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保理业务的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与风险防备保理业务重要具有如下特点:卖方企业不承担因赊销带来旳账期;卖方企业向保理商发售应收账款,获得货币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工作,承担付款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旳信用风险。
一、商业保理基本业务流程如下:(1)销售商提出叙作保理业务旳申请后,业务部门根据核查买卖双方旳贸易协议、财务报表、银行贷款卡、结算发票、银行结算单和实地走访企业状况,以确认合作贸易旳真实性、买卖双方旳企业信用、付款节点确认旳方式等问题,编写详细调查分析汇报,制定切实可行旳业务操作方案,按规定权限报批。
(2)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融资部与销售商签订保理协议,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抵押转让登记系统登记转让旳应收账款登记信息。
(3)融资部对资料和手续进行核规审核确认。
(4)财务部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5)销售商或保理商按应收账款约定在收款日前向购货商催收应收账款。
(6)购货商按应收账款约定付款。
(7)保理商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将保理余款支付销售商。
如购货商在宽延期后仍未付清全额货款,销售商对保理额度内未收回旳应收账款进行等额回购。
(8)业务部负责客户旳后期信息风险管理和与客户保持沟通。
二、商业保理业务基本业务流程风险防备形式如下:a) 确认贸易旳真实性:买卖双方为非关联企业,双方必须一年以上合作期限,提供真实旳协议、对应旳发票和银行结算流水单(良好付款历史记录)、物流提单等,必须确认证明为长期真实旳贸易背景,以减少贸易风险。
b) 核算买卖双方旳企业信用:其中至少乙方必须是大型优质信用企业,减少信用风险。
c) 付款节点确认:必须完毕贸易协议规定旳产品交易,法律已承认旳有效应收账款形成后,放款购置应收账款。
实际交易已完毕,用款方旳资金已经投入到贸易生产中去转变成产品,不存在资金挪用旳也许,减少财务风险。
d) 后期信息风险管理:买卖贸易双方每一次结算旳动态信息都在保理企业旳系统中,保理企业将会按行业、每一种企业历史付款记录在系统中自动做数理风险记录,自动预警,排查初期潜在风险,减少业务风险。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
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
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招商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除须按我行授信要求对供应商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
(六)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是否包含禁止转让应收账款的条款。
(七)卖方(供应商)是否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余额,除非基础合同中注明“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只允许转让给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或类似条款,或已取得买方确认回执。
(八)卖方(供应商)是否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是否具备对质量争议的解决能力(即对产品进行维护、保修的能力)。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权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国内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模式,旨在匡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优化资金流动和降低经营风险。
为了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交易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范围国内保理业务适合于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创造业、贸易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
涉及的业务类型包括应收账款保理、库存保理、定单保理等。
三、操作流程1. 业务申请阶段(1)企业向保理公司提交业务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财务报表、经营情况说明等。
(2)保理公司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和风险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3)保理公司与企业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2. 资产转让阶段(1)企业将应收账款、库存或者定单等资产转让给保理公司。
(2)保理公司核实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进行风险评估。
(3)保理公司向企业支付资金,即融资款项,金额为转让资产的一定比例。
3. 资金回收阶段(1)保理公司负责向债务人催收应收账款,并进行账务管理。
(2)债务人将对付款项直接支付给保理公司。
(3)保理公司将收到的款项扣除应收账款本金和利息后,将剩余金额返还给企业。
四、风险控制1. 信用风险控制(1)保理公司应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企业具备偿还能力。
(2)保理公司可采取风险分散策略,将资产分散于多个债务人,降低信用风险。
2. 操作风险控制(1)保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保理公司应加强对债务人的催收工作,确保及时回收资金。
3. 法律风险控制(1)保理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
(2)保理公司应与企业签订合规的保理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五、费用与费率1. 保理服务费(1)保理公司向企业收取保理服务费,费率根据业务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
(2)保理服务费普通为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
2. 其他费用(1)保理公司可能收取风险管理费、催收费等其他费用,具体费率根据合同约定。
银行国内保理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保理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国内保理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业务受理第一条各经办机构开展保理业务时必须配备应收账款管理岗(可兼职),负责保理业务的管理,并报总行或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经办机构接受卖方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卖方填写《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
我行对相应买方未核定买方额度的,还应同时填写《保理买方额度申请书》(附件2)。
