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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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法

第九讲 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法

(二)行政强制的子概念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条第3款) 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特征 (1)前提是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 决定; (2)执行的主体包括法院和行政机关; (3)强制执行是国家机关的二次行为,不为相对人 设定新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使相对人履行既定的义 务。
(四)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一般规定; 2、查封、扣押; 3、冻结;
1、一般规定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条件:一般性原则条 件包括: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必 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情形;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必须由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只在一定条件下,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实 施)。 (2)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 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五、《行政强制法》学习
(一)基本原则;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设定权; (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 (四)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五)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法律责任。
(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设定权法定;权限、范围、 条件和程序法定(第四条); 2、合理性原则:设定和实施适当即比例原则;采用对 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第五条); 3、客观中立公正原则:执法主体不应当有自己的利益 (目前最具争议性问题之一)(第七条); 4、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事先告诫;催告制度(第 六条); 5、保护相对人利益原则(第八条)。
2、设定权的规定
(4)关于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只能设定查封 和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的立法权限较 小)。 限制:a、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 于地方性事务;b、不得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 施。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目录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1)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2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2二、行政强制执行................................... .. (3)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 (3)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3)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3)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3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4)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 (4)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 (4)六、强制执行的程序................................... (6)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6)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 (6)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6行政强制措施................................... (6)2、即时强制................................... . (8)内容摘要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本章结构】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种类1.概念: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暂时予以限制、控制,或者以一定方式强制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义务的行为。

——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答疑编号:NODE00722100040100000101答疑编号:NODE007221000401000001022.分类:答疑编号:NODE00722100040100000103【行政处罚中的限制人身自由VS行政强制中的限制人身自由】【例题·单选题】(2013年)根据行政法理论和《行政强制法》规定,下列行政行为中,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A.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当事人的有关物品予以扣押C.有权行政机关强行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而又需要立即清除的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场所障碍物D.税务机关对逾期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纳税人加处罚款『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交通管制、强制进入场所、通信强制等)。

从两个概念的区别入手,比死记种类更容易选出正确答案。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中国政府对于行政执法工作制定的三项重要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这些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保障人民权益,推进社会进步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详细阐述。

一、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在特定领域或行业,依法授予或认可某个个人、团体或企业特定权利或资格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公共资源的利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通常包括以下三个要素:1.取得许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许可是以法律为基础设定的,因此,每一项行政许可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例如,获得农药生产和销售许可必须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2.行政许可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效力,它可以为个人、团体或企业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关系,使其在特定领域内享有特定权利或资格。

例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在市场上合法经营食品。

3.行政许可要求公正、公开、高效: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保障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即尽量以公理为基础,遵循合法的程序规定,满足当事人的及时要求,并保证各项工作的高效进行。

二、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制度是指国家在管理公共事务时,对违反法律和法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制度,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的重要手段。

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定处罚: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只有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才能被约定处罚。

同时,必须确保处罚程序合法且罚款公平。

2.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程序规定,严格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条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先通知被处罚行政相应的时间,让被处罚方有充分理解和答辩的机会。

3.处罚信息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和罚款公示应当公开、透明。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处罚决定,任何人都可以查看和了解具体的处罚情况。

3.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是保障国家法律权威和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措施。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相关的、最大量的、经常性的行政管理活动,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其在众多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性表现得最为直接、最为明显,虽然这种强制行为目的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法定义务相同的状态,但它很容易影响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又称为行政执行或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监督制度,对于监督行政管理活动是否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研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存在问题主要从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发面入手。

一、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模式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模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的而且行政相对人又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机关不必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自行行使强制执行权。

[2]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文件(包括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

[2]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的内容主要包括有:一、行为强制,扣押、查封、吊销执照等。

二、人身强制,比如,行政相对人需要出境但未缴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在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后,出入境管理机构有权阻止其出境。

而太多数行政执行机关没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只有少数享有特权的行政执行机关除外。

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美国和法国是实施这种模式的代表,我国也是实施这种模式的国家。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摘要]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的基本行为之一,在我国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对其概念、种类和程序等均有了相应规定。

文章结合我国立法和执法实践,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概念、主体模式和救济途径进行思考并提出粗浅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法律救济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自1986年杨雪萍女士在《亟须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一文中最早提出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概念以来,[1]学者们就从未停止过对它的研究和讨论,至今仍是观点不一,众说纷纭。

但根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模式不同,大体上可以把其概念归为两派。

其中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2]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可见,上述定义都主张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可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

另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4]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或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执行行为。

