、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探析29、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30、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探析31、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32、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合同的成立33、论保险代理人制度及其权限34、论保险利益及其存在的问题35、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36、论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国际法方向选题1、论海洋主权的新发展2、无条约引渡制度研究3、论国际化刑事审判机构的管辖权4、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研究5、关于国家之间国内法院管辖权的竞合问题6、论国际环境保护与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7、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8、国际环境条约在中国的履行8、论欧洲联盟法律秩序的特点10、试析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11、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12、反人类罪与国际法上普遍管辖原则13、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问题14、国家对其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15、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问题国际经济法(含环境法)方向选题1、技术性贸易壁垒中贸易和环保的平衡问题2、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思考3、WTO 法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4、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5、WTO《SPS协定》中的风险评估问题6、WTO环境下的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分析7、扩大进口与加强国内产业安全平衡问题思考8、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及对策9、反倾销中公共利益原则的法理分析10、SPS协定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11、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SPS措施与公共健康问题12、信用证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1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问题14、海运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1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6、国际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研究17、《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若干法律制度18、中国外资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19、保障外资并购中产业安全的法律对策20、外资并购中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思考21、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完善22、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研究23、论外资并购中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24、国际投资法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25、论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下的环境保护26、环境问题对国际投资法律规则发展的影响27、论国际投资法律自由化的价值取向28、国际投资法自由化趋势下中国外资法的完善29、论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30、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研究31、论中国海外投资保护(或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32、论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体系的完善33、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34、中国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35、国际投资法中的国民待遇问题36、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立法前景分析37、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的法律冲突与协调38、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39、论我国排污权交易立法40、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的完善民事诉讼法方向选题1、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2、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的重构3、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4、论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现状与完善5、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6、论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7、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改革与完善8、论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9、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研究10、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11、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认12、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13、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14、论我国督促程序的重构15、我国反诉制度的评价与构建16、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研究17、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18、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评析与完善19、论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重构20、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宪法方向选题:1、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2、出版自由的宪法保障3、结社自由的宪法保障4、平等权的宪法保障5、私有财产的宪法保障6、农民土地权利的宪法保障7、外资企业的宪法地位8、户籍制度的宪法思考9、农民工问题的宪法思考10、高考分数线的宪法思考11、黄金周的宪法思考12、人大代表的资格和能力研究13、《立法法》的宪法地位14、中国人大制度研究15、论法官独立16、最高法院的宪法地位17、最高检察院的宪法地位19、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度研究20、财政制度研究21、国家元首制度研究22、授权立法制度研究23、特别行政区制度研究24、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研究25、违宪审查制度研究26、论宪法解释27、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权研究28、论宪法修改29、人的尊严的宪法地位30、议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研究刑法方向选题1、刑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每个原则可以分别拟你要写的标题)2、刑法空间效力问题3、刑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4、刑法解释问题研究5、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探讨6、单位犯罪的认定7、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8、犯罪行为研究9、犯罪结果研究10、犯罪故意的认定11、过失犯罪的认定1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认定及其意义13、间接故意的认定14、意外事件的认定15、正当防卫的条件与防卫过当16、无过当防卫的条件17、紧急避险问题研究18、犯罪预备的认定19、犯罪未遂的认定20、犯罪中止的认定21、共同犯罪的构成理论22、过失共同犯罪研究23、主犯的认定24、从犯的认定25、教唆犯的认定26、刑事责任的理论27、刑罚目的理论28、刑罚体系研究29、主刑的改革设想30、附加刑的改革设想31、自由刑的改革设想32、死刑的改革设想33、死缓制度研究34、缓刑制度研究35、减刑制度研究36、假释制度研究37、赦免制度研究38、累犯制度研究39、自首、立功的认定刑法分则各个罪名的任何一个方面的问题(如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认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条件等)都可以自己命题当作毕业论文的题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选题1、论行政强制执行2、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对抗权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4、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5、行政征用行为研究6、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7、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8、对“规定”审查制度试析9、行政即时强制界说10、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11、论行政相对人行为及其效力12、《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缺陷分析13、行政国家与行政权的控制和转化14、行政程序价值论15、行政立法及其控制16、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17、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特权研究18、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19、略论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滞后的原因、发展条件与前景20、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21、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的构建22、论行政行为的补正23、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24、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25、现行行政罚款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26、行政刑罚——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27、行政执法行为中的公平要求28、论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29、行政处罚特殊规则论30、论行政司法行为31、反行政性垄断探析32、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分析与我国的选择33、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34、论行政诉讼法的修订35、行政抗诉制度研究36、程序违法撤销与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37、我国行政诉讼应设立调解制度38、试论行政公益诉讼39、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之构建40、论和谐社会与我国行政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41、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42、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建立与完善43、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4、论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的标准45、试论中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46、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47、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48、关于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49、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50、试述行政不作为及其诉讼救济51、论行政诉讼的合理性审查知识产权法方向选题1、论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研究3、我国平行进口中商标权保护研究4、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5、我国作品出租权问题研究6、论著作权的损害赔偿7、商标权权利冲突研究8、论商号权的法律保护罪与非罪——中国电影市场盗版现状与对策研究9、域名注册与驰名商标保护10、版权转让制度研究11、数字档案馆与著作权问题初探12、数字化信息资源的著作权问题研究13、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构想14、TRIPs视野下的中国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15、TRIPS协议与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研究16、期刊经营中的品牌竞争战略刍议17、反盗版的对策研究18、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若干思考19、版权用尽研究20、企业核心竞争力与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研究21、高校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2、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研究23、知识产权质权问题研究24、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25、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效果研究26、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研究27、论新经济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28、科技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互动机制研究29、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研究30、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31、计算机网络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32、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33、知识产权的禁令救济34、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研究35、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规划和组织制度建设36、中国家具业知识产权研究37、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38、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39、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研究4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41、企业经营中商标保护研究42、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43、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问题研究44、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论我国执行罚制度完善论文