第三条卖方提出申请时,除我行规定的正常授信申请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与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二)对买方的交货记录;(三)买方的结算周期和付款记录;(四)如有遭买方退货,须提供退货原因和纠纷解决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五)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各经办机构应要求卖方协助提供能够反映买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卖方确实无法提供的,各经办机构必须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取买方资料。
第五条各经办机构应在卖方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买卖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卖方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对买卖双方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一)卖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卖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2.卖方的履约记录;3.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4.卖方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5.应收账款的坏账率;6.卖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
(二)买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3.买方在行业内的地位;4.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5.销售收款期和采购付款期是否匹配;6.资金余缺的财务安排;7.卖方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
第二章额度核定第六条办理保理业务原则上应先行核定买方额度。
第七条为有多家买方的同一卖方核定保理额度时,需先行核定买方额度,再行核定卖方针对该买方的保理额度。
同一卖方对多家买方的所有保理额度可在同一保理合同中表现,但应分别控制,不得串用。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客户提出 合作意向
客户提交 申请书
我行现有客户 我行潜在重点客户 客户介绍客户 参加产品研讨会 电话拜访 其他相关数据库 ……
做好行业分析 选择目标客户 分析企业需求 ……
初步了解企业状况 财务状况 营销保理业务 提出初步财务建议 和金融产品解决方案 ……
申请书 营业执照 法人代码证 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 财务报表 ……
流程十:商业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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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2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 流程十:商业纠纷处理
保理银行知晓商业纠纷信息来源:
提出争议,向保理银行出具《商业纠纷通知书》
买方
卖方
通知保理银行应收账款发生争议
保理银行
通过媒介、第三方知悉商业纠纷
无追索权保理
卖方
卖方保理银行
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买方保理银行提出争议
转让申请书 债权凭证/交易合同 债权转让通知书
有追索权保理
卖方
保理银行
提出应收账款转让申请
买方
在卖方出具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上注明转让编号,并送达买方通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
审查同意后受让应收账款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 流程五:应收账款转让
确认并签署
流程六:保理融资放款
买方保理银行
转通知卖方保理银行
买方
要求卖方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争议处理解决方案(转通知或主动发起争议通知)
基于商业纠纷提出争议
争议解决结果:未解决/减额/全额解决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 流程十:商业纠纷处理
有追索权保理
01
卖方
02
保理银行
03
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保理银行提出争议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与卖方签署合同,卖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银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含应收租赁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卖方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方偿付的债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明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暗保理业务)。
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应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我行,或由我行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并由我行直接扣收。
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我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后由我行扣收。
第六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保留对卖方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回购型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卖断型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国内保理业务是一种现代金融服务业务,指的是保理公司根据发票、汇票、契约等债权凭证,向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帮助其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流程1. 客户申请:供应商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贸易合同、应收账款凭证、供应商资质等。
2. 业务评估:保理公司对客户的资质、信用、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3. 资金放款:符合要求的客户,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提供相应的融资额度,并将资金划入客户账户。
4. 应收账款转让:客户将应收账款凭证转让给保理公司,并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5. 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催收、抵质押等措施,保证资金安全和回收。
6. 催收和清收:保理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对应收账款的还款行为进行催收,确保款项及时收回。