”[5]这些学者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来定义的。

笔者也是从后者出发,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探析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探析
( 聊城 大学 思 政 与 马克 思 主 义 学 院 , 山东 聊城 2 25 ) 5 0 9


要 :我 国的 行 政 强 制执 行 制度 存 在 “ ” 和 “ ” 两方 面 的 问 题 。 一 方 面 ,乱 设 行 政 强 制 和 滥 用行 乱 软
政 强制 。侵 害公 民 、法人 或 者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权 益 ;另 一 方 面 ,行 政 机 关 的 合 法 强 制 手段 不 足 ,执 法 不 力 ,
三种 。

是行 政机关 自行强制 执行 。法律法 规 明确 规定 由行政机关依 法 强制执行 的 ,行政 相对人 拒不履 行行
政义务时 ,行政机关有权 自 行强制执行 ,无需 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 设定 ,法律 、法规 以外 的文件 ( 括规 章 ) 不 得设 定行 政 强制执 行 权 。行政 机 关 自身强 制执 行 多 以行 为 包 和人 身为强 制 内容 ;有关 金钱 给 付义 务 的履 行 ,除特 殊 的几类 行 政 机关 ( 公安 、税 务 、海关 等 )享 有 如 自行 强制执 行的权力外 ,多数 行政 机关没 有这种权 力 。 二是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制执行 。如果法 律法规 没有 明确 赋予行政 机关 强制执 行权 ,行 政机关 均可 申请人 民法 院强制执 行。从我 国现有 的法律 法规 来看 ,大多数行 政处理决 定要 由人 民法院强制执 行 。还有一 些法 律法规 ,既没有 规定行政 机关 自身强 制执 行 ,也没 有规定 申请人 民法 院强制执行 。对 于这 种情况 ,解 决 的 规则是 :凡是法律法规未授权行政机关 自行强制的,均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我国法律法规 中所反映 的情况来看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义务多为金钱给付义务 ,即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没收财产等。 三是 行政机关 可选择 的强制 执行 。除 上 述 由行政 机 关 自行 强 制执 行 以及需 申请 法 院强 制 执 行 的情 形 外,有些法律还规定了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如 《 海关法》第 5 条规定 :“ 3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 关的处罚决定 ,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将其被 扣 留的货 物 、物 品 、运输 工具变 价抵缴 ,也可 以申请 人 民法 院强制 执 行 。 ”这 种选 择模 式实 际上 是 法 院强 制执行 的一种特 例

《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界定

《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界定

《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界定作者:陈德春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1期[摘要]文章基于中国《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这一立法背景所掀起的“行政强制法学” 再一次理论研究的热潮,注意到《行政强制法》将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强制行为为规制对象,而准确划清这两大行为之间的界线直接关系到具体法律的适用,通过对中外行政强制的法律制度及理论学说的比较研究,有保留地肯定了以“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分合说”为基础的“期待当事人的自我履行”的划分标准。

[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2011年6月30日通过,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其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中,便明确了“行政强制”的内容:“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但是只要细心观察,我们便可发现这个划分其实只是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这两个行政活动的含义进行了阐述,但是却没有清晰地界定这两者之间的外延。

如对于在游行示威中发生暴乱的群众,警察当场警告其停止暴乱行为,否则将采取武力行动,并且最终也当场采取了逮捕措施。

那么这种行政行为究竟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呢?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似乎并不好判定。

