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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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 具有 当然 的强 制性 。 ( 2 ) 补 充 性 。 民 事 间 接 强 制执 行是 对直 接执 行措 施 的重要 补充 。间接执 行 虽然具 有强 制性 , 但 其 并 不 是 在 任 何执 行 程 序 中都
必 然适 用 的 , 其 适 用 的 前 提 只 能 是 被 执 行 人 拒 不 履
和作 用 。但 目前 我 国相 关 立 法 的 规 定 比较 落 后 , 存 在 着立 法 条 文 过 于 原 则 和 简 单 、 部分 强制执行措施 定性不 明 、 新 增 间接 强 制执 行 措 施 实 施 效 果 不 佳 等 问 题 , 严重阻碍 了经济 的发展 、 社 会 的 和 谐 。我 们 应 当 在 借 鉴 西 方 国 家 合 理 制度 的基 础 上 , 制 定 我 国统 一 的强 制 执 行 法 , 明确 间接 强 制 执 行 原 则 , 进 而完善 间接强 制执行 制度 , 加 大 间 接 强 制 力度 , 并 完 善 整 个 社 会 的诚 信 保 障 机制 。
关键词 : 强制执行 ; 间接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法 ; 完 善
随着 我 国市场 经 济 的飞 速 发 展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的压 力来 实现 执行 目的 。通 常 间接强 制执 行 的方法
民事 执行 问题 愈来 愈受 到 人们 的重 视 , “ 执行难” 现 象也 愈来 愈为 社会 所 诟 病 , 强 制 执 行 法 的 制定 随之
立法 及 司法 实践 状况 , 我 们 可 以 总 结 出 民 事 间 接 强 制 执行 具 有 如 下特 征 : ( 1 ) 强 制 性 。 民 事 执 行 法 本
类之 一 的 民事 间接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 在 强 制 执 行理 论
和实 践 中有着 重要 的地 位 和 作 用 , 而 目前 我 国 现行
行 生效 法 律文 书所 确 定 的 义 务 , 在 别无 他 法 的情 况 下 , 才 能对 被执 行人 课 以精 神上 的压力 , 也 就是 说在 直接 执行 无望 的情 况下 才可 适用 间接 执行 。若 无此 前提 , 无论 何种 情况 , 均 可对 被执行 人 进行罚 款甚 至 拘禁 , 只 能 反 映法 治 的 混乱 和专 制 的 盛 行 。 ( 3 ) 间
强 制执 行 , 同样 是 国家 机 关 运 用强 制 力 实 现 生 效法 律 文 书 内容 的方 法 , 当事 人 不 得依 其 意 思 而 予 以变 更 。其 虽不 是 以直 接 强制 力 实 施 , 但 同样 以 国家 强
相关 制 度 的立 法 进 行 比较 , 进 而 提 出一 些 完 善 该 制
间接 强 制债务 人 自动 履 行 义务 。其 次 , 目的 具 有 间
务, 借 以实 现 给付 内容之 执行 。 ” 在 直接 强 制 执行
论 我 国 民事 间接 强 制 执 行 制 度 的 完 善
李 哲
( 南 阳理 工学 院文 法 学 院 河南 南 阳

4 7 3 0 0 0 )
要: 民 事 间 接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是 我 国 民事 强制 执行 措 施 的 三 大 基 本 种 类 之 一 , 在 强 制 执 行 法 中 有 着 重 要 的 地 位
民事 强 制执行 立 法 中 的相 关 规 定 却 相 当 粗 陋 , 不 能
适应 当下 的经 济 和 司法 实 践 的发 展 。本 文拟 就 民事 间接 强制 执行 制 度 的基 本 内容 加 以探讨 , 并 将 中外
身 即是 强行 法 , 作 为 民事 执 行 基本 方 法 之 一 的 间 接
度 的建议 , 以期对 未来 强制 执行 法 的立法 有所 裨益 。
制 力 为后盾 , 一 旦开 启 , 即可不 顾被 执行 人 的意思 而
民事 间接 强 制 执 行 概 述
按 照学 界 的通说 , 以执行方 式 的不 同 , 将 民事强 制 执行 分 为 三种 , 即直接执行 、 间接 执 行 和代 ( 替) 执 行 。直接 执行 是 指 “ 民事 执 行 机 关 直接 对 执 行 标 的采取 执行 行 为 , 从 而 实 现 债权 人 权 利 的行 为 ” ¨ ,
即对执 行标 的直 接 施 以强 制 力 , 使 执行 内容 得 以实 现 的执 行方 法 , 如查 封 、 扣押 、 拍卖 债务 人 的财产 , 并 以拍 卖 所 得 价 款 满 足 债 权 人 的债 权 。 间 接 执 行 ,
“ 系执 行机 关 不 直 接 以 强 制 力 使 给 付 内 容 实 现 , 而
以管 收债 务 人 或 课 以 过 怠 金 等 不 利 于 债 务 人 之 方 法, 于心 理方 面施 加 压 力 , 促 使 债 务 人 自行 履 行 义
接性 。 间接执 行方 法对 于债 权人 权利 的实 现具 有 间 接性 。这 种 间接性 主要 包含 三层 含义 : 首先 , 具 体措 施具 有 间接性 。迟延罚 金 、 罚款 和拘 禁等 措施 , 都不 直接 对 执行标 的采取执 行 行为 , 而是 藉心 理 的强制 ,
也提 上 了议事 1 3 程 。作 为 民事强 制执 行措 施 三大种
来自百度文库
表现 为迟 延罚 金 、 罚款 、 拘禁 等 。代执 行是 指执 行机 关令 第 三人或 债权 人 代 被 执 行 人履 行 执 行 义 务 , 产
生 的相关 费用 由被执行 人 负担 的执行 措施 。 根 据对 民事 间接强 制执 行 的 内涵 分析 及各 国的
第 5卷 第 2期
2 0 1 3年 3月
南 阳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J OURNA L OF NAN YANG I NS T I T U T E OF T E CHNOL OGY
VO 1 . 5 NO . 2 Ma r . 2 0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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