7. 结算和清算:客户每月还款,保理公司进行账户结算和清算,确保资金流转畅通。
三、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信用、财务状况,评估融资风险和催收风险,确定融资额度和相关费率。
2. 抵质押物品:保理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抵质押物品,以减轻资金风险和催收风险。
3. 资金监管:保理公司对客户的融资额度、账户余额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正确使用。
4. 风险分散:保理公司通过控制单笔融资额度、分散客户集中度等方式,降低风险集中度。
5. 风险预警:保理公司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费用与报酬1. 融资服务费: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融资额度和期限,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2. 其他收费:保理公司对额外提供的服务,如应收账款管理、融资风险管理等,可以收取额外费用。
3. 服务报酬:保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保理业务收入作为自身的报酬。
五、合规与监管1. 监管机构:国内保理业务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的监管,保理公司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保理业务发展,规范保理业务操作,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等法律和行业规范,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如下:(一)卖方:即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在保理业务中,卖方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方。
(二)买方:即应收账款的义务人。
在保理业务中,买方是应收账款的付款方。
(三)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债权并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本办法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四)商务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
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书面、传真、电子等)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五)应收账款: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抵债物等权益)。
本办法中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其它经总行认定的债权。
(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我行单独或卖方、我行联合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七)付款期:指自应收账款形成之日起到商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之间的期限。
如商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期,可参考过往交易记录中的付款期和行业惯例进行确定。
(八)保理融资: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行为。
保理融资有预支价金和保理授信两种方式。
(九)融资宽限期:指在实际业务中,我行在应收账款的剩余付款期之外,为了保证保理融资不会意外逾期,给予卖方额外的融资期限。
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版
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6 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国内卖方因向另一同在国内的买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章主要术语及解释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及解释如下:卖方: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买方: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清偿应收账款的责任人。
商务合同:指卖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
商务合同是叙做保理业务的凭据和基础。
应收账款:指卖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买方尚未清偿的债权。
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本办法单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保理额度:保理额度是我行依据卖方转让与我行、并经我行认可的应收账款而对卖方承担风险的最大限额。
该项风险既包括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也包括卖方在转让的应收账款项下融资到期无法清偿的风险。
该额度须在保理合同中确认。
买方额度:买方额度是我行依据该买方应付账款而对一个或多个卖方提供保理业务服务的最大限额。
我行与指向同一买方的所有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额度总和不得超过该买方额度。
该额度为控制额度,不须以签署合同的方式确认。
通知:指我行和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保理费:指我行因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及提供账户管理服务、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而向卖方收取的费用。
保理对价:指我行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对卖方应支付的价款。
保理对价在应收账款到期后支付,预支价金是保理对价的提前支付方式,也是一种保理融资方式。
保理融资:指在卖方向我行转让应收账款的行为确立的前提下,我行以预支价金或其他授信方式向卖方融通资金的行为。
预支价金:指卖方在转让给我行的应收账款到期之前,我行向卖方预先支付对价的款项。
银行标准保理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目的为了规范银行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所遵循的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客户申请、尽职调查、合同签订、融资发放、账款回收、风险控制等。
三、操作流程1. 客户申请(1)客户向银行提交保理业务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业务需求、应收账款清单等。
(2)银行对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符合保理业务的基本条件。
2. 尽职调查(1)银行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信、财务状况、业务背景、交易对手等。
(2)调查过程中,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财务报表、合同、发票等。