所以我们亟需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进一步进行区分。

藉此学理上讨论,将有助于立法机关正确地分别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助于防止误将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笔者接下来便是针对两者的区分问题展开讨论。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演变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建国初期的“ 以收代执”、改革开放后的“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 自力执行为辅”等阶段。
现状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以《行政强制法》为法律依据 ,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辅,同时存在 多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02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 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更加多样化 行政强制执行监督和制约机制更加完善
强调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更加规范和透明
05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 中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执行不力、执行过 度、执行错误等问题,导致公民权利受 损。
VS
原因
冻结、划拨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制止相对人 转移、隐匿、销毁违法所 得或证据,或防止其扩大 损失。
拍卖、变卖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将相对人的 财物变为货币或需要以其 他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滞纳金、加处 罚款适用条件
相对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 务,行政机关需要督促其 尽快履行。
强制拆除、代 履行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拆除违反城 乡规划的建筑物等设施, 而相对人不履行拆除义务 。
04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 与发展趋势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背景与动因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 度,提高执法效率
规范行政行为,保障 公民权利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措施
扩大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加强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制约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未来展望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2)如果行政主体在前面作出一个行政命 令,并且该命令已获得最终效力,事后 根据该命令实施一种强制行为,那末, 事前的行政命令作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 为(命令性决定)对待,事后的行政强制 行为便作为"行政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 强制措施"对待。
(3)如果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 程中或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作出行 政命令,那末,这种命令只是行政强制 措施中的一个程序上的告诫环节,它被 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所吸收,不能作为一 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命令)存 在。
美国强制执行的理论基础在于,按 照美国三权分立的特点,为有效控制行 政行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这种对公 民极易造成损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从来 属于司法权而非行政权,这是理解美国 模式的关键所在。
——法国模式
为确保行政义务的履行,法国采用 由司法机关对义务违反者施加刑罚的办 法。依靠义务人对刑罚的恐惧以促使其 自动履行。这种刑罚与一般刑罚不同, 称为行政刑罚。但刑罚与行政罚只在法 律有规定时才适用,如果法律对于某项 行政义务的不履行没有规定处罚,或者 情况紧急,需要即时强制时,行政机关 也可使用强制力量直接执行行政处理决 定所规定的义务,称为依职权执行或强 制执行。
——依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可分为: 1.强制传唤。2.强制拘留。3.强制履行。 4.遣送出境。5.强制遣回原地。6.强制隔 离治疗。7.强制许可。8.强制扣缴。9.强 制退还。10.强制拆除。11.变价抵缴。12. 强制拍卖行政强制权并非行政管 理权的自然组成,而是单独一种权力, 必须有法律的单独授权。授权包括行政 强制的主体、内容、范围、方式、程序 等。
第一,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具体性。 第二,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第三,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限权性 第四,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物理性。 第五,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从属性。 第六,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非制裁性。 第七,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制度[摘要]行政强制制度是行政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本文在分析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探讨了行政强制制度的基本理论,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改进措施,以期望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强制立法权一、引言现代行政强制制度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的产物。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产生,政府不得不增设机构和人员对社会生活加以干预,其职能也扩大至管理社会经济秩序、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保护环境与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

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或者组织,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以达到社会管理的目标,从而使行政强制成为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

二、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概述(一)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现状简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套自成体系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它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起到一定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形成法制得以迅速发展,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也逐步建立。

目前中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起到一定的作用或者说,在公平与效率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总体说来,中国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尚不成熟。

(二)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1.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行政强制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都有一定影响。

而只有控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才能在源头上控制好行政强制。

但是,目前,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等所享有的行政强制设定权,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各国家机关都享有不确定的行政强制设定权。

2.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施机关及非强制性执行措施规定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出台后,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即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20 06年第 3期 ( 总第 9 7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 学版 ) 哲
Ju a o uzo nvrt f tncMioie P i sp yadsc l cec ) or l f i uU ie i r h i n ri n G h syo E t s( hl o h n oi i e o as n
NO 3 .
Jn 2 o u .0 6
论我 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马 良全
( 州民族 学 院 法 学 院 , 州 贵 阳 50 2 ) 贵 贵 50 5

要 :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体制 一直是行政 法学争论 的焦点之 一。有人主 张按 照 大陆法 系国家的行 政 强制 我
模 式即把行政 强制执行权 完全交给 行政机 关来构 建我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 体制 ; 还有人 主张按 照英 美
“ 法律是特定 民族 的历史 、 文化 、 社会 的价 值和 一般 意
识与观念的集 中反映 。任何两 国的法律制度都 不能完全一 样。法律 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 。如果不经过某 种本土化
行权 的非诉行 政案件 , 有权执行行 政机关享 有强 制执 而且 行权 的非诉行 政案件 。
综上 , 国的这一现行执行制度相对 于外 国是不 同的。 我
法系国家的行政 强制模 式即把行政 强制执 行权 完全 交给 司法机 关表构 建我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 体制 。
笔者从 四个 方面展 开论述我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体 制应 定位 于现行 法律 规定的在 一般 情 况下 申请人 民
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特别授权的则 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格局 。
主义法制 的统一整体 。一 方 面是 人 民法 院在 维护 和监 督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就是要通过划定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的疆域、规 范行政强制权实施的程序、为受到行政强制权不当行使侵 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在恰到好处地运用行政强 制权的同时,防止其滥用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
行政强制法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 宗旨,也必将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抵御行政强制权 侵害的有力武器。
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 行职责。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人类无法律即无秩序”。 现代国家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巩固统治者的政权。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均有维护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的规定。
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青睐、最宠爱的权力, 也是最容易膨胀和最可能威胁公民权利、自由的权力。因 此,必须予以限制,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
4、完善行政强制的程序规定,有利于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5、确立救济和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
十年磨一剑、千呼万唤始出来!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1999年3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行政强制法起草调研和论证 工作。 此后,行政强制法草案经过了五次审议,终获通 过,整整经历了12个年头。
(一)立法目的(第1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目的有4个: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对于化解行政争议、平衡行政权力和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现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本文将从制度概述、现存问题及原因、国外借鉴和改革方向四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