论我国执行罚制度完善论文

论我国执行罚制度的完善摘要:执行罚是一种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并取得显著实效的的行政间接强制执行方式,但关于执行罚制度的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当务之急是完善执行罚制度,放宽执行罚的适用条件,明确执行罚的征收标准,拓宽执行罚的法律救济途径,在适用执行罚的阶段增加提出异议这一程序。

关键词:执行罚;行政强制;法律救济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制裁,以迫使其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严格的讲,执行罚包括行政执行罚和刑事执行罚。

我国法律制度中尚无刑事执行罚的相关规定,执行罚特指行政执行罚。

《行政强制法》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来保障和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维护广泛的公共利益,保护私权利,它的颁布实施必然对其所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里程碑,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是各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普遍遵循的原则,这一原则决定了作为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方法的执行罚,在各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实践中被普遍采用,我国当然也不例外。

然而遗憾的是,《行政强制法》对于很多现实执行罚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执行罚制度存在很多问题,这篇文章试图在借鉴立法例和学术主张的基础上,就执行罚制度的几个问题作个探讨,并对执行罚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放宽执行罚的适用条件在德国,执行罚的适用范围包括不可替代的作为、不作为、容忍。

在特殊情形下,执行罚也适用于可替代的作为。

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行政执行法”将执行罚严格限定在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上,具体包括”负有行为义务而不为”和”负有不行为义务而为之”。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表明执行罚适用于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行为与不行为义务,但是是否可以适用于可替代义务还没有定论。

我们从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来看,执行罚是为了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而通过为其设定新的义务的方式,增加义务人经济和心理上的压力,从而保证义务人履行已确定义务。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加,而民事执行的问题却越来越突出。

一方面,部分被执行人出现拖欠、逃避执行等情况,致使裁判或协议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另一方面,部分执行机关执行不力或存在违法行为,依法保护执行权利的效果得不到充分发挥。

因此,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完善民事执行的监督机制,打造执行主体“东厂”体系,是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建设的必要举措。

二、研究问题在我国,执行监督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执行规则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执行制度仍存在不少空白和缺陷,无法对复杂案件进行有效处理和解决。

例如,对于诉讼中涉及的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我国相关法律仅作了大致规定,尤其是对于涉及多重利益关系的案件,执行规则较为模糊,容易产生纠纷。

2.执行机构的能力不足:执行机构的执行效率和效果存在较大问题,执行难仍然屡屡出现。

一方面,一些执行机构设备陈旧、人员短缺、专业知识不足;另一方面,执行机构以时间成本为代价,攀比成交量等不合理表现,造成执行机构本身的丧失。

3.执行制度的不完善:执行制度不完善也是当前执行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问题。

一些执行程序不规范,导致执行难度大增,有破坏执行制度的现象,而且一些执行人员缺乏职业操守和道德观念,不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和执行纪律。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针对以上问题,应切实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制度建设,本论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健全执行监督机制:立足全国统一监管管理要求,设立、完善民事执行监督机构。