3. 合同签订(1)双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协商确定保理业务的具体条款,包括保理额度、利率、期限、手续费等。
(2)双方签署《保理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融资发放(1)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将融资款项划拨至客户账户。
(2)客户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实现资金周转。
5. 账款回收(1)银行负责催收应收账款,确保账款及时回收。
(2)账款回收过程中,银行可采取多种方式,如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法律途径等。
6. 风险控制(1)银行对保理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
(2)银行采取相应措施,如设置担保、保险、备用信用证等,降低风险。
四、注意事项1. 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2. 银行应确保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3. 银行在操作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客户经营状况,及时调整保理业务策略。
4. 银行应加强对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确保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五、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程由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3.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执行。
第2篇一、目的为确保银行保理业务的合规、高效运行,防范风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办理标准保理业务,包括应收账款保理、预付款保理等。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课件
成功案例一:某大型企业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总结词:流程规范
详细描述:该大型企业保理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从客户筛选、业务审批、合同签 订到后期管理都有明确的操作规程,确保了业务的顺利进行。
成功案例二:某中小型企业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总结词
风险管理得当
详细描述
该中小型企业注重保理业务风险管理,通过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成功 规避了潜在风险,实现了业务的稳健发展。
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商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信用风险 控制、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应收账款催收等,具有 综合性金融服务的特点。
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核心
保理业务的核心在于应收账款的转让,债权人通 过转让应收账款获得融资和信用风险控制等金融 服务。
债权人需承担一定风险
虽然保理商提供了相应的信用风险控制服务,但 债权人仍需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账款管理与回收
账款催收
保理商负责对债务人的账款进行催收,确保账款 及时回笼。
逾期处理
对于逾期的账款,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催收,如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坏账处理
对于无法收回的坏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尽可能减少损失。
业务结束与归档
业务结算
保理商与客户进行业务结算,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资料归档
将该笔保理业务的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便于日后查阅。
风险控制
信用额度管理
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业务需求,设定合理的信用额度,控制应 收账款的规模。
合同条款设置
在贸易合同和保理合同中设置有利于保护保理商利益的条款,如违 约金、担保措施等。
定期回访与监控
定期回访客户和债务人,了解贸易进展和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及时发 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36-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深发银[2024]47号
附件3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24年版)为规范我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依据《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方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业务受理第一条各分支行开展保理业务时必需配备应收账款管理岗,负责保理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其次条分支行接受卖方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卖方填写《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
我行对相应买方未核定买方额度的,还应同时填写《国内保理买方额度申请书》(附件2)。
第三条卖方提出申请时,除正常授信申请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与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二)对买方的交货记录;(三)买方的结算周期和付款记录;(四)如有遭买方退货,须供应退货缘由和纠纷解决的状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五)我行认为须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分支行应要求卖方帮助供应能够反映买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卖方的确无法供应的,分支行必需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得买方资料。
第五条分支行应在卖方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买卖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保理业务类型,并尽量保留我行对卖方的追索权。
第六条我行依据卖方提交的材料和有关状况对买卖双方的资格和履约实力进行审查。
(一)卖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卖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2.卖方的履约记录;3.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4.卖方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5.应收账款的坏账率;6.卖方近三年的经营状况。