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概述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相对人不服行政决定但又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双方在行政机关的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止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减少行政争议的激化,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三、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原因(一)现存问题1. 制度适用范围不明确。

当前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模糊地带,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2. 协调机制不健全。

行政机关在协调过程中往往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导致和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无法真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无法得到有效监督。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健全。

现行法律对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困难。

2. 行政管理理念落后。

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仍倾向于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忽视了和解制度的重要性。

3. 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导致部分相对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义务,影响了制度的公信力。

四、国外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借鉴(一)美国和解制度美国在行政法领域广泛采用和解制度,强调协商、调解的重要性。

其和解制度具有灵活性高、效率高等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执行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执行效率低下、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该如何进行制度完善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1. 多部门的重复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多部门对同一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这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使得执行过程过于复杂而低效。

2. 执行奖励机制不合理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中,很多的执行人员,尤其是下级执行人员,由于执行成本高而未能得到及时、合理的奖励,这使得执行人员缺乏积极性,降低了工作的效率。

3. 行政强制执行中法律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每一步骤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但由于执行人员缺乏法律常识,加之执行过程中的不同情况,这往往导致了执行过程的不规范,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强制执行中权力滥用的问题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个别执行人员利用职权之便,随意行使强制执行权,甚至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严重侵犯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为了解决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构建一个科学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促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高效和规范。

具体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机制通过机构整合,简化执行程序,建立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多部门统一协调机制。

这样可以使得执行过程变得明确、高效、规范,提升执法效率。

2. 设立科学的奖励机制,提升执行人员积极性采用科学的奖励机制,为执行人员提供合理的激励手段,鼓励执行人员以更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为执行工作做出贡献。

3.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强化司法差别化对待通过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加强法官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指导,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防止执行人员过多地干预执法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政强制执⾏与⾏政强制措施的区别如果⾏政机关作出⾏政决定,⾏政相对⼈不执⾏的,⾏政机关有强制执⾏权限的,可以对⾏政相对⼈进⾏⾏政强制执⾏。

那么,⾏政强制执⾏与⾏政强制措施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强制执⾏与⾏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第⼀、⾏政强制措施是在⾏政决定作出前⾏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为⽽作出的临时性处置。

⽽⾏政强制执⾏都是在⾏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该⾏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段。

第⼆、⾏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般不得超过30⽇。

⽽⾏政强制执⾏则是终局性的。

⾏政强制执⾏的⼀般程序⾏政强制执⾏的⼀般程序是指各种⾏政强制执⾏⽅式通-⽤的程序。

也称为⾏政强制执⾏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政强制执⾏的实施阶段。

(1)⾏政强制执⾏决定的作出。

⾏政强制执⾏决定是⾏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采取⾏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政⾏为。

它是实施⾏政强制执⾏的直接依据,也是⾏政强制执⾏程序的⾸要环节。

⾏政机关作出⾏政强制执⾏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两个去⾯的内容。

事实条件,是指⾏政强制执法决定的作出必须以义务⼈逾期不履⾏其应当履⾏的义务为前提。

根据我国有些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义务⼈拒不履⾏⾏政处理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向⼈民法院起诉时,⾏政机关才能作出⾏政强制执⾏的决定。

法律条件,即⾏政强制执⾏决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政强制号⾏权的⾏政机关作出。

没有被授予⾏政强制执⾏权的⾏政机关,只能依法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政机关在作出⾏政强制执⾏决定之前,应当对义务⼈逾期不履⾏义务的情况进⾏调查,找出原因。

如果是由于⾏政处理决定本⾝不当或者违法造成义务⼈不履⾏义务时,应该纠正原⾏政处理决定;如果确定义务⼈不履⾏义务时,⾏政机关⽅可作出强制执⾏决定。

⾏政强制执⾏决定⼀般都是由作出⾏政处理决定的机关作出的。

法律规定须经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将⾏政强制执⾏决定上报,经批准后⽅为有效。

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再思考

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再思考
原 因就 是 缺乏 一 部 系统 性 强 、 行 性 强 的 《 政 强 制执 行 法 》 可 行 。 对 我 国 目前 行政 强 制执 行 制 度 的 分析 。