完善执行监督制度,规范监督程序,强化对执行人员的管理,保障执行公正,增强执行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深入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执行信息化建设的重视和推进,加快信息化手段在执行过程中的应用。

加强信息共享和安全保障,同时规范信息披露和管理,为执行评价及改进提供科学数据。

3.规范执行程序、增强执行效力:在立法中细化执行程序和规则,提升执行效力。

完善民事执行制度的思考

完善民事执行制度的思考

财产 , 如果人 民法院在执行 之前 如果被执行 主体 已将 财产 隐 匿、 转移或变卖 , 则会 导致 执行无 法进 行 ; 外 , 执行 人如 另 被
果故意躲避法 院的执行 , 会 导致执行无法实 现。 也
( ) 民法院在执 行过程 中可能会 遇是 造成 部分案件久拖难执 的政策性 原因 。党和 国家
关键词 : 完善 ; 民事执 行制度 ; 思考 摘 要: 当前 , 民法院审理的 民事 案件 后执行难成 了社会 的热 点、 人 难点 , 响 了我国的法治进程 。最 高人 民法 影
院也开展 了如 “ 行难 ” 执 活动年的 活动 , 各地 法院也纷 纷 开展 了“ 行会 战” 集 中气力执 行积 案和 强化委托 执 执 , 行 工作 , 取得 了一些效 果 , 但对 于根 治这个久治不愈 的顽 症又显得有 些力不从心。破 解执行难 , 需从 立法 、 行 执 体制 、 国民素质等 多方 面入 手。 中图分类号 :9 5 1 D 2 .8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 8 2 1 )2— 0 5— 3 1 0 2 3 (0 2 0 0 7 0
破 产等一系列经济 活动 , 有关部门 出台了案 件必须 中止执行 或暂缓执行 的政策 规定 , 造成 许多 案件不 能执 行 。可见 , 政 策与法律 的冲突难 以解 决 , 也是 导 致 执行难 的一 个重 要原
因 。 【 ” ]
造成 “ 执行难 ” 的原 因很 多 , 纳起 来有 以下几种 : 归
( ) 行 体 制 存 在 诸 多 问题 二 执
收 稿 日期 :0 1—1 o 21 1一 4
三 、 决“ 解 执行难 ” 的法律思考
( 制定《 一)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 强制执行 法》 制定《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事 强制 执 行法 》 来规 范 、 化 强

关于强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关于强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强制执行情况报告一、引言强制执行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民事主体权益的保障以及社会公正的维护。

本报告旨在全面分析我国当前强制执行的情况,包括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策略。

二、强制执行现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强制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执行力度加大:各级法院对于涉及债务、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明显加大,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执行效率提高:法院采用了信息化手段,大大提高了执行案件的查询、查封、冻结等操作的速度和效率。

3. 执行公开透明:通过司法公开平台,公众可以查询到相关的执行案件信息,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三、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强制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1. 执行难问题:部分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故意规避执行,导致执行工作难以进行。

2. 执行乱问题:部分地区的执行人员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执行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执行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执行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四、解决策略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强制执行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大执行力度:对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

3. 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防止执行人员滥用职权。

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和纠正执行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4. 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强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5. 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国性的执行案件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6. 完善信用体系: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制约,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7. 加强国际合作:在跨境执行案件中,应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逃避执行行为。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论文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论文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摘要近年来,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全面贯彻“执法为民”思想,在“解决执行难,规范执行行为”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执行乱”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监督不到位是一个重要因素。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诸多民事执行监督主体和方式,但在实践中却显得极为疲软,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的构建,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查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随着“执法为民”思想的逐步贯彻落实,特别是最高法院于2002年9月12日颁布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用)》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但“难执行”、“乱执行”现象依然相当严重,具体表现在:1、在执行阶段任意作出裁定变更或停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执行是对生效判决的实际兑现,不得随意裁定或变更,除少数法定情形外,其他变更行为都属违法。

2、执行不及时。

有的申请人及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有些执行人员不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被执行人得以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执行;有时执行人员会无限期的拖延执行期限,未及时给执行申请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3、片面追求结案率,不按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一味要求申请人放弃一些权利来换取结案率,迫使申请人违心地与被执行人达成改变裁判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