(二)买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3.买方在行业内的地位;4.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5.销售收款期和选购付款期是否匹配;6.资金余缺的财务支配;7.卖方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实力的评价。
其次章额度核定第七条办理保理业务原则上应先行核定买方额度。
第八条为有多家买方的同一卖方核定保理额度时,需先行核定买方额度,再行核定卖方针对该买方的保理额度。
同一卖方对多家买方的全部保理额度可在同一保理合同中表现,但应分别限制,不得串用。
银行国内买方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买方保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及定义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买方保理业务的管理与操作,提升我行贸易融资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我行有关贸易融资及保理业务管理制度,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国内买方保理业务指我行作为买方保理商,根据卖方/卖方保理商的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基础上向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中的一项或多项保理服务。
仅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及/或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买方保理属于非授信业务,纳入托收保理业务管理;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买方保理属于授信业务,即我行应为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以下简称“买方”)核定信用风险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服务。
第三条我行办理的国内买方保理授信业务是指我行对卖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买方保理业务。
如买方愿意放弃商业纠纷,承诺无条件付款,我行可为其办理无条件付款买方保理业务。
第四条卖方保理商可以为我行分支机构,也可以为与我行有合作关系的行外保理机构或公司。
第二章业务准入及管理第五条办理国内买方保理项下授信类业务的买方须满足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特殊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我行客户内部评级分类管理,符合保理业务授信的门槛要求;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或买方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提供补充担保的情况,可以适当下调评级要求;对于全额保证金、全额存单质押等符合银行纳入标准化质物/担保项下授信业务条件的买方保理业务,可不受客户信用等级条件限制,按低风险授信业务在经营机构授权权限内办理。
(三)在我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四)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各机构职责分工按《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额度管理第七条买方保理授信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系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本行,由本行向其提供至少下列一项服务:(一)应收账款催收。
本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
本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
本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
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融资服务。
第四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本行保理业务范围。
第五条开展保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对应业务的前台部门设立应收账款管理岗位负责该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二章主要术语及解释第六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及解释(一)关于业务主体1.债权人(或称卖方):系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出资资产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也是业务的申请人。
2.债务人(或称买方):系指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承租资产的一方,是清偿应收账款的责任人。
3.保理商:系指受让债权人应收账款并向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或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一项或多项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债务人保理商和债权人保理商。
银行国内卖方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卖方保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保理授信额度申请与审批(一)经营机构1.申请国内有追卖方保理额度时,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我行相关授信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进行贷前调查,须基于展业三原则,从应收账款真实性、买方实力与付款意愿、卖方发票冲销率是否异常、回款有效锁定、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有效性等保理业务风险点入手,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严格客户准入。
2.申请国内无追卖方保理额度时,还应为买方核定买方保理担保额度,或申请第三方机构(保理商、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
(二)贸易金融分部/分行贸易金融部门(以下统称“贸易金融分部”)产品经理岗1.基于产品适用性、交易背景真实性以及交易合理性的三性原则出具“保理业务协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协查意见”),交由贸易金融分部/分行贸易金融部门专营产品有权人审核,无权限或超权限的须提交总行贸易金融部审定后,交由客户经理向我行相应评审通道上报授信。
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方式,须根据交易背景、买方配合意愿等风险实质的情况合理确定;(1)买方逐笔签回《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说明:适用于买方为我行客户,或买方配合度较高的业务,须注意买方预留印鉴的真实性,买方逐笔签章的印鉴真实性,以及买卖双方潜在的关联性风险。