部 门. 司法权 与行政权又形成一股合力来对付相对人 , 际上 实
否 定 了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存 在 的 基础 。 旧 第三 . 加大了强制执行制度的运行成本 , 以实现执行效 难 益 的提 高 。 照 经 济 分析 法 学 的观 点 , 何 一项 法律 制 度 的设 按 任
支 撑 功 能远 远 超 过 了监 督 功 能 ” “ 院 成 了政 府 机 关 的执 行 ,法
不断提高 . 但行政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仍然难 以完全避免, 而这 些违法现 象严重降低了行政机关的威信 。在相对人认为行政 决定违法或不公平 的情况下 ,就会 出于对行政决定 的抵触情 绪而拒绝执行行政决定 。 这些执行难 , 执行效率低下的现象严 重影 响 了 国家 行 政权 的 正 常 运 转 。导 致 这 种 现 象 的一 个 重 要
维普资讯 ຫໍສະໝຸດ 2 0 年 4月 06湖 北经 济 学 院 学 报 (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Ap.0 6 r 0 2 Vo. . 1 No4 3
第 3卷 第 4期
Ju a o u e U ie i f cn mc( u ntsadSc l cec or l f bi nvrt o oo is maie oi ine n H sy E H i n aS
了行政效率。通说认为 。 行政行为一经作 出并 自告知 、 受领或 附款规定之 日起 . 即具有 四种效力 : 公定力 、 确定力 、 拘束力 和
执行力。其中。 执行力最具有现实意义 , 它对于行政行 为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政强制措施和⾏政强制执⾏的概念很多义务⼈因为不愿意或是其他原因,⽽不履⾏对其的⾏政决定。

为了处罚和管理这种⾏为,法律规定了⾏政强制执⾏。

那么⾏政强制措施和⾏政强制执⾏的概念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政强制法草案规定,⾏政强制措施是指⾏政机关在⾏政管理过程中,为制⽌违法⾏为、防⽌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控制危险扩⼤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为。

⾏政强制执⾏措施,⼜可以称为执⾏性强制措施,甚⾄直接称为⾏政强制执⾏。

是指⾏政机关或者⾏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对不履⾏⾏政决定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义务的⾏为。

⾏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政强制措施⼿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由,处置财物,进⼊住宅、场所3类。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政⽬的,⾏政主体不以相对⽅不履⾏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的⼈⾝⾃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根据我国现⾏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强制执⾏既存在由⾏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政强制执⾏的主体。

它们之间的⾏政强制执⾏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执⾏为原则,以⾏政机关⾃⾏强制执⾏为例外"。

这⼀⾏政强制执⾏制度是在总结各国⾏政强制执⾏制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的。

但在现实中,许多⾏政机关违背这⼀法定原则,滥⽤强制执⾏权,往往给相对⼈造成了巨⼤的损失,如成都市双流县综管办强制拆除成都机场⾼速路两侧⼴告牌案。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政强制措施指⾏政机关或者⾏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对不履⾏⾏政决定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义务的⾏为。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作者:胡紫薇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摘要:我国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合称为“行政强制” 却又将其一分为二。

本文根据《行政强制法》中涉及此点的相关规定出发,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认定、区别和侧重点进行了分析和探索,对两者的划分标准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划分标准一、研究本课题的重要意义我国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合称为“行政强制”却又将其一分为二。

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这两者的规定,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内涵划分开来,具有如下的现实意义:其一,使立法机关合理区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在执法时有据可依。

《行政强制法》在第10、11条中提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拥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但两者的权限不一致。

第13条则提出只有法律拥有性质强制执行的设定权,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对其没有设定权。

因此,必须要正确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才能使立法机关执法得当。

其二,让行政机关在落实行政强制手段中采取正确的方式。

《行政强制法》在第9条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种类划分,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第12条对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也进行了划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依法处理查封或扣押的场所、设施以及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手段和针对的行为种类是不同的,根据不同的行为手段行政机关应采取不同的强制行为。

