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和损失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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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和损失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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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得和损失的概述

利得和损失是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引入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利得与损失给出了定义和解释。

(一)利得的含义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经济利益的流入,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

(二)损失的含义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

二、利得和损失的分类

利得和损失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三、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有类似之处,但也有不同。具体而言:初始确认时,都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初始入账金额;资产负

债表日,都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但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而通常计入所有者权益。

相关会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企业因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者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所允许的例外情况,使得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借:银行存款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投资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其他权益变动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资产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

贷:投资收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必须以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议为基础。

1、授予日

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的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非市场条件,企业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于现金核算的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3、可行权日之后

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可在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

企业以回购股份的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回购股份时,应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付作为库存股处理,同时进行备查登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职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规定,企业应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职工行权购买企业

股份时,企业应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五)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显失公允

关联方一般是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其是否收取价款。

1、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

处理原则:以公允性为标准,在公允性范围之内的允许确认为收入和利润,但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并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3、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会计处理

(1)正常的商品销售

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若商品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通常为20%以下)时,若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所销售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

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账面价值确认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账面价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转移应收债权。按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

4、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或费用(不包括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由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承担债务或费用的,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所给予的捐赠。承担方应按所承担的债务,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债务);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承担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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