4、滥用强制执行权,随意拘留被执行人或违背法律规定任意扣押案外人的财产。

个别执行人员借合法执行侵占当事人的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譬如对已执行的财产截留、侵占、不交付或不足额交付当事人。

此外,个别法院执行人员还存在随意收取执行费,执行方法简单粗暴,执行力度不均衡等现象。

以上执行违法行为的存在,使我们认识到对执行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体系化研究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体系化研究

2020年12月 第37卷 第6期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Dec. 2020Vol. 37 No. 6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体系化研究尹志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渝北 401120)【摘要】我国现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种类繁杂,诸措施之间缺乏必要衔接,导致实际运行效果并不明显。

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执行标的,设置经济制裁措施、资格限制措施与人身限制措施,通过体系化、多层次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充分利用制度的补偿、引导、制裁功能,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同时,对债务人不遵守执行机关指令的行为,给予相应惩罚。

【关键词】间接强制执行;权利实现;制裁【中图分类号】D5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60(2020)06-0067–07收稿日期:2020-04-20作者简介:尹志勇(1976-),男,汉族,四川岳池人,博士在读。

研究方向:民事执行法。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执行研究课题“解决执行难的中国经验”(课题编号:ZGFYZXKT201801B);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中民事执行现代化研究”(课题编号20&ZD195)。

·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的建议,作者文责自负。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是通过直接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仍未能实现债权人权利时,执行机关通过给予债务人人身、财产上的不利益,对债务人施加心理压力,迫使其自行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1]。

我国现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种类繁多,借鉴了两大法系绝大部分间接强制执行制度。

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明显带有德国债务人名簿与韩国不履行债务者名簿制度的影子;迟延履行利息与法国逾期罚款、日本强制金制度也有一定的类似之处;限制出境则与美国规则有异曲同工之妙;限制高消费以英国禁制令作为参照系。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对于化解行政争议、平衡行政权力和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现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本文将从制度概述、现存问题及原因、国外借鉴和改革方向四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

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概述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相对人不服行政决定但又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双方在行政机关的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止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减少行政争议的激化,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三、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原因(一)现存问题1. 制度适用范围不明确。

当前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模糊地带,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2. 协调机制不健全。

行政机关在协调过程中往往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导致和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无法真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无法得到有效监督。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健全。

现行法律对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困难。

2. 行政管理理念落后。

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仍倾向于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忽视了和解制度的重要性。

3. 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导致部分相对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义务,影响了制度的公信力。

四、国外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借鉴(一)美国和解制度美国在行政法领域广泛采用和解制度,强调协商、调解的重要性。

其和解制度具有灵活性高、效率高等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论我国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制度在实践运用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我国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我国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制度现状我国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行过程中的不公和滥用权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执行程序不够规范等原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 执行程序不够规范。

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和程序,导致执行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异议处理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

3. 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

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四、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制度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应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执行分配方案的制定、异议的提出、审查和处理等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2. 规范执行程序。

应建立统一的执行标准和程序,确保执行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异议处理过程规范、公正。

同时,应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公现象的发生。

3. 加强当事人权益保障。

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处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等。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4. 强化司法透明度。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执行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执行效率低下、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该如何进行制度完善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1. 多部门的重复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多部门对同一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这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使得执行过程过于复杂而低效。

2. 执行奖励机制不合理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中,很多的执行人员,尤其是下级执行人员,由于执行成本高而未能得到及时、合理的奖励,这使得执行人员缺乏积极性,降低了工作的效率。

3. 行政强制执行中法律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每一步骤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但由于执行人员缺乏法律常识,加之执行过程中的不同情况,这往往导致了执行过程的不规范,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强制执行中权力滥用的问题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个别执行人员利用职权之便,随意行使强制执行权,甚至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严重侵犯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为了解决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构建一个科学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促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高效和规范。

具体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机制通过机构整合,简化执行程序,建立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多部门统一协调机制。

这样可以使得执行过程变得明确、高效、规范,提升执法效率。

2. 设立科学的奖励机制,提升执行人员积极性采用科学的奖励机制,为执行人员提供合理的激励手段,鼓励执行人员以更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为执行工作做出贡献。

3.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强化司法差别化对待通过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加强法官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指导,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防止执行人员过多地干预执法程序。

关于国内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于国内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于国内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国内执行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完善国内执行制度并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需要加强执行主体的履职能力和责任意识。

执行法官是执行主体的核心,他们应该具备专业、高效的执法能力,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法纪律。