(2)“通知书”与发票联加盖转让字句逐笔寄送说明:适用于允许发票联加盖转让字句进行通知的情形,由我行寄送“通知书”与发票联原件(加盖转让字句)至买方;如由卖方寄送发票联,经营机构须注意发票联原件加盖转让字句的落实情况,并全程见证寄送过程,并通过网站查询及电话、EMALL、传真等方式联系买方核实签收情况,以加强落实通知效果。
(3)“通知书”与发票联正本同时逐笔寄送说明:适用于发票联无法加盖转让字句的情形,须注意买方签收的真实性与逐笔快递时的签收情况。
可通过电话、EMALL、传真等方式联系买方核实签收情况,以加强落实通知效果。
(4)“通知书”逐笔上门送达/公证送达说明:适用于大型优质的强势买方不配合签章,且买方不愿发票联被加盖转让字句的情形,须注意我行上门送达或公证送达时实际签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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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第六条我行根据卖方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对买卖双方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一)卖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卖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2.卖方的履约记录;3.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4.卖方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5.应收账款的坏账率;6.卖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
(二)买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3.买方在行业内的地位;4.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5.销售收款期和采购付款期是否匹配;6.资金余缺的财务安排;7.卖方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
第二章额度核定第七条办理保理业务原则上应先行核定买方额度。
第八条为有多家买方的同一卖方核定保理额度时,需先行核定买方额度,再行核定卖方针对该买方的保理额度。
同一卖方对多家买方的所有保理额度可在同一保理合同中表现,但应分别控制,不得串用。
第三章签订合同第九条分支行应在办理保理业务之前,按照规定签订保理合同,明确保理额度、期限、有无追索权、回款账号、融资方式等基本内容。
第十条买方额度作为我行的内部控制额度,不在保理合同中体现。
第十一条采用《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时,应根据我行确定的融资比例以及授信额度的要求,确定最低应收账款的余额。
同时必须按照相关授信使用方式填写授信合同,并在授信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卖方转让与我行的应收账款和存入的保证金总额不足《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为)约定的最低余额时,我行视授信为提前到期,并收回全部或部分授信。
第十二条采用保理授信方式的,除应按照《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并履行完毕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程序,还必须按照相关授信使用方式的规定填写有关单笔授信合同,并在该授信合同中注明如下条款:“乙方同意将编号为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并以上述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以及回笼的款项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还款保障。
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完毕之前,乙方放弃因上述应收账款转让而产生的对甲方的一切权利,甲方有权在任何时点扣收上述应收账款项下款项用于偿还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四章应收账款收款账户的开立与通知第十三条对于买方无法将对卖方应付款项直接付至以我行为户名的保理专户的,在签订完毕我行与卖方的保理合同后,卖方应在我行单独开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卖方在我行所操作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收取,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相关保理合同中应规定卖方在应收账款转让后,仅作为我行的委托人收取我行在已转让应收账款项下的款项。
第十四条任何进入收款账户的资金,未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批认可,只能转至卖方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当融资方式为保理授信时)或者直接用于偿付卖方在我行的预支价金(当融资方式为预支价金时)。
第十五条保理业务管理部门仅在如下情况下,可以将收款账户中的款项支付给卖方使用:1.非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的买方汇入的款项。
2.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买方汇入款项按照融资比例扣收后剩余的款项。
3.我行未给予融资的保理业务项下款项。
4.经审批同意,卖方以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后的回收款项。
5.其他不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形。
第十六条卖方在我行开立收款账户后,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
该书面通知的样式见附件8。
第十七条对于所有的保理融资业务(包括采用预付价金和保理授信方式),原则上商务合同项下的卖方必须在我行保持两个月以上,并至少两次的应收账款结算记录,且结算记录良好。
第十八条对于在保理业务中,无法设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而以一般结算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的,该经营单位应确保能够识别每一笔结算账户项下收款是否为保理业务项下收款。
第五章办理应收账款受让手续和通知买方手续第十九条办理应收账款受让手续(一)分支行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之后,应对受让的具体应收账款办理受让手续。
(二)卖方应填制《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附件3),列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明细内容,同时提交与申请书上列明的拟转让应收账款相应的购销合同、货运单据(自行发运的必须提交买方货物收据)和增值税发票(如已出具增值税发票),一并提交我行审理。
(三)我行经审理将认可接受的应收账款填制《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附件4)送达卖方,并留存所核准应收账款的相应商务合同、货运单据(业已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则留存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未经核准的应收账款的相关单据同时退还卖方。
第二十条办理通知买方手续:根据《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行可按照如下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办理通知买方的手续:(一)明示通知1.由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见附件5,一式二份),但无论何种情况,均应由我行客户经理与卖方共同办理买方在该通知书上签章确认的手续,并退回我行一份作为留存。