其三,使行政机关分别依据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具体的执法程序。

因为两者本质上的区别,《行政强制法》在第三、四章分别对两者的实施程序进行了规定。

在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中禁止委托,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要注意对当事人进行催告,使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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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目录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1)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2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2二、行政强制执行................................... .. (3)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 (3)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3)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3)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3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4)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 (4)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 (4)六、强制执行的程序................................... (6)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6)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 (6)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6行政强制措施................................... (6)2、即时强制................................... . (8)内容摘要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二、行政强制执行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共有六种观点。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可依不同标准对行政强制执行作不同的分类。

第一,依执法人是否可以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为标准,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第二,依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可分为15种。

第三,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可分为8种。

六、强制执行的程序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措施1、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点;2、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及即时强制的关系;3、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4、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即时强制1、即时强制的概念;2、即时强制的种类;3、即时强制的程序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属于法院,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如法律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的权力,就都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与国外不同。

申请不是诉讼,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

申请比诉讼效率较高,这是适应行政管理要求的。

但申请也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申请如经法院批准、同意,原行政强制决定就成为司法强制决定,法院可以运用其司法强制执行权,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

因此,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后,法院必须认真进行审查,不仅要作形式审查,还要作实质性审查。

对行政机关的申请,经审查合法,将由法院实施司法强制;经审查不合法,退回行政机关,不予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行政机关如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章无权作此规定。

制定行政诉讼法时曾考虑到这一因素,如仍坚持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大量根据规章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失去强制执行的后盾而变成一句空话。

在目前情况下,这将给行政管理带来难以估计的后果。

因此,《行政诉讼法》第66条特别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据此,凡属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须以法律、法规规定为限。

至于能否执行,还需人民法院审查。

这是我国基本法律中第一次做出的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性规定。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应该已经不存在申请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给予答复?人民法院如不同意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应在多长时期内答复?执行费用应如何计算等问题,由于至今没有统一规定,以至常常发生矛盾,需要做出规定。

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例外的根据就是法律,由法律明确规定由哪一级政府或哪一行政机关部门享有哪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权,不能超越。

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就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从我国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大致有下列几种情形:属于各部门专业范围内的强制执行,一般由法律规定,专项授权给主管行政机关,如:关于人身权的,有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履行等。

属于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如滞纳金、强制收兑、强制许可等。

属于各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如强制划拨、强制拍卖财产,原则上都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只授予少数几个行政机关,如税务、海关、审计等。

一项特别的财产权,即拆迁房屋、退回土地等,由于这是涉及公民的“命根子”,需特别慎重。

原则上都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是,强制拆迁既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交罚款”,可见,强制拍卖或强制划拨,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法规规定无效。

也就是说,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强制拍卖或强制划拨的设定权属于法律,其他规范,如法规等无权设定。

这是一项一般性规定,不仅对不缴纳罚款的适用,其精神也同样适用于其他情况。

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拥有何种强制执行权,从积极方面说,意味着法律的授权;从消极方面说,也意味着行政机关不享有其他种类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二、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

不履行行政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在规定不得建筑住宅的土地上建立住宅;另一种是,不履行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应纳税而不纳。

两种情况都属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

因此,强制执行应以行政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

4、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但该义务产生的依据,即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是什么?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争论。

大陆法系国家早期曾主张包括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法律规定两类,近期行政强制执行的趋势,倾向于仅以行政处理决定为根据,不再以法律规定为直接依据。

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因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引起的。

但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此法定义务非履行不可,由此引起行政强制执行,如纳税,当事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必须强迫当事人履行;另一种情况是,此义务已不可能再履行,故只能给予行政处罚,使其记取教训,以后必须履行义务。

如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此时只能科以罚款,使其以后遵守交通规则,不可能强制执行。

从性质上说,行政处罚是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科处新的义务,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要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强迫其履行原来的义务。

这是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一般分界线。

当然,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执行和执行罚也有科以新的义务的内容,但这种科以新的义务的目的,仍是为了履行原行政义务,并不以科以新的义务为结束。

这是法律在设定处罚还是强制时必须注意的。

实践中,也有以处罚代替强制执行的,即以处罚代替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的情况,如有些地方对农民侵占集体土地建房,行政机关不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而是以收取罚款结案,这实际上将起到怂恿违法的作用,是不可取的。

此外,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很不相同。

行政处罚主要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行政拘留等手段;行政强制执行则采取代执行、执行罚、强制征收以及直接强制等手段。

由于行政处罚都是一次的承担义务,因而在行政处罚难于执行时,尚需以行政强制执行为后盾。

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从执行主体看,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为人民法院;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行政机关。

这与民事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不同。

从执行依据看,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处理决定,即使在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其执行依据也是行政处理决定。

而民事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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