此外,要提高执行法官的办案效率,需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执行技能和综合素质。

其次,应该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执行方式和机制。

目前,执行方式过于单一,主要依靠财产强制执行。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财产执行并不是最有效的手段。

比如,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和公开曝光等手段可以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

同时,可以探索引入信用修复机制,对被执行人提供信用修复的途径,同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另外,应该加强执行信息公开和执行力度的监督。

执行信息公开对保护当事人权益,提高执行效率至关重要。

因此,应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便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执行情况。

此外,也应该加强对执行机关和执行法官的监督,建立健全惩治执行渎职行为的机制,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公正。

此外,应该构建完整的执行案件调解和妥善处理机制。

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纠纷和矛盾。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调解机构或程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降低执行成本和执行时间。

同时,对于那些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需要建立一个妥善处理机制,使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能够获得更好的保障和救济。

最后,应该提高执行效率和便利程度。

执行程序应该尽量简化和规范,减少繁冗的手续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应该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提高执行效果。

比如,建立一个与金融机构和房地产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方便执行机关查询和冻结被执行人的资金和财产。

总之,完善国内执行制度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各方合力才能实现。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下探讨及研究报告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下探讨及研究报告

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下)(六)完善执行和解制度,杜绝“赖帐少给”现象执行和解作为我国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少执行对抗,减小执行成本,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互统一,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但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被执行人往往利用和解制度转移财产,而协议本身又阻却执行,强制执行之主动性无法发挥。

因此,执行和解制度但尚需进一步完善。

1、明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由于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X围内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利的一种正当行为,因而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义务,一方不履行,对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别是申请执行人有权就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继续执行和解协议有选择权。

建议以一定的形式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执行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后,可出具裁定确认其效力,被执行人及自愿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反悔的,执行法院可直接予以执行。

2、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虽然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但任何行使权利的行为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X围内。

法院对于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合法性都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和解符合真实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法院应予确认。

对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和解协议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和解协议,则不予认可。

3、注意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确保债务履行执行程序开始时,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审查,果断采取执行措施,或查封或扣押。

除非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也不宜立即解封,保证日后复执顺利进行。

对一些确无足够财产履行义务,即使给予一段期限亦履行无望或和解只为拖延时间、转移资产的案件,应及时提醒申请执行人,使其对和解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充分了解。

4、完善告知制度,促进执行公开一是要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解复执期限的计算方法,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导致申请执行权的丧失;二是要告知被执行人反悔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三是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和解协议得以批准并履行,只要有人认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对和解协议行使撤销权。

《2024年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通过非直接强制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行为等进行间接的强制执行,以实现法律判决的效力。

本文将对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实现法律判决的效力为目的,通过非直接强制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行为等进行强制执行。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体现了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司法。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可以减少直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影响,提高司法效率。

三、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 执行难:由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明、逃避执行等原因,导致执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

2. 执行方式单一:目前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相对单一,难以满足多样化的执行需求。

3. 监督机制不完善:对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存在执行权力滥用、违法执行等问题。

四、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建立健全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加强财产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提高财产查控的效率。

2. 丰富执行方式: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被执行人的情况,丰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以满足多样化的执行需求。

3.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对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行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执行。

4.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其能够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

《2024年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通过非直接强制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行为等进行间接的强制执行,以达到法律效果。

本篇文章旨在深入研究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定义、意义、构成要件及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定义与意义(一)定义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是指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由执行机关通过间接的方式,如罚款、拘留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以达到保障申请人权益的目的。

(二)意义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是保障司法权威和法律文书执行力的重要手段。

在执行过程中,对于那些不愿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间接强制措施,以达到震慑和教育被执行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目的。

三、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构成要件(一)执行依据: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

(二)执行主体:由法院或执行机关担任,他们有权力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间接强制措施。

(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必须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

(四)必要性: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可采取间接强制措施,如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等。

四、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一)问题尽管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在保障司法权威和法律文书执行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执行措施过于单一、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等。

此外,部分被执行人对强制措施存在误解和抵触情绪,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和成本。

(二)解决路径1. 完善制度设计:针对存在的问题,应从制度层面进行改进和优化,如明确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

同时,应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教育引导,使其了解并配合执行工作。

2. 丰富执行措施:针对不同的案件和被执行人,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以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一)概念执行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更是确保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

在权力性质上,执行权是法院职能的一部分,属于单纯的“司法权”性质。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就是法院将生效法律文书实现的过程。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

