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
沪人社关〔2014〕464号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2014年3月1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应当将超比例调整用工方案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4年10月31日。《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及《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申请表》可以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劳动关系专栏进行查询和下载。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可以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便民服务—电子地图—区县网点专栏进行查询。对属于备案范围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用工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7日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
一、备案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4年10月31日。
二、备案范围
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施行(2014年3月1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
三、备案管辖
属于备案范围的用工单位应当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机关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四、备案手续
用工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申请表》(附后);
(二)调整用工方案。
五、调整用工方案内容
调整用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针对《暂行规定》施行(2014年3月1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规定比例的各项调整措施;
(二)按照《暂行规定》要求,2年内调整降低比例的时间进度安排;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申请表
附件: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原文网址:/201412333/xxgk/gsgg/201407/t20140716_1186555.shtml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2014版12333-信息公开-公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