我行可以接受的买方的签章包括买方的行政公章、与商务合同签章一致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者财务部门章。
2.由卖方在转让债权相对应的发票正面备注有关债权转让的内容(“本发票项下债权业已转让给深圳发展银行分行支行,请按照合同约定将本发票项下款项支付至本公司在上述银行的账户(账户号为:)”。
),并由我行指定人员陪同送至买方,买方出具《发票收妥确认函》(见附件9,签章要求同第一款)。
我行指定人员应填写《核保确认书》(见附件10)。
上述发票的复印件、《发票收妥确认函》、以及《核保确认书》应作为出账资料统一保管。
3.买方以单方面书面证明或者与我行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签约方可以为买方的财务部门),明确可以以传真、电文、电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有关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明确买卖双方以及我行收发传真、电文、电报、电子邮件的有权签发人、收发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我行的传真号码、收发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应为应收账款管理岗的行内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有关往来传真、电文、电报或邮件应在相关技术部门的协助之下,妥善保存。
4.由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由我行办理通知书公证手续,委托公证机关负责送达该通知书。
公证机关(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快递公司、物流公司)在送达并取得送达证据后,将有关公证文件以及送达证据交存我行。
5.我行通过与买卖双方的相关协议,明确规定有关应收账款确认和通知的方式和流程,并按照该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二)默示通知1.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且由我行客户经理与卖方共同办理买方采购部门在该通知书上签章确认的手续,并退回我行一份作为留存。
2.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由我行指定的物流公司或者快递公司等,负责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送达买方,并取得买方签收的证据,交存我行;同时,该物流公司或者快递公司应与我行签订相关协议,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内容以及送达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采用第二十条明示通知第一款以外其他通知方式的,经办行必须认真核对有关债权文件,切实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第六章保理融资第二十二条我行的保理融资采用两种方式,包括预支价金方式和保理授信方式。
第二十三条使用预支价金方式的,经办行在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并履行完毕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程序后,由卖方填写《国内保理预支价金凭证》,并经相关出账审批部门审批合格后,交会计部门发放融资。
《国内保理预支价金凭证》上应载明融资金额、利率和期限,卖方在融资期限内还款,按实际融资期限和约定利率计息,超出融资期限的,超出部分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四条使用保理授信方式的,经办行在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并履行完毕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程序后,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签订单笔授信合同,并经相关出账审批部门审批合格后,交会计部门出账。
第二十五条保理融资必须在保理额度有效期内发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日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且不得超过保理额度到期日后再加半年。
第七章应收账款管理第二十六条应收账款受让手续办理完毕,应收账款管理岗应逐笔登记《应收账款分户账》(附件13)和《国内保理业务买方额度台账》(附件15)并存档。
当天营业日终了,应登记《应收账款总账》(附件14)。
第二十七条应收账款受让手续办理完毕,我行应向卖方收取保理费。
如卖方同时提出融资申请的,可于融资发放时收取保理费。
第二十八条应收账款管理岗应每日统计未来十个工作日到期的应收账款明细,登记应收账款到期提示表,并通知经办客户经理以及卖方及时通知买方付款,或者直接通知买方付款。
第二十九条应收账款管理岗应每日查验所有保理客户的收款账户以及我行保理专户的到款情况,并与本日到期的应收账款明细进行核对,确定已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第三十条对于本日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管理岗应查证该笔应收账款是否有融资,没有融资的,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可以划至借款人的结算账户。
有保理融资的,如采用预支价金方式,应通知会计部门按照融资比例直接扣收我行融资款,并将剩余款项,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划至借款人的结算账户;如采用保理授信方式,则通知会计部门将符合融资比例的款项划至保证金账户或者直接用于偿还我行贷款。
收回的应收账款到达收款账户后,须划转至保证金账户的,原则上应要求客户及时出具转账支票划转款项。
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应要求客户事先出具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9),授权我行直接从应收账款收款账户扣划与我行授信资金相对应的款项至保证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采取“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的,卖方可以申请以合格的未到期应收账款置换到期应收账款(金额应符合保理合同以及授信合同的规定)。
在卖方新转让的应收账款合格且相关转让手续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核认可,卖方已置换出的应收账款项下的回款可以划至卖方的结算账户。
第三十二条应收账款管理岗应随时统计,确保买方额度没有超额使用。
第八章应收账款催收第三十三条对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我行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如我行采取明保理方式,则我行应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催收通知书》(附件11);若我行采取有追索权的暗保理方式,应同时要求卖方归还预支价金或者保理授信。
第三十四条发出《应收账款催收通知》的当日,我行应暂停或终止买方额度使用,其后十个工作日内,买方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又未提出拒付理由的,我行对买方进入正式催收程序。
第三十五条如为有追索权的保理,买方未按期付款,我行应向卖方行使追索权。
卖方未融资的,我行以追索权冲销付款义务;卖方已融资的,我行应向卖方追讨融资本金和利息,如导致我行发生保理垫款或者授信逾期的,还应按照保理合同的规定向卖方计收垫款/授信逾期利息以及罚息。