法律明确规定了执行活动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民事判决。

同时,法律还严格规定了民事执行的适用和启动的程序。

其次,执行手段是强制性的。

作为强制执行的后盾,当被执行人不履行自己所负担的义务时,法院经申请人申请,便会对被申请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一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即以国家的强制力量和判决的权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诉讼的完整和判决的权威。

最后,执行活动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民事执行不是一个单一的执行行为,而是申请、启动、执行、审查等程序的组合,只有每一项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保证民事执行的权威性,才能真正维护司法正义。

(二)特征民事强制执行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还是一种法律程序。

它有以下几点特征:1.以有民事执行文书为前提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即为民事执行的基础和依据。

申请人若想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必须要有确定民事实体权利的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这是强制执行的前提和依据。

2.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国家强制力作为民事执行的保障,在被申请人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时,申请人经依法申请,法院便会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3.申请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民事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实现私权的法律制度,最大的特点便是当事人拥有充分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既可以要求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也可以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所以,执行程序必须经申请人申请才能启动。

4.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民事执行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此项权利,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民事执行权。

论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构建和完善_以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视角

论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构建和完善_以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视角

2013年第6期(司法实务)/总第173期THE CHINESE PROCURATORS*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214072]一、民事执行权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性质所谓民事执行权就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

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

民事执行裁决权指执行机构依法享有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依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

民事执行实施权指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之目的,依职权实施的执行措施,进行执行活动的权力。

关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学界、实务界存在分歧。

观点一认为民事执行权具有行政权的性质;观点二认为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

观点三认为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质,其中执行裁决权是法院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所作出的裁断或决定的权力,具有司法权属性;执行实施权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得比较多,具有主动,直接和积极的行政色彩,因此具有行政权属性。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

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仅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民事执行的法律效果,而且还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外部的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

来自法院内部的监督,因是其系统内的一种自我规范,权力者通过自我约束来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规范民事执行监督,就必须建立一个以外部监督为主导,内部监督为补充的全面监督体系。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就是来自外部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

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司法行政监督的属性。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权的属性。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针对的是法院的民事执行权,由于民事执行权既有司法权的性质又有行政权的性质,故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司法行政监督属性。

《2024年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作为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内涵、特点、适用条件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内涵与特点(一)内涵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义务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时,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采取一定的间接手段来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制度。

(二)特点1. 间接性: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是通过间接手段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而非直接强制其履行。

2. 强制性:无论义务人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3. 合法性: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法律规定。

4. 保障性:该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三、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一)存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进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

(二)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当义务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民事间接强制执行。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如执行标的的具体性、可执行性等。

四、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措施与程序(一)措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限制出境等。

具体采取何种措施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程序1. 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民事间接强制执行。

2. 法院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4. 执行完毕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五、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与问题(一)运用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广泛,如在债务追讨、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通过该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二)问题尽管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中有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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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强 制执行 立 法 中 的相 关 规 定 却 相 当 粗 陋 , 不 能
适应 当下 的经 济 和 司法 实 践 的发 展 。本 文拟 就 民事 间接 强制 执行 制 度 的基 本 内容 加 以探讨 , 并 将 中外
身 即是 强行 法 , 作 为 民事 执 行 基本 方 法 之 一 的 间 接
进行 , 具有 当然 的强 制性 。 ( 2 ) 补 充 性 。 民 事 间 接 强 制执 行是 对直 接执 行措 施 的重要 补充 。间接执 行 虽然具 有强 制性 , 但 其 并 不 是 在 任 何执 行 程 序 中都
必 然适 用 的 , 其 适 用 的 前 提 只 能 是 被 执 行 人 拒 不 履
立法 及 司法 实践 状况 , 我 们 可 以 总 结 出 民 事 间 接 强 制 执行 具 有 如 下特 征 : ( 1 ) 强 制 性 。 民 事 执 行 法 本
类之 一 的 民事 间接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 在 强 制 执 行理 论
和实 践 中有着 重要 的地 位 和 作 用 , 而 目前 我 国 现行
行 生效 法 律文 书所 确 定 的 义 务 , 在 别无 他 法 的情 况 下 , 才 能对 被执 行人 课 以精 神上 的压力 , 也 就是 说在 直接 执行 无望 的情 况下 才可 适用 间接 执行 。若 无此 前提 , 无论 何种 情况 , 均 可对 被执行 人 进行罚 款甚 至 拘禁 , 只 能 反 映法 治 的 混乱 和专 制 的 盛 行 。 ( 3 ) 间
论 我 国 民事 间接 强 制 执 行 制 度 的 完 善
李 哲
( 南 阳理 工学 院文 法 学 院 河南 南 阳

4 7 3 0 0 0 )
要: 民 事 间 接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是 我 国 民事 强制 执行 措 施 的 三 大 基 本 种 类 之 一 , 在 强 制 执 行 法 中 有 着 重 要 的 地 位
和作 用 。但 目前 我 国相 关 立 法 的 规 定 比较 落 后 , 存 在 着立 法 条 文 过 于 原 则 和 简 单 、 部分 强制执行措施 定性不 明 、 新 增 间接 强 制执 行 措 施 实 施 效 果 不 佳 等 问 题 , 严重阻碍 了经济 的发展 、 社 会 的 和 谐 。我 们 应 当 在 借 鉴 西 方 国 家 合 理 制度 的基 础 上 , 制 定 我 国统 一 的强 制 执 行 法 , 明确 间接 强 制 执 行 原 则 , 进 而完善 间接强 制执行 制度 , 加 大 间 接 强 制 力度 , 并 完 善 整 个 社 会 的诚 信 保 障 机制 。
以管 收债 务 人 或 课 以 过 怠 金 等 不 利 于 债 务 人 之 方 法, 于心 理方 面施 加 压 力 , 促 使 债 务 人 自行 履 行 义
接性 。 间接执 行方 法对 于债 权人 权利 的实 现具 有 间 接性 。这 种 间接性 主要 包含 三层 含义 : 首先 , 具 体措 施具 有 间接性 。迟延罚 金 、 罚款 和拘 禁等 措施 , 都不 直接 对 执行标 的采取执 行 行为 , 而是 藉心 理 的强制 ,
强 制执 行 , 同样 是 国家 机 关 运 用强 制 力 实 现 生 效法 律 文 书 内容 的方 法 , 当事 人 不 得依 其 意 思 而 予 以变 更 。其 虽不 是 以直 接 强制 力 实 施 , 但 同样 以 国家 强
相关 制 度 的立 法 进 行 比较 , 进 而 提 出一 些 完 善 该 制
也提 上 了议事 1 3 程 。作 为 民事强 制执 行措 施 三大种
表现 为迟 延罚 金 、 罚款 、 拘禁 等 。代执 行是 指执 行机 关令 第 三人或 债权 人 代 被 执 行 人履 行 执 行 义 务 , 产
生 的相关 费用 由被执行 人 负担 的执行 措施 。 根 据对 行 ; 间接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法 ; 完 善
随着 我 国市场 经 济 的飞 速 发 展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的压 力来 实现 执行 目的 。通 常 间接强 制执 行 的方法
民事 执行 问题 愈来 愈受 到 人们 的重 视 , “ 执行难” 现 象也 愈来 愈为 社会 所 诟 病 , 强 制 执 行 法 的 制定 随之
间接 强 制债务 人 自动 履 行 义务 。其 次 , 目的 具 有 间
务, 借 以实 现 给付 内容之 执行 。 ” 在 直接 强 制 执行
即对执 行标 的直 接 施 以强 制 力 , 使 执行 内容 得 以实 现 的执 行方 法 , 如查 封 、 扣押 、 拍卖 债务 人 的财产 , 并 以拍 卖 所 得 价 款 满 足 债 权 人 的债 权 。 间 接 执 行 ,
“ 系执 行机 关 不 直 接 以 强 制 力 使 给 付 内 容 实 现 , 而
第 5卷 第 2期
2 0 1 3年 3月
南 阳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J OURNA L OF NAN YANG I NS T I T U T E OF T E CHNOL OGY
VO 1 . 5 NO . 2 Ma r . 2 01 3
度 的建议 , 以期对 未来 强制 执行 法 的立法 有所 裨益 。
制 力 为后盾 , 一 旦开 启 , 即可不 顾被 执行 人 的意思 而
民事 间接 强 制 执 行 概 述
按 照学 界 的通说 , 以执行方 式 的不 同 , 将 民事强 制 执行 分 为 三种 , 即直接执行 、 间接 执 行 和代 ( 替) 执 行 。直接 执行 是 指 “ 民事 执 行 机 关 直接 对 执 行 标 的采取 执行 行 为 , 从 而 实 现 债权 人 权 利 的行 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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